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鱼标讯 > 其它项目 > 宁波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甬采购处字[2024]第002号)

宁波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甬采购处字[2024]第002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投诉人: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联慧街188号安恒大厦
被投诉人1: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 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190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
被投诉人2:宁波市大数据管理服务中心
住所: 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2001号市行政中心一号楼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宁波市政务信息化网络数据安全一体化指挥系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NBZFCG2023C026G)”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月17日收到并受理投诉。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该项目的商务技术评分不合理,业主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存在引导行为和严重的倾向性。
业主代表和专家5给予拟中标单位亚信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商务技术评审得分为76.4分和79.5分,给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商务技术评审得分为62.8分和65.5分,差距为13.6分和14分,而其他评委对上述两家单位的商务技术打分的平均分差距仅为3.5分,存在明确的倾向性。
事实依据:从项目承建经验、公司综合实力、本地服务能力、项目重视程度等多方综合考虑,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具备较强竞争力参与该项目,而通过互联网公开渠道查询,拟中标单位亚信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无公开宣传的类似建设案例,不管是从技术层面、公司综合实力、本地服务能力、层面等均弱于其他供应商,其商务技术得分却最高。
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如下: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除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2:投标供应商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为218.9万,恶意低价,报价动机不纯。
根据质疑事项9的质疑答复内容,中心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评标专家成员再次确认已在评审过程中对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和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进行了审查。
但是投标当天实际过程中评委会没有去问询价格依据,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审,评标程序本身存在错误。
同时在商务技术得分方面,亚信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神州绿盟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基本接近,而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浙江数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离上述单位商务技术得分相差近20分,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完全不是因市场竞争需要去选择低价投标,而是利用低价进行托底,令价格分差距缩小,从而排斥真正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优惠价格的潜在供应商,达到帮助另一投标人亚信科技(成都)有限公司高价中标之目的。在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报价存在明显商业逻辑错误的情况下,请求核实最终采购清单和神马报价清单及报价合理依据。
事实依据:在本项目中,采用“低价优先”的价格评审原则,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的商务技术得分最低,但采用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响应)人的报价,价格评审可以得满分,从而使其他投标人间价格评分差距缩小,甚至没有差距,价格因素的评审作用消失,达到帮助另一投标人亚信科技(成都)有限公司高价中标之目的。
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如下:


根据招标文件采购清单要求,除了一体化指挥系统自身定制化建设外,还需采购第三方威胁情报、机房安全监管建设、数据库监控系统、数据库权限系统、防火墙、web应用安全检测系统、28个操作系统、11个应用中间件、7套数据库管理软件等内容,对比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官网产品清单,除防火墙外,其他产品均需外采,经过市场询价调研和成本估算,仅外采成本就高于218.9万,报价存在不合理性。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采购组织类第九条未按规定组织评审”第七条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响应)人的报价(或明显低于项目预算价),应当进行报价审查,确认是否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诚信履约,并将相关情况详细记录在评审报告中。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投诉事项3:投标单位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浙江数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亚信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存在围标行为。
事实依据:从该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来看,本次招标一共有五家单位,分别为亚信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神州绿盟科技有限公司、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浙江数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中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浙江数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其他投标商商务技术得分相差近20分,且在明知有讲标环节和讲标分值在8分的情况下,在评标开始后就直接离开评标现场,不参与讲标环节,本身行为逻辑有重大围标串标嫌疑,我方认为投标单位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和浙江数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存在围标行为。用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低价托底,用浙江数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高价托高,以梯队设置价格形式,设置一个最低分、一个最高分,令价格分差距缩小,从而排斥真正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优惠价格的潜在供应商。
技术评分明细表如下: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投诉事项4:本项目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审,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且影响了本项目的成交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此次政府采购专家评审意见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项目因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废标。
