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鱼标讯 > 预告项目 > 石礁村田岙及外山头桃树岭道路改造项目招标文件公示

石礁村田岙及外山头桃树岭道路改造项目招标文件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TLZB-2024 建 16
项目名称:石礁村田岙及外山头桃树岭道路改造项目
招 标 人:舟山市定海区双桥街道石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天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代理项目负责人:(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1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四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如有)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六章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 第七章 图纸
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工程名称:石礁村田岙及外山头桃树岭道路改造项目
建设单位:舟山市定海区双桥街道石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招标代理:浙江天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舟山市定海区
控制价:106.1542 万元
下浮率(区间)4(含)%~ 6(含)% ,间隔(4%、4.5 %、5%、5.5%、6%)工期要求:70 日历天
建设规模:工程内容为原路面拆除、雨水管铺设、雨水口建设、混凝土路面浇筑等。
招标范围:工程内容为原路面拆除、雨水管铺设、雨水口建设、混凝土路面浇筑等。
一、投标条件
1、企业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
2、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且无在建项目。
3、法定代表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提供任职文件)具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A 类证书,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 类证书,拟派项目技术负责 人具有与本工程需求相应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拟派安全员具有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 C 类证书。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必须均应有本企业 有效的社保证明(近 3 个月内任意一个月)。
4、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任 职文件、专职安全生产人员“三类证书”等均真实有效。
5、企业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规定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 内。
6、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必须对投标过程的企业行为作出投标诚信承诺。若采用减免投 标保证金方式投标的,还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投标保证金承诺书,否则视为未按招标文件 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7、企业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列 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企业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5 年内无 行贿犯罪记录。
9、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企业不得存在财产被接管或冻结并足以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情况。
二、招标文件获取
1、有意参加投标者,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至 2024 年 4 月 28 日在舟山市公共资源交 易服务平台(http://zsztb.zhoushan.gov.cn)进行网上注册、投标登记(详见《关于电 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交易主体注册的通知》,如有不明确之处请咨询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580-2280957)并下载招标文件。如未下载招标文件,将无法递交投标文件。
2、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补充(答疑、澄清)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投标人应自行 关注,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
三、投标文件的递交
日 9 时 00 分。1、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为 2024 年 月
2、本项目为电子招投标系统线上开(评)标项目,投标文件须通过 CA 数字证书制作 网上递交,CA 数字证书购买及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关于舟山
3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CA 锁网上办理的通知》及《舟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CA 数字证书办理 流程》。CA 数字证书购买联系方式:0580-2260115;舟山电子招投标技术支持 QQ 群:384041593。
3、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四、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zsztb.zhoushan.gov.cn)发布。
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号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
11.1.1工程名称石礁村田岙及外山头桃树岭道路改造项目
21.1.1建设地点舟山市定海区
31.1.1建设规模工程内容为原路面拆除、雨水管铺设、雨水口建设、混凝土路面浇 筑等
41.1.1招标控制价、下 浮率(区间、间 隔)招标控制价:106.1542 万元。 □下浮率: ☑下浮区间:4%(含)~6%(含),间隔:(4%、4.5%、5%、5.5%、6%)。
51.1.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61.1.1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合格要求。
71.2.1招标范围工程内容为原路面拆除、雨水管铺设、雨水口建设、混凝土路面浇 筑等。
81.2.2工期要求70 日天
91.3资金来源财政及自筹
101.4.1投标人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 □见投标邀请书。
111.4.2是否接受联合体不接受。
121.4.3是否允许分包□允许。 ☑不允许。
131.4.4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141.9.1踏勘现场☑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和地点:投标人自行组织安排。
153.1投标文件的组成1.封面 2.法人代表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函(适用于方法一) □投标函(适用于方法二) □投标函(适用于方法三) 4.投标诚信承诺书 5.投标保证金承诺书(如有) 6.企业资信及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163.3.1投标报价方式☑以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为基数,总价下浮 。(适用于方法一、 方法三) □根据投标人在下浮区间内的报价,报价最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 人。(适用于方法二)
173.4.1投标有效期6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5
183.5.1投标保证金1.金额: 人民币 2 万元。 2.投标保证金账户: 开户银行:农行舟山市分行定海区支行 帐号(系统自动生成的子帐户): 收款人: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海区分中心 3.投标保证金提交时间: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进入招标人指 定账户。 4.投标保证金可使用如下形式: 4.1 采用现金缴纳的,应柜面转账(电汇)、网银支付。 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银行帐户汇出,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 时间前一次性足额将投标保证金缴纳存至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定海区分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分中心咨 询电话:0580-2027309。 4.2 采用电子保函的:投标人须通过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 平台提供的(银行、保险、担保)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保单)向 招标人提供担保。具体操作要求见《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 电子保函操作规则(试行)》,咨询电话 0580-2280967。 4.3 采用投标保证金联保的:参与舟山市投标保证金联保的企业,凭舟山市政务服务办公室会颁发的《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 金联保证》向招标人提供担保,并在电子招投标系统中点击“联保” 按钮确认,与投标的相应工程建设项目关联,若未关联,联保企业 在参加该项目投标时联保证无效。具体要求见《舟山市投标保证金 联保实施办法》。 4.4 采用减免投标保证金方式投标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 投标保证金承诺书(详见投标文件格式),否则视为未按招标文件 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193.5.4不退还投标保证 金的其它情形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3.投标诚信承诺书不属实的。 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1)以现金转账形式,转账现金不予退还。 (2)以银行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或投标人提起索 赔。 (3)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 或投标人提起索赔。 (4)以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或投标人提 起索赔。

6
(5)以提交投标保证金承诺书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投标人 提起索赔。投标人应在收到招标人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无条 件通过基本账户向招标人指定账户全额支付被减免的投标保证金。
204.2.1投标文件份数投标人线上制作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加密上传,中标后在网 上打印一式3 份。
214.3.1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方式: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传投标文件 。 时 间:2024 年 月 日 9 时 00 分 投标截止时间以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的时间为准。
225.1开标时间和地点投标人请登录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zsztb.zhoushan.gov.cn),点击选择“不见面开标”栏目进入系统。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
235.2.1中标候选人选取 办法方案: ☑方法一:招标人在已公布的下浮区间内,设定若干个下浮率,随机抽取一个下浮率作为中标下浮率,将代表投标人的号码(投标 人号码按投标文件提交时间的先后顺序由系统自动生成)放入摇号 机内,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三个号码,第一个抽中的投标人即为 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个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依照有 效投标人家数调整抽取轮次) □方法二:最低价招标(仅适用于公开招标)。招标人根据投 标人在下浮区间内的报价,报价最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低者 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在下浮区间内相同最低报价在 2 家 及以上时,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名单,招标人将代表投标 人的号码(投标人号码按投标文件提交时间的先后顺序由系统自动 生成)放入摇号机内,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三个号码,第一个抽 中的投标人即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个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 类推,最多不超过三个中标候选人。 □方法三:招标人可根据市场信息价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一个下 浮率,该下浮率作为最终的成交下浮率。开标时,招标人将代表投 标人的号码(投标人号码按投标文件提交时间的先后顺序由系统自 动生成)放入摇号机内,由招标人代表通过摇号的方式 随机抽取 三个号码,第一次抽中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次抽中者为第二 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依照有效投标人家数调整抽取轮次)
245.2.2电子投标文件退 回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予以退回: 1.解密时间截止后,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电子投标文件未完成解密 的; 2.开标唱标时的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 金额为准)、工期、质量标准等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256.1.2符合性审查取消招标人对前三名中标候选人进行符合性审查,中标候选人有下列情

7
中标候选人资格 情形形之一的,由招标人经过询标程序确认属实的,符合性审查不予通 过,应当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1.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质、相关行政许可或备案(如有)、人员资格、安全生产许可证、业绩条件(如有)的;2.投标文件组成资料和格式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或提供资料 不全的; 3. 投标截止时间前,未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及 额度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采用减免投标保证金投标的,投标人 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承诺书或投标保证金承诺书格式及内容不符合 招标文件规定的;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无效的; 5.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指定位置未加盖投 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提供有效“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代理 人)签字或盖章的; 6.投标函中的工期超出招标文件要求的、质量不满足投标文件要求 的以及投标函中的其他内容填写错误的; 7.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 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以上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8.企业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被信用中国网站 (https://)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9.企业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 ()5 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267.4履约保证金投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2%。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2%。
27不见面开标软硬 件要求投标人电脑终端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配置必须符合不见面开标 技术要求并运行正常,并根据不见面开标系统升级要求及时相应更 新,否则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硬件配置要求: (1)具备 4G 以上内存的电脑终端,配备能正常运转的音视频 设备(网络摄像头、麦克风、音响、耳机等);(2)稳定的 50M 以上网络带宽连接; (3)CA 锁(投标人已领取副锁的,请注意正副锁的使用差别)。 2. 软件配置要求: (1) MicrosoftWindows7 以上操作系统; (2) MicrosoftOffice2007 以上软件; (3) 安装新点驱动(舟山版); (4)使用 MicrosoftInternetExplorer11(IE11)及以上浏 览器,加入可信任站点,添加兼容性视图设置,修改 Activex 控件

8
和插件设置,关闭弹出窗口拦截。
28其他异议渠道招标人:舟山市定海区双桥街道石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座机)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天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座机)13967212788(手机)
投诉渠道行政监督部门:舟山市定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张工 电话:0580-2036509

投标人须知
总则
1.1 工程说明
1.1.1 本招标工程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 项~第 6 项。
1.1.2 本招标工程按照《舟山市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简易招投标管理办法》(舟招 组办〔2020〕1 号)、《舟山市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舟招组〔2021〕3 号)等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1.2 招标范围及工期:
1.2.1 本次招标工程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7 项。
1.2.2 本招标工程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8 项。
1.3 资金来源
本招标工程资金来源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9 项。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0 项。
1.4.2 本招标工程联合体要求投标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1 项。
1.4.3 本招标工程允许专业分包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2 项。
1.4.4 本招标工程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 13 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1.4.5 投标人不得存在财产被接管或冻结并足以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情况。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管,否则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及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业术语使用外文,应附有中文注释。
9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14 项所述时间,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 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的现场资料。投标人承担
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1.9.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 的资料,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资料和数据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招标
人均不负责任。
1.9.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 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 投标人须知
(3) 合同条款及格式
(4) 技术标准和要求(如有)
(5) 投标文件格式
(6)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
(7) 图纸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有异议在投标截
止时间 3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 2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
标活动。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用补充文件的方式对已 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补充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有
约束力。
2.3.2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电子文件网上正规发布为准。当招标文 件和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网上发出的电
子文件为准。
2.3.3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照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 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应在招标文件的
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包括:封面
(2)法人代表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函(适用于方法一)
10
□投标函(适用于方法二)
□投标函(适用于方法三)
(4)投标诚信承诺书
(5)投标保证金承诺书(如有)
(6)企业资信及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3.2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应包括本须知第 3.1 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 招标文件格式文本网上制作投标文件。
3.3 投标报价
3.3.1 本工程的报价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 16 项所规定方式。
3.3.2 本工程下浮率区间为本须知前附表第 4 项中所规定的范围。根据本须知前附表第 23 项中规定的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
