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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2023]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2ACCFZ00487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1月6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þ采购公告  þ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一)本项目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中“人员配备”评分标准更正为:
人员配备
1、拟派项目负责人:
(1)具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得1分,最高得1分;
(2)具有社会工作师或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得1分,最高得1分;
(3)获得地级市或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得1分,最高得1分;
(4)承担过县(区、县级市) 或以上政府部门委托的养老服务项目,且在其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每提供一例得2分,最高得2分。
注:满分5分。
序号(1)、序号(2)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有效证书为评审依据;
序号(3)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书或表彰单位的表彰文件或表彰单位官网文件截图(注:表彰文件不含奖杯、奖牌、奖状)为评审依据。上述材料须能体现人员姓名,如无法体现,须另附表彰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序号(4)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为评审依据。如合同中无法体现评审要素的,须同时另附合同甲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加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还须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社保缴纳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所在月份或投标截止时间所在月份往前追溯3个月内的任意1个月,如投标截止时间为 2022年12月25 日,则提供2022年9、10、11、12月中任意1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即可)为评审依据。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3条。
2、拟派其他人员中(不含项目负责人除外):
(1)具有助理社会工作师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每有一人得1分,最高得2分;
(2)具有中式烹调师或中式面点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每有一人得1分,最高得3分;
(3)具有中级或以上保健按摩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每有一人得1分,最高得2分;
(4)具有高级美发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每有一人得1分,最高得2分;
(5)具有三级或以上健康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每有一人得1分,最高得2分;
(6)具有家政服务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每有一人得1分,最高得3分;
(7)具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每有一人得1分,最高得2分;
(8)具有中级或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 得1分,最高得1分;
(9)具有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的,得1分,最高得1分;
(10)具有三级或以上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得1分,最高得1分;
(11)具有老年人能力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岗位职业技能证书或专业技能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得1分,最高得1分。
注:满分20分。上述人员不得兼职,同一人员具有多个证书的,不累计计分,仅计分一次。均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有效证书和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社保缴纳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所在月份或投标截止时间所在月份往前追溯3个月内的任意1个月,如投标截止时间为 2022年12月25 日,则提供2022年9、10、11、12月中任意1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即可)为评审依据。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3条。
上述人员不得兼职,同一人员具有多个证书的,不累计计分,仅计分一次。
0- 25 分

(二)本项目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中“投标人实力”评分标准更正为:
投标人实力
1、投标人具有:
(1)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最高得1分;
(2)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最高得1分;
(3)有效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最高得1分;
(4)有效的HACCP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最高得1分;
(5)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最高得1分;
(6)有效的养老服务认证证书(5A)的,得1分,最高得1分;
注:满分6分,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有效证书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查询截图为评审依据。
2、投标人具有智慧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得2分,最高得2分。
注: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有效证书为评审依据。
3、投标人参与起草并发布过有关居家养老服务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得2分。
注: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标准文件为评审依据。该文件须能完整体现投标人名称,否则不予认可。
0- 10 分

(三)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更正为:2023年2月3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更正为: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北城区)(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 2 楼 6 号开标室
更正日期:2023年1月18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问1:招标文件要求:2、拟派其他人员中 (不含项目负责人除外):
(2)具有中式烹调师证书或中式面点师证书的,每有一人得 1 分,最高得 3 分;
(3)具有中级或以上保健按摩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每有一人得 1 分,最高得 2 分;
(4)具有高级美发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每有一人得1 分,最高得 2 分;