事实依据:根据公开视频监控画面显示,本项目采购人代表作为本次项目的评标专家,有多次讲话动作。经了解,业主专家多次发表言论,如“200万和400万的价格太低,应该废标废掉”之类。我方怀疑其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我方要求复查录音录像,判断是否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且影响了本项目的成交结果。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2.《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采购组类第九条未按规定组织评审”第十条评标委员会各成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标人的得分。
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评标专家和评标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修订)》第十五条评标专家有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二)擅离职守;(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5.《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5:根据公开视频监控画面显示,本项目采购人代表作为本次项目的评标专家,在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视频述标过程中与前排的评标专家多次交流,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且影响了本项目的成交结果。
事实依据:专家交流截图。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3.《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采购组织类第九条未按规定组织评审”第十条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修订)》第十五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二)擅离职守;(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5.《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投诉事项6:根据公开视频监控画面显示,本项目采购人代表作为本次项目的评标专家,在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视频述标的 15分钟内,存在长达4分钟(13:08-13:12)的离开。
事实依据:采购人代表长达4分钟(13:08-13:12)的离开截图。
法律依据:1.《宁波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评标专家应当遵守下列评标纪律:(五)评标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评标现场。如有特殊情况,需暂离评标现场的,应事先征得有关监管部门和招标人同意。
2.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修订)》第十五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二)擅离职守;(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投诉事项7:根据公开视频监控画面显示,该项目9:30正式开始评标,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某男、某女更换了座位,直至投标结束仍未换到原先座位,影响了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根据质疑事项8的质疑答复内容,为便于项目评审工作开展,项目经办人员建议两位评审专家互换位置,暂时无法登录政采云平台的评标专家通过已经下载投标文件的电脑进行评审。我方认为以上解释不能支撑其换位置的行为,专家完全可以在项目纪检监察人员监督下通过其他专家账号下载投标文件后进行评标,完全无需更换位置。
事实依据:质疑答复内容及换座位截图证明。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3.《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采购组织类 第九条 未按规定组织评审”第十条 评应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修订)》第十五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二)擅离职守;(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5.《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投诉事项8: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定,在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对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采用了“一人多证”的评分细则,同时满足上述人员资质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明显倾向性,严重影响本次采购流程的公平公正。
事实依据:经查阅和行业调研,同时满足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资质要求的投标供应商只有拟中标单位亚信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员工阮笑园为技术负责人),全国行业内主流安全厂商均不具备同时满足上述人员资质要求,包括本次投标只有拟中标单位亚信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满足。该项目第一次招标公告评分标准(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除拟中标单位亚信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以外,其余供应商普遍扣10余分,在多家供应商的质疑下,招标公告进行第一次变更,但变更后的评分标准(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除拟中标单位亚信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以外,其余供应商普遍扣4-5分。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除潜在供应商。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评标过程应该是独立,公正,公平的,与会专家做出了违背相关要求的行为,其所有行为完全与评标没有关系,我方不接受采购中心的质疑回复,请上级单位复查录音录像,予以纠正。我方请求对“宁波市政务信息化网络数据安全一体化指挥系统建设项目”的招标结果予以作废,重新进行招标。
三、当事人答复
本机关于2024年1月22日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以及本项目中标供应商亚信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浙江数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一)被投诉人1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24年1月30日作出投诉答复,答复内容如下:
1.关于投诉事项1。关于专家5商务技术评分是否存在倾向性的投诉内容未在质疑阶段提出,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采购人代表在质疑答复阶段重申其根据采购需求及评分标准,对投标文件作出独立评判,评审过程中未发表倾向性言论。通过回看评审录音录像,未发现采购人代表在评审过程中发表倾向性言论。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我中心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评标专家均确认:在评审过程中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办法、标准和要求,客观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期间未发表倾向性言论,也未发现其他人员发表倾向性言论。
