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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麻章区红树林湿地生态修复系统治理项目监理(第二次)建设工程澄清答疑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湛江市麻章区红树林湿地生态修复系统治理项目 监理(第二次)答疑纪要
各潜在投标人:
湛江市麻章区红树林湿地生态修复系统治理项目监理(第二次)(招标项目编 号:ZJGC20240209)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湛江市)及 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招标公告。现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内容作如下修改:原招标文件“第六部分 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监理合同(P42-P76)所有内容作 以下修改,修改内容详见本答疑纪要附件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招标文件涉及的内容亦按上述内容作相应修改,其他内容不变。本答疑纪要与 原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答疑纪要为准。本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招标单位:湛江市西城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广东国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4 年 5 月 20 日
附件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第 1页 共 32页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合同编号:
第 2页 共 32页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湛江市西城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 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湛江市麻章区红树林湿地生态修复系统治理项目 2. 工程地点:湛江市麻章区
3. 工程规模:
本项目建安工程审定预算费用约 10217.24 万元。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补充协议书;
3. 中标通知书;
4. 专用条款;
5. 投标文件;
6. 附录,即:
附录 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 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资料
7. 招标文件;
8. 通用条款;
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1.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注:自本项目签订合同之日起,担任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其最 多只能同时担任二项(项目所在地均为湛江市内,含本项目在内)工程的 总监理工程师。同时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在本项目种植期驻场且种植期内 不能担任其它项目的总监(本项目种植期约 8 个月)。
2. 总监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暂定合同总价 元(大写:
);监理服务费下浮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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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的监理服务费结算价/合同金额以审定的建安费结算价为计算 基础,经委托人委托第三方造价机构审定的施工监理服务费×80%×(1-中标下浮率)。
六、期限
监理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施工合同约定的管护期满通过省 级验收并完成移交,且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为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相关资料并支付酬 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3. 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本合同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
住所:住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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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 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 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 的继承人。
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 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 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 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 人的工作。
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 构。
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 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 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 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 理人的金额。
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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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 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 他情形。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 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 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款及附录 A、附录 B;
(4)通用条款;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 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 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 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 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 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 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 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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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 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 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 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 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 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 A 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 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 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 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 7 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 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 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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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 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 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 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 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 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 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 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并提前 5 天征得委托人同意。