3.3.3 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 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投标人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
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3.4 投标有效期
3.4.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7 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 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3.4.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电子文件形式向投 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电子文件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
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既不能要
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
期内,本须知第 3.5 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管理的规定仍然适用。
3.5 投标保证金
3.5.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供本须知前附表第 18 项所规定数额投标保证金并 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3.5.2.投标人汇款时应在进账凭证上注明响应项目名称、资金用途、联系人及联系人电 话等,以便查验核对。
3.5.3 投标保证金必须按照提交时的路径、户名、账户退款。投标保证金的退付按舟山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海区分中心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5.4 如投标人发生本须知前附表第 19 项所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4.投标
4.1 投标文件加密
投标文件需采用浙江省 CA 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章及加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线上制作投标文件并在投标人截止时间前加密上传,投标人中标后在网上 打印份数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20 项。
4.2.2 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指定位置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
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法定代表人授
权委托书》无效。
4.3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11
4.3.1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21 项规定。
4.3.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 2.3.3 款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 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 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4.3.3 至投标人截止时间投标人不足 3 家时,根据招标文件依法重新招标。
4.4 迟交的投标文件
投标截止时间后系统将关闭投标文件递交通道,投标人无法上传投标文件,其投标将 被视为无效投标。
4.5 投标文件修改与撤回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修改或撤回已上传的 投标文件。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6 诚信库信息的更新、备案
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如涉及企业及相关人员信息发生变更,投标人须在诚信库 中及时修改,并提交核验。核验通过后,应通过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上传相关的诚信库信息,用于生成投标文件。如确因投标时间原因无法对企业诚信库内容实行变更时,投标人应在 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将拟变更信息原件及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复印件送招标人(或招标代 理单位)处,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对原件进行核验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校验章 后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以图片形式上传并签注电子章。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2 项。投标人代表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参与开标,无需到达 开标现场。
5.2 开标程序
5.2.1 本开标程序包括:
1.宣布开始
至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宣布开标,宣读项目名称、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公布招 标人在开标现场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法;公布此次招标工程的投诉受理单位及投诉受理 电话。
2.公布投标人
招标人公布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若系统显示已递交投标文件家数 不足 3 家,招标人宣布招标失败,结束开标程序。
3.投标人解密
投标人应在开标主持人发出开始解密投标文件指令规定时间内完成各自投标文件解密(投标文件解密的具体操作要求详见软件开发单位发布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必须使用生 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在线解密。投标人解密时间:30分钟(系统默认值30分钟)。
4.招标人解密
全部投标人解密完成后或投标人解密时间结束,由招标人使用生成招标文件的CA数字 证书解密投标文件。
5.选择中标候选人的选取方案
招标人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3项中明确的选取方案选择。
6.控制价、下浮区间、下浮率等参数的录入
招标人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项中明确的控制价、下浮区间或现场抽取的下浮率录入 系统。
12
7.公布开标结果
招标人将解密完成后的投标文件导入到评标系统中,并公布投标人名称、报价、项目负 责人、工期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8.开标结束
开标结果公布5分钟后,开标主持人方可宣布本次开标结束。
5.2.2电子投标文件退回
投标人发生本须知前附表第 24 项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予以退回。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结果公布后5分钟内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的“我有异 议”提出,招标人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文字答复,超过5分钟投标人未有异议的视为认 同开标结果。
5.4 参加开标注意事项
5.4.1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使用数字证书(CA)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在 线等待开标,并在开标期间保持通讯畅通。
5.4.2 开标期间,各交易主体使用数字证书(CA)在各自的电脑终端上的所有操作、音 视频及文字交互均被视为各交易主体的行为,并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4.3 招标代理单位应于开标时间提前约半小时开始进行开标网络系统准备与调试,全 体投标人可共同参与各自设备对接调试。调试注意事项详见软件开发单位发布的投标人须 知。
6.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6.1 确定中标候选人
6.1.1 招标人在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前,应首先核实投标人采用现金缴纳、电子保函、投标保证金联保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情况。投标保证金缴纳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不进 入中标候选人的随机抽取程序,经核实系统中无法显示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形的视为以提交 投标保证金承诺书形式提交。招标人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3项中明确的方法随机抽取中 标候选人。其中招标人选择中标候选人选取办法为方法一和方法三时,其随机抽取方式根据 有效投标人家数确定如下:
序号有效投标人家数随机抽取方式
1小于等于100家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3项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
2大于100家(不含)招标人按照投标人代表的号码(投标人号码按投标文件提交时间的先后 顺序由系统自动生成)通过二轮程序抽取中标候选人。第一轮:抽取区 间号码。将代表对应投标人区间的号码依次放入摇号机中,随机抽取三 个区间号码;第二轮:抽取中标候选人。在第一轮抽取的区间号码对应 的投标人号码中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3项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

有效投标人家数大于100家(不含)时区间号码与投标人号码对应表
区间号码对应投标人号码区间号码对应投标人号码区间号码对应投标人号码
11—1021201—21041401—410
211—2022211—22042411—420
321—3023221—23043421—430

13
431—4024231—24044431—440
541—5025241—25045441—450
651—6026251—26046451—460
761—7027261—27047461—470
871—8028271—28048471—480
981—9029281—29049481—490
1091—10030291—30050491—500
11101—11031301—31051501—510
12111—12032311—32052511—520
13121—13033321—33053521—530
14131—14034331—34054531—540
15141—15035341—35055541—550
16151—16036351—36056551—560
17161—17037361—37057561—570
18171—18038371—38058571—580
19181—19039381—39059581—590
20191—20040391—400............
备注1、投标人区间号码为大于等于1的整数,对应的投标人个数为1(含)至10(含)之间的整数,如果最后一位区间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个数不足10个,则按实际计数。2、此表可根据投标人数进行扩充。

中标候选人抽取结果附表如下(有效投标人家数大于100家(不含))
有效投标 人家数第一轮抽取第二轮抽取
区间球号抽取 号码投标人号码中标候选人

6.1.2 招标人对前三名中标候选人进行符合性审查,中标候选人存在本须知前附表第
14
25 项情形之一的,由招标人经过询标程序,符合性审查不予通过的,应当取消其中标候选 人资格。
6.1.3 若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或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第二中标候选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若抽中的三名中标候选人皆放弃或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招标人可选择如下 操作:
□重新组织招标。
☑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数少于 100(含)的,组织原投标人中其余投标人重新抽 取,如原投标人中其余投标人只有 1 家时,可经行业监管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招标;投标 人数大于 100(不含)的,在第一轮抽取的区间号码对应的其余投标人号码中抽取,若其 余区间内投标人符合性审查都不予通过的,在剩余区间号码和投标人号码里按照投标人须 知附表第 23 项规定重新抽取,以此类推,若全部投标人符合性审查都不予通过的重新组 织招标。
7.合同的授予
7.1 合同授予标准
本招标项目的合同将授予确定的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通过系统 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7.3.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因中标人原因,未能在上述时间内签订合同的,视作中标人放弃中标;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3.2 中标人如不按本须知第 7.3.1 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取消其中 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 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3.3 中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招标项目,不得将招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
7.4 履约担保
7.4.1 合同协议书签署后 10 天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26 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 人提交履约担保。
7.4.2 若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 7.4.1 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 以赔偿。
7.4.3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时,招标人也将在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26 项规定的金额向中标人提供同等数额的工程支付担保。
15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
16
第 1 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 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
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
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 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 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 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
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 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 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 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 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 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 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 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 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 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 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7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 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 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 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 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 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 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 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 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 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 保证金的期限(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 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 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 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 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 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 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 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
18
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
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 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 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 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
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
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 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
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
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
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
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19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 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 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 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 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 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 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 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 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 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 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 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 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 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 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 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 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 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 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 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 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 担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 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 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 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 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 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 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 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 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 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 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 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 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 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 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 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
21
