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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南靖县学校校园周边道路交通防护设施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南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乙方:福建光辉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27]ETH[GK]2022001的南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南靖县学校校园周边道路交通防护设施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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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品牌 数量
(单位)
单价
(元)
金额 产地
类型
规格型号 产品属性
1-1 A032502 交通管理设备 交通管理设备 详见系统货物清单说明一览表 1(批)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00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国内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陆拾壹万捌仟玖佰捌拾陆元整(¥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2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各建设地点;
4.3交付条件: 到货并安装、验收完毕付合同款。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货物清单详见附表《系统货物清单报价表》,主要设备性能指标要求如下: 5.1.隔离护栏 5.1.1防眩光护栏整体:3000×1100毫米(±10mm)、中间15条栅片间隔均等。主体颜色为净白色、焊管氩弧焊接后进行纯聚酯彩色粉末喷涂工艺。护栏构件喷涂层应均匀,色泽统一,表面光滑、平整。无疤斑、无流滴、无明显凹凸、无熔渣;不得有剥落、气泡、裂纹、擦伤等表面缺陷;型材端部应打磨、去毛刺。护栏整体均不得因技术或工艺质量出现锈迹、裂痕、脱漆(机械清洗车自动清洗不掉漆)和明显褪色,预留镶嵌反光轮廓标孔位必须准确。 5.1.2护栏边柱:为组合式双并立(边)柱,路口及路段第一根立柱应加辅助边柱一根,参照线形诱导标,粘贴右侧通行红底(国标红)白图形的超强级方光膜。边柱上柱帽孔、平衡栓孔、反光轮廓标的孔位必须预留准确。矮护栏加钻用于右侧机非隔离时,按机动车行进司机视线方向垂直设置白色反光标的一片孔位(详见项目设计图纸);平衡栓必须一次成形且电镀处理。 5.1.3护栏柱帽:采用金属冲压件二次冲压成型,帽顶与帽裙冲压结合后四角必须点焊后喷漆,帽裙口径边长为84×84mm,帽裙高度钢质厚度详见项目设计图纸。达到美观牢固,整体光滑,不得有机械冲压凹点,拉铆钉孔位预留准确。 5.1.4轮廓标:采用标架为钢制一体成形侧向式反光标记 180*40mm(±5mm),高强度反光晶格片使用拉铆镶嵌后平直、整齐、牢固不变形。 5.1.5防眩栅片:使用S型钢质栅片,垂直不变形,两端头成凸形。防眩护栏栅片双面弧型突出部位,从下往上200*35mm(490×35mm)(±5mm),贴高强级反光膜,防眩栅片折边处和其余部位喷涂净白色漆。喷涂黄色漆条块达到,线性平直、无流滴、高度一致。栅片焊接时,放置45度角焊接,栅片两端凸出部位插入上下横杆处,接口焊接必须双面满焊。不得有间隙孔,不得使用其它物充填孔。防眩矮护栏整体粉末喷涂净白色漆,其他构件技术要求与防眩护栏相同,防眩栅片下端粘贴齐平蓝色优质反光膜。 5.1.6护栏底座:尺寸为400×300×170mm(±10mm),热镀锌钢板冲压成型,两边有凸起“公安”字样,内填混凝土,每只底座≥25公斤,底座两侧端口镶嵌红色反光晶片,钢质固定道钉:12×170mm(±5mm)。 5.1.7上下横杆:采用异形钢材。上下横杆与立柱(边柱)的焊接均应满焊牢固,不得漏焊和点焊、焊接点无毛刺。 5.1.8所投产品的涂塑层耐人工气候老化性能≥5000小时检验。 5.1.9所投产品的涂塑层耐湿热性能≥5000小时检验。 5.1.10所投产品的涂塑层耐盐雾腐蚀性能≥5000小时检验。 5.1.11护栏所用镀锌钢材的镀层质量≥450g/㎡。 5.2.交通标志 5.2.1 技术规范(以下技术规范若有更新版本,则按照最新版执行) 5.2.1.1 GB5768--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5.2.1.2 JT/T279--1995 公路交通标志板技术条件 5.2.1.3 GB8416—2003 视觉信号表面色 5.2.1.4其它相关的规范标准 5.2.2 制作要求(以下制作要求若有更新版本,则按照最新版执行) 5.2.2.1交通标志必须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的要求制作。 5.2.2.2交通标志的颜色范围应严格按照 GB8416--1987《安全色》的有关规定执行。 5.2.2.3交通标志的反光膜:标志上的反光膜,其各项性能指标必须达到 GB18833 —2004《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的要求。 5.2.2.4交通标志底板采用3 mm 厚铝合金板(LF2-M),滑动槽钢采用100×25×4mm LC4铝,(附有图纸的以图纸要求为准)标志底板与滑动槽采用铝合金铆钉连接,板面上的铆钉头应打磨平整。 5.2.2.5标志板应平整,表面无明显皱纹、凹痕状变形。 5.2.2.6标志板不允许存在以下缺陷: (1)裂纹; (2)明显的划痕、损伤和颜色不均匀; (3)在任何一处面积为(50×50)平方厘米的表面上,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总面积大于10 平方毫米的气泡; (4)逆反射性能不均匀。 5.2.2.7当标志的长度或宽度,直径小于反光膜产品的最大宽度时,不应有拼接。 5.2.2.8版面更换反光膜的要求 换版面的标准:2 种方式:一是标志版面上的旧反光膜必须清理干净,版面应该加工平整,表面打毛处理;二是标志版面好的,旧反光膜底膜保留,但面上的字必须清理干净,重新贴字。 5.2.2.9新建标志的要求 (1)立柱抱箍、抱箍底衬采用50~5 mm扁钢制作,并应配置相应的螺栓、螺母、垫圈。 (2)标志结构中所有构件均应进行热浸锌处理,螺栓、螺母的镀锌量为380g/m2,其他构件均为600g/m2。施工工序为先加工制作,后热浸镀锌,严禁镀锌后加工。 (3)本项目所有金属构件除特殊说明外均采用Q235 钢制作,符合GB 一700要求。所有构件的加工制作、组装、焊接等工艺应符合《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规定。 5.3.交通标线 5.3.1道路交通标线应根据道路横断面的形式、路宽以及交通管理的需要而画定。道路交通标线的设置必须符合国标 GB5768—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家行业标准GJJ37—90《城市道路设计规范》、交通部部颁标准 JT/T01—88《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5.3.2热熔型标线涂料的质量必须符合GB/T16311《道路交通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GA/T298《道路标线涂料》及交通部JT/280 的有关技术标准。 5.3.3施工条件及施工工艺应符合有关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有关规定。 5.3.4喷划后标线使用时效可分为直线段万辆/日流量、人行横道线、弯道等标线的磨耗时间。 5.3.5所有标线应具有顺畅、平顺、光洁、鲜明、均匀及精美的外观,使用的路面标线涂料和玻璃珠材料(提供有效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作为考评依据)。 5.3.6热熔型道路标线施工时要确保材料用量≥5㎏/㎡的施划量,漆膜厚度必须达到2.0 士0.2mm。 5.3.7热熔标线主材配比:树脂≥15%、钛白粉≥8%、黄色标线使用包膜中黄≥3%、玻璃微珠≥20%。 5.3.8交通标线原料搅拌管理必须按照采购人的规定执行,施工质量由中标人自检,采购人随时抽查。 5.3.9使用寿命:根据道路条件、车辆通行流量,热熔型标线为12 个月,期限内所有标线完好率必须达到国家相关规定,其中12个月内路口50 米内(停止线以外)的热熔标线、路段20 米内的热熔标线(停止线以外),包括斑马线、导向箭头等标线的完好率必须达到95%。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甲方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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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95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核后,支付结算审核价95%