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 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 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 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 B 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 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 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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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 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 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 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 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 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 7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 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 7 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 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 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 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 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 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 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 28 天,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支付逾 期付款。
4.3 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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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 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均需由监理人开具相 应的增值税专业发票)。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 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 7 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 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 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 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 的支付申请书后 7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 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 7 条约定办理。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 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 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2.3 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 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 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 款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 28 天。
6.2.4 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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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 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 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 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 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 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 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 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 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 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 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 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 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 4.2 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 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 7 天内未收到监理人 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 7 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 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 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 4.1 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款 5.3 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 28 天后仍未收到委 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 知 14 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 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 14 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 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 承担第 4.2.3 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 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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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 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 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 14 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 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款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 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 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 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 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 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 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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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 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 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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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须使用中文。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1.补充协议书;
2.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专用条款;
5.投标文件;
6.附录,即:
附录 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 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资料
7.招标文件;
8.通用条款;
2.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管护期(本 项目管护期为三年,开始时间为施工期竣工验收合格日,至管护期满通过省级验 收并完成移交止)、缺陷责任期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结算等)的全过程监理,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组织协调、合同及信息管理、安 全文明、结算管理等。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对本工程的材料、设备进行检查、验收,严把 质量关;审查承包人的施工图及预算文件,审查详勘资料;按委托人的管理制度 对现场签证严格把关,杜绝随意签证现象发生;参与施工期间新增材料设备或清 单项共同签证价格;协助委托人审核竣工结算;监督承包人对项目进行保修等。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国家、广东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程建设规 范、技术标准;本工程经上级部门和委托人批准的设计文件资料和经第三方造价 机构审定的概算、预算书、结算书;本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委托人的有关管理 制度、委托人的其它合同文件等。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2 监理人的资料主管应该满足行业法规及规范和委托人的要求,更换监 理人资料主管须征得委托人同意。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本项目配备专业人员应按投标文件中承诺 的工程项目监理人数配置的要求配备人员就位,如需更换监理人员时,须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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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天书面通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在工程开工前 5 天提供详细监理人员名单给 委托人并制定工作安排计划表,并由委托人现场代表负责考勤。
2.3.5 委托人可根据工程实际进度需要,要求监理人增派专业监理人员,监 理人七天内无条件配合增派人员驻场到位,且不收取额外监理报酬。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需要取得委托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2.4.3.1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建议权;
2.4.3.2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 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任何人或单位提出任何建议及事项 时,均需经过委托人确认后,方可提出);
2.4.3.3 监理人必须加强工程变更和索赔费用的管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 价。凡涉及需要调整预算(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工程变更,监理人在对工程变更 方案的必要性、经济性和合理性作出评估后,报经委托人认可;在变更实施(签 发工程变更单)前,必须将工程变更费用预算报送委托人委托第三方造价机构审 定,方能调整预算和实施工程变更,并按实施工程变更实际核定追加合同价款。否则,不能计量和追加施工合同价款。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经委托人确认后,向设计人提交建议。
2.4.3.4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 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4.3.5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 委托人报告。
2.4.3.6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 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 小时内向委 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2.4.3.7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 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 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 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2.4.3.8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 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2.4.3.9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 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 不支付工程款。
2.4.3.10 任何涉及工程及金额变化的变更,监理人均需请示委托人同意后 方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须书面通知委托人并 经其同意。
2.5 提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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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 报告)、时间和份数:编制监理规划(签订合同后 7 日内)、监理大纲(签订合 同后 15 日内)、监理月报、监理细则、监理工作总结各一式五份,报业主和有 关主管部门。监理月报表在每月 5 日前提交,工程施工竣工后 20 日内向委托人 出具工程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三年管护期满后 20 日内向委托人出具工程监理工 作最终总结报告。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 B 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监理工 程所需使用的一切办公、交通、通讯、测量、气象检测试验、照相录相、电脑、打字复印等设备和生活设施由监理人负责解决。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 10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 的时间和方式为:时间:本合同终止前 10 天内;方式:由双方在工地现场办理 房屋、设备交接手续。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7 个工作日,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 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 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应按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付,但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 额。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无。
5.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
5.3 支付酬金
5.3.1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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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本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 注:预付款在期中支付证书的累计 金额未达到暂定合同总价的 30%之 前不予扣回,在达到暂定合同总价 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 比例(即每完成合同价格的 1%,扣 回开工预付款的 2%)分期从各月的 期中支付证书中扣回,扣完为止。支付至暂定合同总价的 20%
期中付款(按照工 程进度)每期按照审定工程进度计取 监理服务费的 85%支付
施工期 竣工验收施工期竣工验收后 30 日内支付至暂定合同总价 的 85% (不含工程变更增加 的监理服务费)
第 1 年 管护期满第 1 年管护期满并经委托人及监理 人验收养护成果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暂定合同总价 的 89% (不含工程变更增加的 监理服务费)
第 2 年 管护期满第 2 年管护期满并经委托人及监理 人验收养护成果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暂定合同总价 的 93% (不含工程变更增加 的监理服务费)
第 3 年 管护期满第 3 年养管护期满且通过省级验 收并完成移交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最终审定监理 服务费的 97% (含工程变更增加的 监理服务费)
最后付款责任缺陷期(管护期满后 6 个月为 缺陷责任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最终审定监理 服务费的 100%

注:每次支付前,监理人须提供请款函原件及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3.2 最终结算
最终的监理服务费结算价以审定的建安费结算价为计算基础,经委托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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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第三方造价机构审定的施工监理服务费×80%×(1-监理服务费下浮率),本 项目工期延迟,监理服务费用不调整。若审定的结算价低于招标控制价,则以 审定的结算价作为最终结算价;若审定的结算价高于招标控制价,则以招标控 制价作为最终结算价,超出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5.3.3 对附加工作报酬按以下条款计算附加工作酬金。