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 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 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 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 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 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 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 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 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 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 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22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 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 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 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 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 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 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 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 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 6.3 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 6.1 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3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 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 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 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 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 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 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 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 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 48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 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 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 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 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 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 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 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 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 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 7 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 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向监理人提 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 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 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 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24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 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 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 计不超过 5 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5 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 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 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 2.4.3 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 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 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 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 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 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 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 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 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 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 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 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 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 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 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25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 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 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 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 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 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 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 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 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 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 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 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 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 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 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 7 天书 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 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 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 示后 24 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 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 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26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 48 小 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 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 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 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 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 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 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 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 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 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 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 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 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 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 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 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 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 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 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
27
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 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 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 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 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 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 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 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 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 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 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 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 补救的,按照第 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 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 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 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
28
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 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 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 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 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 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 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 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 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 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 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 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 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 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 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 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 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 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 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 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
29
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 7 天的,承包人 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 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 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 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 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 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 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 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 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 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 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 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 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
30
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 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
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
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
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 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
后 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 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
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 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
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
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 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
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 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 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 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 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 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 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 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 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 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 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 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 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 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 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32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 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 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 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
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执 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 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 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 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 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 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 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 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 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 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 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 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 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
33
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 视为按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 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 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 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 停施工扩大损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 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 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 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 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 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 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 30 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 包人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 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 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 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 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 16.1 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 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
34
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 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 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 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 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 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 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 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 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 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 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 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 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 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 品后 7 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 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 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35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
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8.7.2 项约定的 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 28 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 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 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
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
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
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
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
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