2 5 项目验收合格满一年,设备运行正常,无息支付结算审核价的5%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工程完工后经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后失效。
10、违约责任
10.1包装:货物交货时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进行包装。 10.2方式:包装必须与运输方式相适应,包装方式的确定及包装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而造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有任何损坏由乙方负责。 10.3售后服务要求 保修期内,除不可抗力外,所有施工项目任何施工或维修费用均由乙方承担,非人为原因而出现的任何问题,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并承担修理、调换产生的相关费用,并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响应,8小时内修复,在24小时内仍无法修复的,保修期内需免费提供代用产品或免费更换新产品,其性能指标不得低于原采购产品的性能指标。 。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有不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货物要求 14.1.1包装:货物交货时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进行包装。 14.1.2方式:包装必须与运输方式相适应,包装方式的确定及包装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而造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有任何损坏由乙方负责。 注:包装应足以承受整个过程中的运输、转运、装卸、储存等,充分考虑到运输途中的各种情况(如暴露于恶劣气候等)和项目所在地的气候特点,以及露天存放的需要。 14.2安装、调试 14.2.1合同签订后,由乙方负责将合同规定的设备数量送到安装地点,设备通过甲方确认后,由乙方指派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安装。甲方将安排专人配合,并提供安装所需的基本条件,保证各项安装工作顺利进行。 14.2.2乙方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设备调试,并向甲方安排的工作人员介绍设备功能。 14.2.3设备安装、调试的完工期须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 14.3检验标准和方法 14.3.1验收标准:货物按生产厂家的产品验收标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验收。所有设备必须是原装包装。若发现原包装破损或保修条款不满足要求,甲方有权不予接收,并要求乙方无条件免费重新更换,并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14.3.2出厂检验:乙方负责所提供货物的出厂检验,应按货物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保证货物原厂地和技术指标的真实性、完整性,并负责将货物送达甲方指定的供货地点。 14.3.3到货验收:货物送至甲方安装现场后,乙方和甲方一同拆箱,对其全部货物、零件、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外型、外观、包装进行到货验收。 14.3.4最终验收 甲方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 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双方代表必须按规定的验收交接单上的项目对照本合同填好验收结果并签名盖章。验收过程中,若发现货物质量有问题乙方应无条件免费更换,并无条件重新检测并调试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在此期间,乙方在甲方现场进行安装、调试、集成、试运行直至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14.3.5甲方根据需要,可对施工材料进行抽查送检,并邀请相关技术监督部门参与验收,有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14.5技术培训及技术资料要求 14.5.1技术培训:乙方应甲方的技术人员就有关系统安装、维护、操作使用等方面进行现场技术培训,使受训人员能熟练掌握所有的安装测试和维护方法以及操作命令的使用。 14.5.2技术资料: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中文技术资料,在设备供货时同时提供。 14.6质保期和售后服务要求 14.6.1本次采购项目要求自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之日起提供壹年免费保修。 14.6.3保修期内,除不可抗力外,所有施工项目任何施工或维修费用均由乙方承担,非人为原因而出现的任何问题,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并承担修理、调换产生的相关费用,并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响应,8小时内修复,在24小时内仍无法修复的,保修期内需免费提供代用产品或免费更换新产品,其性能指标不得低于原采购产品的性能指标。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柒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南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乙方: 福建光辉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 南靖县山城镇环城路原民警训练中心 住所: 漳州市龙文区桂溪花园18-101号
单位负责人: 林捍东 单位负责人: 叶海泉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13665973508
联系方法: 13850569577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东兴支行
账号: 账号: 13685301040002705

签订地点: 南靖县山城镇
  签订日期:2022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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