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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杨二村219-222、226-232号旧住房成套改造工程弱电管线搬迁配套工程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曹杨二村219-222、226-232号旧住房成套改造工程弱电管线搬迁配套工程(招标编号:QM-2023-Q06)
项目所在地区:上海市,市辖区,普陀区
一、招标条件
本曹杨二村219-222、226-
232号旧住房成套改造工程弱电管线搬迁配套工程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 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191.3489万元,招标人为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最高投标限价为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27元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曹杨二村219-222、226-
232号旧住房成套改造工程弱电管线搬迁配套工程;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曹杨二村219-222、226-
232号旧住房成套改造工程弱电管线搬迁配套工程)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1、具有相应经营范围和专业服务能力;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 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标活动;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 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具备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3年09月15日 09时00分到2023年09月19日 16时00分
获取方式:1、报名审核时间:供应商须于2023年9月15日9:30时至2023年9 月19日16:00时,携带报名资料至武宁路501号602室进行报名审核(节假日除外),招标文件售价均为人民币500元/本(售后不退)。逾期未正确提交报名文 件或未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由此导致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2、报名时须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三证合一);(2)本单位最新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截屏图资料(查询时间不早于本公告发布之日,查询网址为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 网“http://www.ccgp.gov.cn/cr/list”);(3)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 以上资质证书。以上报名资料须提供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如有缺漏,代 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其报名。注:投标人须保证报名及获得招标文件需提交的资 料和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因投标人递交虚假材料或填写信 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投标人承担。3、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 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请于2023年9月20日上午10时00分前以盖公章的疑问函 形式递交给招标代理方,招标代理方将主动或依据投标方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 改招标文件,并以补充文件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方。4、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所 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本次招标的各项活动,如有缺席,按自动放弃处理。5、本项目合同为单价合同,结算价不得超过合同价,如有未完成工程量,相应 扣除。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10月09日 09时00分
递交方式:武宁路501号602室会议室纸质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3年10月09日 09时00分
开标地点:武宁路501号602室会议室
七、其他
曹杨二村219-222、226-232号旧住房成套改造工程弱电管线搬迁配套工程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九、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767西部大厦10层
联 系 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乾茂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武宁路501号602室
联 系 人: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子邮件: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163.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项目编号:QM-2023-Q06
曹杨二村219-222、226-
232号旧住房成套改造工程弱电管线搬迁配套
工程
招标文件
招标人: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上海乾茂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2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 第三章评标办法............................................................................................................26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0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36 第六章图纸..................................................................................................................44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46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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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 曹 杨 二 村 219-222、226-
232号旧住房成套改造工程弱电管线搬迁配套工程已批准,招标人为上海西部企业(集
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
本 项 目 为 曹 杨 二 村 219-222、226-
232号旧住房成套改造工程弱电管线搬迁配套工程。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相应经营范围和专业服务能力;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
一合同项下的招标活动;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
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
为记录名单;
5、具备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3年9月15日9时30分到2023年9月19日16时00分
获取方式:现场购买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9月9日9时00分
递交方式:武宁路501号602室会议室纸质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3年10月9日9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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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地点:武宁路501号602室会议室
七.其他
1、报名审核时间:
供应商须于2023年9月15日9:30时至2023年9月19日16:00时,携带报名资料至武宁 路501号602室进行报名审核(节假日除外),招标文件售价均为人民币500元/本(售 后不退)。逾期未正确提交报名文件或未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由此导致的风险由
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报名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2)本单位最新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截屏图资料(查询时间不早于本公告发布之日,查询网址为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 cgp.gov.cn/cr/list”);
(3)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证书。以上报名资料须提供原件及加盖 公章的复印件。如有缺漏,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其报名。
注:投标人须保证报名及获得招标文件需提交的资料和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
有效、一致,如因投标人递交虚假材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
失由投标人承担。
3、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请于2023年9月20日上午10时00 分前以盖公章的疑问函形式递交给招标代理方,招标代理方将主动或依据投标方要求
澄清的问题而修改招标文件,并以补充文件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方。
4、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本次招标的各项活动,如有缺 席,按自动放弃处理。
5、本项目合同为单价合同,结算价不得超过合同价,如有未完成工程量,相应扣 除。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上海市普陀区住宅修缮工程管理事务中心。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767西部大厦10层 3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乾茂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武宁路501号602室会议室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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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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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招标人招标人: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1.1.3招标代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上海乾茂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武宁路501号602室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1.1.4项目名称曹杨二村219-222、226- 232号旧住房成套改造工程弱电管线搬迁配套工程
1.1.5建设地点曹杨二村219-222、226-232号
1.1.6建设规模曹杨二村219-222、226- 232号旧住房成套改造工程弱电管线搬迁配套工程
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 90 日历天,具体开始时间以实施单位或总包开工令为准
1.3.3质量要求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1.4.1(1)投标 人应 具备 本标 段施 工的 条件资质条件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其以上
1.4.1(2)项目负责人资 格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 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1.4.1(3)业绩要求投标人提交业绩查询表(如需)
1.4.1(6)其他要求其他: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 责人的社保由本单位缴纳,社保在单位分支机构(非 独立法人)缴纳的视同本单位缴纳(如需)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 标不接受 接受
1.9是否组织踏勘现场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
3.1.1 (8)投标人基本资料所 附支持性材料无需提供 需要提供(编制在附册中),包括内容: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中项目负责人任职业绩所附 支持性材料: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 明材料的复印件。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中主要业绩所附支持 性材料:投标人按实际情况自行提供相关材料的复印 件。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中近年完成的类似 项目所附支持性材料: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中正在施工和 新承接的项目所附支持性材料: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 议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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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近年财务状况表”中所附支持性材料:经会计师 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 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 件。 “近年信誉情况”中所附支持性材料:有关材料复 印件。
3.1.3投标文件电子版内 容商务标,其中投标报价内容必须包含工程量清单报价文件。投标人应对电子版投标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的一致性负责。 技术标 附册 以上内容为正本盖章扫描件
3.2.1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为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27元。
3.3.1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天
3.5.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 / 万元; 投标保证金提交:按照《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 委员为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 治理打击违法行为通的知》沪建管<2019> 385号文中规定招标文件应当规定接受投标保证金的 形式仅为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或其上级银行出 具的银行保函,保函的期限不得低于投标有效期。
3.7.1技术标页数不应超过 50 页(仅指正文部分,不包括封面、目录、图纸、附页、封底)
3.7.4盖章和签字要求盖章页:“投标文件格式”中标明签字和盖章的章页。盖章和签字要求: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注册建造师签字。
3.7.5投标文件份数电子投标文件1份 电子投标文件纸质打印稿: 1、商务标: 2 份; 2、技术标: 5 份; 3、附册: 1 份。 注:投标人中标后须另行提供纸质投标文件 2 份。
3.7.6投标文件装订要求商务标、技术标和附册单独成册,装订均应牢固、不 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不得采用硬封面 装订。
4.1.1投标文件包装要求电子投标文件及纸质打印稿(商务标、技术标和附册):不分开包装 所有包装均为密封包装,封口处均需加盖投标人单位 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章(或签字)。
4.1.2投标文件封套标记招标人: (招标项目名称)施工招标 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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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 投标人: 投标人地址:
4.2.1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见招标公告
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即开标地点)开标地点:武宁路501号602室
5.1.1投标人代表出席开 标会需提交的材料现场开标须知 法定代表人出席需携带: 1、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出席需携带: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拟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 4、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投标人员(项目负责人)查 询结果页面(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 https://zjw.sh.gov.cn查询、打印),查询时间为开标前3 天。 另需携带的材料: 1、签署的《无行贿犯罪暨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原 件; 否则,视为投标单位自动放弃本次投标,不接受其投 标文件。
5.1.2 开标前密封情况检 查(仅适用于现场开 标)投标文件是否密封,封口处是否加盖了投标人单位公 章和法定代表人章或委托代理人章(或签字)
5.2投标文件开标顺序现场开标: 先到先开 后到先开
6.1.1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法由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 技术专家 3 人,经济专家 2 人。
6.3投标人评标现场答 辩不采用 采用: 参加人员:□拟派建造师(需携带建造师注册证书原 件) □公司及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不超 过人) 时间及地点: (注明或另行通知)
6.4评标结果公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 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上予以公示,公 示期不少于3个日历天。
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 会确定中标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 1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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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否决性条款以下条款作为否决投标评审的依据: (一) 投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签章 1.1投标承诺书; 1.2投标函; 1.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汇总表;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本项目无)。本项指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 任。 (三)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本 段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满足3.1- 3.6要求的或投标人在本段存有3.7-3.23情形之一的。3.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 证一致,且有效; 3.2资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 3.3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 求; 3.4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投标文件与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的项目负责人一致(离职、重病、死亡的除外);3.5企业、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的 要求。 3.6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3.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3.8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单位负责人;3.9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3.10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承担 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业务的单位; 3.11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设计 单位、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3.12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 咨询机构、监理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相互控股或参股 关系; 3.13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3.14被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或者吊销资质 证书; 3.15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丧失 履约能力的情形; 3.16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施工质量问题(以行政主管 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 文书为准); 3.17最近两年内,在招投标过程中因串通投标、弄虚 作假等违法行为受到相应处理的。