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
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
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36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 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 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 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 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 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 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 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 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 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 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 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 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 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 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 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 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 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
37
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 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 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 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 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 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 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 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 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 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 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 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14 天内审批完 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查 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 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 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 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38
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 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 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 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 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 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 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 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 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 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 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 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 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 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 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
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
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
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39
10.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 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 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 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 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 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 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PP 0AB 1F F
01 t1B 2F
F
02 t2B 3F
F
03 t3B nF
F
0n tn1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
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 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 1 ; B 2 ; B 3 ...... B 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
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 t1 ; F t2 ; F t3 ...... F 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
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 01 ; F 02 ; F 0 3 ...... F 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
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 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
40
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 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 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 价格指数。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 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 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 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 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 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 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 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 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 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 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 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 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 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 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 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41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 师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 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 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 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 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 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 款〔市场价 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 11.2 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 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 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 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 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 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 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 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 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2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 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
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
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
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 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 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
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
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
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 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 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 10 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12.2 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 19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43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 12.3.3 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 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
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 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12.4.6 项〔支付分解表〕及第 12.4.2 项〔进 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
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 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 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
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
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 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 的部分,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 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 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 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
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
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 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 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
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 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 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
44
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 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
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
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 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 的,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 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
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 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 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
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 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 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 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
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
45
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 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 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 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 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 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 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 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 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 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 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 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 程的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 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 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 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 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 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 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 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 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46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 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 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 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 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 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 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 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 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 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 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 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 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 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 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 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 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47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 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
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核 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 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
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
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 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
单后第 29 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完成 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
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 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 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 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 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
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14.1 款〔竣工结算申请〕及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 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 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 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
结清申请单后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48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
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 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
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
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
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
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 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
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
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
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 24 个 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
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 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14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 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
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
49
