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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1202402070190101的澄清修改文件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500001202402070190101的澄清修改文件
递交时间:2024-03-08 12:49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9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资金现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180,00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9,000,000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CQHWCGZHPGF2023[HW]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两江分院智能物流传输系统
答疑及补遗文件(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两江分院智能物流传输系统”招标文件的答疑及补遗通知如下。本次发布的答疑及补遗文件中的所有内容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本答疑及补遗文件为准。
一、答疑部分
问题一:一.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其技术规格要求响应中:
1.小车最大的净载重量不低于15Kg;投标人提供省级及以上医疗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载重检验报告并加盖制造商及投标人公章,检验报告必须体现品牌名称且与所投品牌一致。
质疑:物流行业内目前能提供省级及以上医疗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不足3家,品牌指向性极强,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建议改为由第三方合法检测机构出具的载重检验报告。
2.小车采用耐用的直流电机驱动,在水平和垂直轨道上平稳运行,运行噪声值≤50dB(A);
投标人提供省级及以上医疗检测机构出具的噪声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及投标人公章,检验报告必须体现品牌名称且与所投品牌一致。
质疑:对于运行噪声值≤50dB(A)h,对于新建医院的建设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要求,在本项目中如有相关要求请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出示对噪声值要求文件;物流行业内能出具省级及以上医疗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不足3家,品牌指向性极强,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建议此条取消。
3.小车内配有紫外线自动消毒装置,能定时自动或手动对箱体内部消毒,10min对大肠杆菌平均杀灭效果大于99.9%(杀灭对数值>3)投标人提供省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消毒效果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及投标人公章,检验报告必须体现品牌名称且与所投品牌一致。
质疑:物流行业内能提供省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消毒效果检验报告,不足3家,品牌指向性极强,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建议改为由第三方合法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4.实现小车在不同轨道之间的自动平稳换位移动,换位噪声值≤50dB(A);投标人需提供省级及以上医疗检测机构出具的噪声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及投标人公章,检验报告必须体现品牌名称且与所投品牌一致。
质疑:对于运行噪声值≤50dB(A)h,对于新建医院的建设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要求,在本项目中如有相关要求请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出示对噪声值要求文件;物流行业内能出具省级及以上医疗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不足3家,品牌指向性极强,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建议此条取消。
5.运载小车的内尺寸应满足如下参数:运载小车的箱体内部尺寸:450mm≤长度≤500mm,210mm≤宽度≤250mm,350mm≤高度≤400mm;运载小车的箱体容积:不低于40L以确保多轨道时转轨器在井道、吊顶空间的占用和小车使用的便利性达到最优。
质疑:各品牌运载小车规格不同,运载小车尺寸有差异,不应该限制运载小车的尺寸,此条款存在排他性,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建议删除运载小车的箱体内部尺寸:450mm≤长度≤500mm,210mm≤宽度≤250mm,350mm≤高度≤400mm。
6.采用高强度铝镁合金材料,表面阳极氧化处理,为确保多轨道在井道、楼板开孔空间的占用最小化,通过三根轨道的井道地面开孔尺寸长度≤1000mm,宽度≤750mm。