9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3.18被市场监管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19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 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 3.20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 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3.21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 门向社会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内; 3.2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投标人。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 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 标限价的。 5.1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六)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6. 1-6.5作出响应或本段技术投标文件中存在6.6-6.12情况之一的。 6.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本项目无);6.2.改变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设备)暂估单价、暂 列金额或者工程量(招标文件允许工程量改变的除外); 6.3.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规费、增值税未按照招标文 件规定费率、费用计取; 6.4.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 6.5.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6.6.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七)投标人在本标段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 违法行为的
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况者,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 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 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 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 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 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也可以重新招标。

10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其他注意事项/
12.1解释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 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 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 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 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 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 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如因招标文件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引起的投标错误,不作否决标处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 的,应当按照本招标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条款、目的 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招标文件 正文中涉及相同内容的规定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本表 为准;招标文件中列举的否决性条款,但未在本表中 列明的,不得作为评标的标准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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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正文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
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标段招标项目负责人:指具有所在招标代理机构注册的相关专业职业资格或岗位
证书,受招标代理机构授权,主持本标段招标代理工作的代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立项文件及文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本标段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本标段的项目相关单位: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标段的实施单位是指为本标段提供项目管理咨询服务的单位。(如有)
本标段的监理单位是指为本标段提供施工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和提供工程全过程造
价咨询服务的财务监理人。(如已确定)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条件: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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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造师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如有)。
(4)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如有)。
(5)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如有)。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如有)。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外,还应遵 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格式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 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与职责分工;联合体各方应依据共同投标协议所规定的分工
,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的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承担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业务的单 位;
(6)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 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存在管理关 系、相互控股或参股关系;
(8)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9)被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0)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1)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施工质量问题(以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 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2)最近两年内,在招投标过程中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受到相应处理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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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被市场监管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14)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16)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且在公布的期 限内;
(17)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重新 招标的投标人。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知识产权和保密
1.6.1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 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 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6.2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 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 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由投标人自行踏勘,踏勘地点:。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
1.10投标预备会
1.10.1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 前,台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在发布补充招标文件之前收集整理,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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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进行澄清,澄清将作为补充招标文件。如果补充招标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即开标时 间)不足15天,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11.分包
1.11.1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专业工程暂估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中标后,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法确定专业分包人。
1.11.2中标人自行施工范围内不得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见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中标后,投标人对该类工作应自行完成施工,不得分包。
1.11.3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对本章第1.11.2项所指的工作以外的且属于中标人自行 施工范围内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拟分包计划表”的格式及要求,明确载明拟分包内容和拟选分包人名称、资质、业绩等 内容。
1.12 偏离
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应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人在响应
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在投标函附录中作出其他更有利于招标人
的承诺。
1.13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和“技术标准和要求”等 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中标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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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图纸(含总平面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2.1.2根据本章第1.10款和第2.3款发出的所有补充招标文件,均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
2.2招标文件的解释
2.2.1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文
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有特别规定外,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
,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补充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2.2.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
2.2.3按本章第2.2.1项、第2.2.2项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发出补充招标文件。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 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应主动获取补充招标文件。否则,投标人将被视为已理解并接受招标文 件及补充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商务标
(1)投标承诺书;
投标函;
投标函附录A: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
投标函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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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代表人证明;
法定代表人证明及相应的身份证明;如系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应另附有法定 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共同投标协议(如有);
(4)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或其上级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的彩色扫描件(原件在 开标前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
(5)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扫描件(需加盖企业公章);(6)开标截止之日前3天内的拟派建造师查询结果页面(需加盖企业公章);(7)无行贿犯罪暨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无疑问确认函(如有);
(10)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可另装订在附册中);
(11)投标人基本资料(可另装订在附册中);
(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材料或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1.2 技术标(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施工组织设计;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投标文件技术标的其他材料和投标人认为需要补 充的其他内容。
3.1.3投标文件电子版:投标文件电子版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4附册(企业资质证明等业绩材料)
(1)资质、资格审查资料;
(2)业绩、获奖等材料;
(3)持证人员岗位证书;
(4)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5)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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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 件不包括本章第3.1.1 (3)目所指的共同投标协议。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设定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严格控制在该 最高投标限价以内,不得超出。
3.2.2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并应按照本招标文件相关要求进 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 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相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 标文件。
3.3.2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 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 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自原 投标有效期届满时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要求及注意事项
投标人为了在竞争中获胜,而采取的给招标人的优惠条件,应在投标标书中注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没有列入投标文件,而在澄清、说明和补正时作的补充说明,评标 时将不予以考虑。
3.5 投标保证金
3.5.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提交形式提交 投标保证金。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提交。以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或其上级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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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5.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按本章第5.1.1项规定将被 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投标。
3.5.3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安排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 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事宜。
3.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
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3.6 投标人基本资料
