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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伟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防城区中小学校灯光照明工程改造项目(FCZC2024-J1-30003-GXWP)质疑回复函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质疑供应商:广西开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9号利海:亚洲国际3号楼3-1613号
邮编:530000
联系人:郭业辉
联系电话:17777098263
我公司于2024年5月9日10:30收到质疑供应商现场方式递交的关于防城区中小学校灯光照明工程改造项目(项目编号:FCZC2024-J1-30003-GXWF)采购文件的质疑函,我公司对贵单位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为了保证本次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经与采购人共同核查所质疑的事项,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光通量(G90-G180) 占总光通量比例”的设置不合理,具有倾向性、排他性。具体详见质疑函附件。
针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采购文件该项技术参数“光通量(G90-G180)占总光通量比例≥15%”依据DB44/T 2335-2021《中小学校教室照明技术规范》制定,所要求的“总光通量比例≥15%”高于标准“总光通量 10%以上”,其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只是对相关标准提出的最低要求,本次采购是根据本项目预算单价及产品质量等多方因素考虑而设定高标准的优质产品。为教室照明提供优质光环境角度考虑,符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经市场调研,目前国内众多厂家(三家以上)产品能满足条款要求,市场竞争充足,不存在限制性、排他性,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本条款设置不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相关规定。鉴于此,质疑人的建议不予采纳。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应当依据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六):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2: “光束角”的设置不合理,具有倾向性、排他性。具体详见质疑函附件。
针对质疑事项2的答复:依据国家标准GB/T 31831-2015《LED室内照明应用技术要求》,光束角是指在给定平面上,以极坐标表示的发光强度曲线的两矢径间的夹角,该矢径的发光强度值等于50%的发光强度最大值。本项目用于教室照明,要求所采购灯具为窄光束角能够提供重点照明,光线较为集中、聚集,平均亮度提高,有利于整体光环境的打造。
根据教室具体情况,为实现最优的光环境,采购文件对光束角做出合理区间值设定,是结合国家标准GB 7793-2010《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对教室桌面维持平均照度和照度均匀度及眩光值作了下限限定和专业照明设计的基础上,根据实际的使用需求做出的合理采购需求。
经市场调研,目前国内众多厂家(三家以上)产品能满足条款要求,不存在以特定厂家参数来限制或排斥其他供应商。本条款规定的事项,是采购人实际采购需求,不存在表明特定要求的投标人或产品、专利、商标、品牌或其他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本条款设置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鉴于此,质疑人的建议不予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3: “热试验”的设置不合理,具有倾向性、排他性。具体详见质疑函附件。
针对质疑事项3的答复:热试验是灯具通过CCC认证必须检测项目,安全指标检测之一。本项目采购人有义务为学生选购可靠性与性能参数更高的产品。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提出要求和标准,不能因为质疑人不能提供上述采购需求其就认定条款设置不合理。
经市场调研,目前国内众多厂家(三家以上)产品能满足条款要求,不存在以特定厂家参数来限制或排斥其他供应商。本条款规定的事项,是采购人实际采购需求,不存在表明特定要求的投标人或产品、专利、商标、品牌或其他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本条款设置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鉴于此,质疑人的建议不予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4:“防护等级≥IP55”的设置不合理,具有倾向性、排他性。具体详见质疑函附件。
针对质疑事项4的答复:行业标准《QB/T 5533-2020 教室照明灯具》标准要求灯具防护等级应至少达到IP5X。
因所在区域常有回南潮湿气候的因素影响,防水等级的设置是采购人根据实际采购需求而设定的,本项目采购人有义务为学生选购可靠性与性能参数更高的产品。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提出要求和标准,不能因为质疑人不能提供上述采购需求其就认定条款设置不合理。
经市场调研,目前国内众多厂家(三家以上)产品能满足条款要求,不存在以特定厂家参数来限制或排斥其他供应商。本条款规定的事项,是采购人实际采购需求,不存在表明特定要求的投标人或产品、专利、商标、品牌或其他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本条款设置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鉴于此,质疑人的建议不予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5:“拓展紫外线杀菌灯”的设置不合理,具有倾向性、排他性。具体详见质疑函附件。
针对质疑事项5的答复:1、参数对LED教室灯具有后期可拓展功能进行要求,是采购人基于对产品的后期升级安全操作,节约成本及提高运维效率的实际需求出发,与项目的实际需求具有紧密相关性。
学校教室是学生集聚的场所,学校有义务为学生提供一个健康的学习环境。在教室灯套接上紫外线灯,充分运用了教室灯在教室均匀排布的特点,有利于实现充分、均匀、彻底的杀菌效果;不必另外再安装独立的紫外线灯,不影响教室的美观度,更不造成独立安装紫外线灯产生的高额的安装费用。是非常必要的。本次项目没有批量采用教室灯教学音箱和紫外线灯是考虑到改造经费问题。但要求本次灯具具备可拓展教学音箱、紫外杀菌灯能力,为日后进一步改造留下便利空间。目前国内有众多生产厂家(三家以上)能满足以上要求,不存在以特定厂家参数来限制或排斥其他供应商。
质疑人所提到的杀菌灯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据调查,目前市场上的紫外线杀菌灯都拥有良好的安全性,通过人体感应、定时开光等多种安全方式保证人在灯灭。
目前市场上东莞市百分百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基地照明、厦门捷能通、泉州日月谷、欧普照明等品牌的灯具均能满足本次采购需求,亦不存在该指标具有排他性或者唯一性。另查,除质疑人所提供的网页截图信息外,市面仍有多家符合参数要求的灯具拓展功能。如下:
2、要求“委托单位、制造商、生产厂三者一致”,一方面,是为了后期维护便捷;另一方面是能够更好的把控品质,例如iPhone也存在质量等级之分,据市场调研在不同的代工厂中有这样一个排名:一般情况下富士康生产的iPhone品质要比和硕的好;而在富士康中,深圳富士康的品质为最优,郑州及成都富士康次之。从校园照明安全角度考虑,为了使广大师生在最安全、最舒适的节约照明环境中工作和学习,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把关,本项与投标货物质量相关。
本条款规定的事项,是采购人根据实际采购需求对采购产品提出了高标准要求,不存在标明特定要求的投标人或产品、专利、商标、品牌或其他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本条款设置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鉴于此,质疑人的建议不予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均不成立,以上是对质疑供应商所提质疑事项的答复,如供应商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投诉。
广西伟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0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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