质疑:各品牌运载小车规格不同,所用轨道不同,开孔尺寸有差异,不应该限制尺寸,此条款存在排他性,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建议删除三根轨道的井道地面开孔尺寸长度≤1000mm,宽度≤750mm。
7.为了减少对天花吊顶、通行走道及管井结构开孔等建筑空间的占用,以及对吊顶内管线排布让位的影响,轨道宽度不大于210mm,轨道间隙不大于100mm。
质疑:各品牌运载小车规格不同,所用轨道不同,不应该限制尺寸,此条款存在排他性,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建议删除轨道宽度不大于210mm,轨道间隙不大于100mm。
8.小车上的读码器采用无线射频(RFID)读取轨道上的位置码,不受反光、灰尘等干扰因素影响,轨道上的位置码平均间距不得大于3m。
质疑:各品牌所用的技术不同,不应该指定一种技术,有排他性,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建议此条改为小车上配备读取轨道上的位置码装置,不受反光、灰尘等干扰因素影响,轨道上的位置码平均间距不得大于3m。
9.轨道上所有的铜轨下方均安装间隔的绝缘垫块(非全程绝缘套),铜轨均架空安装在传输轨道内底面,可防止液体泄漏囤积后导致短路以及塑料件老化带来的风险
质疑:各品牌所用的技术不同,不应该指定一种技术,有排他性,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建议删除此条。
答:
1.小车净载重量是医院物流系统重要参数,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省级及以上医疗检测机构出具的载重检验报告,是对产品质量的严格要求,质疑所指“物流行业内目前能提供省级及以上医疗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不足3家”没有事实依据,不存在指向性,此条款不作调整;
2.小车在轨道上运行的噪声,关系到医务工作的正常运行及病人的感受,技术规格参数对此作要求符合医院使用要求,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省级及以上医疗检测机构出具噪声检验报告,是对产品质量的严格要求,质疑所指“物流行业内目前能提供省级及以上医疗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不足3家”没有事实依据,不存在指向性,此条款不作调整;
3.此条技术参数已作调整,详见最新发布的《智能轨道物流传输系统技术规格要求》第1.10项。因小车内承载的是血样等物品,消毒效果直接影响检测结果,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省级及以上疾病防控中心出具消毒效果检验报告更为专业,质疑所指“物流行业内目前能提供省级及以上医疗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不足3家”没有事实依据,不存在指向性,证明材料不作调整;
4.小车转轨噪声,关系到医务工作的正常运行及病人的感受,技术规格参数对此作要求符合医院使用要求,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省级及以上医疗检测机构出具噪声检验报告,是对产品质量的严格要求,质疑所指“物流行业内目前能提供省级及以上医疗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不足3家”没有事实依据,不存在指向性,此条款不作调整;
5.此条技术参数已作调整,详见最新发布的《智能轨道物流传输系统技术规格要求》第1.1项;
6.本项目土建已实施完成,本次物流系统设计是在土建已形成基础上进行的设计,一方面是院方对使用功能的要求,一方面是建筑设计预留空间要求,为确保多轨道在井道、楼板开孔空间的占用最小化,所以对井道地面开孔尺寸作了要求,此技术参数要求满足院方对使用功能的要求,并经调研市场主流品牌均能满足,此条款不作调整;
7.为了减少对天花吊顶、通行走道及管井结构开孔等建筑空间的占用,以及对吊顶内管线排布让位的影响,此技术参数要求满足院方对使用功能的要求,并经调研市场主流品牌均能满足,此条款不作调整;
8.RFID系主流成熟技术,此技术要满足院方对使用功能的要求,并经调研市场主流品牌均能满足,此条款不作调整;
9.此条技术参数已作调整,详见最新发布的《智能轨道物流传输系统技术规格要求》第2.5项。
问题二:1.质疑内容:“智能轨道物流传输系统技术规格要求”和“智能气动物流传输系统技术规格要求”两份文件最后的公司落款“重庆市设计院有限公司”为手写,并且经观察手写文字位于公章上方,对文件的真实性存在质疑,请给出解释。
2.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第1条“评标办法”的“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相等的,以商务部分得分高的优先;商务部分得分也相等的,以“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低的优先;“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相等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提供的单个资格审查业绩中合同金额最大者优先原则排序。
质疑内容:本条款中已经已经说明采用综合评估法,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请问在什么情况下、以什么为标准,招标人可以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3.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2.2.4(1)条中技术规格要求响应中:
★1.小车最大的净载重量不低于15Kg;
投标人提供省级及以上医疗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载重检验报告并加盖制造商及投标人公章,检验报告必须体现品牌名称且与所投品牌一致。