3.6.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企业 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6.2项目管理机构应填写“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及“项目负责人简历表”和“主要项 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1)“项目负责人简历表”应附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住宅 修缮管理(技术)人员证书(如有)、身份证、职称证;类似项目限于以项目经理身份参与 的项目,类似项目定义和项目负责人近年负责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需提供项目负责人任职业绩所附支持性材料的,应按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附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中的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拟任项目副经理(如有)、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 关键岗位人员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应附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住宅修缮管理(技术)人员证书(如有)、身份证、职称证,安全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需提供主要业绩所附支持性材料的,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规定内容另附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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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按实填写。类似项目定义同本章第3.6.2(1),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 明序号。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需提供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所附支持性材料的,应按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规定内容另附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3.6.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按实填写。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 标明序号。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需提供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所附支持性材料的,应按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内容另附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3.6.5“近年财务状况表”的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需提供“近年财务状况表”中所附支持性材料的,应按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规定内容另附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3.6.6
“近年信誉情况”包括企业管理体系认证,企业信用情况,荣誉情况,履约情况,有无行贿 犯罪记录,有未出现骗取中标或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不良记录,是否正受到被责令 停产、停业、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是否正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 状态,以及诉讼及仲裁等内容。“近年信誉情况”的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需提供“近年信誉情况”所附支持性材料的,应按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规定内容另附有关材料的复印件。
3.6.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第3.5.3项至第3.5.6项规定的 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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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技术标应针对本项目的关键技术、工艺、重点和难点进行 编制,如果未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工法的,应避免把标准、规范、规程和工法的具体 内容载入技术标,且技术标中不得提供与本工程无关内容,如采用四新技术的应单独列 表说明。
3.7.3技术标文字部分统一采用宋体小四号,字符间距为标准间距,行距为1.5倍行距,纸张规格为A4(除个别资料如平面布置图可采用A3纸),页数不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规定的页数(不包括封面、图纸、封底)
3.7.4投标文件纸质打印稿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文本内容(不包括封面、目录、封 底及图纸)宜双面打印,需盖章和签字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 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签字和盖章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
投标文件纸质打印稿的商务标、技术标和附册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 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6投标文件应严格满足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凡本招标文件各处涉及投标 标书编制、装订及包装等要求与该附件要求不一致的,均以该要求为准。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包装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标记应清晰,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提交
4.2.1 投标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 提交投标文件地点(即开标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招标人将不受理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如果投标文件未按投标人须知规 定进行封套标记的,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被误投或提前拆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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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提交至指定地点。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 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 知招标人,投标文件将以最终提交的投标文件为准。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4项的要求签 字和盖章。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和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提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准备
现场开标
5.1.1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需提交的材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按该规定提交 材料的或提交材料不完整的投标人,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投标。
5.1.2开标前,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代表对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和完 整性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检查。
5.1.3开标时,招标人应在“开标情况表”中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和密封情况,投 标人代表应当场签字确认。
5.1.4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3)投标人代表未按投标人须知规定的要求出示相关资料的;
5.2 开标程序
现场开标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开标地点公开开标,各投标人代表必须准时参加。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 构)主持,按下列主要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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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持人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宣布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查验结果;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宣布投标文件的开标顺序;(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唱标并记录在案;
(7)开标结束。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本次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其中经济专家 2 人,技术专家 3 人。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对投标公正评审产生影响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 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 文件进行评审。
6.3.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需进行投标人评标现场答辩的,投标人应根据规定的要求,安排
相关人员准时参加评标现场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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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后的价格经 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1)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 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6.3.4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 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 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 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6.3.5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在评标委员会中产生,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 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意见表、评分表、评分汇总表及评标委员 会形成的书面评标报告上签字。
6.4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公示中标候选 人,公示期不少于3个日历天。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1.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 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见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
7.1.2定标后的公示期间,如发现中标人的中标项目负责人存在担任其他在建建设 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情形,其中标资格将被取消。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 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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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中标通知书
7.2.1在本章第3.3.1项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 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2.2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 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 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7.3 履约保证金
7.3.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最高不超过中标价的5%)、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保 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提交并符合 上述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 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 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 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 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除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和罚款;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还应 当赔偿损失。
7.4.3 本标段合同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8.1.1有下列情况者,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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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 于3个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8.1.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 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 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 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 或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 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 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 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 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 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 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 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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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监督
本标段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
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具体监督机构名称及
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6异议
9.6.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 署名形式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予以记录在“招投 标办事流程表”中。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答复的,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 书面答复内容涉及及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按照有关澄清或者修改的规定,调整投
标截止时间。
9.6.2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是指对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
封检查和开封、宣读内容、开标记录等存在异议,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成立的,招
标人应当当场答复,并制作记录;答复形式可包括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异议和答复应 记载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书面报告”中。招标人不当场答复的,不能开展评标 活动。
9.6.3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包括评标结果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
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书面署名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 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以书面署名 形式报告招投标监管部门,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有关问题予以纠正。
9.7投诉
9.7.1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计价规范要求编制的,应在 招标控制价公布后的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按相关部门批 准的价格作为控制价的情况除外)。投诉期间,招标活动暂停。
9.7.2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 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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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3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本章第9.6.1项、第9.6.2项、第9.6.3项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前项规定的期限内。
10.中标通知书发放
10.1招标人应在评标完成、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之后5日内发放中标通知书;
10.2.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 出书面答复,并于异议处置完成10日后15日内发放中标通知书;
10.3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招标人应在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告知投诉处理完成后5日内发放中标通知书。
11.其他注意事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相关文件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2.4《电子招投标办法》
12.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局30号令)
12.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7部委12号令)
12.7《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沪建交〔2006〕44 5号)
12.8《关于精简建设工程投标文件的有关通知》(沪建建管〔2005〕第092号)和《关于进 一步精简建设工程投标文件的通知》(沪建市管〔2011〕72号)