5.3.3.1 本工程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程延期的,施工监理工期自然顺延,但不增加工程监理报酬。
5.3.3.2 由于监理人失职而造成监理工作内容、工作量和持续时间的增加,不得计取附加工作报酬,委托人相应做出处罚。
5.5 额外工作报酬计取:监理人免收额外工作报酬。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 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 增加时,监理人免收附加工作酬金。
6.2.3 监理人因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而产生的附加工作,监理人 免收附加工作酬金。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监理 人的正常工作酬金的调整已体现在监理服务费的结算公式中,不需另行调整。
6.2.6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减少时,监理 人的正常工作酬金的调整已体现在监理服务费的结算公式中,不需另行调整。
6.3 解除
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 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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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不设置奖励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监理人对在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委托人的任 何资料、文件、数据(无论是书面的还是电子的),以及对为委托人服务形成的任 何交付物,负有为委托人保密的责任。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以任何 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保密期限至该等资料为公众所知悉为止。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8.8 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 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应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
9. 补充条款
9.1 委托人有权对监理人违约责任作出如下的处罚或索赔:
9.1.1 监理人须严格控制现场签证,督促承包人及时报送竣工结算报告及完 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协助委托人、承包人进行工程结算,避免承包人结算滞后及 工程移交延迟的问题。
9.1.2 监理人对本工程配备人员要求(须与投标文件一致):
序号姓名本项目监理岗位技术职称注册执业证书及编号

委托人可根据工程实际进度需要,要求监理人增派专业监理人员,监理人 7 天内无条件配合增派人员驻场到位,且不收取额外监理报酬。
如监理人在项目施工期间未按要求配备上述监理人员的,将承担人民币 10000 元/人的违约金,在应支付的总监理服务费中扣除。
9.1.3 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经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换,监理人未经委托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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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同意,擅自更换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的,将承担人民币 100000 元/次的违约金;委托人有权暂停支付监理服务费,甚至终止监理合同,并保留索赔的权利。监理 人因总监理工程师工作能力、工作水平不足,或工作质量差,主动要求委托人更 换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人提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申请且获委托人批准后更换 的,监理人仍须支付 10000 元/次的违约金。更换后的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满足 且等同或优于投标文件的要求。由于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引起的委托人损失,由 监理人承担,并上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工程实施过程中,委托人发现总监理工程师不具备管理素质,并因此原因无力 推进工程实施者,委托人有权限期监理人 7 天内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承担 由此造成委托人的损失,并上报湛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监理人承担相应 的责任。
9.1.4 监理人所投入的监理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是投标文件的人员,委托人不 同意更换时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的形式向 委托人提出申请(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并征得委托人的同意,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可进行更换。监理方必须保证拟变更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即使征得委托人同意更换,但后任人员实际工作能力低于前任的,委托人有权向监理方提出撤换。擅自更换 工程监理人员的,按以下约定进行违约处理,并在人员列换时间段内工程监理款 中直接扣除。擅自更换配备现场专业监理人员的,将承担人民币 20000 元/人/ 次的违约金(身亡可免责)。委托人因现场专业监理人员工作能力、工作水平不 足,或工作质量差,主动要求监理人更换现场专业监理人员;或监理人提出更换 现场专业监理人员申请且获委托人批准后更换的,监理人仍须支付人民币 10000 元/人/次的违约金。监理人新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配备现场专业监理人员在职 称、职业资格、工作经验等方面均不得低于原来所承诺的人员。监理人变更人员 所须承担的违约金在变更当月监理服务费中扣除。
9.1.5 如果项目监理人不执行或只是部分执行专用条款规定的监理业务和 监理工作内容,监理委托人将扣减监理服务费总额的 5%。
9.1.6 在工程施工期间,每月 5 日前将上月的监理周报、工程例会纪要、监 理月报和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签到情况报送委托人现场代表,否则,每次扣除监理 服务费人民币 1000 元。
9.1.7 保修期自省级验收通过之日起至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止,保修期按 本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和执行国务院令第 714 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9.1.8 监理人必须加强工程变更和索赔费用的管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凡涉及需要调整预算(施工合同)的工程变更,监理人在对工程变更方案的必要 性、经济性和合理性作出评估后,报经委托人认可,经第三方审核通过工程签证 变更完工后,支付工程签证变更价的 50%;剩余的工程签证变更价待工程保修期 满后,一次性支付完。在变更实施(签发工程变更单)前,必须将工程变更费用 预算报送委托人委托第三方造价机构审定,方能调整预算和实施工程变更,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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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工程变更实际核定追加合同价款。否则,不能计量和追加施工合同价款。监 理人要客观合理地处理承包人向委托人提出的索赔费用,在对索赔费用作出评价 和审查后,须将工程索赔费用报经委托人委托第三方造价机构审定,方能追加合 同价款。监理人不按上述规定而批准实施的工程变更和审批索赔费用,扣罚监理 服务费人民币 20000 元/次。委托人出台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制度的,从其 管理制度。
9.1.9 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结束后 30 天内,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交监理工作总 结和监理档案资料(含电子版)各五份。
9.1.10 需要取得委托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对施工图设计单位和承包人 提出优化设计的认可;对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开工、停工、复工令的签发;对工 程变更及工程签证的签认;对工期提前或延误的签认;对工程款和合同价款支付 的批准;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的变更。
9.1.11 对工程监理人与承包人或者材料供应商虚报工程量,弄虚作假、降 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一经发现,假签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监理人 负责,还将扣除本工程的监理服务费。
9.1.12 不按专用条款 2.3.5 执行的,每少一人罚款 10000 元/人/天,并在 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办理结算时确认。
9.1.13 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应参会管理人员未经委托人批准,无故缺席工 程例会,总监理工程师按人民币 5000 元/次扣罚监理服务费,其他人员按 3000 元/人/次扣罚监理服务费,所有罚款均在当月监理服务费中扣除。
9.1.14 承包人每次请求进度款时,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签名确认,造成委托 人无法核定并给付工程进度款给承包人的责任由监理人承担,并且委托人有权停 止支付监理服务费给监理人。
