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鱼标讯 > 变更项目 > 建德市看守所迁建工程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结果质疑答复公告(一)(补充更正)

建德市看守所迁建工程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结果质疑答复公告(一)(补充更正)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质 疑 人:  泉州力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 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善丰路14号3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 聂青 
委托代理人:  聂青         电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质疑事项1:中标供应商“建德市大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第18项风幕机制造商为江苏绿岛风空气系统有限公司,我公司质疑中标供应商“建德市大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所投风幕机产品制造商江苏绿岛风空气系统有限公司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CCC认证资质,所投风幕机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
事实依据:首先,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简称CCC认证或3C认证,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安全认证制度。目前共有23个大类,180 多种产品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风幕机1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19种)包含:电风扇(0702)。(详见附件3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附则)。
其次,我公司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查询,经查询,没有查询到江苏绿岛风空气系统有限公司相关风幕机产品国家强制性产品CCC认证证书信息,通过查询证明江苏绿岛风空气系统有限公司是不具备生产风幕机产品资质条件的事实,中标供应商“建德市大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在参加政府采购过程中使用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CCC认证资质的风幕机产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六)项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所投风幕机产品违反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
最后,中标供应商“建德市大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已经考虑到拟在中标后将风幕机产品的分包承担主体制造商为江苏绿岛风空气系统有限公司,以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载明承担主体作为主要评审依据和履行合同义务和承担法律负责。中标供应商“建德市大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对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公司认为风幕机产品的分包承担主体制造商江苏绿岛风空气系统有限公司应当具备国家强制性产品CCC认证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但江苏绿岛风空气系统有限公司实际上并不具备国家强制性产品CCC认证资质是不能生产风幕机产品,然中标供应商“建德市大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在参加政府采购过程中使用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CCC认证资质的风幕机产品参与投标,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六)项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所投风幕机产品属于违反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
质疑答复内容:本次招标文件中风幕机未要求国家强制性产品CCC认证,投标人所投产品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序号18风幕机相关参数符合招标文件参数要求,通过对建德市大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问询及其提供的佐证材料证明,其所投风幕机产品制造商江苏绿岛风空气系统有限公司具有生产风幕机的生产资格,本次采购的风幕机执行标准:JB/T9067-1999,符合风幕机产品行业标准。经咨询业内专业人员,执行JB/T9067-1999标准的风幕机产品不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中(电风扇0702)类别,为非必须认证产品,建德市大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所投风幕机产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所以本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中标供应商“建德市大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第20项可倾式电汤锅制造商为山东国龙食品机械有限公司,我公司质疑中标供应商“建德市大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所投可倾式电汤锅产品制造商山东国龙食品机械有限公司未取得商用电热设备:电煮锅、夹层煮锅、两用煮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资格条件,所投可倾式电汤锅产品属于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条规定。
事实依据:首先,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器具,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条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2018年第26号)规定:实施生产许可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包含:商用电热设备:电煮锅、夹层煮锅、两用煮锅(详见附件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证明材料)
其次,我公司通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经查询,没有查询到可倾式电汤锅产品制造商山东国龙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具备商用电热设备:电煮锅、夹层煮锅、两用煮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资格相关信息,通过查询证实我公司质疑中标供应商“建德市大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所投可倾式电汤锅产品制造商山东国龙食品机械有限公司未取得商用电热设备:电煮锅、夹层煮锅、两用煮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资格条件的事实。我公司认为中标供应商“建德市大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在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中使用不具备商用电热设备:电煮锅、夹层煮锅、两用煮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资格的可倾式电汤锅产品参与投标,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条规定。
最后,中标供应商“建德市大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已经考虑到拟在中标后将可倾式电汤锅产品的分包承担主体制造商为山东国龙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以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载明承担主体作为主要评审依据和履行合同义务和承担法律负责。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公司认为可倾式电汤锅产品的分包承担主体制造商山东国龙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应当具备商用电热设备:电煮锅、夹层煮锅、两用煮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但山东国龙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实际上并不具备商用电热设备:电煮锅、夹层 煮锅、两用煮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资质是不能生产和销售可倾式电汤锅产品,然中标供应商“建德市大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在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中使用不具备商用电热设备:电煮锅、夹层煮锅、两用煮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资格的可倾式电汤锅产品参与投标,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条规定。
质疑答复内容:该项质疑成立,本项目中标结果作废,将发布结果更正公告。