12.9《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2010〕28号)12.10《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市管〔2 01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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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管规范修〔201 2〕33号)
12.12《关于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开标时投标人代表管理的通知》(沪建市 管〔2011〕102号)
12.13《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一)》(沪建 市管〔2012〕28号)
12.14《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二)》(沪建 市管〔2012〕113号)
12.15《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三)》12.16《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 期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建市管〔2012〕33号)和《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 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见》(沪建交〔2011〕1032号)
12.17《关于加强本市住宅修缮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管修〔2013〕337号)12.18《关于下发<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评标专家抽取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住修缮〔2 013〕5号)
12.19《关于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招标投标异议及投诉处置的通知》(沪住修缮〔2013〕6 号)
12.20《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住宅修缮招投标管理的通知》(沪住修缮〔2013〕14号)12.21《关于规范住宅修缮工程招投标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沪住修缮〔2013〕17号)12.22关于下发《2014年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招投标工作要求》的通知(沪住修缮〔201 4〕4号)
12.2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修缮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沪住修缮〔2014〕17号) 12.24《关于开展本市住宅修缮工程电子化招标工作的通知》(沪住修缮〔2015〕6号) 12.25《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修缮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沪住修缮〔2015〕9号) 12.26《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住宅修缮工程施工招投标相关评审要求的通知》(沪住修 缮〔2015〕20号)
12.27《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修缮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通知》(沪住修缮〔2016〕2号) 12.28《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修缮工程招投标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住修缮〔2016〕8 号)
29
12.29《关于进一步细化本市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经理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住修缮〔201 6〕13号)
12.30《关于本市住宅修缮工程招投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通知》(沪住修缮〔2016〕1 8号)
12.31《关于调整住宅修缮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沪住修缮〔2018〕16 号)
12.32《关于实行投标人代表签署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的通知》(沪建招〔2019〕6号)12.33《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为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 管治理打击违法行为通的知》(沪建建管<2019> 385号)
12.34《关于修订印发《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沪住修缮〔2 020〕23号)
30
第三章评标办法 一、评分程序
本市住宅修缮工程招投标采取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其评审程序为初步评审、详细
评审、评标结果。
二、评标委员会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 5 人组成,其中经济专家 2 名,技术专家 3 名。
三、初步评审
3.1否决投标评审
评标办法应集中单列以下条款作为否决投标评审的依据:
(一)投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签章(投标企业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的:
1.1投标承诺书;
1.2投标函;
1.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汇总表;
1.4共同投标协议(如有)。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如有)
本项指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
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三)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本段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满3.1-3.6要求的或投标人在本段存有3.7-3.23情形之一的。
3.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且有效;
3.2资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
3.3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
3.4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投标文件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项目负责人一致(离职、重病、死亡的除外);
3.5企业、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3.6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3.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3.8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单位负责人;
31
3.9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3.10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承担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业务的单 位;
3.11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 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3.12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存在管理 关系、相互控股或参股关系;
3.13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3.14被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3.15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16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施工质量问题(以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 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3.17最近两年内,在招投标过程中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受到相应处理 的。
3.18被市场监管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3.19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20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3.21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 内;
3.2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重新招 标的投标人。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5.1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六)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6.1-6.5作出响应或本段技术投标文件中存在6.6-6.12情况之一的。
6.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32
6.2.改变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设备)暂估单价、暂列金额或者工程量(招标文件允 许工程量改变的除外);
6.3.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
6.4.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6.5.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七)投标人在本标段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四、详细评审
4.1技术标评审
(一)技术标评审方式(打分制)
1、技术专家按照技术标评审内容进行打分。
2、技术标合格分值(含本数)为75分(60分≤合格分值≤75分)。
3、将每位技术专家打分转换成等级(合格、不合格),超过半数评标专家判定不合格 的,即为不合格,不再进行后续评审。技术专家认定技术标不合格的,均应书面详述理
由。
(二) 技术标评审表
序号评分内容分值
1工程特点、难点、重点等项目特点、难点及重点的分析;施工技术措施及质 量保证措施10-20分
2施工组织 设计工期计划和保证措施2.5-5分40-80分
针对工程特点的、切合实际的施工方案:平面布置(含平面图),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10-20分
确保质量目标的技术体系和保证措施4-8分
劳动力及机械配备计划2.5-5分
确保安全、文明、环保施工的技术体系和保证措施5-10分
居民区内消防安全防范措施7.5-15分
重大危险源识别管理分析1-2分

33
序号评分内容分值
现场沟通协调机制7.5-15分
3扣分条款投标书中提供与本工程无关内容或不能满足精简投 标文件要求的,扣1分。-1-0分-4-0分
投标人或项目经理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时间为网 上公布的最近12个月)每次扣1分,最多扣3分。-3-0分

4.2商务标评审
4.2.1修正:对商务标中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进行修正,修正办法如下:(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 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2.2确定各投标人的评分价:
投标人的评分价=经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总价-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
4.2.3商务标得分:
商务标得分:投标人的评分价由低至高依次排序,以最低报价作为基准价,得满分5 0分。每高于基准价1%的扣1分(中间按线性插入法计算),扣完为止
五、评标结果
在通过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中,投标人的评分价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 低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此类推。
34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35
弱电通信线路搬迁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为建设需要委托乙方进行工程施工。为明确双方责任,相互配 合,确保本工程按期完成,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 上海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本合同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以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 旧住房成套改造工程弱电项目 二、工程地址:
三、工程内容:拆除并敷设光、电缆及运营商系统调试等
四、合同价款:本合同为单价合同。
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其中不含税价【 】元,税率【9】%,税额【 】元)。
五、承包方式:大包方式:包工、包材料。
六、工程付款方式:项目开工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0%,根据现场工程进 度支付至合同价款的60%,工程审价结束且财政资金到位后支付至合同价 款的97%,剩余3%待工程保修期满一年后支付。
七、工程期限
计划开工日期:按甲方通知和现场实际情况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按现场实际情况为准。
八、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1 组织设计交底工作,向乙方提供工程图纸及有关资料。
1.2 甲方负责配合乙方实施架工线搬迁过程中的协调配合工作。
1.3 甲方指定的项目代表为 ,联系电话: 。
2、乙方责任:
2.1
根据国家技术验收规范和设计图纸规定,保质保量完成本合同项目。
36
2.2
乙方负责乙方所属线缆架空线路的勘察设计、敷设、熔接、调试和原线缆 的拆除,材料由乙方提供。
2.3 按照国家规定和甲方需要,经双方协商提供各项技术资料。
2.4 乙方须开具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5 乙方指定的项目代表为 ,联系电话: 。
九、在合同的履行中,乙方应严格贯彻国家和市颁发的有关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治安防火、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杜绝事故发生,承担由自身原因引起的事故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同时 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十、工程验收:
工程竣工后,乙方提前3天通知甲方,由甲方会同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办理交接手续。
十一、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由于乙方责任造成延期、停工等,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由于甲方责任造成延期、停工等,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十二、其他条件:
1、工程质量按规范有关标准执行。
2、如工程不合格而必须修改,费用由乙方负责。
十三、争议解决:
1、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可以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2、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 列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其他
1、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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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附页:/
甲方: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38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另附)
39
商务标编制要求
1.1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
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的通知(沪建管〔2014〕872号)》、住宅修缮工程相关文件及其规定、
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
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
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本工程量清单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
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
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本条第1.1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
、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5本条与下述第2条和第3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
分。商务标的编制注意事项
4.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综合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4.2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综合单价或金额,应包括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
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4.3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综合单价或价格的子目按否决标处理。
4.4如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不符,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4.5
投标人视现场情况以及质量、工期要求,可自行将所需费用计入施工措施费表中的“其 他措施费”一栏中。措施费为包干价,一旦中标,不作调整。
4.6
商务标书按上述要求编制,如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一律写入“投标文件综合说明”。4.7 对材料(设备)暂估单价项目,相应报价不得改变所包含的暂估单价。
40
4.8暂列金额与专业工程暂估价,投标时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金额填报,不得擅自改动。
4.9总承包服务费:在本项目中指投标人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某项
专业分包工程和招标人自行采购供应的部分设备、材料所提供相关服务和施工现场管
理等所需的费用,一经中标,不能再向分包单位另行收取费用。投标时应根据相应指定
金额折算成绝对数金额计入总承包服务费金额中,如未填报,则视为全部让利。中标后
根据结算金额,按投标时的总承包服务费费率按实结算(如汇总表中的总承包服务费费
率和折算的总承包服务费金额不符的,评标时、结算时均按最不利原则计算)。总承包服
务费用中所包含的服务及管理如下,且不限于此:
(1)提供必要的施工用水、用电;
(2)提供现有的垂直运输机械;
(3)提供必要的办公、住宿及材料仓库用房;
(4)提供脚手架;
(5)施工总进度的协调、安排;
(6)专业分包的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与协调;(7)各专业分包与其他专业施工关系的协调等。
41
第六章图纸
42
第六章图纸图纸(另附)
附件A:施工现场现状平面图
说明:该图由招标人准备,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提供给投标人。图中应当标示

章第一节第1.2.1项规定的内容,并作必要的文字说明。
43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44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一节一般要求
工程说明
1.1 工程概况
1.1.1 本工程基本情况如下:
上水

1.1.2 主要修缮科目表(招标人视修缮具体情况必填):
序号修缮科目备注
1弱电管线搬迁配套

1.2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2.1
本工程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现场临时水源接口位置、临时电源接口位置、临时
排污口位置、建筑红线位置、道路交通和出入口、以及现场和周围环境等情况见现
场现状平面图。
1.2.2 现场临时供水管径 / 。
现场临时排污管径 / 。
现场临时雨水管径 / 。
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可用于本工程的变压器总输出功率) / 。
1.2.3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