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2.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 竣工付款证书后 28 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 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2.5%。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 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 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 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 14 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 14 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 14 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 20 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 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 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 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 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 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 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 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 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 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 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50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
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 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
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 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 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 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
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
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 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 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 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 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51
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 8.9 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 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 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 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 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
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
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
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
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 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 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 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
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 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
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 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5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 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 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 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 20 条〔争议解 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 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 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 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 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 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 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 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 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 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 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 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
53
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 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 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 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 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 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 险。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 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 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 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 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 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 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 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54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
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 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 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 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
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 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 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 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28 天内,由 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
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 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
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 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 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 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28 天内,将索赔处理 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
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 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 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 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 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55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 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 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 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 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 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 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 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 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 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 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 影响其效力。
56
第 2 节 专用合同条款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名称:;
等级:;
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8 永久占地包括:。
1.1.3.9 临时占地包括:。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市政 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浙江 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 版)、《浙江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预算定额》(2018 版)、浙建建[2018]61 号《关于 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 版)的通知》、建建发<2018>104 号、舟建发<2018>265、浙建建﹝2018﹞61 号、浙建建发(2019)92 号、浙建建发<2022>37 号等相关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现行的国家、省、市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 标准及有关规定,以及合同工期内的标准、规范,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等。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满足发包方相关工艺工法要 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57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并收到承包人履约保证金 10 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4 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份数,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及各项资源需要量的计 划;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七天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五份(正本 1 份,副本 2 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与电子文档;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在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审定完毕。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现场办公室;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现场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施工现场项目部;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施工现场监理办公室;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或总监代表。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现场实际施工条件为准。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因承 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 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扩散,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工程。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扩散,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工程。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58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合同价格。
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缺项、重复列项;工程变更引起新增或减少清单项目;施工图纸与原招标工程量清单的描述不符;工程变更 后与原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特征描述不符时,工程量清单项目应调整;
②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有偏差;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时,工程量应调整;
③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 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 15%及以上时,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 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减超过 本项目工程数量 25%及以上,增减工程量单价应调整。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督促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合同办事;2、协 调各有关单位工作;3、对工程进度、质量、成本及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设 计问题的处理,进行设计变更、联系单及工程进度款签证;4、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确认;5、费用、工期延误索赔的确认。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用电等施工所必需的 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要的场地。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款(扣 除暂列金、计日工、专业工程暂估价)的 2%支付担保,担保直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为至(不 包括质保金)。合同协议书签署后 10 天内提交。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或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等形式。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提供完整准确并且能满足舟山市城建档案部门验收 备案所需的竣工图(含电子文本)和竣工内业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竣工图 5 套(要求计算机出图),其中原件 4 套、电 子文件 1 套,竣工内业资料 3 套(按舟山市城建挡案馆要求进行组卷)。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在工程竣工验收前。
59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版和电子版。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①承包人在施工时,必须配合发包人协调好与周边环 境关系,施工时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未处理好周边环境关系而导致工程停工,发包人将不承 担由此引起的工程延误及其他工程费用损失。②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包 括此项工作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③配合、协助发包人办理前期相关手续。④ 承包人应主动配合发包人协调和处理施工范围内的有关关系;施工时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 报告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以便发包人及时与设计单位和相关部门联系,采取有效措施。⑤承包人应自觉按照并遵守发包人对承包人的项目管理人员的考勤。⑥妥善管理好施工人 员及车辆进出施工区域。⑦承包人在施工时,根据交通管理需要,必须服从发包人的安排,确保该地段居民及单位的正常生活、工作。⑧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必须办理工 伤保险参保手续,落实工伤保险待遇;⑨承包人不得转包及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技术负 责人,其他管理人员若有个别变动需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仔细 审核施工图纸,对施工图纸互相矛盾,对节点详图与平立面图纸之间的矛盾,在施工前 15 天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监理、设计、发包方提出,禁止擅自变更或按其中某种做法擅自施工,否则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应损失。2、承包人在施工时必须服从各个施工标段管理人员的指 挥。3、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 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负责对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邻近建(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予以保护,保护方案需经发包人审核同意,由 此引起的相关费用,以发包人签证为准;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己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在未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使用前,一切由承包 人负责保护,在保护期间若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除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有书 面意见指示承包人采取特别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费用属于发包人,其他对未交付的已完工 程,承包人应承担一切管理费用。5、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工程施工合同 签订后十天内,提供工程进度计划总表,每月 25 日向发包人送报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报表与 阶段施工进度计划表,均一式五份。6、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 要求: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此项工作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7、为了 配合舟山市创建文明城市,投标人必须积极做好创城工作,确保该施工区域满足创城要求,否则,由投标人承担一切后果。8、承包人提供的预付款担保和履约担保的形式需必须经发 包人认可方可成立,否则产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依照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和主持整个项 目的管理工作,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全面管理(包括工程质量、工期 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程量与工程款的申报等)。
60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必须保证每月到位不少于 22 天,每天不少 于 4 小时。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 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如不能 达到承诺的到位率,则在当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按 3000 元/天扣除;如累计到位率不到总到 位率的 70%(到位率由发包人派驻工程师与监理工程师共同考核),则承包人将承担签约 合同价 2%的违约金,在工程结算时扣除。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如若擅自变更,则承包方将承担中标价 2%的违约金。
