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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编号:RYCG20230708 
二、项目名称:塘下镇鲍田卫生院螺旋CT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2室            
   被投诉人:瑞安市塘下镇鲍田卫生院、浙江瑞扬工程咨询招标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瑞安市塘下镇鲍四村小学路、瑞安市安福路28号三楼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华东医药温州有限公司瑞安市瑞安经济开发区天瑞小区一组团3号楼二层、4号楼一层、4号楼二层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对塘下镇鲍田卫生院螺旋CT采购(编号:RYCG20230708)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8月1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材料重新投诉后,本机关于2023年8月23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1:对质疑事项2,不认同质疑答复,分值设置不符合实际,答复缺乏依据。
事实依据:质疑事项2为:技术指标分值设置不符合实际——重要指标和普通指标的分值设置不符合实际。质疑函列举了“1.5焦点到等中心距离:≧570㎜”、“☆1.6焦点到探测器距离:≥1000㎜”、“8.13高对比度分辨率:≥151p/㎝@0%MTF”、“☆8.14低对比度分辨率:≤2㎜@0.3%(测试剂量≤10mGy)”。
(1)质疑的理由、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等请见附件1质疑函。由于质疑后技术指标设置做了调整,补充依据如下:
上述列出的几个指标中,重要指标都调整为了普通指标,使得四个指标的分值相同了。但质疑的其实是重要指标和普通指标的分值设置不符合实际,而不只是列举的四个指标。
查询同级别或更高医院(乡镇卫生院)采购同类设备(16层CT)的政府采购活动,对如下技术指标都有被多个项目作为重要或实质技术指标,如下:
技术指标
将该技术指标作为重要或实质指标的同类项目
1.5焦点到等中心距离
义乌市第二人民医院CT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SJZJZC2022003GK)
宁波一院龙山医院医疗健康集团掌起分院CT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04198330282202209)
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中心卫生院CT设备项目(项目编号:ZJWS-QZ2023037)
8.13高对比度分辨率
宁海县第一医院(力洋卫生院)CT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BNB-20216436G)
杭州市上城区九堡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CT采购(项目编号:临[2023]988号)
杭州钱塘新区新湾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CT项目(项目编号:QTCG-GK-2023-136)
☆1.1机架孔径
宁波市第九医院16排CT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BMC-20222028G)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医院医疗集团采购CT设备项目(项目编号:ZJZC-222364)
瑞安市高楼镇卫生院X螺旋CT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J-2330953)
☆2.4球管大焦点
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中心卫生院CT设备项目(项目编号:ZJWS-QZ2023037)点
义乌市第二人民医院CT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SJZJZC2022003GK)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医院、湖州市吴兴区妇幼保健院16层螺旋CT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TZB-2022060110)

可见,上述技术指标都很重要。既然都很重要,那么体现在分上就不应该相差太多。
本项目中,上述列举的四个指标中,1.5和8.13设置为普通指标,1.1和2.4设置为重要指标,按更改后的分值设置,指标1.5和指标8.13都只有0.3分,指标1.1和指标2.4都有2分,后者为前者的近7倍,与实际不符。同样的,这里只是列举了这几个指标,不代表只有这几个指标的分值设置不符合实际。
然而质疑答复认为这样的分值设置与实际相符,因此我们不认同质疑答复。
(2)质疑答复没有对质疑函列出的事实依据进行详细地反驳或解释,只是笼统地指出指标按实际需要设置。答复缺乏依据,不能反驳质疑。
法律依据:
质疑的法律依据详见附件1质疑函。
投诉事项2:对质疑事项3,不认同质疑答复,存在重复设置的技术指标,答复缺乏依据。
事实依据:
质疑事项3为:存在重复设置的技术指标。质疑函列出了“4.4床面可降至离地面最低距离:≤430㎜”、“4.5床面可升至离地面最高距离:≥970㎜”、“☆4.6床面垂直升降范围:≥540㎜”,质疑函认为这些指标存在重叠。
(1)质疑的理由、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等请见附件1质疑函。再详细阐述依据如下:
按指标4.4要求,“床面可降至离地面最低距离”最大为430㎜,按指标4.5要求,“床面可升至离地面最高距离”最小为970㎜,则最低距离和最高距离的差值的最小值为540㎜,也就是床面垂直升降最小为540㎜,也就是“床面垂直升降范围≥540㎜”,这就是指标4.6。
因此,指标4.6与指标4.4、4.5存在重叠,属于重复设置。且将指标4.6设置为重要指标,每个重要指标分值为2分,构成“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人为地给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制造优势。
然而质疑答复认为不存在重复设置,因此我们不认同质疑答复。
(2)质疑答复没有对“指标存在重复”这一质疑要点进行辩驳或解释,只是指出不存在重复,接着阐述可升降范围的重要性,然而质疑函并没有质疑可升降范围的重要性。答复缺乏依据,不能反驳质疑。
法律依据:
质疑的法律依据详见附件1质疑函。
投诉事项3:对质疑事项4,不认同质疑答复,存在没有细化量化的评分指标,答复缺乏依据。
事实依据:
质疑事项4为:部分评分指标未细化量化到区间,判断标准不明确。质疑函列出了“运行成本”、“维修成本”、“安装调试方案”、“培训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等评审因素存在未细化量化。
(1)质疑的理由、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等请见附件1质疑函。再阐述依据如下:在质疑函列出的未细化量化的评审因素中,更是存在本身就是可以细化量化的因素,如“运行成本”、“维修成本”,成本都是可以量化的。运行成本和维修成本分别在什么数值范围内才算是“低”“较合理”“不合理”“高”“一般”?可以量化但没有量化,判断标准不明确,需要通评分专家主观上的判断来进行打分,不能很好的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然而质疑答复认为已经细化量化,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我们不认同质疑答复。
(2)质疑答复没有对质疑函列出的事实依据进行详细地辩驳或解释,只是笼统地指出已量化到分值,能限制自由裁量权。答复缺乏依据,不能反驳质疑。
法律依据:
质疑的法律依据详见附件1质疑函。
投诉事项4:对质疑事项6,答复虽做了更改,但仍存在指向性。
事实依据:
质疑事项6为:技术参数设置存在指向性。
(1)质疑的理由、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等请见附件1质疑函。这里概括如下:
1)使用市场上主流的16层CT设备来对本项目的部分重要技术指标和实质技术指标进行技术评分,东软在技术得分上获取巨大优势。
2)东软NeuViz 16 Classic产品来本项目投标,其技术得分是满分。
3)由于技术分上的巨大优势,而商务条件各家相差无几,其他投标人无法通过价格来竞争,无法有效竞争。
(2)因为本项目已公布中标结果,这里补充依据如下:
项目于2023年8月7日发布了中标结果公告,公告显示中标产品为东软NeuViz 16 Classic。中标人的技术参数得分为46.1分(满分为46.7分),而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的技术得分分别只有42.6分、35.7分、33.2分,见下图(由于所有评分人技术评分结果相同,这里只截图专家1)。
技术商务评分明细(专家一)
项目名称:塘下镇鲍田卫生院螺旋CT采购(RYCG20230708)
序号
评分类型
评分项目内容
分值
范围
易科医疗器械温州有限公司
江西凯盛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华东医药温州有限公司
杭州金可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1
技术
技术功能符合度(46.7分):对应于采购文件第三部分“招标内容及要求”中“设备技术要求”的符合度,每一条带“☆”标记的条款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2分,每一条非“☆”标记的条款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0.3分,本项最低得0分。
0-46.7
35.7
42.6
46.1
33.2

可见,中标结果与质疑的情况基本一致。下面再分析第三名第四名无法有效竞争。
中标人技术得分接近满分,高出第2名3.5分,高出第3名10.4分,高出第4名12.9分,技术分得分优势明显。本项目预算金额300万,中标金额297.8万,假设中标人报价最高(价格分得分最低),第4名报价最低,同时假设各投标人商务分一样(实际上各投标人商务分也是相差不大),则第4名需要将价格降至170万、第3名需要将价格降至185万、第2名需要将价格降至248万才能通过价格分填平在技术分上与中标人的差距。这样的价格对第2名还能接受,但对于第3和第4名来讲将无利可图或只有微利,无法接受,从而无法有效竞争。