(6) 具有家政服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每有一人得1 分,最高得 3 分;
(9)具有心理咨询师专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的,得 1
分,最高得 1 分;
(10) 具有三级或以上公共营养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得 1 分,最高得 1 分;
(11) 具有老年人能力评估师专业技能证书的,得 1 分,最高得 1 分。
疑问点:根据《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职业可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转为社会化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020年7月,人社部印发《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退目录前已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可作为持证者职业能力水平的证明。
上述证书(老年人能力评估师除外)在2017年以前,都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2018年以后而是由国家职业资格评价改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因此,上述证书(老年人能力评估师除外)存在两种有效类型的证书,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但是,本项目评标办法只要求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没有说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否符合评标要求。
本页第5小项健康管理师和第7小项养老护理员,也是由原先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转为社会化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本项目评标办法对健康管理师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都予以认可。同理,建议按照人社部印发《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上述证书(老年人能力评估师除外)的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也予以认可。
另,老年人能力评估师是指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生活活动能力、认知能力、精神状态等健康状况测量与评估的人员。
2020年7月6日,人社部联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发布9个新职业,包括老年人能力评估师。2021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老年人能力评估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尽管“老年人能力评估师”已被确定为职业,但所谓“持证上岗”的“证”并未统一,一些行业协会、养老机构、培训学校等主体都有自己的培训和考核方式,颁发的老年人能力评估师相关证书包括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考试合格证书、专业技能证书等,不尽相同。
本项目要求老年人能力评估师提供专业技能证书,则表现范围狭窄,对具有同样资质证书的其他人员不具备公平性,建议进行修改扩充。
建议修改为:
2、拟派其他人员中(不含项目负责人除外):
(2)具有中式烹调师证书或中式面点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每有一人得 1 分,最高得 3 分;
(3)具有中级或以上保健按摩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每有一人得 1 分,最高得 2 分;
(4)具有高级美发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每有一人得 1 分,最高得 2 分;
(6) 具有家政服务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每有一人得 1 分,最高得 3 分;
(9)具有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得 1 分,最高得 1 分;
(10)具有三级或以上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得 1 分,最高得 1 分;
(11)具有老年人能力评估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培训考试合格证书或专业技能证书的,得 1 分,最高得 1 分。
答1:见更正信息。
问2:疑问内容: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37.8 条款中 “本项目为超过 200 万元的服务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若参与投标的企业将采购项目分包给中小微企业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多家中小企业的,分包比例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 40%(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70%)。”
法律依据: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第四条 第十六项规定,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根据以上条款规定,我中心现有员工 62 人,符合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是否可以参照小型企业参与投标?
答2:请投标人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自行判断。
问3:民办非企业是由民政局批准注册的,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是围绕居家养老这样的社会服务项目诞生的。居家养老服务属于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与民办非企业经营理念完全一致的,也是我们民办非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核心项目。民办非企业日常生产活动是非营利性的,比小微企业经营起来更加艰难,也更加应该享有政府的支持与帮助;民办非企业参与此项目投标是否可以不需要另外分包 40%给中小微企业?
答3:本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投标人将采购项目分包给中小企业的,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40%(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2)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承接。
问4:本项目在“投标人须知”中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勾选为否),而在投标申请人的资格中要求“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投标人将采购项目分包给中小企业的,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40%(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2)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承接。”,且资格审查要求符合并按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分包意向协议”。
采购文件对于投标人资格的具体要求,实际是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采取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预算份额的情形规定,前后矛盾,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事实依据: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政策明确规定,“在购买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本项目采购的服务为面向家庭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的公益性、公共性的居家养老服务,属于民生保障服务,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力法》(财库[2020]46号)中不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规定,应当优先面向社会组织进行购买,或不应设置社会组织投标的排斥性条件。