在评审现场,评标专家根据采购需求及评分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对主观评审因素作出独立评判。《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5〕13号)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明显畸高、畸低的评分(其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的),评审小组组长应提醒相关评审人员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评审人员拒绝说明的,由现场监督员据实记录。政采云系统有客观分一致性的校验机制和对主观分评分超出设定阈值的预警机制。在评审过程中,所有评标专家提交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后,政采云系统未提示客观分打分不一致或主观分评分超出系统设定的合理区间范围。
2.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和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已经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评审过程中,根据两家公司提供的说明,评标委员会经过讨论,不能认定两家公司的报价会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据此,评审程序并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和《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相关规定的要求,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于法无据。
3.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称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和浙江数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参与述标与事实不符,两家公司通过视频形式完成述标环节,具体详见评审现场监控视频。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视同串通投标的情形。
4.关于投诉事项4。本条投诉事项未在质疑阶段提出,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采购人代表在质疑答复阶段重申未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倾向性、误导性言论或暗示性行为。通过回看评审录音录像,未发现采购人代表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倾向性、误导性言论或暗示性行为。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我中心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评标专家均确认:在评审过程中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办法、标准和要求,客观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期间未发表倾向性言论,也未发现其他人员发表倾向性言论。
5.关于投诉事项5。采购人代表在质疑答复阶段重申未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倾向性、误导性言论或暗示性行为。通过回看评审录音录像,未发现采购人代表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倾向性、误导性言论或暗示性行为。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我中心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评标专家均确认:在评审过程中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办法、标准和要求,客观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期间未发表倾向性言论,也未发现其他人员发表倾向性言论。
6.关于投诉事项6。在述标环节,述标根据采购文件规定顺序进行。第一家投标供应商选择现场述标。投诉人是第二家述标供应商,也是第一家选择视频述标供应商。评标室电脑需要现场安装视频播放软件,期间采购人代表经项目经办人同意离开评标室去洗手间(在评标区内)。在采购人代表返回评审工位后,项目经办人宣布第二家述标供应商名称并开始播放述标视频。
7.关于投诉事项7。两位评标专家更换座位的经过如下:
一位评标专家在登录政采云平台期间,示意多次尝试后仍无法登录,拟使用手机验证码登录。在项目纪检监察人员监督下,该评标专家记录验证码并再次尝试登录政采云平台,未成功。随后,项目经办人联系政采云平台技术支撑人员,得到的反馈是登录失败超过5次,账号将被锁定2小时(包括无法通过验证码登录)。辅助开评标工作人员拟使用U盘从另一位评标专家处拷贝投标文件,由于电脑系统限制,无法拷贝至U盘。为便于项目评审工作开展,项目经办人员建议两位评审专家更换位置,暂时无法登录政采云平台的评标专家通过已经下载投标文件的电脑进行评审。
通过回看评审录音录像,确认在互换座位时账号被锁定的评标专家的浏览器处于政采云平台登录界面(未登入),另一台电脑处于桌面状态且浏览器已,两人互换座位时带走了各自工位的纸质文件(纸质招标文件和草稿纸)。两小时后,账号被锁定的评标专家才使用验证码登录政采云平台,未发现使用其他评标专家账号情况。
两位评标专家更换座位并未影响评标专家独立评审。
8.关于投诉事项8。本投诉事项是针对采购文件内容,投诉人并未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本项目相关供应商亚信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作出投诉答复,答复内容如下:
1.关于投诉事项3。
答复内容:我司与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浙江数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任何围标行为。
事实依据:我司与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浙江数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也无任何围标行为。安恒信口雌黄诋毁我司商誉,并未就此提供任何实质证据,诋毁我们三家公司存在围标这种触犯法律的违法行为,我司将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
2.关于投诉事项8。
答复内容: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指人员投标只有拟中标单位亚信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满足,员工阮笑园为技术负责人等均非事实;投诉内容纯属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胡乱猜测、凭空捏造,并无事实依据。
事实依据:我司投标材料所提供的人员名单、资质和拟担任职务等与投诉事项内容并不符合。安恒因自身并未中标,便以各种理由,胡乱猜测、指责我司(中标人)。
  • 本项目相关供应商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作出投诉答复,答复内容如下:

1.关于投诉事项2。
投诉回复:本项目投标报价,我司充分经过市场询价调研和成本估算,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报价合理性说明(详细见报价文件),详细列举我司投标产品相关价格以及全部分项报价,不存在相关质疑内容,我司愿意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复核。
2.关于投诉事项3。
投诉回复:参与本项目投标属于公司战略层面的一个重大决策,我司高度重视,并全力拉通公司资源投入投标文件写作及产品选型,预留充足时间录制讲标视频并在规定时间范围内送达开标现场,所有动作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复核,讲标内容涵盖标书内容且响应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投标价格充分经过市场询价调研和成本估算,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报价合理性说明(详细见报价文件),不存在投诉书中的相关行为,愿意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复核。
  • 本项目相关供应商浙江数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作出投诉答复,答复内容如下:

对于投诉事项3。
答复如下:我司浙江数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创立于2018年9月,是一家以创新为驱动力,致力于政企行业智慧化提升与数字孪生技术应用的高科技企业。公司总部位于杭州物联网小镇,在北京、温州、宁波、嘉兴、湖州、绍兴、金华、丽水等地均设有分支机构。数思信息运用大数据、物联网、数字孪生等技术,打造行业领先的数字化解决方案,为客户提供数字化转型的全生命周期服务,在数字政务、智慧交通、智能制造、智算中心等领域进行了成功应用和成熟实践。公司近年来,先后承建瑞安市“平台+大脑”建设项目一期第一批设备采购项目、龙港市智慧城市一期项目、嘉兴市政务云六期扩容项目等重大政务项目,充分证明我司具备重大项目集成能力、重大平台开发能力以及整体承建政务云底座能力。