所以,虽然质疑后技术指标设置做了修改,仍然在总体上具有指向性。
法律依据:
质疑的法律依据详见附件1质疑函。
投诉事项5:对质疑事项5、7、8,不认同质疑答复,答复依据不足。
事实依据:
质疑事项5、7、8分别为:部分重要指标设置不符合实际;部分实质技术参数设置缺乏科学依据和法律依据;招标文件重要参数设置不科学,缺乏依据。
(一)质疑的理由
质疑的理由、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等请见附件1质疑函。对质疑事项5补充如下:质疑事项5中提出了两个重要技术指标:☆3.2和☆17,其中3.2在质疑后做了修改。
对☆I7:PACS系统网络接口开放,支持温州市影像云对接(接口费用含在投标总价中),“支持温州市影像云对接”不属于CT产品本身的功能和性能,与产品质量无关,属于附加的额外的功能,不应作为扣分的评分因素,而是适合作为加分项。
(二)质疑答复依据不足
(1)对质疑事项7
质疑事项7列出了1个实质技术指标:▲2.3球管小焦点≤0.42mm2,指出该指标设置缺乏科学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答复只是对小焦点尺寸为什么需要更小做了说明,并没有给出设置为实质指标的合理性,以及指标值本身(≤0.42mm2,为什么是0.42mm2)的合理性。答复缺乏依据,不能反驳质疑。
(2)对质疑事项8
质疑事项8列出了多个重要指标,指出其设置不科学,缺乏依据。质疑答复只是笼统地指出技术指标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与实际需要相适应,没有列出这些重要指标设置的合理性(包括设置为重要指标的合理性和指标本身要求(如指标的值)的合理性)。答复缺乏依据,不能反驳质疑。
法律依据:
质疑的法律依据详见附件1质疑函。
与投诉相关的: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
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1:对质疑事项2,不认同质疑答复,分值设置不符合实际,答复缺乏依据。
责令被投诉人改正,合理设置分值,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2:对质疑事项3,不认同质疑答复,存在重要设置的技术指标,答复缺乏依据。
责令被投诉人改正,去掉重复的指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3:对质疑事项4,不认同质疑答复,存在没有细化量化的评分指标答复缺乏依据。
责任被投诉人改正,按照评审因素细化量化的要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4:对质疑事项6,答复虽做了更改,但仍存在指向性,答复缺乏依据。
责令被投诉人改正,调整技术指标设置,使其总体上不存在指向性,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5:对质疑事项5、7、8.不认同质疑答复,答复依据不足。
责令被投诉人改正,调整设置不合理的技术指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瑞安市塘下镇鲍田卫生院、浙江瑞扬工程咨询招标代理股份有限公司辩称:
针对投诉事项1:本项目为塘下镇鲍田卫生院螺旋CT采购,根据采购人实际需要对产品技术指标设置相应评分项,不存在设置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投诉书中“投诉事项1”罗列的其他采购项目技术指标要求,我司认为,采购要求是每个采购人根据市场情况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故不同医院的技术参数要求各不相同,不具可比性。此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技术指标4.4、4.5、4.6款为非实质性条款,并且非同一技术指标,不存在重复设置,且床的可升降范围越大,床下降的位置距离地面越低,越方便病人上下,对行动不便或者病床病人而言上下更方便,人文关怀好,扫描效率也更高,供应商可根据本项目技术指标提供相适应的产品。为达到充分竞争,对4.6项技术条款放宽要求,在开标前已予以更正。此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3:本项目为货物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30分、技术商务分70分,其中客观分52分、主观分18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对本投诉事项我司认为:首先评标办法中对每个评审事项的具体因素、评审点已做详细描述,统一了专家的评审要点;其次每个主观评审事项的评分已经量化到了具体分值(0,0.5,1,2,3);最后主观分每个评审事项的分值在3分以内,己最大程度上限制了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前述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投诉人认为“不能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却未提供相关具体有效证据材料。本项目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也未提及上述条款存在不公正情况。综上所述,本投诉事项所涉及评审因素已最大程度细化、量化,不存在评判标准不明确的情形。故此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4: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项目招标是否构成有效竞争,不能仅依据技术参数满足程度来判断,而应充分考虑技术性能、市场价格等技术参数和商务条件的差异,需要设置合理的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从而实现质优价优的目标。