1.2.4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 围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1.3 地质及水文资料
1.3.1 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
45
1.4 资料和信息的使用
1.4.1
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
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
、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
2.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
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
/
2.1.2 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
(1)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专业工程暂估 价表”。
(2)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材料和 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
(3)上述暂估价项目与本节第2.1.1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
2.1.3 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
(1)
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方式实施的项目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暂列金额明细表”和“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子目、数量和相应规定填报的金额。
(2)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均只是可能发生的子目。承包 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即便
发生,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子
目。
(3)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 和
46
(或)延长工期的理由。
(4) 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
/
2.2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2.1
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
范围。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
/
2.2.2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
2.3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
商之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
2.4 承包人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
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其详细要求如下: / 工期要求
3.1合同工期
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和《上海市
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
书中载明。
3.2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
3.2.1承包人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 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约定的工程师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
准。
3.2.2如果承包人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承包人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
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
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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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承包人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上述2.1.2项规定的暂估价项目和 上述2.1.3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质量要求
4.1质量标准
4.1.1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本市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 的要求一
次性验收合格。
4.2特殊质量要求
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
/ 适用规范和标准
5.1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5.1.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本市规范、标准和规程、及 各类专业标准图集,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工程师予以澄清,除工程师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 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5.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及 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 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 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5.2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5.2.1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
5.2.2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安全文明施工
6.1安全防护
6.1.1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 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 其安全施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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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 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 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 说明的图板;
(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 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
(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 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
(4)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 生产用品;
(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24小时36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 各种可能的事故;
(8)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
(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
(11)其他: / 。
6.1.3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全措 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6.1.4
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 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 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 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经理 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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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 场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 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 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1.6
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现场邻近 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
6.1.7
承包人应在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 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 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的指示,经 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
6.1.8
承包人应对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直和水平运输 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 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 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
6.1.9
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定;如果工程师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格的产 品进行更换或纠正当之处;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 格依照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
6.1.10
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 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
6.1.11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 施工安全的需要和(或)工程师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 50
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工程师,以防止引起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影响 正常施工进度的沉降、变形或其他损害。
6.1.12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 已获得工程师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 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 包人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6.1.13
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安全事 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工程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救专 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6.1.14
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知工 程师。经工程师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制 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 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 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 体中使用爆破方法。
6.1.15当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 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时,在实施这些工程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之前,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 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
6.1.16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施工 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人 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本 市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本市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1.17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 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 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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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8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2临时消防
6.2.1
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全 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部门的 要求。
6.2.2
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 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 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 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工程师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 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2.3
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本知 识和进行消防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
6.2.4
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现场储有 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要进行有明火施工的工序时,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
6.2.5 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3 临时供电
6.3.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
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 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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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 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3.2
承包人应为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临时电力供应 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 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3.3
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均应当具 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 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 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 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
6.3.4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 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 于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
6.3.5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 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6.3.6 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4 劳动保护
6.4.1
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关于 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 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 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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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 全。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 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
6.4.3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 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 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 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
6.4.4
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工人 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业 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 害。
6.4.5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 人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
6.4.6 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5 脚手架
6.5.1
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 查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6.5.2
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经 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工程师核查后方可实施。
6.5.3
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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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 切费用。
6.5.4
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脚手架 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全巡查,并及时 消除安全隐患。