质疑内容:行业内能出具“省级及以上医疗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载重检验报告”不足3家,限制了合法检测机构的范围,存在品牌指向性及排他性,建议改为“由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载重检验报告并加盖制造商及投标人公章”。
★2.小车采用耐用的直流电机驱动,在水平和垂直轨道上平稳运行,运行噪声值≤50dB(A);投标人提供省级及以上医疗检测机构出具的噪声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及投标人公章,检验报告必须体现品牌名称且与所投品牌一致。
质疑内容:行业内能提供“省级及以上医疗检测机构出具的噪声检验报告”不足3家,限制了合法检测机构的范围,存在品牌指向性及排他性,建议改为“由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噪声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及投标人公章,检验报告必须体现品牌名称且与所投品牌一致”。
★3.小车内配有紫外线自动消毒装置,能定时自动或手动对箱体内部消毒,10min对大肠杆菌平均杀灭效果大于99.9%(杀灭对数值>3)投标人提供省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消毒效果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及投标人公章,检验报告必须体现品牌名称且与所投品牌一致。
质疑内容:行业内能提供“省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消毒效果检验报告”不足3家,限制了合法检测机构的范围,存在品牌指向性及排他性,建议改为“由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消毒效果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及投标人公章,检验报告必须体现品牌名称且与所投品牌一致”。
★4.实现小车在不同轨道之间的自动平稳换位移动,换位噪声值≤50dB(A);投标人需提供省级及以上医疗检测机构出具的噪声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及投标人公章,检验报告必须体现品牌名称且与所投品牌一致。
质疑内容:行业内能提供“省级及以上医疗检测机构出具的噪声检测报告”不足3家,限制了合法检测机构的范围,存在品牌指向性及排他性,建议改为“由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噪声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及投标人公章,检验报告必须体现品牌名称且与所投品牌一致”。
为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合法性、公平竞争性及采购人的切身利益,请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重庆市国
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阅读、回复本质疑函的质疑与建议。
答:
1.“智能轨道物流传输系统技术规格要求”和“智能气动物流传输系统技术规格要求”两份文件最后的公司落款“重庆市设计院有限公司”为手写,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鲜章),以上2份文件均真实有效,因部分参数有调整,请各潜在投标人以随本答疑补遗文件最新发布的《智能轨道物流传输系统技术规格要求》和《智能气动物流传输系统技术规格要求》为准;
2.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项“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经评审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即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本项目不采用授权方式直接确定中标人;
3.
★1.小车净载重量是医院物流系统重要参数,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省级及以上医疗检测机构出具的载重检验报告,是对产品质量的严格要求,质疑所指“物流行业内目前能提供省级及以上医疗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不足3家”没有事实依据,不存在指向性,此条款不作调整。
 
★2.小车在轨道上运行的噪声,关系到医务工作的正常运行及病人的感受,技术规格参数对此作要求符合医院使用要求,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省级及以上医疗检测机构出具噪声检验报告,是对产品质量的严格要求,质疑所指“物流行业内目前能提供省级及以上医疗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不足3家”没有事实依据,不存在指向性,此条款不作调整。
★3.此条技术参数已作调整,详见最新发布的《智能轨道物流传输系统技术规格要求》第1.10项。因小车内承载的是血样等物品,消毒效果直接影响检测结果,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省级及以上疾病防控中心出具消毒效果检验报告更为专业,质疑所指“物流行业内目前能提供省级及以上医疗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不足3家”没有事实依据,不存在指向性,证明材料不作调整。
