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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全基因组文库上机测序技术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送审部门名称: 公共卫生学院
NJMU1032023022 经济合同编号: NJMU1032023022
合同名称: 全基因组文库上机测序技术服务合同
¥ 2.530.000.00
南京江北新区生物医药公共服务平台 有限公司
2023-08-21



南京医科大学技术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南京医科大学
地址:南京市汉中路140号
联系方式: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乙方):南京江北新区生物医药公共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龙山南路141号化学之光B栋4、5、6、7层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甲方委托乙方就甲方南京医科大学全基因组文库上机测序技术服务项目提供基因测序
专项技术服务,甲方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
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 技术服务的目标:提供全基因组文库上机测序的技术服务
2. 技术服务的内容:完成不少于1265 例(预估)全基因组文库的上机服务,要求包含
样本文库质检定量、双端测序、数据拆分、专线交付,并要求测序仪专机专用。
3.技术服务的方式:采购人委托中标供应商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条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1.技术服务地点:南京医科大学
2. 技术服务期限:中标签约后1年
3.技术服务进度:中标方按检测流程及时通知甲方项目进展
4.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1)测序平台要求:NovaSeq 6000,Illumina,要求专机专用;
(2)测序方式:PE150测序,30X测序深度;
(3)要求文库片段定性检测和qPCR定量检测,并在投标文件中说明相应的质检判定标
准;
(4)要求专机专用,不与其他外文库混lane,要求包lane交付。每个样本产生的数据量
不低于90G rawdata,Q30>85%;包lane 产生数据量不低于850G PF data,Q30≥85%;在
总数据量足够的情况下,每个样本产生数据量不低于包Lane
总数据量的95%,Q30≥85%;
(5)数据拆分后交付.fq格式数据,并提供数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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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应具备足够的数据存储空间以满足测序仪下机数据的存储,测序数据下机后,可在
本地存储空间进行约定时间内的数据保存,供应商需保证存储数据的安全性;
(7)数据下机后需要通过点对点专线网络进行数据传输到招标方要求地点。
5.技术服务质量期限要求:单批样本周期在5-7天交付
6.后续服务要求:已经中标情况签订测序协议,按中标情况和协议执行后续服务要求
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
项:
1.提供技术资料:(1)样本信息
(2)/
(3)/
2.提供工作条件:(1)提供检测样本
(2)
3.其他:
第四条技术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1.技术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253.00万元(大写:贰佰伍拾叁万圆整);单价为:人
民币2,000.00元/例;结算金额以中标单价及实际数量进行结算。
2.
技术服务费由甲方分期支付给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3、结算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90%;实际结算审核后的剩余合同
金额作为尾款,在乙方完成样本的检测、提供结题报告并通过甲方验收合格一年后,甲方于十
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乙方收到甲方合同金额90%的合同款后,应于七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金额的合格技术服务
费发票。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京文德路支行
账户名称:南京江北新区生物医药公共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帐号:554748886886
第五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5.1.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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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于在本协议的协商、签署或履行过程中,
一方(接收方)从对方(披露方)所获得的所有材料、文件、通信以及本协议中涉及的
样本测序结果数据等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接收方均应尽严格的保密义务。除非
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发布、泄露、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5.1.2.涉密人员范围:本项目所有甲方参与人员。
5.1.3.保密期限:自合同生效日起1年。
5.1.4.泄密责任:对于甲方获得的乙方相关保密的内容,如发生泄密行为应当及时告知乙
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5.2.乙方:
5.2.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于在本协议的协商、签署或履行过程中,
一方(接收方)从对方(披露方)所获得的所有材料、文件、通信以及本协议中涉及的
样本测序结果数据等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接收方均应尽严格的保密义务。除非
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发布、泄露、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5.2.2.涉密人员范围:本项目所有乙方参与人员。
5.2.3.保密期限:自合同生效日起1年
5.2.4.泄密责任:对于乙方获得的甲方相关保密的内容,如发生泄密行为应当及时告知甲
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七条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甲方提供检测样本,乙方提供专机专用的基因测序技
术服务,并向甲方通过专线网络交付数据
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每个样本产生的数据量不低于90G rawdata,Q30≥85%;
包lane产生数据量不低于850G PF data,Q30≥85%;在总数据量足够的情况下,每个样本产生
数据量不低于包Lane总数据量的95%,Q30≥85%
3.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甲乙双方根据项目进展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成果验收。
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按数据每批次交付时间进行验收,地点为南京医科大学
第八条知识产权归属: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
其中知识产权包括但不仅限于著作权及其成果转化均归甲方所有,除甲方外的任何一方(包括
乙方)均不得申请软著,否则应当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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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
其中知识产权包括但不仅限于著作权及其成果转化均归甲方所有,除甲方外的任何一方(包括
乙方)均不得申请软著,否则应当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甲方无故逾期支付服务费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非因甲方原因未及时付款,包括但不仅限于乙方未验收合格、未开具合格的发票,甲方不承担
违约责任。
2.乙方逾期交付服务成果的,乙方应按本合同总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仍不能交付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交付或因其他
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退还已收到的技术服务费,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
总金额5%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供给甲方的设备、材料及乙方自己的施工用具,进入甲方现场后的保管,由乙方
负责,乙方在甲方现场安装、调试、验收人员的安全、保险、食宿和交通由乙方全权负责。
4.如乙方的技术服务成果第一次不能通过验收,乙方可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供服务或者
按照合同要求修改;如仍不能通过验收,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收到的技术
服务费,且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5.本合同项下所有技术服务的内容,均由乙方单独承担,不得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单位或
个人,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收到的技术服务费,且乙方还应向甲
方支付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6.乙方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扣减本合同总金额10%的技术服务费,尾款
不足10%的,乙方应当补足。
7.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6款及第八条约定的,一次性支付甲方违约金【/】万元;如违
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乙方还应当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预期利益、因
维权产生的公证费、诉讼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律师费、交通费用。
第十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江明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刘兆贤为乙方项目联系人。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
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
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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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书面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诉讼条款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诉讼或仲裁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费、保全
担保费、鉴定费、律师费、交通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它
1. 招投标文件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委托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3.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南\辰医秤大裳
乙方:南京江北新区工匹约公共 台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审汉中路④号 地址:南京市江北新赵龙山留咐141迈学之光
B栋4、5、6、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7n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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