宁波市政务信息化网络数据安全一体化指挥系统建设项目作为浙江省数字化改革的典型项目,我司通过参与本次项目投标来证明公司的技术实力和创新能力,提升数思信息在浙江政府行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在本次投标过程中我司拉通公司营销体系、产研体系,全力投入响应标书需求,不存在质疑函中的违规行为。整个标书制作过程以及投标均由我司完成,IP地址、文件作者名均属于浙江数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愿意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复核。
另关于讲标和评标环节,我司明确专人配合标书团队共同制作讲标材料,且讲标录制视频已经在标书规定时间前送达,所有内容均愿意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复核,我司不接受投诉人的无端指责。
四、调查结果
宁波市政务信息化网络数据安全一体化指挥系统建设项目
(NBZFCG2023C026G)采购预算金额1696.8万元,于2023年11月3日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由于有供应商对项目的评分标准提出质疑,该项目在2023年11月21日发布更正公告,对部分评分项进行了调整,并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延期至2023年12月7日。由于部分采购需求的调整,该项目在2023年12月1日再次发布更正公告,对部分评分项和资金支付比例等内容进行调整,并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延期至2023年12月26日。该项目于2023年12月26日上午开标,共有北京神州绿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盟公司)、浙江数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思公司)、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公司)、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亚信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信公司)等5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并于2023年12月27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亚信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投诉人于2024年1月8日就投诉事项提出质疑,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24年1月15日作出了质疑答复,投诉人就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1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项目尚未签订合同。
本机关认为:
对于投诉事项1。本机关专门组织三名相关人员回看评审现场的录像录音,未发现采购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存在发表倾向性言论等违法违规行为。本项目采购人代表给予亚信公司和投诉人的商务技术得分分差为13分(其中主观分分差为10.6分),政采云打分系统并未预警异常,被投诉人2作为本项目采购主体责任人,在投诉后组织了行业专家对采购人代表打分情况进行了内部调查和复核,专家组根据采购文件、所有供应商投标文件以及采购人代表主观评分事实理由陈述,出具了调查复核意见,认为采购人代表主观评分在合理范围之内。本机关于2024年2月21日组织了对采购人代表调查询问,采购人代表针对存在较大分差进行逐一说明其合理性理由,本机关认为采购人代表打分有其理由和依据,未超过评分标准范围。因此,对于采购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存在引导行为和严重倾向性的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对于专家5对亚信公司和投诉人两家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打分分差较大的情况并未在质疑阶段提出,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有关规定,本机关不予受理。
对于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神州公司和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都提供了各自报价的合理性说明,神州公司还提供了明细报价清单作为依据,根据评审现场的录像录音,评标委员会对两家投标人提供的说明进行讨论,认定两家投标人的报价不会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本机关认为评标委员会已在评标现场对神州公司和投诉人提供的书面说明进行讨论,通过了符合性审查,相关程序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要求,因此,对于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对于投诉事项3。本项目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中的“讲标”评分项已经明确“投标人结合招标要求对方案进行述标(支持现场述标或提供视频述标,述标以投标文件解密先后顺序进行),总体时长不超15分钟,述标内容包含对项目概况分析及实施规划、投标人能力展示)(8分)”,神州公司和数思公司采用了提供视频述标的形式,采购文件没有规定投标人必须现场讲标,评审现场的视频音频可以证实神州公司和数思公司采用的是视频述标的形式。本机关未发现本项目有投标供应商存在投标文件异常、投标硬件异常和文件作者名一致的情况,投诉人也未提供其他证据材料证明神州公司、数思公司和亚信公司存在围标行为,因此,对于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对于投诉事项4。通过回看评审现场的视频音频,未发现采购人代表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倾向性言论或暗示性行为。因此,对于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对于投诉事项5。通过回看评审现场的视频音频,未发现采购人代表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倾向性言论或暗示性行为。因此,对于投诉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对于投诉事项6。本项目讲标支持现场述标和提供视频述标两种形式,根据评审现场视频音频回看来看,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述标顺序,第一家投标供应商绿盟公司采用现场述标的形式,投诉人是第二家述标的投标供应商,也是第一家选择视频述标的供应商,评标现场工作人员在现场安装视频播放软件期间,采购人代表在征得现场工作人员同意的情况下短暂离开评标室,离开期间并未播放投诉人的述标视频,在采购人代表返回评标室后,现场工作人员才宣布第二家述标供应商名称并开始播放述标视频。因此,对于投诉事项6,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对于投诉事项7。从评审现场视频音频来看,被投诉人1的质疑答复和本次投诉答复符合实情,且在互换座位时无法登陆的专家的浏览器处于政采云登陆界面(未登陆),与之换位的专家的浏览器也已,两人互换座位时都带走了各自位置上的纸质资料,两位专家更换座位并不影响各自独立评审。因此,对于投诉事项7,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对于投诉事项8。本投诉事项是针对采购文件的内容,投诉人并未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有关规定,对于投诉事项8,本机关不予受理。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人关于宁波市政务信息化网络数据安全一体化指挥系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NBZFCG2023C026G)的投诉,本机关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中关于专家5的打分分差较大的情况和投诉事项8不符合投诉法定受理条件,不予受理;其余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财政局
2024年3月4日
最新招投标信息
招投标攻略
热门标签
剑鱼标讯APP下载
APP下载地址二维码
扫码下载剑鱼标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