6.5.5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或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 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工程师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发包 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工程师 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
6.5.6 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
/
6.6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6.1
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体系规范》(GB/T
28000)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工程师审批。
6.6.2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等的 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 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
(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
(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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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9)其他:。
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 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 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 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 育。
6.6.3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报送工程师。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安全措 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
6.7文明施工
6.7.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 明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6.7.2 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1)承包人的现场必须干净整治、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2)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
(3)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 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
(4)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节 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
(5)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在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等文明施工 警示牌;
(6)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或堵塞施工、消防通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7)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 内装箱放置;
(8)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 随意架设,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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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活 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
6.7.4
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 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 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 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
6.7.5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施工设 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
6.7.6
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有磁 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在 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 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
6.7.7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 圾箱;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 垃圾消纳场。
6.7.8
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运输 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 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 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 通。
6.7.9
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 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 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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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 施工前不少于28天报工程师审批。
6.7.10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8 环境保护
6.8.1
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 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履行其环 境与生态保护职责。
6.8.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 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同约 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6.8.3
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 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
6.8.4
承包人应当做好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砌、挡护结构及 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 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 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 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现场的冲刷。
6.8.5
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何 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 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 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 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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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6
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定
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
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等。
6.8.7
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标准 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
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6.8.8
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得让有 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 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
有关规定的要求。
6.8.9 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9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6.9.1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
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
(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
(5)节能减排措施;
(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
(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
(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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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
(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
(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13)其他: / 。
6.9.2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报送工程师。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环保措 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治安保卫
7.1承包人应为现场提供24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 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
7.2
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 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和不 定时的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7.3
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现场出入制度并报工程师审批;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 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工程师批准 的格式印制。
7.4
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工程师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门 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 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 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工程师 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
7.5承包人应为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围墙 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 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 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
60
7.6
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
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
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 (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7.7 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
/ 。
7.8 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
/ 。
7.9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8.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
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8.2
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提前7 天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3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 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
设施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8.3 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 /
8.4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如下
/ 样品和材料代换
9.1 样品
9.1.1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
9.1.2对于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 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 61
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
,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工程师和发包人的要求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工程师同意的格式填写并提交样品
报送单。工程师应及时签收样品。
9.1.3
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 本款第9.1.2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一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 同要求的3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工程师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
9.1.4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工程师的书面审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通过工程师转交的样品以及工程师的审批意见后7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 批复。工程师应在收到样品后21天内通知承包人对他相关样品所作出的决定或指示(同 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工程师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21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工程师,要求尽快批复。如果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后7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工程 师和发包人已经批准。
9.1.5
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工程师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
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9.1.6 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 材料代换
9.2.1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 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
陷。工程师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
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9.2.2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 前56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62
(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 详细资料;
(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 何影响;
(6)价格上的差异;
(7)工程师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示。如果在 28天内未向工程师发出书面指示,应视为工程师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 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
9.2.3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
9.2.4
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工程师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 在
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格差 值,并决定:
(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则 将高出部分的价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则 将节余部分的价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10.1 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
10.2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
/ 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11.1 进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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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 周的周进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工程师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 前提交,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9时前提交,月进度报表应随进度付款申请单 一并提交。
11.1.2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 工种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人 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 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
11.1.3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 工程)、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 的到货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3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 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 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 果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