本项目采购的标的物为≥24排CT,各厂商有诸多型号、诸多配置的优秀CT产品,磋商文件所采用的参数为合理正规的采购技术参数要求,且经过市场验证,其目的是为了采购到性能先进、性价比高的设备,各供应商可根据磋商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提供高性能优质的CT产品参与竞争。
因本项目已完成项目招标流程,本次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共四家,所投产品品牌分别是“GE”、“东软医疗”、“西门子”、“飞利浦”,经磋商小组审查,四家供应商产品技术参数的实质性条款均满足,并达到充分竞争。
投诉人于质疑阶段提供的部分厂家技术指标满足情况材料表(详见质疑函质疑事项6),拟说明有部分品牌产品不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所列的技术参数要求,但并未提供例举品牌的产品型号及技术白皮书等相关具体有效证据材料,存在相同品牌不同型号产品参数差异的可能,说明如下:
如投诉人表格中所列举的产品品牌“GE”应为不满足“8.5图像重建矩阵:512×512,768×768,1024×1024”条款,但本次项目产品品牌为“GE”的应标磋商供应商,其磋商响应文件“技术参数偏离表”中,投标响应明确“8.5图像重建矩阵:512×512,768×768,1024×1024”,满足上述技术参数要求。
如投诉人表格中所列举的产品品牌“西门子”应为不满足“☆3.2探测器排列:≥32排”、“☆3.4探测器Z轴覆盖宽度:≥20mm”条款,但本次项目产品品牌为“西门子”的应标磋商供应商,其磋商响应文件“建议与少量偏离表”中,投标响应明确“☆3.2探测器排列:32排”、“☆3.4探测器Z轴覆盖宽度:22mm”,均满足上述技术参数要求。
如投诉人表格中所列举的产品品牌“飞利浦”应为不满足“▲2.3项球管大焦点:≤0.42mm²”、“☆2.4球管大焦点:≤0.8mm²”条款,但本次项目产品品牌为“飞利浦”的应标磋商供应商,其磋商响应文件“技术偏离表”中,投标响应明确“▲2.3球管小焦点:0.28mm²”、“☆2.4球管大焦点:0.78mm²”,均满足上述技术参数要求。
故此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5:本项目为塘下镇鲍田卫生院螺旋CT采购,采购人根据前期市场了解,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市场的有效竞争,科学合理制定采购内容及要求。采购人根据实际需要对产品技术指标设置相应评分项,且相应的技术指标设置与本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
本次采购设备为基层医疗单位使用,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对特殊病人的会诊,需要将病人影像资料传送到上级医院,获得远程技术支持。故要求PACS系统网络接口开放,支持温州市影像云对接(接口费用含在投标总价中),也是采购技术功能要求之一。故设置技术指标☆17作为重要技术指标合规合理,符合项目需求。
采购人根据市场情况结合医院实际情况设定指标,球管焦点尺寸越小,半影效应就越小,图像质量越高,有利于医生做出更加全面准确的诊断。设置技术指标2.3作为重要技术指标合规合理,符合项目需求。故本项不予修改,按原磋商文件执。本项目参与投标的四家供应商均符合上述实质性指标要求。
就质疑事项8中列出的技术指标均非实质性条款,设置依据说明如下:
(一)1.6焦点到探测器距离越大,FOV越大,临床应用越广泛。为达到充分竞争,对该项技术条款放宽要求,在开标前已予以更正。
(二)2.4球管大焦点增加束流,但焦点过大影像图像质量,所以设置为重要参数。本项不予修改,按原磋商文件执行。
(三)3.2和3.4探测器排数越多,探测器Z轴越宽,单次扫描覆盖人体范围越大,扫描效率越高,有利于医生做出快速准确诊断。为达到充分竞争,对3.2项技术条款放宽要求,在开标前已予以更正。
(四)4.6床的可升降范围越大,越方便病人上下,对行动不便或者病床病人而言上下更方便,人文关怀好,扫描效率也更高,所以设置为重要参数。为达到充分竞争,对该项技术条款放宽要求,在开标前已予以更正。
(五)8.1机架转速决定设备档次和应用功能,转速越快,扫描速度越快,院内工作效率越高,所以设置为重要参数。为达到充分竞争,对该项技术条款放宽要求,在开标前已予以更正。
(六)8.5图像的重建矩阵高,更有利于开展HRCT的扫描,为鉴别诊断提供重要帮助。为达到充分竞争,对该项技术条款放宽要求,在开标前已予以更正。
(七)8.11螺距越小,越有利于精细扫描,在精细扫描下图像越清晰。为达到充分竞争,对该项技术条款放宽要求,在开标前已予以更正。
(八)8.14低对比度分辨率数值越小,则组织间密度差异越明显,图像越清晰。为达到充分竞争,对该项技术条款放宽要求,在开标前已予以更正。