9.1.15 委托人对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人员实行 考勤制度,采用现场签到考勤,监理人员的每月驻施工现场时间均以现场签到的 实际记录为准。监理人在工程施工期间,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代表在一个月内签 到时间施工期内不能少于 22 天,每少签到一天扣罚监理服务费人民币 2000 元;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现场旁站监理员(配备现场专业监理人员)按委托人的要求及 工程进度进驻施工现场,且在一个月内签到时间不能少于 22 天,每少签到一天 扣罚监理服务费人民币 2000 元/人。所有人员缺勤的罚款均在当月监理服务费中 扣除。
9.1.16 因监理人原因使本合同工程在投资、工期、质量、工程文明安全等 方面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 过监理报酬总额。具体约定为:
(1)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投资增加的,一切费用及责任由监理承担。
(2)因监理人责任导致工程竣工拖延的,依据拖延的日数,监理人应按每 日 20000 元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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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监理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需要返工的,监理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 扣减该部分的监理报酬;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拒付该部分 的监理服务费,已支付的,监理人应无条件返还,承担违约责任,并另按相应工 程的监理酬金的该部分监理酬金的 10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4)因监理人责任导致工程(含单位及整体工程)质量验收不符合质量目 标时,可拒付该部分的监理服务费,已支付的,监理人应无条件返还,承担违约 责任,并另按相应工程的该部分监理酬金的 10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9.1.17 若项目主管部门和委托人认定监理人有挂靠行为,或转包行为(无 须监理人认可,除非监理人在委托人发出通知后 3 天内提出有效举证),委托人 有权解除监理合同、将监理人驱逐出现场等,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监理人承担,同时委托人向监理人处人民币 200000 元, 并报湛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 关规定对监理人进行处理。
9.1.18 监理人如在质量管理、计量和变更设计工作中弄虚作假,包括但不 仅限于存在质量不合格项目或承包人未实施的项目进入月度计量的情况,每发现 一次:
(1)扣除监理服务费 50000 元,同时替换该总监理工程师。
(2)如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1.19 监理人不得借职务之便违规向承包人介绍分包队伍、推销原材料、介绍务工人员,如有发生:
(1)扣除监理服务费 50000 元。
(2)同时撤换该监理工程师,并将分包队伍、材料供应商及有关人员清除 出场。
9.1.20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中发生越权审批或肢解变更项目、变相越权审批 等行为,每次处以 10000 元的扣除,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 30000 元的扣除,给委 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以损失额的 30%赔付给委托人,同时该人员必须 被撤换。
9.1.21 监理人进场的人员如不能满足投标时要求的最低限度要求,委托人 将要求监理人按投标时的要求补足至最低限度要求,如不执行,委托人将处以 10000 元/天/人的扣除直至监理人纠正至满足要求为止。
9.1.22 监理人或监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承包人索要各种费用、物品或 器具等,每发现一次处以监理服务费 100000 元的扣除,并撤换该人员。
9.1.23 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理合同,并没收监理人的履约担保金。
9.1.24 监理人不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 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处以 20000 元的扣除。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以损失额 的 30%赔付给委托人。
(2)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将单方面终止监理合同,并没收监理人的履约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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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9.1.25 按相关规范要求的工序、部位必须进行旁站,隐蔽工程必须全过程 旁站。若发现无旁站时,每发现一次给予监理人 3000 元的处罚。
9.1.26 监理人员必须及时检查和签认现场资料,如违反处以 3000 元/项/ 次的处罚。
9.1.27 监理人员未发现施工现场严重违规作业或发现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 制止的,处以 5000 元/次的处罚,撤换有关人员。
9.1.28 监理人抽验频率达不到 20%或规范规定的频率的:按被检项目单元 每少一个百分点给予 3000 元的处罚,同时视实际情况进行补检。
9.1.29 监理人不得利用承包人的试验室或采取旁站的方式采集抽验数据,发现一次给予 1000 元的经济处罚。
9.1.30 经监理人审核后上报的计划统计报表、计量支付报表及工程变更资 料,如出现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处以 1000 元/项/次的处罚;出现人为错漏、不 负责任乱签字、不按合同条款规定计量导致出现偏差且单项偏差达到 20%或以上 的,处以 3000 元/项/次的处罚,撤换有关人员。
9.1.31 监理人未按要求建立有关台帐及整理有关资料的,或台帐及资料反 映的内容与工程实施进展脱节的,发现一次给予 3000 元的处罚;监理人未按委 托人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工程汇报材料,或未及时提供的,发现一次处以 3000 元的处罚。
9.1.32 监理人应负责审查竣工档案与结算文件的一致性,重点审查竣工图 工程量与结算工程量的一致性,若发现竣工图工程量与结算工程量不一致,每发 现一处罚款 500 元。
9.1.33 监理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档案管理人员的,处以 20000 元/ 人的处罚。
9.1.34 委托人要求核查的监理人员的证件原件(执业资格证、职称证等)不能提供或不能按时提供的,按下列条款处理:
(1)处以 10000 元/人次的处罚。
(2)同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更换,如 5 天内不按要求进行更换的,处以 10000 元/天的处罚直至监理人更换为止。
9.1.35 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增加仪器、设备的数量 或新增部分仪器或设备,如监理人拒绝执行,委托人将按书面通知要求到位的最 后期限起算,处以 1000 元/天的处罚直至该仪器或设备到位为止。
9.1.36 监理人须及时做好现场签证,督促承包人及时报送竣工结算报告及 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协助委托人、承包人进行工程结算,避免承包人结算滞后 及工程移交延迟的问题。
9.1.37 承包人在每月 5 日前向监理人申报上月已完工的工程进度,总监理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报告 5 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工程进度款并提交委托人。
9.1.38 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结束后 15 天内,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交监理工作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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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和建立档案资料各五份。
9.1.39 监理人根据有关规范要求及符合湛江市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资料的规 定,监督承包人按时按需提供工程档案资料,及监督工程档案资料移交档案馆验 收的全过程。
9.1.40 委托人可根据工程实际进度需要,要求监理人增派专业监理人员,监理人七天内无条件配合增派人员驻场到位,且不收取额外监理报酬。
9.1.41 监理人必须做好以下安全监理工作:(1)建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理制度。
(2)对严重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作业和设备的作用,要及时发出停工(停 用)指令,并通知委托人。
(3)按规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
(4)对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发出整改通知。
(5)对发出整改通知书的,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如承包人拒不整改,要及 时通知委托人。
(6)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7)按有关规定对单元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承包人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停工整改后,监督其落 实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