★4.小车转轨噪声,关系到医务工作的正常运行及病人的感受,技术规格参数对此作要求符合医院使用要求,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省级及以上医疗检测机构出具噪声检验报告,是对产品质量的严格要求,质疑所指“物流行业内目前能提供省级及以上医疗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不足3家”没有事实依据,不存在指向性,此条款不作调整。
问题三:1.质疑内容:“智能轨道物流传输系统技术规格要求”和“智能气动物流传输系统技术规格要求”两份文件最后的公司落款“重庆市设计院有限公司”为手写,并且经观察手写文字位于公章上方,对文件的真实性存在质疑,请给出解释。
2.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第1条“评标办法”的“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相等的,以商务部分得分高的优先;商务部分得分也相等的,以“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低的优先;“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
相等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提供的单个资格审查业绩中合同金额最大者优先原则排序。
质疑内容:本条款中已经已经说明采用综合评估法,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请问在什么情况下、以什么为标准,招标人可以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3.第三章评标办法(综
合评估法)中2.2.4
(1)条中技术规格要求响应中:
★1.小车最大的净载重量不低于15Kg;
投标人提供省级及以上医疗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载重检验报告并加盖制造商及投标人公章,检验报告必须体现品牌名称且与所投品牌一致。
质疑内容:行业内能出具“省级及以上医疗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载重检验报告”不足3家,限制了合法检测机构的范围,存在品牌指向性及排他性,建议改为“由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载重检验报告并加盖制造商及投标人公章”。
★2.小车采用耐用的直流电机驱动,在水平和垂直轨道上平稳运行,运行噪声值≤50dB(A);
投标人提供省级及以上医疗检测机构出具的噪声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及投标人公章,检验报告必须体现品牌名称且与所投品牌一致。
质疑内容:行业内能提供“省级及以上医疗检测机构出具的噪声检验报告”不足3家,限制了合法检测机构的范围,存在品牌指向性及排他性,建议改为“由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噪声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及投标人公章,检验报告必须体现品牌名称且与所投品牌一致”。
★3.小车内配有紫外线自动消毒装置,能定时自动或手动对箱体内部消毒,10min对大肠杆菌平均杀灭效果大于99.9%(杀灭对数值>3)投标人提供省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消毒效果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及投标人公章,检验报告必须体现品牌名称且与所投品牌一致。
质疑内容:行业内能提供“省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消毒效果检验报告”不足3家,限制了合法检测机构的范围,存在品牌指向性及排他性,建议改为“由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消毒效果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及投标人公章,检验报告必须体现品牌名称且与所投品牌一致”。
★4.实现小车在不同轨道之间的自动平稳换位移动,换位噪声值≤50dB(A);投标人需提供省级及以上医疗检测机构出具的噪声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及投标人公章,检验报告必须体现品牌名称且与所投品牌一致。
质疑内容:行业内能提供“省级及以上医疗检测机构出具的噪声检测报告”不足3家,限制了合法检测机构的范围,存在品牌指向性及排他性,建议改为“由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噪声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及投标人公章,检验报告必须体现品牌名称且与所投品牌一致”。
为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合法性、公平竞争性及采购人的切身利益,请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重庆市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阅读、回复本质疑函的质疑与建议。
答:问题三与问题二完全一致,详见问题二答复。
 
问题四:质疑5:
★3.小车内配有紫外线自动消毒装置,能定时自动或手动对箱体内部消毒,10min对大肠杆菌平均杀灭效果大于99.9%(杀灭对数值>3)。投标人提供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病毒消杀效果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体现小车品牌名称。
质疑陈述:市场上每家轨道小车所使用紫外线自动消毒装置功率会略有差异,会导致消毒时长有所差异,不应限制时长来来体验消毒消毒,应以最后的消毒检测效果作为评判标准。
紫外线消毒装置
质疑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建议修改:
小车内配有紫外线自动消毒装置,能定时自动或手动对箱体内部消毒,对大肠杆菌平均杀灭效果大于99.9%。
质疑6:
▲7.投标产品不能影响所在建筑的消防验收,必须有顺利通过消防机构消防验收的先例证明。投标人提供所投设备产品已实施项目所在建筑通过消防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质疑陈述:
消防机构消防验收的先例证明不能作为投标产品消防验收证明文件,因存在有优势厂商但项目处于实施阶段的情况会对其产生限制,所以不能以此证明作为限制条件,建议提供相关产品消防证明材料。
质疑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建议修改:投标人提供防火窗的产品认证证书和型式检验报告。
质疑7:
▲8.系统须能生成系统运行报告,包括:站点发车次数、小车运行距离、各站点繁忙程度、站点调车等待时间、转轨器转轨次数等信息,为系统预防性维护、错峰规划、配置升级和后勤管理提供数据支持。投标人提供所投设备产品已运行项目使用方出具的有效的证明材料。
质疑陈述:
站点的繁忙程度无法数据有效的体现,文中的发车次数已做要求,此处重复要求无意义;此外站点调车等待时间受调度系统及堵车的影响,时间波动会存在很大差异,数据参考性小,且每家对于小车任务的执行和检测有不同的表述方式,不应做限制
质疑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建议修改:
系统须能生成系统运行报告,包括:站点发车次数、小车运行距离、站点调车任务信息情况、转轨器转轨次数等信息,为系统预防性维护、错峰规划、配置升级和后勤管理提供数据支持。投标人提供所投设备产品已运行项目使用方出具的有效的证明材料。
质疑8:
工作站须采用钢板外壳制造,非塑料类材质,外表粉末涂层具有抑菌功能。
质疑陈述:
气动物流工作站并非医疗器械,而是传输设备,传输对象密闭在传输瓶内部,站点表面涂层的抑菌功能与传输效率、传输安全无关;
质疑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建议修改:工作站须采用钢板外壳制造,非塑料类材质。
质疑9:
4  输送管道
4.1直管外径:159mm,管壁厚度:≥1.5mm
4.2直管外径:159mm,管壁厚度:≥1.5mm,转弯半径≤900mm
质疑陈述:
气动传输管道未注明材质,不同材质的管径、壁厚会有不同。
质疑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建议修改:建议改为管道外径≥159mm,壁厚≥1.5mm;管道材质满足医院使用条件下的防腐、防锈、消防要求。
质疑10:
7.1完全由计算机实时监控系统运行,并可实时3D图像监控整个系统运行状态。
质疑陈述:
市场上只有个别品牌的气动监控软件有3D图像,这一条有强烈的指向性。
质疑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建议修改:可用实时图表监控系统运行状态。
质疑11:
▲10.机房配置有消音器进行消音处理,降低系统工作时的噪音,噪声值<65dB(A)。 质疑陈述: 消音器有利有弊,虽然可以消音但会对风量造成影响,机房一般放在地下室远离公共区域,加消音器非一定必要, 所以以上要求明显指向。
 质疑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建议修改: 系统工作时站点、管道噪音满足要求即可。
答:
质疑5.此条技术参数已作调整,详见最新发布的《智能轨道物流传输系统技术规格要求》第1.10项;
质疑6.投标人提供所投设备产品已实施项目所在建筑通过消防验收是项目投入使用的前提,此条款不作调整;
质疑7.“各站点繁忙程度”指标为院方为实现错峰规划所指定要求的数据,此数据主流厂商均可提供,此条款不作调整;
质疑8.此条技术参数已作调整,详见最新发布的《智能气动物流传输系统技术规格参数》第2.1项;
质疑9.此条技术参数已作调整,详见最新发布的《智能气动物流传输系统技术规格参数》第4.1和4.2项;
质疑10.此条技术参数已作调整,详见最新发布的《智能气动物流传输系统技术规格参数》第7.1项;
质疑11.此条技术参数已作调整,详见最新发布的《智能气动物流传输系统技术规格参数》第5.6项;
问题五:
质疑1:1.1运载小车的内尺寸应满足如下参数:运载小车的箱体内部尺寸:450≤长度≤500,210mm≤宽度≤250mm,350mm≤高度≤400mm;运载小车的箱体容积:不低于40L以确保多轨道时转轨器在井道、吊顶空间的占用和小车使用的便利性达到最优
质疑陈述:目前市场上可以提供轨道小车的厂家有多家,各家技术规格不一,且未形成行业统一标准,按照要求的长度450-500mm,宽度210-250mm,高度350-400mm,范围精缩在5cm内,同时要求容积不低于40L,按照此范围要求容积33-50L,又将范围再次缩小,试问对于行业内各家轨道小车不一样尺寸情况下,如此要求范围很明显指向某一家,对其他潜在参与单位存在严重不公!
质疑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建议修改:长度:350-600mm,宽度180-280mm,高度300-450mm,同时容积要求不低于30L;
质  疑2:
1.11 小车车身带有LED显示屏,可以显示小车的编号以及小车状态。
质疑陈述:
目前市场上可以提供轨道小车的厂家有多家,各家技术规格不一,且未形成行业统一标准,就显示屏而言,有很多种诸如TN显示屏、TFT显示屏、CTR显示屏、LED显示屏、LCD显示屏等多种,且每种显示屏的优劣势不一,就此要求车上带有LED显示屏,很明显指向某一家,对其他潜在参与单位存在严重不公!
质疑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建议修改:小车车上带有显示屏,可以显示小车的编号及小车状态。
质疑3:
4.4 小车发往站点的过程(包括正常发送和调车),可在目的站点显示屏查看剩余抵达时间以及始发站点,操作人员可以据此决定等待小车到达还是先处理其他事物;
质疑陈述:
目前市场上可以提供轨道小车的厂家有多家,各家技术规格不一,且未形成行业统一标准,在小车发往站点过程中,在目的站点显示屏了解抵达信息可以有多种途径,比如进度条显示、倒计时显示、百分比显示等等方式,而仅要求以抵达时间作为要求,过于苛刻,如此要求范围很明显指向某一家,对其他潜在参与单位存在严重不公!