建议: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不设置面向中小企业的具体资格条件“(1)投标人将采购项目分包给中小企业的,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40%(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70%);(2)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承接。”,保障社会组织参与投标的合法权利。
答4: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问5: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P42)详细审查中,业绩“投标人具有县(区、县级市)或以上政府部门委托的居家养老服务或残疾人托养服务业绩”,其中残疾人托养服务业绩与本项目无关,为何不是老年人托养或孤儿托养服务业绩,有一定的指向性,请采购人明确。
答5: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残疾人托养服务与居家养老服务同属于居家服务,服务内容与服务方式基本一致。
问6:(1)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22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文件中,将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及运营服务纳入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重点工作,通过依托有资质的养老机构,为居家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出行、清洁、起居、卧床、饮食等生活照护以及基础照护、健康管理、康复辅助、心理支持、委托代办等服务上门。”请问投标申请人提供县(区、县级市)家庭养老床位运营服务业绩相关材料,评分是否采纳?(2)本项目业绩仅要求县(区、县级市)或以上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业绩,将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业绩排除在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第二十条“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不合法且不合理。
建议:业绩条件按以下调整:【业绩:1、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县(区、县级市)或以上政府部门委托的居家养老服务、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的,每提供一例得 2 分,最高 16 分;具有乡镇(街道)政府部门委托的居家养老服务、家庭养老床位服务业绩的,每提供一例得 1 分,最高 4 分。注: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为评审依据。如合同中无法体现评审要素的,须同时另附合同甲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加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不予认可。上述业绩含正在履约的业绩。】
答6:(1)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家庭养老床位与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有差异。(2)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本次采购是从县级服务水平层面要求的,与服务需求相适应。
问7: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P43)详细审查中,“投标人实力中,要求供应商具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HACCP 体系认证证书、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养老服务认证证书(5A)”,此项设置仅仅要求认证证书,具有很强的指向性和排他性。
建议:结合本项目老年助餐服务的要求,根据合肥市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供应商的实力要求,供应商须具备中央厨房集中配送资质,且此资质相较于 HACCP 体系认证证书、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养老服务认证证书(5A),更能体现供应商实力。建议此项中将“HACCP体系认证证书、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养老服务认证证书(5A)”修改为“供应商食品经营许可证上主体业态后的经营类别标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或“中央厨房”的得 3 分”。
答7: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HACCP体系认证证书、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养老服务认证证书(5A)与本项目服务需求相适应。
问8: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P43)详细审查中,“投标人实力中,要求投标人具有智慧居家养老服务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对于智慧手段、居家服务结合的要求。请问投标申请人提供智慧养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及相应的居家养老管理端与服务端页面使用的应用截图,是否符合?
答8:与智慧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均予以认可。
问9: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P43)详细审查中,“投标人实力中,要求投标人参与起草并发布有关居家养老服务行业标准,”经我单位查询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全国有关居家养老服务的行业标准仅有3个,此条评分标准过于局限,且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第二十条“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建议修改为:“投标人参与起草并发布过有关养老服务方面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得2分。注: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标准发布公告、标准文件通知等为评审依据,该文件须能完整体现投标人名称,否则不予认可。”
答9:见更正信息。
问10: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P44)详细审查中:人员配备中“2、拟派其他人员中(不含项目负责人除外)”满足该技术岗位要求的同类型证书或优于评分要求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是否符合采纳?具体为:(1)保健按摩师,投标申请人提供医学专业“康复医学治疗技术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是否采纳?(2)心理咨询师,投标申请人提供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是否采纳?(3)家政服务员,投标申请人提供家政服务员培训合格证书,是否采纳?(4)老年人能力评估师,2021 年国家才颁布老年人能力评估师职业技能标准,且安徽省目前并未有老年人能力评估师技能等级评估师。在此之前,该类人员多为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班,颁发培训合格证书。请问投标申请人提供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老年人能力评估师培训合格证书,是否采纳?