采购人根据实际需要对产品技术指标设置相应评分项,设置科学有依据,故此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本项目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五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八)项、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的情形。答辩人认为:塘下镇鲍田卫生院螺旋CT采购项目的磋商文件设置合法合规合理,被答辩人的投诉理由和投诉请求均不成立。
被投诉人瑞安市塘下镇鲍田卫生院、浙江瑞扬工程咨询招标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答辩意见、采购公告、更正公告(二次)、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评审报告、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一般性审查意见书、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重点审查意见书、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计划、采购需求调查论证表等证据。
相关供应商华东医药温州有限公司未出具书面意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综合质疑和投诉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采购需求重要技术指标和普通技术指标分值设置是否符合实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需要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人瑞安市塘下镇鲍田卫生院通过设置“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中的“设备技术要求”,以实现其单位采购项目目标,符合前述规定。投诉书中罗列的“同级别或者更高医院(乡镇卫生院)采购同类设备(16层CT)的政府采购活动技术指标要求”,但属不同采购人,其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侧重点不尽相同,各政府采购项目之间也无必然关联性,不具备可比性。故投诉人主张“技术指标分值设置不符合实际——重要指标和普通指标的分值设置不符合实际”,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综合质疑和投诉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技术指标4.4、4.5、☆4.6款是否存在重复设置。技术指标4.4、4.5、☆4.6款为非实质性条款,从其内容上看,技术指标4.4、4.5是指床面可升降的最低(高)距离,☆4.6是指床面可升降范围,非同一技术指标。本政府采购项目开标前,采购人瑞安市塘下镇鲍田卫生院对☆4.6款予以更正,将“床面垂直升降范围:≥540㎜”更正为“床面垂直升降范围:≥530㎜”,降低了技术要求。且被投诉人对前述技术指标设置的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其答辩意见具有合理性,本机关予以采纳。故对投诉人主张“存在重复设置的技术指标”,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综合质疑和投诉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采购文件评审条款中评审因素细化量化程度是否影响专家公正评审的问题。磋商小组根据消耗品或易耗品价格评审条款“运行成本”进行评分(3、2、1、0);根据保修价格、设备配件价格,维修服务费等维修价格评审条款“维修成本”进行评分(3、2、1、0.5、0);根据对评审条款“维修成本”进行评分(3、2、1、0.5、0);根据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对评审条款“安装调试方案”进行评分(2、1、0);根据培训对象、课时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对评审条款“培训方案”进行评分(2、1、0);根据服务响应时间长短、故障解决方案等是否满足售后服务要求情况对评审条款“售后服务方案”进行评分(4.3、3、2、0);根据备品备件储备满足售后服务要求情况对评审条款“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进行评分(3、2、1、0);根据配备的技术服务人员及其售后服务工作经验、资质证书等满足售后服务要求情况对评审条款“售后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进行评分(2、1、0.5、0)。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前述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磋商小组成员的自由裁量权,结合评审内容、占技术分比重、每项分值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属于“未细化量化”的情形。投诉人主张“判断标准不明确”未提供相关具体有效证据材料。