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受理公告
微信分享
关注项目
标讯收藏
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认领
立即查看
|
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根据《庆元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庆政办发〔2012〕81号)、《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庆政办发〔2012〕70号)及《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2020年庆元县城镇住房保障收入标准等问题的批复》(庆政发〔2019〕34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在城区范围开展2020年度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及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公告发布之日至2020年10月15日17:00止。
二、受理对象
庆元县城镇(家庭户口所在玉田、濛洲、石龙、咏归、新建五个社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条件如下: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中至少一人拥有本县城区相应街道范围常住居民户籍满5年(含)以上,其他家庭成员迁入的须满一年。
2.城市低收入特殊群体无房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在1700元以下(城镇低保标准的2倍之内)。
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40496元以下。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建成区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或现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超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未承租公有住房。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汽车或仅有一辆初始价值不超过5万元非营运车辆。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或参与投资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和公司股东,其出资额与家庭存款合并计算,人均不得超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
申报家庭时间经济财产的时间节点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
申请人未婚或者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的,必须年满35周岁。
三、申请地点:
家庭户口所在地社区(玉田、濛洲、石龙、咏归、新建五个社区);
四、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以下所有复印件须由社区核对无误后盖公章):
(1)《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纸质表格1份(请自行保留一份)。
(2)申请人本人及家庭同住人口身份证、户口簿(外地户籍在庆元就业的申请人,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结婚证;
(3)申请人及配偶双方的直系亲属(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子女)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能证明父母婚姻关系的证件(如:户口本或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1份。
(4)如有车辆的,提供车辆购置税发票或二手车辆的评估发票。
(5)申请人农业银行账号(要求在本地的并提供复印件)。
(二)各社区根据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及选择的保障方式分类填报。社区就申请人的户口条件、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届满后应当及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一并转送县住房保障中心。
(三)县住建局将申请材料送交相关部门对住房、房改、交纳社保、公积金、收入、企业出资额等情况进行审核。各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送交县住建局。
(四)县住建局应当自收到各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对公示有异议的,根据异议内容转交相关部门予以核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住建局应当自公示届满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
五、住房面积的认定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其现有住房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面积认定:
(一)私有房屋(包括住宅、商店、厂房、办公用房、房改房等);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公共租赁住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的面积部分;
(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
(四)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原住房面积达到 36 平方米以上的住房;
(五)申请人自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与、出售等原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住房。
六、保障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面积标准,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保障,同时按每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最低36平方米,最高60平方米保障(即1-2人户以36平方米计,3人户以54平方米计,4人及以上户以户均60平方米计)。
七、保障类型
(一)根据县城公租房房源情况,本次公租房以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障。选择货币补贴保障的申请人,保障期内按照标准发放货币补贴,不再进行实物配租;选择实物配租保障的申请人,按照以下流程开展:
1.房源展示。开放代表性户型予以展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自行前往参观。具体时间另行发放《通知》。
2.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其中属于一级至二级残疾人、军烈属、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低收入特殊群体无房家庭、城镇低保无房家庭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对城镇低收入特殊群体无房家庭和城镇低保无房家庭申请实物配租将优先安排。
3.选房顺序的确定及选房家庭的产生
县住房保障中心按配租原则对基本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摇号并产生选房顺序号,按照可选房源数量与选房家庭数量1:1的比例确定选房家庭范围,未列入选房范围的家庭进入轮候,在轮候期内享受货币补贴。待有房源腾空后,按轮候顺序进行配租。摇号结果及选房通告将在庆元县政府网公布。
已轮候到的对象放弃实物配租的,视同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不再发放货币补贴。
轮候期内,保障家庭情况若有变化,如买房、结婚等,需及时向县住房保障中心提交变更保障申请,否则一切责任自负。
4.交付。获得实物配租的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办理入住等手续。
(二)年审环节
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年审后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领取货币补贴(含轮候)的对象,停止发放货币补贴;享受实物配租的对象,腾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房源情况
本次配租的房源位于县城工业路22号翔龙佳苑小区,户型为二居室,面积为50平方米左右。
八、监督措施
(一)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住房保障的家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自发现并退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再批准其保障性住房保障资格;
2.将其行为通报人民银行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相应的征信系统;
3.若属于监察对象的,将其行为通报所在单位监察机构,并由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用人单位、街道及其他社会组织未如实提供申请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拒不配合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的资格审核及租赁管理工作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通报其主管部门,由其主管部门对其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并可将相关信息在有关媒体上曝光。
(三)保障性住房管理人员在资格审核、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收回其公共租赁住房,追缴配租期间市场租金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差价,并撤销其配租资格,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2.无正当理由闲置公共租赁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
3.将公共租赁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4.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5.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九、其他事项
申请家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抽签及选房的;
2.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房号的;
3.已选房但拒绝在选房确认书上签字的;
4.已选房但没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5.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6.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