3.2.4 承包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7 天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所致损失和责任由 承包人承担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 包人认可后方可离开。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否则承包方将承担中标价 2%的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在施工现 场时间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到位率。(每月到位不少于 22 天,每天不少于 4 小时,其中安 全员和施工员不少于 8 小时)。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达不到要求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每缺 一天罚款 3000 元;其他人员每缺一天罚款 1000 元,并在当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承包 人的项目经理及相关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支持发包人,对于技术业务水平低,管理协调 以力差,不能胜任岗位的工作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作必要变更。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除合同明确的分包项目外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 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分包工程款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必须按时支付各分 包商各种款项。否则,发包人有权暂扣工程款,直至承包人付清欠款后再予支付。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在工程未交付使用前,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由承包 人负责保护,在保护期间若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除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有书 面意见指示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费用属于发包人,其他对未交付的已完工 程,承包人应承担一切管理费用。
61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在工程未交付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在保护期间若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修复。除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有 书面意见指示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费用属于发包人外,其他对未交付的已 完工程,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管理费用。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必须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建设工程综 合保险形式;履约担保金额为扣除计日工、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以外的签约合同价 的 2% ;本合同签署后 10 天内提交。履约担保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0 日内一次性无息 退还。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 确定:
(1);
(2);
(3)。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本工程质量获奖目标等级要求为:□优质工程(要求达到□市 级□省级□国家级)☑ 不作要求
合同约定有工程获奖目标等级要求而实际未获奖的,不计算优质工程增加费;实际获 奖等级与合同约定不符或合同无约定而实际获奖的,按实际获奖等级根据《浙江省建设工 程计价规则》(2018 版)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的 75%计算优质工程增加费,实际获奖等级 高于合同约定获奖等级的,不应低于合同约定等级原有费率标准,具体另行约定。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24 小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62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按《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浙建建〔2012〕54 号)及省、市建筑业、安全监督等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此项工作发生的费 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负责编制。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现行国家、省、市有关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执行。本 工程标化工地目标等级要求为:□标化工地(要求达到□县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 不作要求
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做好本工程的周边居民纠纷处理及协调工作。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预付费用与工程预付款同期支付,预付比例为安全文明施工基本 费(不含创标化工地增加费)总额的 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预付比例不低于该费 用总额的 50%,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不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30%),其余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按通用条款执行。
合同约定有创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要求而实际未创建的,不计算标化工地增加费;实际创建等级与合同约定不符或合同无约定而实际创建的,按实际创建等级根据《浙江省 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的 75%计算标化工地增加费,实际创 建等级高于合同约定等级的,不应低于合同约定等级原有费率标准,具体另行约定。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对特殊工艺施工、超过一定 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如深基坑支护方案、高支模承重架方案、大型施工 机械设备基础等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 组织专家论证。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在承包人 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审定完毕;若发包人对其施工组织设计提出质疑或要求承包人 进行修正,承包人应在 7 天内提供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应在 7 日内对承包人修正 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最后审定。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3 天内。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成后 7 天内。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完成临时设施搭建工作。
7.3.2 开工通知
6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 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发包人由于征地拆迁、设计变更、规划调整等原因导致 延期开工的,遇到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上涨或下跌,经双方协商一致,发承包双方在开 工前可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规定的办法调整合同价格,并签订补充 协议。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 期限:开工前 7 日内以书面形式移交。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 总工期施工,必须按时竣工。因承包人自身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 担违约责任,逾期竣工在一个月内,每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万分之二的工期违约金;逾 期竣工超过一个月,从第 31 天起承包人每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万分之五的工期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签约合同价的 3%。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1)
(2)
(3)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日降雨量大于 50 ㎜的雨日超过 1 天;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2)10 级及以上风暴或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 38℃的高温连续大于 3 天;日气温低于 -5 ℃的严寒连续大于 3 天。
7.8 暂停施工
工程项目开工后,由于中途暂停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合同工期,经双方协商一致,发 承包双方在复工前应根据双方各自责任,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规定 的办法调整人工、材料、机械价差,并签订补充协议。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除服务内容和要求发生变化外,甲 供材料设备保管费分别按甲供材料金额、甲供设备金额以投标报价的相应保管费费率计算。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a)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供应。
b)所有材料必须按时提供质保单和检验报告或合格证,并且符合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
64
要求。
c)施工用水、用电由承包人单独设置水、电计量表,按有关部门规定,由承包人按计 量付费。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1、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数量、产地、技术参数等组织采购,但采购前 要携带本材料、设备的原产地证明提前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确认认后方可采购;承包 人若未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有权让承包人更换、由此 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所有材料、设备必须按时提供测试报告、质保书或合格证,并且符合施工图纸和技 术规范要求,测试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村料、设备,在开箱验收前24小时 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出开箱检验请求,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 后方可使用。
3、承包人在提供样品时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和计量检定证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退 货;已使用的承包人应拆除返工,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因此产生的工期延 误不予顺延。
4、承包人与供货商签订合同后须向业主报备。业主有权监督承包人与供货商的合同履 行情况,若承包人不按合同规定支付材料(设备)款,业主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一款项 中扣除该部分并支付给材料(设备)供货商。
5、在承包商与设备供货商订的合同中必须明确:在设备生产过程中和出厂试验时,业主 方有权随时派员对设备生产厂家进行实地考察及了解有关所供设备的生产及试验情况。
6、对于进口设备,承包人必须出具有国内代理商提供的原产地证明,并提供进口设备 的报关单及相关检验证明的原件。
7、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如果确因所选品牌产品停产,经设计单位、监理人、发包人确 认后可进行调整。原则上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如果品牌表中所列品牌 型号均达不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可更換同档次及以上的其他型号产品
8、发包人有权对进场的材料、设备进行检测,若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则发包人有权让承 包人更换,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提供施工设备费用承担的约定:根据现场实际需要,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生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根据现场实际需要,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生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根据现场实际需要,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生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根据现场实际需要,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生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根据现场实际需要,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生费用由
65
承包人承担。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材料、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的费用:
(1)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市政公用 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及省、市地方有关工程质量检测 的有关规定实施。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 括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费、建筑施工企业配合检测及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 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专项检测试验费、新结构、新材料、构件破坏性试 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测试验等检测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
(2)当发包人或监理人指示承包人为核实本工程某一部分或某种材料设备是否有缺 陷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检(试)验。如果该检(试)验表明确有缺陷存在,则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由承 包人承担。如果该检(试)验表明没有缺陷,则由发包人承担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
(3)当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根据相关规范要求开展,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开展本工程 某一部分质量实体或某项材料设备质量监督抽检,如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结构实体检测、空气检测等专项检测需要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应配合,按要求进行检(试)验,检测、恢 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检测不合格,则由承包人承担本次及重新检测、恢复费用。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据有关部门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所有检测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需要调整项目设计,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范围,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拒绝施工,发包人有权变更材料并调整相应价格。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综合单价的,按原综合单价;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 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 15%及以上,或合价金额占 合同总价不到 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25%及以上时,增减工程量单价按本条第(3)款处理。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但有类似的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可 参照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确定。
①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 同的材料市场价格之差;
②清单项目组合内容中某一个(或多个)定额子目发生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 程内容价格的,仅调整发生变化的定额子目价格;
③如该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异常,则不宜参照,按本条第(4)款重新计算综合单 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依据合同约定编制依据、组价原则和承包人投标报价浮动率,提出适当的单价,
66
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中标价及招标控制价均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
③如当前施行的计价依据缺项内容,承包人应通过市场调查等手段提出单价,经发 包人确定后执行。
(4)投标综合单价异常的处理
①投标综合单价遇下列情况,应对其异常性进行判定:
(a)投标综合单价与按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计算的综合单价偏差±30%以上;(b)虽然综合单价正常,但组成综合单价的人、材、机消耗量或单价与按合同约定 计价依据计算的人、材、机消耗量或单价相比偏差±30%以上;
(c)其他异常情况
②综合单价异常且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 15%以上的,按以下原则处理:(a)工程量增加超过本项工程量 15%以内的,按原综合单价计算,增加超过 15%以 外部分工程量,按本条款第(3)条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合价;
(b)工程量减少超过本项工程量 15%以内的,按原综合单价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减少超过 15%以外部分工程量,原综合单价异常高的按本条款第(3)条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合价后,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原综合单价异常低的,按实际工程量与原综合单价结 算。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 额为:。
10.7 暂估价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明细详见附件 3:《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专业工程暂估价详见附件:《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专项技术措施暂估价详见附件:《专项技术措施暂估价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 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 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 用和标化工地、优质工程等费用的追加,包括标化工地暂列金额、优质工程暂列金额和其 他暂列金额。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67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予以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 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 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 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 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抽料补差法,采用以下第 3 种结算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1)按月调差工程,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合同工期(指当月)的信息价,结合当月完 成工程量调整价差。
(2)按形象部位分段调差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根据 合同工期(指各分段相应工期)月份市场信息价算术平均值,分段计量调整价差。实行分 段预结算的,竣工后一次性调整价差(即人工、材料、机械价格调整在分段预结算时暂不 作调整)。
(3)按整体工程调差工程,按照合同工期对应月份的市场信息价算术平均值,一次 性计量调整价差。
(4)按整体工程调差工程,按照合同工期对应月份的市场信息价加权平均值(按每 月工程进度款所计量的当月完成工程的人材机消耗量为权数),一次性计量调整价差。
11.1.1、合同工期平均信息价调整
按合同工期平均信息价调整的方法为:
○1 人工调整范围:当合同工期的人工信息价的平均值(指同类人工的单价,下同)与
投标报价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5%以上时,调整合同价格。
○2 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的调整是指因机上人工及燃料动力费用价格的变化引起机械台
班价格的变化,其调整范围为:当合同工期内的单类机械的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5%以上 时,调整合同价格。
○3 材料价格调整范围为:
(a)当材料合同工期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下 降幅度在 5%以上时,调整合同价格。(一般情况下,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造价比例在 1%(含 1%)以上至 10%(不含 10%)以下的材料,应在本合同事先约定。)
调整主材明确如下(除重大设计变更外不再调整):
《舟山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主要人工、材料信息价。
(b)当材料合同工期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下 降幅度在 3%以上时,调整合同价格。(一般情况下,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造价比例在 10%
68
(含 10%)以上的材料,应在本合同事先约定。)
调整主材明确如下(除重大设计变更外不再调整):《舟山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主要人工、材料信息价。
4 人工、材料及施工机械台班价格风险调整范围应以单位工程为计算单位,如房屋市
政公用工程造价应将建筑、安装等分开计算,安装工程造价应将电器照明、给排水、消防 等分开计算。重大设计变更的,变更的主要材料调整办法另行约定。
○5 价格波动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采用抽料补差调整法。
计算式:A=∑×C×E 当 B>1.05C(或 1.03C)时 A=∑×C×E 当 B<0.95C(或 0.97C)时 其中:A 为价格调整部分合计
B 为合同工期的调价因素的各自的信息价的平均值。
C 为投标报价编制期的调价因素各自的信息价。
E 各调价因素的消耗量 .
