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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越秀辉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万和牧场挤奶机防漏气挂钩采购项目采购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尊敬的供应商:
辽宁越秀辉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体,为下属子公司组织进行 万和牧场挤奶机防漏气挂钩采购项目 竞争性谈判(磋商)采购工作。现将采购相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 项目基本情况
(一)采购主体:辽宁越秀辉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名称:万和牧场挤奶机防漏气挂钩采购项目
(三)项目地点: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和隆乡万和牛场
(四)项目编号:(HS-JTJC-2024-264)
序号
货物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交货地点
(牧场)
交货时间
付款方式
验收标准
(主要技术参数、要求)
(不可偏离)
(不可负偏离)
(不可负偏离)
(不可偏离)
1
挤奶机防漏气挂钩采购含安装
详见附件一:《防漏气挂钩安装技术标准》

80
万和牧场
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安装完成设备进场安装、调试,达到运行标准
无预付款,安装、调试、验收完成90日内支付至100%
详见附件一:《防漏气挂钩安装技术标准》

(五)项目环节:本项目不分包段
(六)成交家数:本项目拟选择1家供应商
二、响应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一)供应商必须符合如下资格条件:
1.供应商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的企业法人;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及健全的财务制度;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报价。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四)截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经“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现场考察
本项目不统一组织现场考察,响应人自行对牧场安装环境进行考察,考察联系人:场长谢玉强15352845617,奶厅主管张志宇18743030696,项目技术负责人崔文昊15204037722。
响应人应对由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此为单价包干项目,响应单位进行现场踏勘时应对文件要求的验收标准及清单内容进行复核,对质疑问题提出书面质疑文件,文件提交时间及方式:(必须以书面及电子文档的形式提交,没有提交电子文档的问题将不予解答,本项目不另行组织答疑会)。
时间:2024年5月24日至2024年5月30日,每天9:00~17:00(北京时间)
电子邮箱:zhang.zhipeng@yuexiu.com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11号甲越秀辉山大厦
四、采购前答疑会
本项目不召开采购前答疑会。
五、采购文件获取
(一)获取时间:2024年5月24日至2023年5月30日,每天9:00~17:00(北京时间)
(二)获取采购文件方式:领取电子采购文件。
(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须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加盖印鉴):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信用中国网页截图;
注:以上报名资料发送至电子邮箱:zhang.zhipeng@yuexiu.com,格式要求:邮件主题须为“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简称)+报名日期”,如:“HS-JTJC-2022-014一级苜蓿草采购项目(沈阳明远)20220226”
六、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
(一)截止时间:2024年6月3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二)递交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11号甲越秀辉山大厦。
七、样品的递交方式
本项目要求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递交样品,相关要求如下:
1、投标样品要取自响应人的拟供应产品,能够充分体现产品状态,符合附件1《防漏气挂钩安装技术标准》。
2、样品要求:
不锈钢滑道,数量一个
TPU材质挂杯链条,数量一支
配套安装辅件,数量一套
3、交货时所提供产品质量必须优于或等于投标时所提供的样品,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货物。
 
八、采购人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 系 人:王先生
电    话:17502409799
电子邮箱:zhang.zhipeng@yuexiu.com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11号甲越秀辉山大厦
九、投诉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路经理
电    话:024-82619877
电子邮箱:sycgb.sp@yuexiu.com
十、其他
(一)履约保证金:以签订合同为准;
(二)不论评审结果如何,响应人应承担所有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费用;
(三)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采购人对本次竞争采购活动及其相关文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拥有最终解释权。
 
 
采购主体:辽宁越秀辉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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