本方案未尽事宜,以《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庆政办发〔2012〕70号)相关规定为准。
县住房保障部门办公地点及咨询电话
附件: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庆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9日
附件: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docx
一、申请时间:
公告发布之日至2020年10月15日17:00止。
二、受理对象
庆元县城镇(家庭户口所在玉田、濛洲、石龙、咏归、新建五个社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条件如下: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中至少一人拥有本县城区相应街道范围常住居民户籍满5年(含)以上,其他家庭成员迁入的须满一年。
2.城市低收入特殊群体无房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在1700元以下(城镇低保标准的2倍之内)。
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40496元以下。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建成区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或现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超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未承租公有住房。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汽车或仅有一辆初始价值不超过5万元非营运车辆。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或参与投资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和公司股东,其出资额与家庭存款合并计算,人均不得超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
申报家庭时间经济财产的时间节点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
申请人未婚或者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的,必须年满35周岁。
三、申请地点:
家庭户口所在地社区(玉田、濛洲、石龙、咏归、新建五个社区);
四、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以下所有复印件须由社区核对无误后盖公章):
(1)《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纸质表格1份(请自行保留一份)。
(2)申请人本人及家庭同住人口身份证、户口簿(外地户籍在庆元就业的申请人,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结婚证;
(3)申请人及配偶双方的直系亲属(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子女)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能证明父母婚姻关系的证件(如:户口本或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1份。
(4)如有车辆的,提供车辆购置税发票或二手车辆的评估发票。
(5)申请人农业银行账号(要求在本地的并提供复印件)。
(二)各社区根据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及选择的保障方式分类填报。社区就申请人的户口条件、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届满后应当及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一并转送县住房保障中心。
(三)县住建局将申请材料送交相关部门对住房、房改、交纳社保、公积金、收入、企业出资额等情况进行审核。各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送交县住建局。
(四)县住建局应当自收到各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对公示有异议的,根据异议内容转交相关部门予以核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住建局应当自公示届满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
五、住房面积的认定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其现有住房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面积认定:
(一)私有房屋(包括住宅、商店、厂房、办公用房、房改房等);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公共租赁住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的面积部分;
(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
(四)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原住房面积达到 36 平方米以上的住房;
(五)申请人自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与、出售等原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住房。
六、保障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面积标准,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保障,同时按每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最低36平方米,最高60平方米保障(即1-2人户以36平方米计,3人户以54平方米计,4人及以上户以户均60平方米计)。
七、保障类型
(一)根据县城公租房房源情况,本次公租房以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障。选择货币补贴保障的申请人,保障期内按照标准发放货币补贴,不再进行实物配租;选择实物配租保障的申请人,按照以下流程开展:
1.房源展示。开放代表性户型予以展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自行前往参观。具体时间另行发放《通知》。
2.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其中属于一级至二级残疾人、军烈属、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低收入特殊群体无房家庭、城镇低保无房家庭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对城镇低收入特殊群体无房家庭和城镇低保无房家庭申请实物配租将优先安排。
3.选房顺序的确定及选房家庭的产生
县住房保障中心按配租原则对基本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摇号并产生选房顺序号,按照可选房源数量与选房家庭数量1:1的比例确定选房家庭范围,未列入选房范围的家庭进入轮候,在轮候期内享受货币补贴。待有房源腾空后,按轮候顺序进行配租。摇号结果及选房通告将在庆元县政府网公布。
已轮候到的对象放弃实物配租的,视同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不再发放货币补贴。
轮候期内,保障家庭情况若有变化,如买房、结婚等,需及时向县住房保障中心提交变更保障申请,否则一切责任自负。
4.交付。获得实物配租的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办理入住等手续。
(二)年审环节
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年审后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领取货币补贴(含轮候)的对象,停止发放货币补贴;享受实物配租的对象,腾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房源情况
本次配租的房源位于县城工业路22号翔龙佳苑小区,户型为二居室,面积为50平方米左右。
八、监督措施
(一)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住房保障的家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自发现并退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再批准其保障性住房保障资格;
2.将其行为通报人民银行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相应的征信系统;
3.若属于监察对象的,将其行为通报所在单位监察机构,并由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用人单位、街道及其他社会组织未如实提供申请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拒不配合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的资格审核及租赁管理工作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通报其主管部门,由其主管部门对其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并可将相关信息在有关媒体上曝光。
(三)保障性住房管理人员在资格审核、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收回其公共租赁住房,追缴配租期间市场租金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差价,并撤销其配租资格,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2.无正当理由闲置公共租赁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
3.将公共租赁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4.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5.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九、其他事项
申请家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抽签及选房的;
2.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房号的;
3.已选房但拒绝在选房确认书上签字的;
4.已选房但没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5.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6.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
本方案未尽事宜,以《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庆政办发〔2012〕70号)相关规定为准。
县住房保障部门办公地点及咨询电话
单位 | 办公地点 | 咨询电话 |
县住房保障中心 | 石龙街64号 | 6057836 |
附件: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庆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9日
附件: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