答10:见更正信息。
问11: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内容“投标人实力”中要求“2、投标人具有智慧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得 2 分,最高得 2 分。注: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有效证书为评审依据。”疑问:智慧居家养老没有专门的概念,是智慧服务模式与居家养老服务的结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20号)提出,重点建设具备供需链接功能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依托平台和智能终端设备,提高服务转介效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的助餐、助医等服务;同时,本项目采购需求中4.基本要求中明确“建有本地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对服务进行信息化运营管理”,因此只要取得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管理平台软件著作权即符合采购需求中的要求。如果仅以智慧居家养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评分标准,不仅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同时指向性较明显。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建议对此项进行修改。
建议修改为:2、投标人具有智慧养老或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平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得 2 分,最高得 2 分。注: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有效证书为评审依据。
答11:与智慧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均予以认可。
问12: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内容“投标人实力”中要求“3、投标人参与起草并发布过有关居家养老服务行业标准的,每提供一个得 1 分,最高得 2 分。
注: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标准文件为评审依据。该文件须能完整体现投标人名称,否则不予认可。”
疑问: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主办的“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查询,目前具有“居家养老”字样的行业标准只有三项,并且还是认证认可和国内贸易行业领域,在行业分类中也没有居家养老服务行业。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此项评分条件的设置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等文件提出的“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要求相违背,此评分项设置不合理。
建议修改为:
3、供应商作为起草单位起草并已发布实施的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每提供一个得 1 分,最高得2分。
注:以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政府部门下发的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函以及印有标准号的标准发布文本为评审依据。上述材料须能体现标准号、供应商名称等评审因素。
答12:见更正信息。
问13: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内容“人员配备”中要求“2、拟派其他人员中(不含项目负责人除外):
(1)具有助理社会工作师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每有一人得 1 分,最高得 2分;
(2)具有中式烹调师证书或中式面点师证书的,每有一人得 1 分,最高得 3 分;
(3)具有中级或以上保健按摩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每有一人得 1 分,最高得 2 分;
(4)具有高级美发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每有一人得 1 分,最高得 2 分;
(5)具有三级或以上健康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每有一人得 1 分,最高得 2 分;
(6)具有家政服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每有一人得 1 分,最高得 3 分;
(7)具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每有一人得 1 分,最高得 2 分;
(8)具有中级或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 得 1 分,最高得 1 分;
(9)具有心理咨询师专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的,得 1 分,最高得 1 分;
(10)具有三级或以上公共营养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得 1 分,最高得 1 分;
(11)具有老年人能力评估师专业技能证书的,得 1 分,最高得 1 分。
注:满分20分。上述人员不得兼职,同一人员具有多个证书的,不累计计分,仅计分一次。均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有效证书和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社保缴纳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所在月份或投标截止时间所在月份往前追溯3 个月内的任意1个月,如投标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25 日,则提供2022年9、10、11、12月中任意1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即可)为评审依据。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3条。上述人员不得兼职,同一人员具有多个证书的,不累计计分,仅计分一次。”
疑问:从“人员配备”的证书要求中看到,有的要求具有职业资格证书,有的要求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的要求具有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的又要求具有专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或专业技能证书等。在我国的人员评价制度中,主要颁发的是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2014年7月到2016年12月,国务院先后分七批取消434项职业资格,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职业资格评价改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中明确:“退出目录前已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可作为持证者职业能力水平的证明。”
此外,评分细则中心理咨询师专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为非官方颁发的证书,而这个职业是具有官方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因此建议对还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没有采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的职业,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已经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职业,可以提供“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只采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的新职业,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建议修改为:
2、拟派其他人员中(不含项目负责人除外):
(1)具有助理社会工作师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每有一人得 1 分,最高得 2分;
(2)具有中式烹调师证书或中式面点师证书的,每有一人得 1 分,最高得 3 分;
(3)具有中级或以上保健按摩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每有一人得 1 分,最高得 2 分;
(4)具有美发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每有一人得 1 分,最高得 2 分;