质疑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建议修改:可在显示屏查看小车到达的相关信息及始发站点。
质疑4:
轨道上所有的铜轨下方均安装间隔的绝缘垫块(非全程绝缘套),铜轨均架空安装在传输轨道内底面,可防止液体泄漏囤积后导致短路以及塑料件老化带来的风险;
质疑陈述:
目前市场上可以提供轨道小车的厂家有多家,各家技术规格不一,且未形成行业统一标准,轨道铜轨下方到底安装垫块还是垫片无明确优劣势,1、铜轨下方安装绝缘垫块,可防止液体泄漏囤积后导致短路以及塑料件老化带来的风险,但会导致其铜轨与铝轨贴合不紧密而易积灰或塞进导电杂物,进而导致短路等风险;2、铜轨下方安装垫片,保证与铝轨间贴合紧密,不易积灰,但有液体泄漏囤积后容积导致短路;故两种方式均存在一定短路风险,各家应按照各家方式进行规避隐患,而不是就特指铜轨下方安装绝缘垫块,很明显指向某一家,对其他潜在参与单位存在严重不公!
质疑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建议修改:轨道上所有的铜轨下方安装方式应考虑短路以及塑料件老化带来的风险;
答:
质疑1.此条技术参数已作调整,详见最新发布的《智能轨道物流传输系统技术规格要求》第1.1项;
质疑2.此条技术参数已作调整,详见最新发布的《智能轨道物流传输系统技术规格要求》第1.11项;
质疑3.此条技术参数已作调整,详见最新发布的《智能轨道物流传输系统技术规格要求》第4.4项;
质疑4.此条技术参数已作调整,详见最新发布的《智能轨道物流传输系统技术规格要求》第2.5项;
 
问题六:质疑事项1:
技术部门(A)评分办法中★1.小车最大的净载重量不低于15Kg;投标人提供省级及以上医疗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载重检验报告并加盖制造商及投标人公章,检验报告必须体现品牌名称且与所投品牌一致。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限定省级及以上检测机构、排除了第三方、市级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是在国家相关部门注册并获得批准。只有获得了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才能够提供合法的检测服务,否则其检测结果将无法被认可。所以所有获得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均为有效。不应限定省级及以上。
法律依据: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质疑事项2:
技术部门(A)评分办法中★2.小车采用耐用的直流电机驱动,在水平和垂直轨道上平稳运行,运行噪声值≤50dB(A);投标人提供省级及以上医疗检测机构出具的噪声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及投标人公章,检验报告必须体现品牌名称且与所投品牌一致。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限定省级及以上检测机构、排除了第三方、市级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是在国家相关部门注册并获得批准。只有获得了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才能够提供合法的检测服务,否则其检测结果将无法被认可。所以所有获得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均为有效。不应限定省级及以上。
法律依据: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质疑事项3:技术部门(A)评分办法中★3.小车内配有紫外线自动消毒装置,能定时自动或手动对箱体内部消毒,10min对大肠杆菌平均杀灭效果大于99.9%(杀灭对数值>3)投标人提供省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消毒效果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及投标人公章,检验报告必须体现品牌名称且与所投品牌一致。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限定省级及以上检测机构、排除了第三方、市级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是在国家相关部门注册并获得批准。只有获得了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才能够提供合法的检测服务,否则其检测结果将无法被认可。所以所有获得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均为有效。不应限定省级及以上。
法律依据: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质疑事项4★4.实现小车在不同轨道之间的自动平稳换位移动,换位噪声值≤50dB(A);投标人需提供省级及以上医疗检测机构出具的噪声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及投标人公章,检验报告必须体现品牌名称且与所投品牌一致。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限定省级及以上检测机构、排除了第三方、市级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是在国家相关部门注册并获得批准。只有获得了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才能够提供合法的检测服务,否则其检测结果将无法被认可。所以所有获得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均为有效。不应限定省级及以上。
