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鱼标讯 > 需求公示项目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呼叫中心系统运维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呼叫中心系统运维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采购需求前附表
序号
类别
内容
1
项目立项
项目立项时间:2023年2月13日
项目立项证明文件:R有    £无
2
项目预算安排
总预算金额(万元):36
当年预算安排金额(万元):36
项目资金来源:基本支出
3
项目采购内容
    1、运维呼叫中心系统主要为局端咨询热线,本系统做为税务内部各级人员的重要技术支撑平台和信息咨询后盾。通过驻场运维兼远程运维的方式,对运维呼叫中心系统进行运维服务。为保障系统顺利运行,运维方建立相应保障机制,配备专职人员对各系统提供7×24小时的跟踪维护服务。
    2、智能办公系统主要是为省局提供丰富的办公流程管理,通过行政运转事项全流程线上办理实现无纸化办公,涵盖了人、财、物等事项流程审批、数据监管、数据溯源、统计分析等实用功能。通过驻场运维兼远程运维的方式,对智能办公系统进行运维服务。为保障系统顺利运行,运维方建立相应保障机制,配备专职人员对各系统提供7×24小时的跟踪维护服务。  
4
项目实施时间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
5
项目实施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6
项目实施范围
本项目的项目边界为呼叫中心系统与运维平台系统所构成的系统边界。
7
项目相关单位
需求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验收部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8
采购意向公开
R本项目已于2023年4月11日公开采购意向
£本项目经立项审批不公开采购意向
9
支持中小企业
R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1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本项目预留预算金额的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本项目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且已履行报批手续。
10
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11
意见反馈方式
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意见反馈,请以书面形式按以下方式联系。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地址:长春市南湖大路1518号;
项目联系人:罗立权、张展赫;
联系电话:0431-80500300/80500303

1.项目概述
1.1项目背景
运维呼叫中心系统于2019年10月完成了原81899333运维服务热线的话务分派系统的升级改造。升级后的系统在各方的积极配合下快速有效地解决了各业务处室的服务需求,健全了吉林省税务局统一对基层业务咨询、运维服务的受理渠道,减轻了服务压力,提升了咨询运维服务效率,满足了运维人员的使用。
智能办公系统是一种全新、高效的办公模式,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办公效率与工作质量、提高机关行政效能、提升政务管理信息化水平、促进行政管理规范化建设、切实为基层人员减轻工作负担。为用户提供丰富的办公流程管理,通过行政运转事项全流程线上办理实现无纸化办公,涵盖了人、财、物等事项流程审批、数据监管、数据溯源、统计分析等实用功能。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考核要求,结合我局开展部署的情况,为充分保障现有运维呼叫中心及智能办公系统能够继续顺畅高效运行,不断提升日常安全运维能力,需对现有系统进行运维服务的采购。
1.2项目内容
运维呼叫中心系统包括硬件(通信设备及相关配件)和软件(定制类)两部分。硬件部分超出质保期后,需对硬件产品的潜在故障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包括日常巡检、维护保养及备品备件的预留等。软件系统包括统一会话管理系统、计算机电话集成(CTI)系统、IVR 交互式语音应答系统、录音系统、TTS系统、通信管理系统、运维平台应用系统、税务运维服务知识库系统、通信平台与业务系统的集成系统、知识库系统与业务系统的集成系统等。
智能办公系统运维项目包括硬件和软件两部分,硬件部分包括对服务器的日常巡检、日志分析、数据备份、运行监测等。软件部分主要对系统功能进行日常维护,包括档案管理、用印管理、出差管理、干部管理、公车管理、备品管理、资产管理、车辆出入、数据运维、权限管理等。
合同以人民币结算,付款方式:
第一次付款:在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额20%的款项;
    第二次付款,2024年9月1日前,乙方提供中期验收报告,并经甲方验收通过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额60%的款项;
    第三次付款,在完成项目全部服务并终验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额20%的款项。
    办理付款时,乙方应提供等额合法发票、付款申请、合同、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涉及验收的,应同时提交甲方实施部门出具的项目验收书。
2.投标/响应要求