事实依据:经查询,建德市大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所投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序号20可倾式电汤锅产品制造商为山东国龙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可倾式电汤锅产品列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 》〔2018年 第26号〕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五)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部分目录,其制造商必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且该证书具有生产“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产品单元并在相应单元有生产该种产品的资格,通过对建德市大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问询及其提供的佐证材料证明(佐证材料包括山东国龙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炉旺达厨业有限公司具有委托加工协议复印件、山东炉旺达厨业有限公司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山东国龙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不具有该证书,所以不具备生产制造可倾式电汤锅产品的资格,山东国龙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炉旺达厨业有限公司具有委托加工生产协议,山东国龙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委托山东炉旺达厨业有限公司生产相关的电热设备事宜,山东炉旺达厨业有限公司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且该证书具有生产“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资格,但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号 第四条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根据国库司对相关类似问题答复:“只有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待遇。供应商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虽然商标是自己的,但不是自己生产,不应享受中小企业待遇,所以该项产品的制造商广州泓锋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不应享受中小企业待遇”,即中标单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号的相关规定,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本项目资格审查的一部分,建德市大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资格审查不通过,作无效标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2018年第26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号。
质疑事项3:中标供应商“建德市大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第77项二层四盘智能电烤箱制造商为广州泓锋食品机械有限公司,我公司质疑中标供应商“建德市大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所投二层四盘智能 电烤箱产品制造商广州泓锋食品机械有限公司未取得商用电热设备:电烤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资格条件,所投二层四盘智能电烤箱产品属于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条规定。
事实依据:首先,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器具,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条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2018年第26号)规定:实施生产许可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包含:商用电热设备:电烤箱(详见附件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证明材料)
其次,我公司通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经查询,没有查询到二层四盘智能电烤箱产品制造商广州泓锋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具备商用电热设备:电烤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资格相关信息,通过查询证实我公司质疑中标供应商“建德市大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所投二层四盘智能电烤箱产品制造商广州泓锋食品机械有限公司未取得商用电热设备:电烤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资格条件的事实。我公司认为中标供应商“建德市大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在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中使用不具备商用电热设备:电烤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资格的二层四盘智能电烤箱产品参与投标,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条规定。
最后,中标供应商“建德市大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已经考虑到拟在中标后将二层四盘智能电烤箱产品的分包承担主体制造商为广州泓锋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以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载明承担主体作为主要评审依据和履行合同义务和承担法律负责。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公司认为二层四盘智能电烤箱产品的分包承担主体制造商广州泓锋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应当具备商用电热设备:电烤 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但广州泓锋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实际上并不具备商用电热设备:电烤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资质是不能生产和销售二层四盘智能电烤箱产品,然中标供应商“建德市大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在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 中使用不具备商用电热设备:电烤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资格的二层四盘智能电烤箱产品参与投标,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条规定。
质疑答复内容:该项质疑成立,本项目中标结果作废,将发布结果更正公告。
事实依据:经查询,建德市大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所投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序号77二层四盘智能电烤箱产品制造商为广州泓锋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电烤箱产品列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 》〔2018年 第26号〕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五)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部分目录,其制造商必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且该证书具有生产“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产品单元并在相应单元有生产该种产品的资格,通过对建德市大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问询及其提供的佐证材料证明(佐证材料包括广州泓锋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与广东省泓锋烘焙设备有限公司具有委托加工协议复印件、广东省泓锋烘焙设备有限公司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广州泓锋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不具有该证书,所以不具备生产制造电烤箱产品的资格,广州泓锋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与广东省泓锋烘焙设备有限公司具有委托加工生产协议,广州泓锋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委托广东省泓锋烘焙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相关的电热设备事宜,广东省泓锋烘焙设备有限公司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且该证书具有生产“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商用箱式电烤炉”的资格,但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号 第四条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根据国库司对相关类似问题答复:“只有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待遇。供应商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虽然商标是自己的,但不是自己生产,不应享受中小企业待遇,所以该项产品的制造商广州泓锋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不应享受中小企业待遇”,即中标单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号的相关规定,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本项目资格审查的一部分,建德市大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资格审查不通过,作无效标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2018年第26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号。
附件信息:
(建德市看守所厨房设备采购)质疑答复函 泉州力丰.pdf
2.9 M
建德市看守所厨房设备采购结果质疑函 - 泉州力丰.pdf
14.1 M
最新招投标信息
招投标攻略
热门标签
剑鱼标讯APP下载
APP下载地址二维码
扫码下载剑鱼标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