9.1.42 履约保证金为签约酬金价的 5%(现金提交时)/10%(保函提交时) 即 元。监理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违约行为,委托人按合同有关条款追 究其违约责任,监理人的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约定产生违约金的,委托人将在履约 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当履约保证金不足扣除违约金时,委托人将在进度款中扣 除违约金。如监理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违约责任,委托人在工程通过省级验 收并完成移交、完成工程结算且提交符合要求的工程竣工资料后 30 个工作日内 应监理人的要求全额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9.1.43 监理人不得与承包人串通随意进行工程量变更、签证,如被第三方 审核发现工程签证变更超出变更价 10%或以上的,由委托人处以 20000 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直接解除合同。
9.1.44 所有违约处罚,委托人有权从监理服务费中决定处罚。
9.2 安全条款
9.2.1 签订监理合同后,要进行全员安全教育,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须 经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上岗。
9.2.2 监理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相关的法律、规章及规定。包括国家、地方 政府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法规,如《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法》、《安全 施工管理条例》等。
9.2.3 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制度,加强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明确各岗位监理 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增强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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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 按时组织召开监理例会,配合委托人协调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 问题。及时填写反映现场实际情况的监理日志,按时上报监理周报及月报。
9.2.5 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到位、不落实或不服从委托人管理等原因而 造成事故的相关费用。
9.2.6 监督检查(要求)承包人是否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 针,是否遵守国家有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是否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 关安全要求。发现承包人在安全方面与国家相关规定或施工总承包合同要求不 符的要及时制止,并及时向委托人汇报;
9.2.7 检查落实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制定,并严格按规定执行;
9.2.8 审查承包人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是否合法有效,并进行备案。
9.2.9 审查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包括审查承包人项目经理 和专职安全、技术、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审查承包人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并有效;审查施工 作业人员是否已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单位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件 后上岗作业。
9.2.10 审查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必须 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作 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及时制止并纠正违规施工作业。
9.2.11 审核承包人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检查施工 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投入 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9.2.12 监督检查承包人建立并严格执行现场施工 24 小时安全生产值班制 度,并建立安全生产值班记录台账。
9.2.13 审核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的全面性、科学性和合理性。包 括审核承包人是否成立现场安全施工领导小组,组织以安全生产为核心的现场 安全施工活动;审核承包人是否有明确的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审核承包人是否 有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审核承包人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有针对性并符 合工程实际情况,是否适应施工方案要求及场地环境和条件要求,并符合安全 法规标准;对承包人所辖施工区域、生活区域的治安、消防、安全用电进行日 常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并督促落实整改结果。
9.2.14 检查落实承包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是否到人,各项经济指标是否 有明确的安全指标和奖惩办法。
9.2.15 检查落实承包人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承包人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9.2.16 对现场要定期组织检查,并有记录。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承包人限期整改,并督促落实其整改情况;发现重大隐患,应立即 要求承包人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委托人。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人应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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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承包人拒不(停工)整改的,监理人应当 立即向委托人汇报。监理过程中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9.2.17 检查落实承包人按照本工程特点,是否制定有工程实施中的安全生 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附录 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A-2 设计阶段:/
A-3 保修阶段:/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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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
工程技术人员另行通知另行通知另行通知
2. 辅助工作人员另行通知另行通知另行通知
3. 其他人员另行通知另行通知另行通知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数量面积提供时间
办公用房///
2. 生活用房///
3. 试验用房///
4. 样品用房另安排另安排/
用餐及其他生活 条件委托人仅提供现场值班住宿的基本条件,其他监 理人自负。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
工程立项文件1监理合同签订后 7 天内
2. 工程勘察文件1监理合同签订后 7 天内
3. 工程设计及施工 图纸1监理合同签订后 7 天内
4. 工程承包合同及 其他相关合同1监理合同签订后 7 天内,或相关合同签订后 7 天内
5. 施工许可文件1获得施工许可后 3 天内

第 27页 共 32页
6. 其他文件1应提供文件之日起 7 天内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
通讯设备///
2. 办公设备///
3. 交通工具///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第 28页 共 32页
附件 1:
廉政合同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 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加强合同 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
1. 双方权利和义务
1.1 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 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 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 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1.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 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1.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 正。
1.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 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87 条规定处理。