(一)供应商必备的资质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2.★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须提供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及注册会计师签章的复印件);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可以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3.★2023年以来不少于2个月依法缴纳税收(不包括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纳税的,则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4.★2023年以来不少于2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则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5.★参加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原件);
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根据项目需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承诺)。
(二)供应商优选资质要求
1.具有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2.具有ISO/IEC 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3.具有ISO/IEC 27001:2013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3.项目需求
为保障系统顺利运行,运维方应建立相应的保证机制,配备专职人员对各系统提供7×24小时的跟踪维护服务。
系统巡检、升级(包含业务规范调整的系统更新等)、现场故障检测及修复、运维呼叫中心系统和智能办公系统运维过程中技术支持。
4.技术支持服务要求
1、定期清理文件服务器,避免文件装满导致服务器死机,造成系统功能异常,影响用户使用。
2、日常运维服务,按照每天巡检一次;每周进行一次周巡检,每月进行一次月巡检,巡检范围为运维呼叫中心系统和智能办公系统全部应用服务器和相关设备等。
3、定期进行日志分析和运行监测,排查服务器风险值,查看是否有日常文件和其他用户登录服务器,定期对数据库进行备份。
4、系统更新后应先进行测试,并进行故障排除及对系统原始参数设置的检查,避免造成系统功能异常。
5、提供2次IVR语音导航流程开发服务。
6、针对局方人员工作岗位不同,及时对个人权限进行维护,对新增人员、岗位调整、权限调整等情况及时处理。
7、提供系统运行过程中如自动重启等故障处理的技术支持、组件运行问题的技术支持、系统中数据统计的漏洞删除及维护的技术支持、操作系统和应用系统的故障解决技术支持。
8、系统更新或故障及时告知业主方,并于发现问题后2小时内解决,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排除故障的,应立即上报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5.项目管理和实施要求
1、实施人员
中标供应商需为本项目配备专门的实施团队,实施团队要求具有类似项目经验。
中标供应商应选派专人担任项目经理,要求具有2年以上项目管理经验,具有成功实施类似项目的实际经验,熟悉行业情况。
中标供应商选派的项目组成员在项目实施期间不得兼任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工作。
中标供应商应保证项目组成员的稳定性,如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项目组成员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同意后才能安排调整。
2、服务期
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至2024年8月31日。
3、服务要求
中标供应商充分了解运维呼叫中心系统和智能办公系统的重要性,具备相应保障机制并配备相应人员:
1、完成运维呼叫中心系统和智能办公系统的保障性巡检服务,完成服务器日常监测、数据库备份,制定相应的保障机制,确保系统运行正常。
2、应配置专人对运维呼叫中心系统及智能办公系统提供维护保障服务,并具备随时可根据需求进行相应的软件升级(含开发类)和调试能力,并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专人配备不少于2人。
3、对人员岗位调整、科室调整、办公地点调整等情况,运维人员应及时了解情况,针对不同情况及时处理问题。
4、在服务期内提供7*24小时的服务,故障响应时间在接到故障/报修电话后0.5小时内做出实质性响应,一般维护应在2小时内解决问题;故障解决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应急响应:服务期内,如遇到突发设备故障或驻场运维人员无法解决的系统问题等情况,中标供应商应委派厂家工程师3小时内到达现场,配合完成相应工作。
服务方式包括:1、提供7*24小时售后服务热线电话服务;2、电子邮件服务;3、网站技术服务;4、远程拨入分析;5、系统巡检;6、现场服务。
6. 验收要求
投标人需遵照本项目的ISO 20000服务规范、税务系统信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要求、与运维服务管理工作相关的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或规范、招标文件明确的各项服务质量及具体技术指标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承诺等验收标准,配合采购人开展项目验收工作。服务期限届满后,投标人需向采购人申请对运维服务进行验收。采购人、投标人需共同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出具项目验收报告。
7. 税收信息化项目开发和应用管理工作要求
根据税务总局税收信息化项目开发和应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本项目作为纳入开发和应用管理的信息化项目,需在开发管理工作过程监理、中期报告审议、验收资料审议、信息化服务商纳入失信名单后果等方面,满足以下要求。
7.1、开发管理工作过程监理要求
本项目运维服务不涉及开发服务工作,无需在服务工作过程中开展开发管理工作过程监理活动。
7.2、中期报告审议要求
本项目不设立专门的中期报告环节,无需报告审议。
本项目可通过中标人提交的运维报告等文档,来检查项目各阶段运维服务的情况。
