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东莱芜供电公司高新供电中心用房设计项目
微信分享
关注项目
标讯收藏
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认领
立即查看
|
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国网山东莱芜供电公司高新供电中心用房设计项目
发布日期:2024-04-24
发布日期:2024-04-24
合同名称 | 国网山东莱芜供电公司高新供电中心用房设计项目 | 发包人 |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芜供电公司 |
承包人 | 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合同工期 | 60 |
合同价款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 | 合同规模 | 3100㎡元/㎡ |
工程项目地点 | 莱芜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沈家庄村南长勺路以西、铁路以南 | 合同签订时间 | 2024-04-24 |
质量标准 | 符合甲方要求 | 合同生效时间 | 2024-4-24 |
违约责任 | 7.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 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实际损失,但最高不超过设计费总额。 7.4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设计费总额的 %:延误超过 30 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 %的违约金。 7.5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 履约担保 | 无 |
解决争议的办法 |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支付担保 | 无 |
其他内容 | 详见合同 | 备注 | 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