11.1.4
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经工程师 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且应用 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
11.1.5
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工程师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包人授权 代表签名,并报工程师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
11.1.6如果工程师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 数据文件的形式提交给发包人和工程师。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工 程师的审批。
11.1.7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
/
11.2 进度例会
64
11.2.1工程师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等与本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出席 的每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工程师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或其中部分单位参加 的会议。承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11.2.2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工程 师准备的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24小时发给各参会方。
11.2.3工程师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工程师应 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24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 纪要应当如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 时间目标等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24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 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由工程师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 议的一方或者各方对与会议记录内容一致的会议纪要必须给予签字确认,否则工程师 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议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
11.2.4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
/ 试验和检验
12.1
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对用于永久 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
12.2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
工程师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
12.3 本工程需要由工程师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 下:
/
12.4
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工程师批准以 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
12.5
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 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工程师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
65
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 的权力和(或)许可。
12.6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 约定,工程师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说 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对 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 发包人,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2.7
承包人应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送 / 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2.8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的费用。依据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的检测费用不在此工程招标项目 清单中。计日工
13.1计日工,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 相应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 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由工程师通知 承包人实施。
13.2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计日工报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 式,报送工程师审批,工程师应当在收到之日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3.3
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工程师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式,每 天提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批,工程师应当在收到相关报表和凭证后 24小时内给予批复。
66
13.4
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小时)计量,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工日,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 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务人员仅应包括直 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
13.5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计日工时,其价格按照经 工程师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运到现价)中 的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在内的 一个固定百分比,规费和增值税另计。
13.6
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小时),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台班,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台 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计日工如果需要使用场外施 工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事后报工程师审批。
13.7 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
。计量与支付
14.1 付款申请单
14.1.1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准备一份已完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 申请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格式后7天内 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4.1.2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对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 量和计价,对当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各类款项进行梳理和汇总,按经工程师批准的格式、份数和内容准备并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连同已完工程 量报表、有关计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 所有支持性文件同时报送工程师审批。
14.1.3采用单价合同形式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结算工程量和最近一次进度 付款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签约合同 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就是相应的竣工结算工程量,但是,变更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计 价。
14.1.4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67签约合同价;
(2)应当扣减的项目;
1)所有暂列金额;
2)所有暂估价;
3)应扣减的变更金额;
4)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
5)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6)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
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项目;
1)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
2)实际发生的暂估价;
3)应增加的变更金额;
4)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
5)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6)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4)规费和税金差额部分。
14.1.5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1)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应当扣除的金额:
1)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3)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4)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金额:
1)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
2)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值;3)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4)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68
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 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
14.1.6
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并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
14.2其他约定
其他约定内容: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15.1竣工验收前的清理
15.1.1在向工程师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 作,包括但不限于:
(1)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
(2)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
(3)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
(4)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5)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
(6)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它们开启的顺畅;
(7)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
(8)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9)所有钥匙(如果有)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时可以交给工程师。
15.1.2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5.2.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后,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内
容并符合合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工程师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发包人组织进
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一般作
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
69
15.2.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 要材料、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自检
质量情况等的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工程师的
审批。
15.2.3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附下列内容:
(1)承包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即除工程师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 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按工程师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 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工程师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
(5)工程师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件(如果有);
(7)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提交的不再提交);
(8)其他:。
15.3 竣工清场
15.3.1工程师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在56天内按以下要求对现场进 行清理:
(1)从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等;
(2)从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工程师批准的护 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
(3)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 的除外);
(4)工程师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应急预案要求(招标人视修缮具体情况必填)
承包人在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应考虑以下紧急或特殊情况下的处
理措施、预案及抗风险的措施:
(1)、季节性施工
70
(2)、突发治安事件
(3)、
(4)、
(5)、……
17. 其他要求
71
第二节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
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如下:。
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 方便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 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 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2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如下:
序号材料和工程设备 名称技术指标允许偏离范围备注
1
2
……

1.3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砼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特殊技术要求
2.1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通过市级验收。
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3.1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如下:。
4.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72
第三节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本工程主要采用的技术规范(规程):
1、本工程有关设计单位编制的施工图中的设计总说明
2、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房屋修缮工程技术规程》 DG/TJ08—207—2008
3、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多层住宅平屋面改坡屋面工程技术规程》
DG/TJ08—023—2006
4、建筑施工竹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252—2011
5、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6、建筑外立面附加设施安置安全技术规程 DG/TJ08—2003—2006
7、建筑外墙清洗维护技术规程 JGJ168—2009
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
9、外墙涂料工程应用技术规程 DG/TJ08—504—2000
1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
1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02
13、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2001
14、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8-2002
15、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7-2002
16、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9-2002
17、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
18、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02
19、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2002
2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2007
2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22、其他相关规范、标准、图集
……
除上述已列明外的国家、上海市颁布的现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施工验收
规范、规程、条例、规定等。
附件A:施工现场现状平面图
73
说明:该图由招标人准备,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提供给投标人。图中应当标示 本
章第一节第1.2.1项规定的内容,并作必要的文字说明。
74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75
项目施工
投标文件
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76
目录
一、商务标(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标承诺书(原件);
投标函(原件);
投标函附录A: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原件);投标函附录B(原件);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粘贴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共同投标协议(原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无需提供)(四)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或其上级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的彩色扫描件(原件在开 标前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