法律依据: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我司对招标人和招标文件的公平、公正、公开性提出严重质疑,希望贵司能给潜在投标人一个合理的解释,并对招标文件中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的内容做出修订。
答:
质疑事项1.小车净载重量是医院物流系统重要参数,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省级及以上医疗检测机构出具的载重检验报告,是对产品质量的严格要求,不存在指向性,此条款不作调整;
质疑事项2.小车在轨道上运行的噪声,关系到医务工作的正常运行及病人的感受,技术规格参数对此作要求符合医院使用要求,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省级及以上医疗检测机构出具噪声检验报告,是对产品质量的严格要求,不存在指向性,此条款不作调整;
质疑事项3.此条技术参数已作调整,详见最新发布的《智能轨道物流传输系统技术规格要求》第1.10项。因小车内承载的是血样等物品,消毒效果直接影响检测结果,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省级及以上疾病防控中心出具消毒效果检验报告更为专业,不存在指向性,证明材料不作调整;
质疑事项4.小车转轨噪声,关系到医务工作的正常运行及病人的感受,技术规格参数对此作要求符合医院使用要求,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省级及以上医疗检测机构出具噪声检验报告,是对产品质量的严格要求,不存在指向性,此条款不作调整。
 
二、补遗部分
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其技术规格要求响应中:
“★3.小车内配有紫外线自动消毒装置,能定时自动或手动对箱体内部消毒,10min对大肠杆菌平均杀灭效果大于99.9%(杀灭对数值>3)
投标人提供省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消毒效果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及投标人公章,检验报告必须体现品牌名称且与所投品牌一致”
修改为:
“★3.小车内配有紫外线自动消毒装置,能定时自动或手动对箱体内部消毒,对大肠杆菌平均杀灭效果大于99.9%(杀灭对数值>3);
投标人提供省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消毒效果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及投标人公章,检验报告必须体现品牌名称且与所投品牌一致”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其技术规格要求响应中:
“▲1.运载小车的内尺寸应满足如下参数:运载小车的箱体内部尺寸:450mm≤长度≤500mm,210mm≤宽度≤250mm,350mm≤高度≤400mm;运载小车的箱体容积:不低于 40L以确保多轨道时转轨器在井道、吊顶空间的占用和小车使用的便利性达到最优;
投标人提供原厂数据表复印件并加盖所投设备产品制造商及投标人公章”
修改为:
“▲1.运载小车的内尺寸应满足如下参数:运载小车的箱体内部尺寸:380mm≤长度≤500mm,210mm≤宽度≤250mm,350mm≤高度≤400mm;运载小车的箱体容积:不低于30L以确保多轨道时转轨器在井道、吊顶空间的占用和小车使用的便利性达到最优;
投标人提供原厂数据表复印件并加盖所投设备产品制造商及投标人单位公章”
 
3.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技术偏差表中“3.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1)★3.小车内配有紫外线自动消毒装置,能定时自动或手动对箱体内部消毒,10min对大肠杆菌平均杀灭效果大于99.9%(杀灭对数值>3)”修改为“3.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1)★3.小车内配有紫外线自动消毒装置,能定时自动或手动对箱体内部消毒,对大肠杆菌平均杀灭效果大于99.9%(杀灭对数值>3)”;
 
4.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技术偏差表中“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1)▲1.运载小车的内尺寸应满足如下参数:运载小车的箱体内部尺寸:450mm≤长度≤500mm,210mm≤宽度≤250mm,350mm≤高度≤400mm;运载小车的箱体容积:不低于 40L以确保多轨道时转轨器在井道、吊顶空间的占用和小车使用的便利性达到最优”修改为“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1)▲1.运载小车的内尺寸应满足如下参数:运载小车的箱体内部尺寸:380mm≤长度≤500mm,210mm≤宽度≤250mm,350mm≤高度≤400mm;运载小车的箱体容积:不低于30L以确保多轨道时转轨器在井道、吊顶空间的占用和小车使用的便利性达到最优”;
 
5.“智能轨道物流传输系统技术规格要求”和“智能气动物流传输系统技术规格要求”已调整,以随本次答疑补遗文件一同发布的最新技术规格要求文件为准;
 
6.本项目初步方案图纸随本次答疑补遗文件一同发布,仅供投标参考,投标人中标后须进行深化设计;
 
7.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延期至2024年3月25日09时30分。
 
招标人: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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