2. 委托人义务
2.1 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监理人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2.2 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监理人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监 理人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2.3 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监理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 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监理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 程设备,不得要求监理人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5 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 同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
2.6 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 和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3. 监理人义务
3.1 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3.2 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或其工作 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3 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 娱乐活动。
3.4 监理人不得为委托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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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监理人不得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 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 违约责任
4.1 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 条和第 2 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 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造成 损失的,应予赔偿。
4.2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 条和第 3 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 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监理人 1~3 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 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予 赔偿;
5.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 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6. 合同法律效力
本合同作为湛江市麻章区红树林湿地生态修复系统治理项目监理合同 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工程管护期满通过省级验收 并完成移交后失效。
8.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执叁份。有上级部门的,合同双方当事人 应各送交其上级部门一份。
委托人:(公章)监理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 30页 共 32页
附件 2
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安全、优质、按期完成,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施 工安全条例、工程监理条例等有关法令法规,特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建设工程 施工承包人、监理人必须与委托人签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以明确各方职责,作为 湛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检查执行依据。
一、委托人安全生产职责
1. 委托人应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选择符合安全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
2. 根据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任意压级、压价、拖欠工程款等,为确保安全措施经费的足额到位创造条件。
3. 工程开工前,委托人应当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等各类隐蔽 资料,并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地下管线会签手续,积极配合承包人做好安全施工准备工作。4. 负责建立工程项目各方与委托人可靠的通信联系。
5. 负责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在工程开工前的空防安全教育。
6. 负责工程实施的安全监管协调工作,委托人工程负责人随时督促监理人加强对承 包人安全管理监督检查。
二、监理人安全生产监理职责
工程监理人受委托人委托,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所承 担监理任务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监理人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质量应当接受委托人考 核。
1. 监理人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保证安全生产监督责任的落实。监理人主要负 责人对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监督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负 责,并应当根据工程特点,配备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监理人员,以明确其工作职责。安全监 理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对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理。
2. 监理人要加强对监理人员工的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律、法规和标准,并应当熟悉施工的有关要求、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3. 监理人编制项目监理规划书应当包括安全生产监理方案,明确安全监理内容、工 作程序和制度措施,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中应包括安全管理的具体操作程序。
三、监理工作的安全管理具体职责
1. 审核查验职责
1.1 建设工程有无施工许可证;
1.2 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安全生产许可 证;
1.3 承包人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各级管理人员上岗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1.4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 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深度超过 5 米的深基坑支护、土方开挖和降水工程;悬 挑、外挂、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大异性脚手架;大型结构和设备吊装、拆除、爆破等高
1
危作业施工;大模板和跨度超过 6 米的梁、板的模板施工;地下暗挖作业;锚杆作业;采 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施工作业。
1.5 审查施工承包人是否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地下管线交底资料制订了地下管线保护 措施方案,并签署审查意见。
2. 安全检查职责
2.1 检查承包人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情况;
2.2 检查承包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情况;
2.3 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承 包人进行的安全自检工作情况;
2.4 检查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监理意见。施工机械、安全设施未 经监理人员签署意见的不得投入使用。
3. 督促整改职责
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书面通知承包人,并监督承 包人立即整改或暂时停工整改。向承包人下达暂时停工整改通知的同时应报告委托人。施 工承包人拒不整改或暂时停工整改的,及时向湛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人违反施工安全生产责任,造成委托人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等损失的,由监理人 自行承担相应的赔偿及法律责任,该责任与委托人无关。
委托人(机构):(盖章)法定代表人:
监理人(机构):(盖章)总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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