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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16202405070020201的澄清修改文件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500116202405070020201的澄清修改文件
递交时间:2024-05-13 14:45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9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资金现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3,90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195,000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CQJLZHPG2022[JL]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西部(重庆)科学城江津园区A区基础设施综合提升项目-恒碧农贸市场东侧道路工程监理答疑及补遗(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西部(重庆)科学城江津园区A区基础设施综合提升项目-恒碧农贸市场东侧道路工程监理” 答疑及补遗发布如下:
答疑部分
质疑一:投标制作软件中导出的商务部分格式与招标文件格式不一致,请修改。
答:本次招标商务部分根据《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2024版)》要求,只选用了单位资历的单位业绩和总监理工程师资历的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职称,由于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要求标准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格式不能更改,因此投标人只需根据投标制作软件中导出的商务部分格式的相应位置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单位业绩和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职称的资料即可。
质疑二:招标文件根本没有按照2024年1月27日发布渝公管发〔2024〕3号文,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2024版)》等四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规定的监理标准招标文件编制;设置的中标备案条件不满足重庆市现行建管规定。一、投标须知1.4.1(4)根本就没有《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35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10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建[2016]373号)这三个旧规的规定内容。二、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质量监督总站发布的建管新规为:⑴、《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0/T-157-2022)的通知》渝建标〔2022〕18号;⑵、《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的通知》(渝建管〔2023〕132号);⑶、《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综合风险分级管控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建质安〔2023〕30号;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理人员和项目监理机构信息报送的通知》(渝建质量〔2023〕27号)等四个文件。即早就没有备案一说了,现在只有信息报送,请招标人予以改正,若非要做大尾巴狼,答复什么“招标文件已明确中标人按照(渝建发[2014]35号)、(渝建发[2014]101号)、(渝建[2016]373号)等现行有关文件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并确保中标备案完成。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配置有新要求的,按最新要求执行,因此增加的费用,投标人应自行考虑计入投标报价中。”模棱两可、答非所问的废话;或者依旧睁着眼睛说瞎话,答复什么“招标文件是根据标准招标编制,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这类的鬼话,那就莫答复了,个人等到,做好被投诉的准备,承担由此造成招标投标活动延期乃至失败、相关人员受处分的结果。还有答复啥“对标准监理招标范本的相关建议或意见,请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反馈”的招标人,个人先去医治眼睛,重新学习汉语语文,莫在这里丢人现眼招标了。
答: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的特别说明(4)修改为:(4)中标后,中标人须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现行有关文件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并完成信息报送工作。
质疑三:招标文件根本没有按照2024年1月27日发布渝公管发〔2024〕3号文,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2024版)》等四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规定的监理标准招标文件编制;设置的中标备案条件不满足重庆市现行建管规定。一、投标须知1.4.1(4)根本就没有《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35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10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建[2016]373号)这三个旧规的规定内容。二、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质量监督总站发布的建管新规为:⑴、《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0/T-157-2022)的通知》渝建标〔2022〕18号;⑵、《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的通知》(渝建管〔2023〕132号);⑶、《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综合风险分级管控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建质安〔2023〕30号;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理人员和项目监理机构信息报送的通知》(渝建质量〔2023〕27号)等四个文件。即早就没有备案一说了,现在只有信息报送,请招标人予以改正,若非要做大尾巴狼,答复什么“招标文件已明确中标人按照(渝建发[2014]35号)、(渝建发[2014]101号)、(渝建[2016]373号)等现行有关文件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并确保中标备案完成。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配置有新要求的,按最新要求执行,因此增加的费用,投标人应自行考虑计入投标报价中。”模棱两可、答非所问的废话;或者依旧睁着眼睛说瞎话,答复什么“招标文件是根据标准招标编制,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这类的鬼话,那就莫答复了,个人等到,做好被投诉的准备,承担由此造成招标投标活动延期乃至失败、相关人员受处分的结果。还有答复啥“对标准监理招标范本的相关建议或意见,请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反馈”的招标人,个人先去医治眼睛,重新学习汉语语文,莫在这里丢人现眼招标了。
答: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的特别说明(4)修改为:(4)中标后,中标人须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现行有关文件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并完成信息报送工作。
质疑四: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2024版)从2024年3月25日正式实施,此文件已经取消了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网页截图的要求,建议招标代理删除此项要求。
答: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的3.业绩要求3.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修改为:
3.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监理业务手册)。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竣工时间、工程类别、项目金额(如有)、工程规模(如有)信息的,还须额外提供该业绩的业主证明。
注: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业绩证明材料应能体现竣工时间、工程类别、项目金额(如有)、工程规模(如有)的信息,当上述资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监理业务手册)体现的信息为准。(投标人若同时提供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和监理业务手册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体现的信息为准。)
不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视为业绩无效。
补遗部分
一、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的特别说明(4)作出如下修改:
原招标文件的内容:
(4)中标后,中标人须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35号)、《关于加 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10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建〔2016〕373号)等现行有关文件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并确保中标备案完成。
现修改为:
(4)中标后,中标人须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现行有关文件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并完成信息报送工作。
二、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的3.业绩要求3.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作出如下修改:
原招标文件的内容:
3.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监理业务手册)。同时须提供该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网页截图,截图数量不限但须确保截图信息清晰显示完整的网站名称、查询网址、工程名称、监理单位名称,截图的其余信息不作为评审依据。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竣工时间、工程类别、项目金额(如有)、工程规模(如有)信息的,还须额外提供该业绩的业主证明。
注: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含截图)的真实性负责。业绩证明材料应能体现竣工时间、工程类别、项目金额(如有)、工程规模(如有)的信息,当上述资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监理业务手册)体现的信息为准。(投标人若同时提供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和监理业务手册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体现的信息为准。)
不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视为业绩无效。
现修改为:
3.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监理业务手册)。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竣工时间、工程类别、项目金额(如有)、工程规模(如有)信息的,还须额外提供该业绩的业主证明。
注: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业绩证明材料应能体现竣工时间、工程类别、项目金额(如有)、工程规模(如有)的信息,当上述资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监理业务手册)体现的信息为准。(投标人若同时提供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和监理业务手册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体现的信息为准。)
不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视为业绩无效。
注: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与本答疑补遗内容有不一致时,以本答疑补遗内容为准。 本答疑补遗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招   标   人: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新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4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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