○6 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
计算式:S=n+m
其中:S 为计算信息价平均工期
n 为合同工期(按日历月计,遇小数点进位取整数,不适用按月调差的方式;按 形象部位分段调差工程的合同工期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的不同阶段的合同工期)
m 为计算差价的延误工期增加月份数
计算价差的延误工期增加月份数,按以下原则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因非承包人原因造 成工期延误,延误期间如遇调价因素价格上涨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增加计算差价的延 误工期;反之,如遇价格下降的,差价由承包人受益,不增加计算差价的延误工期。因承 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如遇调价因素价格上涨的,差价由承包人承担,不增 加计算差价的延误工期;反之,如遇价格下降的,差价由发包人受益,增加计算差价的延 误工期。
7 价格调整部分只计取税金,不得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上述条款中的信息价是指《舟山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舟山建设工程造 价信息》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采用以下原则处理:
(a)执行《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如果《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信 息》中没有对应的信息价,则参照市场价经发包人考评后签证执行。
/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按以下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11.2.1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规费、税 金调整的,应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11.2.2;在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调整在施工合 同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调减的则予以调整;
11.2.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工而导致工期延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调 整在施工合同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予以调整,调减的则由承包人受益,不 予以调减。
69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下述可调整的风险,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作 调整。
工程最终结算造价=工程结算总造价×(1-下浮率)
(下浮率= %,下浮率:承包人中标时确定的下浮率)。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在投标时自行考虑,为包干费用。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的调整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1.2 款 执行;
(2)、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1.1 款约定执行。
(3)、本专用条款第 1.13 款约定工程量清单项目和工程量调整,按本合同专用条款 第 10.4.1 款调整综合单价。
(4)、措施项目调整。因专用条款第 1.13 款约定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数量变化,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内容、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调整措施项目 内容及措施费。
①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0.4.1 款规定计价;②采用以“项”计价的技术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数量变化引起措施变动 部分应重新组价;
③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按合同约定的费率内容调整相关措施费用。
3、其他价格方式:/。
12.2 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签约合同价(扣除计日工、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后)10%(不低于 10%)。
预付款支付期限:在合同签定并取得开工报告 7 日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工程预付款自第一次支付月进度款起全部扣回。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在合同签订并取得开工报告 7 日内。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或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等。
12.2.3 按《舟山市市政公用工程与市政公用工程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舟建发【2017】255 号文件要求,本项目实施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承包人在项目开工 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与发包人及开户银行共同签 订《市政公用工程与市政公用工程工人工资专业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发包人依据该合同约 定向该账户足额支付工资性预付款。
12.3 计量
12.3.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 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 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公用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70
《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 班费用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工程基期价格(2018)版》、浙建建【2018】61 号、浙建建发【2019】92 号、浙建站定﹝2020﹞8 号等相关文件。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12.3.3.1、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承包人应当在每月 25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该报告必须一式 4 份。发 包人接到报告后 14 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 1 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 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 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发 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14 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 15 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 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前述工程量的核实不影响双方在竣工后的终局计量 结算。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 量〕约定进行计量:。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进行。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 支付当期按 12.1、12.3 款计量工程量价款的 85%工程价款。当工程款支付至合同价格的 85% 时,发包人暂停支付;待结算审定后 28 日内,发包人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98.5%,剩余 1.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约定返还条件成就后无息退还。合同价款外增减部分(含设 计变更、签证单等)等按合同通用条款约定。
实行分段预结算的工程,在各分段预结算书审核确定后,发包人按不高于分段预结算 价款的90%向承包人拨付工程预结算价款,具体合同另行约定。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相关资料后 7 天 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在发包人确认计量结果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
(3)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照按中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
71
(4)发包人每月签发的工程量审核报告、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 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工作或已确认计量结果,仅为本 期工程款支付依据。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2.5 按《舟山市市政公用工程与市政公用工程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舟建发【2017】255 号文件要求,发包人应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汇入本合同 12.2.3 条专用 条款所确定的“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内容,通过自查合格,用书面形式报 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 14 天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对存在的问题,承包人及时整改 完毕后,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建设方发包人收到报告后及时 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 用条款执行。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资料存档后 7 天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自应当接收工 程起,除承担现场各种保管费用外,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逾期移交,每天按签约合同价的万 分之三承担工程逾期移交违约金。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60 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72
竣工结算按以下第 4 款方式编制:
(1)按月结算。
(2)按形象部位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按合同约定将工程按形象进度划分为若干个 施工段,对经过建设相关主体验收合格的施工段办理分段工程结算,竣工后汇总各分段结 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本工程分为个施工段,分别为
(3)按形象部位分段预结算,整体工程一次性结算的工程。是指发承包双方按合同 约定将工程按形象进度划分为若干个施工段,对经过建设相关主体验收合格的施工段进行 预先结算,结算成果仅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竣工后再一次性清算的结算方式。本工 程分为个施工段,分别为
(4)按整体工程一次性结算。
(工程按形象部位分段的,建议根据工程特点,可将市政公用工程分为三个施工段:即地基与基础阶段、主体结构阶段、装饰装修及其他阶段。每个施工段需经建设相关主体 验收合格,装饰装修及其他阶段纳入竣工结算,不单独进行预结算。市政工程如有多个分 项工程可按分项工程施工段划分阶段。)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发包人结算审核时间: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齐全 的结算资料后,〔〕个月内审核完毕,并签发竣工结算证书。政府投资项目以财政审价 机关出具工程结算报告日期为准。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在接收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送审资料时应对资料完整 性进行初审,接收通过资料完整性初审的资料后,在结算审核过程中,发包人或其委托的 中介机构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因承包人原因提交补充资料对工程结算进度产生 实质性影响的,工程结算审核时间予以顺延。
由发包人原因逾期审核责任: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工程结算后应付工程款 的利息,利率按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息计算时间 为应付工程款日至支付工程款日止。
(2)发包人在签发竣工结算证书后 28 天内,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并收到承包人发票 后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逾期支付按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56 天,按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工程结算核对完成后,发承包双方须签字确认。如承包人对核对后的工程结算 书部分内容有异议的,对无异议部分应予认可,发包人可先支付承包人无异议部分结算款。对异议部分签署不同意见,异议部分重新进行复核或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发包人应予以支持配合。
(4)工程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 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审定文件一经双方确认即生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四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 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28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 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
73
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29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28 天内且收到发票后,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2 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建设工程综合保险;
(3)其他方式:工程结算总价的1.5%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 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工程缺陷责任期屇满且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28 天内,扣除发包人代为维修发生的费用,一次性无息支付给承包人;若质保金不足抵扣的,应当由承包人补足。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国家相关规定,自主管部门批准的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8 小时内 。若承包人怠于履行保修义务,造成发包人或第三人损失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保修期间内,发包人通知承包人维修的,承包人应及时派人进行维修,若承包人未及 时派人维修的,发包人可以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承包人承 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同期
74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 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赔偿承包人损失。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 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承担相应费用,工期顺延。(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承担相应费用,工期顺延,补偿给 承包人合理利润。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承担费用和工期损失。
(7)其他:按通用条款执行。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9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 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提供月进度计划,若承包人月施工工期无故延误达 5 天及以上,发包人将签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承包人限期抢回,并暂扣承包人 30%的月应付 工程进度款,待工期抢回后,再还暂扣款。
(2)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未达到相关文件标准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工程款 的一定比例承担违约责任。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除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外,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给发 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 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按实支付材料费、设备租用费。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现行省市有关投保规定各自办理投保手续,承包人投保内容 包括建筑保险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及其它按政府有关
75
部门规定需要投保的保险,并承担相应费用,保险费包含于投标报价中。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20. 争议解决