7.3、信息化服务商纳入失信名单的后果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可通过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 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 cn),对投标人(信息化服务供应商)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记录、证据留存,并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从而对投标人(信息化服务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进行甄别。
对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应在三年内拒绝该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8.其他要求
(一)项目保密要求
1、双方应对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所接触的对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技术资料、技术诀窍、内部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2、中标人在使用用户方为其提供的数据、程序、用户名、口令、资料及甲方相关的业务和技术文档,包括方案设计细节、程序文件、数据结构,以及相关业务系统的硬软件、文档、测试和测试产生的数据时,应遵循以下约定:
(1)应以审慎态度避免泄露、公开或传播用户方的信息;
(2)未经用户方书面许可,不得对有关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制;
(3)未经用户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以任何方式(如 E-mail)携带出甲方场所;
(4)未经用户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透露给任何其他人;
(5) 用户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其他保密措施。
3、保密期限不受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信息接受方仍应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4、双方如出现泄密行为,泄密方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知识产权要求
中标供应商需保证所提供的服务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因侵害第三方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全部由中标方承担。
(三)供应商承诺
投标人需对以下内容逐一承诺(格式自拟):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发〔2022〕1号)相关规定,本项目不采购税务系统失信记录名单中的服务提供商提供的产品及服务。
通知文件互联网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72093/content.html
2.信息化项目使用的供应链产品提供要满足国家网络安全规范和认证要求。
3. 中标人要建立网络安全负责人制度。每个项目均要设置网络安全负责人,组织落实各项网络安全要求。
4. 投标人应提高安全责任意识,严控产品安全质量;建立清晰的软件供应链安全策略,明确相关的管理目标、工作流程、检查内容、责任部门等;严控上游,尤其重点管控开源代码的使用,确保使用的开源代码符合开源许可协议,形成第三方组件清单和安全分析报告,禁止使用存在高安全风险或已停止维护的第三方组件;严控自主开发代码的质量,采用软件源代码安全分析工具,持续检测和修复软件源代码中的安全缺陷和漏洞;建立完善的产品漏洞响应机制,包括产品漏洞信息的收集、漏洞报告渠道的建立和维护、漏洞补丁的开发和发布、客户端漏洞应急响应和修复支持等。发现网络安全漏洞、缺陷、数据泄露或其他重大网络安全风险,及时向采购人进行报告,不得擅自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
5.项目实施前及实施期间,中标人要对参与项目人员进行网络和数据安全、技能等方面培训、考核、警示教育等。
6.应用系统上线前,中标人要进行安全功能测试(包括漏洞扫描、渗透测试、源代码审计、基线核查)。
7.应用系统上线前,中标人要提交供应链产品清单、第三方组件使用清单、安全测试报告、源代码审计报告、等保测评报告、供应链安全自查报告等。
8.采购人要对中标人方参与项目人员开展背景审查,中标人需项目人员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司和个人均签署保密协议、网络安全承诺书等。
9.中标人应配置独立的内部代码管理平台,且不与互联网链接。严禁将源代码上传第三方平台,严禁使用互联网代码托管平台。
10.中标人不得另行开发合同业务需求范围内,供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的软件。不得利用产品和服务的使得条件非法获取数据、非法控制和操纵设备,无正当理由不中断产品供应或必要技术支持服务等,如违反上述条款,将被纳入失信名单。
11.中标人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网络安全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被纳入失信名单,3年内限制参加税务系统政府采购活动。
12.中标人不得在合同履行期间“围猎”税务人员。如违反上述条款,将被纳入失信名单,3年内限制参加税务系统政府采购活动。
13.中标人应建立防止违法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风险控制制度,如出现违法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行为,采购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要求限期改正、要求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3年内限制参加所聘人员原单位及下属单位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等。
最新招投标信息
招投标攻略
热门标签
剑鱼标讯APP下载
APP下载地址二维码
扫码下载剑鱼标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