根据双方在投诉处理阶段的举证情况,结合本项目评审条款设置情况、专家评审打分情况,投诉处理调查过程中,本机关对专家评审情况通过磋商小组成员再次核实确认,并且也未发现磋商小组在上述条款评审中存在不公正情况,故,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综合质疑和投诉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重要技术参数条款设置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品牌)并影响有效竞争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24排螺旋CT:1.6、▲2.1、▲2.3、☆2.4、☆3.2、☆3.4、☆4.6、☆8.1、8.5、8.11、8.14”,投诉人主张“东软产品在技术上得分上具备巨大优势,其他产品难以与其有效竞争,从而具有指向性”,在质疑和投诉处理环节均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投诉人提供材料拟说明其他类似项目采购需求中设置的技术要求与本项目近乎相同,中标产品为东软品牌,以及有部分品牌产品不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前述技术参数,但不能仅以此为由认定本项目采购需求前述技术参数设置东软是唯一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前述技术参数的产品。在投诉处理阶段,被投诉人对重要技术参数条款设置作出了解释说明,并提供了4家不同品牌的供应商所能提供产品的技术白皮书,说明相同品牌不同型号产品参数存在差异的可能。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产品是否构成有效竞争,不能仅仅依据技术参数满足程度来判断,而应充分考虑技术性能、市场价格等技术参数和商务条件的差异,需要设置合理的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从而实现质优价优的目标。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实际评审过程中有4家不同品牌的供应商参与磋商,可以实现有效竞争,被投诉人答辩阶段提供了具体招标技术要求分值明细。根据投诉处理阶段双方举证情况(采购人开展采购需求调查中相关品牌技术参数以及投诉人未提供投诉事项相关具体有效证据材料),结合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分值和本项目四家供应商投标以及专家评审打分等具体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4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5。综合质疑和投诉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采购需求部分重要参数条款及部分实质性参数条款设置是否合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本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确定前,被投诉人瑞安市塘下镇鲍田卫生院按规定开展了需求调查,组织了专家论证,形成了论证意见“本项目技术商务要求合法、合理、合规,经前期市场了解,采购文件对实质性条款、重要条款设置及采购需求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且满足项目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达到三家及以上”。而实际评审过程中确实有4家不同品牌的供应商参与磋商,可以实现有效竞争。采购需求“≥24排螺旋CT:▲2.3、1.6、☆2.4、☆3.2、☆3.4、☆4.6、☆8.1、8.5、8.11、8.14、☆17”,投诉人主张“参数设置不科学、不合理”,在质疑和投诉处理环节均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质疑及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对前述技术参数设置的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被投诉人瑞安市塘下镇鲍田卫生院在投诉处理阶段也提供了《采购需求调查论证表》,明确“球管阳极热容量(不含等效概念)≥3.5MHU、球管小焦点≤0.42mm²设置为实质性条款,经前期市场了解,采购文件对实质性条款、重要条款设置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5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关于塘下镇鲍田卫生院螺旋CT采购(编号:RYCG20230708)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3年09月27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瑞安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工作人员 
   3、联系电话:0577-58806154   
附件信息:
瑞财执法〔2023〕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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