剑鱼标讯 > 违规项目 >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安溪明瑞工艺品有限公司)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安溪明瑞工艺品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闽泉环罚〔2023〕273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福建安溪明瑞工艺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073243812E
法定代表人:黄明强
住 所:安溪县德苑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1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铁件工艺品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喷漆及彩绘工序使用的原料为硝基漆及天那水,喷漆及彩绘过程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彩绘车间正在生产,喷粉流水线及喷漆工序均未生产,彩绘车间废气引风机和水喷淋处理设施的电源控制开关未开启、指示灯未亮起,车间废气引风机和喷淋处理设施的泵机均未运行,导致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彩绘工序,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正常作业;你公司现场未能提供生产设施运行管理台账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8月1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黄明强提供的福建安溪明瑞工艺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2023年8月1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黄明强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2023年8月1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4.2023年8月1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铁件工艺品生产项目位置、周边环境及生产车间平面布局;
5.2023年8月1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原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6. 2023年8月1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当事人《安溪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备案材料》部分章节(共6页)及《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7. 2023年8月1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有关事实;
8. 2023年8月1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查询截图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2年内(2021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1日)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2023年8月25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送达给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彩绘工序未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十四)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序号23”的裁量明细,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经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计算得出,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捌佰元整,并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未按照规定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七)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类,序号22”的裁量明细,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经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计算得出,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捌佰元整,并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未按照规定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及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已另行作出);
2.共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陆佰元整。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4日
最新招投标信息
招投标攻略
热门标签
剑鱼标讯APP下载
APP下载地址二维码
扫码下载剑鱼标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