(五)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扫描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六)开标截止日前三天内的拟派建造师的查询结果页面(需加盖企业公章);
(七)无行贿犯罪暨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
(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九)无疑问确认函(如有);
(十)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可另装订在附册中);
(十一)投标人基本资料(可另装订在附册中);
(十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材料或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二、技术标(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施工组织设计;
(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材料或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77
三、附册(企业资质证明等业绩材料)(如有)
(一)资质、资格审查资料;
(二)业绩、获奖等材料;
(三)持证人员岗位证书;
(四)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78
一、商务标
(一)投标承诺书、投标函及其附录A、附录B
投标承诺书(2013版)
(本承诺书装订于投标文件首页)
本公司承诺: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参加项目的投标。一、不提供有违真实的材料。
二、与招标人不存在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厉害关系;与其他投标人不存在单位负责人 为同一人或者控股、管理关系。
三、不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 益。
四、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
五、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六、不进行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投诉。
七、不在投标中哄抬价格或恶意压价。
八、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要求的注册建造师承担项目数量。
九、遵守国家和本市安全、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质量员、安全员 的数量和人选的相关规定。
十、加强对分包和劳务分包管理,对所分包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承担责任,不 拖欠农民工工资,按时将分包合同报行政部门备案。
十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合理的施工工期。
十二、保证建筑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不使用未经检测或者检测质量不合 格的建筑材料。
十三、本公司若违反本投标承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四、其他承诺:。
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拟任项目负责人:
79
拟任项目负责人手机:
年月日
80
投标函
致:(招标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本投标函附录A所载 明的投标总价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 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年月
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的施工,投标函附录A载明的工期内竣 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投标函附录A载明的质量标准。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 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 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随本投标函提交的投标函附录A、附录B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 约束力。
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大写):元(元)。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A、附 录B,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81
投标函附录A: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 建设工程名称:
单位工程名称报价(万元)
总计分部分项 工程量报 价措施费 报价其他项 目报价规费 项目 报价增值税 项目报 价
合计
备注: ① 总报价人民币大写:元。 ② 暂列金额:万元,专业工程暂估价:万元。 ③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万元,社会保险费:万元。④ 自报施工工期日历天,自报质量。 质量、工期奖罚条款:。 ⑤拟派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缴纳社保情况:。 ⑥项目负责人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码:⑦其他说明:。 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82
投标函附录B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序号条款内容合同条款 号约定内容备注
1项目负责人姓名:
2工期日历天
3缺陷责任期
4承包人履约保证金金 额
5分包见拟分包计划 表
6逾期竣工违约金元/天
7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 限额
8质量标准及违约赔偿 承诺
9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10预付款额度
11预付款保函金额
12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 比
质量保证金额度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作出其 他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
83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证明
投标人: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
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投标人:
年月日
8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提交、撤 回、修改(项目名称)
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85
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86
(三)共同投标协议
共同投标协议(如有)
牵头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二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本工程)的施工投标并争取赢得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 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标文件 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 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 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 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分工,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 摊。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 效。
8.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成员二名称:(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87
……
年月日
(四)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或其上级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的彩色扫描件(原件在开标 前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
(五)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扫描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六)开标截止日前三天内的拟派建造师无新建、改扩建项目的查询结果页面(需加盖企 业公章);
88
(七)无行贿犯罪暨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
无行贿犯罪暨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
本人作为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清楚知晓我单位本项目投标活动,对以下事项作出 承诺:
一、我单位和我本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依规参与本项目 竞标。
二、我单位和我本人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未参与围标串标。
三、我单位如被查实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的,递交投标文件行为 作为实施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关键环节,本人承担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接受相应行 政处罚和失信惩戒。
四、我单位近三年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有关执业人员(拟派注册建造师)无行贿犯罪 记录。
五、本次投标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均为本公司人员并 缴纳社保。
《无行贿犯罪暨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签署页
开标日期:
投标人名称投标人代表名称

89
(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C.1 封面
(工程名称)
施工投标报价
(编制单位)
(施工企业名称)
年月日
90
C.2 扉页
投标总价
招标人:
工程名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标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编制人:
编制时间:年月日
91
C.3 总说明
投标报价总说明
工程名称:第页共页

92
C.11 投标报价单价措施项目量清单与计价表
投标报价
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
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金额(元)备注
单价合价

93
(九)无疑问确认函(如有)
无疑问确认函
(招标人):
(招标代理人):
在仔细阅读了贵方的关于
(项目名称)的招标文件、招标图纸等招标资料且在认真踏勘施工现场后,我公司
确认对本工程的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的所述条款及内容无疑义;对施工现场状况
及周边环境已充分了解,无疑义。
我公司确认招标文件显示的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94
(十)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1、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表
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 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号

95
2、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1: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姓名出生年 月学历
职称职务拟在本工程任 职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专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上海房管行业岗位水平证书
毕业学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校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工程概况说明发包人及联系电 话

应附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类似项 目限于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参与的项目。
96
附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岗位名称
姓名年龄
性别毕业学校
学历和专业毕业时间
拥有的执业资格专业职称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工作年限
上海房管行业岗位 水平证书编号
主 要 工 作 业 绩 及 担 任 的 主 要 工 作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拟任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合同商务负责人、专职质 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等。应附执业资格或岗 位证书、身份证、职称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 件。
97
(十一)投标人基本资料
投标人基本资料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 人电话
传真网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其中项目经理
企业资质等 级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安全 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98
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本表类似项目定义及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99
3.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本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100
4.近年财务状况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需提供有关支持性材料的,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
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应附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
说明书等。提供的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近年信誉情况
指企业是否具备管理体系证书,行贿犯罪记录,企业信用情况,荣誉情况、履 约情况,有未出现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不良记录,是否处于破产清偿状态以 及诉讼及仲裁等内容。其中诉讼及仲裁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 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应说 明相关情况,法院或仲裁机构已作出判决或裁决的,应附此类判决、裁决等有关法 律文书。
提供的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就上述内容需提供相关支持性材料的,应附有关材料
复印件。
(十二)其他材料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材料或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二、技术标:
(一)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2)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
(3)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包括以横道图或标明关键线路的网络进度计 划、保障进度计划需要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需求计划及保证措
施、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及其他保证措施等);
(4)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5)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6)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
(7)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8)特殊气候条件下(高温、冬季、雨季、台风等根据工程实际工期确定)施工 方案;
(9)采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建筑“四新”推广目录内新技术、新工 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方案与措施;
(10)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投标人应提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 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
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11)项目组织管理机构;
(12)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13)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包括工程施工过程 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的措施;
(14)与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包括投资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1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3.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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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设备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 能力用于施 工部位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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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仪器设备 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已使用台 时数用途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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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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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提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
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提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
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
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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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材料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材料或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由投标人 按实际情况提供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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