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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花财采〔2024〕13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财采决【 】 号)

一、项目编号:GDZCGZ097Z
二、项目名称:广州市花都区环卫所环卫作业专用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合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富华社区宝运达物流中心1号厂房202

被投诉人1: 广州市花都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所
地 址:广州市花都区大华二路20号之一

被投诉人2: 广东中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芙蓉大道52号亿科大厦A栋404房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深圳合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就“广州市花都区环卫所环卫作业专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DZCGZ097Z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于2024年1月3日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于1月12日对质疑函具体内容进行书面回复,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1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经向相关当事人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事项1:
招标文件关于“道路污染清除车、护栏清洗车”的技术参数要求设置不合理,具有指向性和限制性。
投诉事项2
招标文件将“具备CMA或CNAS标识的第三方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
投诉事项3
招标文件关于“视频演示”的评审标准设置不合理,属于变相要求提供样品。
投诉事项4
招标文件关于“实施方案”、“售后服务保障能力”、“质量保障措施”的评审标准设置不合理,设定的评审因素未与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相对应,且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未量化、细化,且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投诉人请求:
1.依法对本项目进行调查监督,依法予以纠正,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公平公正。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涉案政府采购项目为“广州市花都区环卫所环卫作业专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DZCGZ097Z,预算金额3,325,000元),采购人为广州市花都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所,采购代理机构为广东中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该项目于2023年12月25日发布招标公告,2024年1月16日以及1月29日发布二次更正公告,2024年2月4日发布暂停公告,至今未开标,2024年3月5日发布更正公告。投诉人认为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于2023年1月3日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于1月12日对质疑函具体内容进行书面回复,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1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关于招标文件关于“道路污染清除车、护栏清洗车”的技术参数具有指向性和限制性”的问题
涉及本投诉的技术参数为道路污染清除车的第1-7条以及第11、12条要求、护栏清洗车项目第1-10以及第17条要求,经核实有不少于3家不同品牌产品全部响应或者基本响应本项目技术参数要求,另投诉人未提供招标文件存在指向性和限制性的相关佐证材料。
关于“招标文件将具备CMA或CNAS标识的第三方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的问题:
本项目代理机构于2024年3月5日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了更正公告,并已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更正公告中已将“提供具备CMA或CNAS标识的第三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评审要求删除。
关于“招标文件关于视频演示的评审标准设置不合理”的问题:
本项目“视频演示”的评审内容总分设置为14分,占总分值的14%。另本项目自2023年12月25日发布招标公告起,至今仍未开标,不存在投诉人所诉“未给予供应商准备的必要时间”的情况。
关于设定的评审因素未与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相对应,且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未量化、细化”的问题
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部分、商务部分评审标准均已设置量化指标,量化指标已明确相应等次,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投诉涉及的“实施方案”、“售后服务保障能力”、“质量保障措施”3项采购需求属于“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评审因素,以上3项采购需求在评审细则中对其主要功能及目标等基本要求进行了说明。
上述事实,有投诉书、投诉受理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答复函、招标文件、采购信息公开文件、各品牌产品重要参数响应情况、采购需求市场调查情况等证据证明。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
根据《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2021年修订)》第二十五条“采购文件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不得指向特定的供应商、特定产品,至少应当有3家以上供应商通过资格性审查或符合性审查”之规定,本项目采购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有超过三家品牌产品可以完全响应。
另根据市场调查报告显示,有超过3家不同品牌设备完全响应或基本完全响应本项目技术参数要求,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有指向特定产品的情况。
综上,未发现存在投诉人所提出的指向性情况,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
鉴于本项目在投诉处理期间已发布更正公告将本投诉事项涉及的评审要求删除,该投诉事项所依附的事实依据已不复存在,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
一是本项目采购标的为环卫车辆,公共场所作业的车辆操作存在一定复杂性,且涉及公共安全,设置视频演示的评审标准满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管判断以确定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之规定。
二是根据《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2021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现场演示(含提供样品)分值不得超过总分值15%”之规定,未发现本项目存在违规设立“视频演示”评分项的行为。
综上,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
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部分、商务部分评审标准已设置量化指标,量化指标已明确相应等次,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响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之规定。
综上,未发现存在投诉人所述的“设定的评审因素未与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相对应,且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未量化、细化”的情况,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花都区财政局

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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