20.2 调解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经过双方协商,可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 则》(2018 版)工程计价纠纷处理规定,实行自愿原则,按下列第 3 种方式调解解决:1、第三方调解;
2、专家评审;
3、行政调解。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约定按以下方式申请工程计价纠纷处理的,应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 规则》(2018 版)工程计价纠纷处理规定,实行自愿原则: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若调解不成功的,最终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 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76
第 3 节 合同附件格式
一、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 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年 月 日。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年 月 日。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 工期总日历天数:
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4)暂列金额:
(¥元);
(¥元);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77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 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 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 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 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份。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78
二、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名称)
(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
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
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
证书之日止。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
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
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79
三、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
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工程名称)《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
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
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
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
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80
四、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 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 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 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 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 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 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 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 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 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 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 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 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
81
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 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 10 条〔变 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年 月 日
82
第四章 技术标准及要求
(如有)
83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目 录
1.封面
2.法人代表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函(适用于方法一)
□投标函(适用于方法二)
□投标函(适用于方法三)
4.投标诚信承诺书
5.投标保证金承诺书(如有)
6.企业资信及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84
封面
舟 山 市 定 海 区 非 必 招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不 见 面 开 标
投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8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 址: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单位盖章)
日 期:年 月 日
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彩色复印)
86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单位名称)的法定
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姓名)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代理期限)为我公司的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工程名称)
工程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代理时间内参加投标、开标、询标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
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本人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投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年 月 日
87
☑投标函(适用于方法一)
致:(招标人名称)
1、根据你方招标工程项目编号为 的 工程招标文件,遵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其他有关文件后,已充分理解并掌握了本工程招标的全 部情况。我方承诺愿以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内全部内容作为我方投标报价,并以此为 基数乘以(1-下浮率)为中标价。(下浮率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抽取方案确定)并按上述 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等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 缺陷保修责任。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及有关附件。
3、一旦我方中标, 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工期 日历天内完成,确保 工程质量达到 等级并移交全部工程。
% 4、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上述总价 %的银行保函或上述总价 的由具有担保资格和能力的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担保书或上述总价 %的现金(或支票 或银行汇票)作为履约保证金。
5、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人须知”第 3.4 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我方将接受投标 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处理。
6、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 文件组成部分。
7、我方已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8 项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承诺书或数额为 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担保。
投标人:(单位盖章)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年 月 日
88
□投标函(适用于方法二)(仅适用于公开招标项目)
致:(招标人名称)
1、根据你方招标工程项目编号为 的 工程招标文件,遵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其他有关文件后,已充分理解并掌握了本工程招标的全 部情况。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元(RMB:¥元)的投标报价,并按上 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等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 量缺陷保修责任。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及有关附件。
3、一旦我方中标, 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工期 日历天内完成,确保 工程质量达到 等级并移交全部工程。
%的银行保函或上述总价 % 4、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上述总价
的由具有担保资格和能力的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担保书或上述总价 %的现金(或支票 或银行汇票)作为履约保证金。
5、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人须知”第 3.4 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我方将接受投标 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处理。
6、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 文件组成部分。
7、我方已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8 项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承诺书或数额为 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担保。
投标人:(单位盖章)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年 月 日
89
□投标函(适用于方法三)
致:(招标人名称)
1、根据你方招标工程项目编号为 的 工程招标文件,遵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其他有关文件后,已充分理解并掌握了本工程招标的全 部情况。我方承诺愿以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内全部内容作为我方投标报价,并以此为 基数乘以(1-下浮率)为中标价,下浮率为______。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 标准等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及有关附件。
3、一旦我方中标, 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工期 日历天内完成,确保 工程质量达到 等级并移交全部工程。
4、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上述总价 %的银行保函或上述总价 % 的由具有担保资格和能力的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担保书或上述总价 %的现金(或支票 或银行汇票)作为履约保证金。
5、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人须知”第 3.4 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我方将接受投标 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处理。
6、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 文件组成部分。
7、我方已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8 项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承诺书或数额为 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担保。
投标人:(单位盖章)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年 月 日
90
投标诚信承诺书
致:(招标人名称)
我单位在参加 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郑重承诺如下:1、投标文件无虚假、伪造的内容;
2、无资质挂靠或参与串标、围标情形;
3、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不存在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 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合同签订日期,结束时间为合 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 和合同工程中途变更为其他人的项目负责人);
4、本单位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在限制期内限制投标;5、本单位不存在财产被接管或冻结并足以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情况;
6、若本单位中标,将严格按照规定及时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
7、若本单位中标,除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外,还将 按照规定配齐并派驻其他管理人员及投入机械设备履行合同义务。
若我方违反上述承诺,同意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投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年 月 日
91
投标保证金承诺书(如有)
致:(招标人名称)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根据招
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8 项规定,我单位采用提交投标保证金承诺书方式作为投
标担保。我单位承诺出现以下情形时,将在收到招标人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无条件
通过我单位基本账户向招标人指定账户全额支付被减免的投标保证金;限期未支付被减免
的投标保证金,无条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相关处罚。
1.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
3.投标诚信承诺书不属实的。
投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年 月 日
92
企业资信及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填报企业:(企业电子章)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
电子邮箱网 址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1、投标人应将投标人基本情况及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 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A 类安全考核证书、企业分 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任职文件的扫描件,录入到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企业诚信库内,投标文件在线编制时导入。
2、投标人应对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负责。
93
二、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填报企业:(企业电子章)
姓 名年 龄学 历
职 称专 业任职资格
身份证号资格证号
主要工作 经历(包括 任职单位、年份及职 务)
担任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及其他主要业绩
时 间项目名称规模特征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1、投标人应将拟派项目负责人简历及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职称证书、B 类安全考核 证书、身份证的扫描件及社保证明,录入到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企业诚信库内,投 标文件在线编制时导入。
2、投标人应对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负责。
94
三、项目其他人员配备表 填报企业:(企业电子章)
职务姓名上岗资格证明职称培训合 格证号身份证 号到位率承诺
证书名 称证号
技术 负责 人
安全 员

1、投标人应将全体人员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安全员 C 证、身份 证的扫描件及社保证明,录入到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企业诚信库内,投标文件在线 编制时导入。
2、投标人应对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负责。
95
第六章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 请在附件中下载
96
第七章 图纸
请在附件中下载
97
最新招投标信息
招投标攻略
热门标签
剑鱼标讯APP下载
APP下载地址二维码
扫码下载剑鱼标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