(5)具有三级或以上健康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每有一人得 1 分,最高得 2 分;
(6)具有家政服务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每有一人得 1 分,最高得 3 分;
(7)具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每有一人得 1 分,最高得 2 分;
(8)具有中级或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 得 1 分,最高得 1 分;
(9)具有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得 1 分,最高得 1 分;
(10)具有三级或以上公共营养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得 1 分,最高得 1 分;
(11)具有老年人能力评估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岗位职业技能证书)的,得 1 分,最高得 1 分。
注:满分20分。上述人员不得兼职,同一人员具有多个证书的,不累计计分,仅计分一次。均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有效证书和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社保缴纳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所在月份或投标截止时间所在月份往前追溯3 个月内的任意1个月,如投标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25 日,则提供2022年9、10、11、12月中任意1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即可)为评审依据。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第37.3条。上述人员不得兼职,同一人员具有多个证书的,不累计计分,仅计分一次。
答13:见更正信息。
问14: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中具体评分细则,投标人实力(1)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 1 分,最高得 1 分;(2)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 1 分,最高得 1 分;(3)有效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 1 分,最高得 1 分。根据采购需求要求,此体系认证证书没有限定认证证书范围,体系认证证书范围比较广,非居家养老或残疾人服务认证范围不能很好满足本项目需求。
事实依据: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中具体评分细则,投标人实力(1)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 1 分,最高得 1 分;(2)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 1 分,最高得 1 分;(3)有效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 1 分,最高得 1 分。根据采购需求要求,此体系认证证书没有限定认证证书范围,体系认证证书范围比较广,非居家养老或残疾人服务认证范围不能很好满足本项目需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建议认证体系增加认证范围要求,比如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服务等与项目相关的内容。
答14: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该项设置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问15:根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服务项目包括含健康服务-健康监测,而评分细则中未体现相关配备人员,比如医生、护士,专业人员的缺失,会影响到项目的运营,不能更好的服务于服务对象。
事实依据:根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服务项目包括含健康服务-健康监测,而评分细则中未体现相关配备人员,比如医生、护士,专业人员的缺失,会影响到项目的运营,不能更好的服务于服务对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建议评分细则中人员要求增加医生、护士等有专业资格认证证书的人员,满足服务项目上门健康监测要求,更好完成服务项目。
答15: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配备人员已满足项目服务需求。
问16:本项目采购需求《长丰县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考核评分细则》中:一、服务能力建设中第7点要求“按要求完成宣传报道任务,达不到要求的,按比例扣分,因服务机构原因引发的媒体负面报道 1 次扣 3 分(3 分)”,考核细则中包括新闻宣传报道内容但在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未体现,评分标准与采购需求不一致,不利于此项目的开展。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需求《长丰县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考核评分细则》中:一、服务能力建设中第7点要求“按要求完成宣传报道任务,达不到要求的,按比例扣分,因服务机构原因引发的媒体负面报道 1 次扣 3 分(3 分)”,考核细则中包括新闻宣传报道内容但在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未体现,评分标准与采购需求不一致,不利于此项目的开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建议在评分细则中增加宣传报道相关内容,比如国家级或民政部报道的相关殊荣或报道。
答16: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设置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问17:本项目采购需求《长丰县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考核评分细则》中:二、服务过程管理第12点回访要求,本项目对服务质量及服务对象满意度要求较高,但评分细则中未包括此项内容,不能更好的提升服务质量和满足服务对象需求。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需求《长丰县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考核评分细则》中:二、服务过程管理第12点回访要求,本项目对服务质量及服务对象满意度要求较高,但评分细则中未包括此项内容,不能更好的提升服务质量和满足服务对象需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建立评分细则中增加能体现企业售后服务能力内容,比如企业5A级售后服务认证证书,或者人员资质售后服务管理师证书。
答17: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设置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问18:本项目服务人数共计2770人,服务人数众多,根据采购需求评分细则要求,对服务质量要求比较高,满足本项目需求需要有完善的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从本项目服务需求来看,只有平台运营运营经验,并获得相关政府表彰认可的,有承接大型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资质才能更好满足要求,但评分标准中未包括,不能体现这一方面对应标企业的要求。
事实依据:本项目服务人数共计2770人,服务人数众多,根据采购需求评分细则要求,对服务质量要求比较高,满足本项目需求需要有完善的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从本项目服务需求来看,只有平台运营运营经验,并获得相关政府表彰认可的,有承接大型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资质才能更好满足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建议在评分细则中企业是市级及以上智慧养老服务平台运营经验的内容,提升项目服务质量。
答18: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已从智慧居家养老服务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出要求。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长丰县民政局
地址: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吴山南路政务服务中心13楼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5楼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五、附件
附件信息: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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