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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公告(红财购〔2023〕80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JXAB2023036
  二、项目名称:南昌市红谷滩区教育体育局采购2021年区属学校、幼儿园图书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宏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欣伶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凤凰中大道1000号南昌万达中心B2写字楼1206室(第12层)
  被投诉人1:南昌市红谷滩区教育体育局
  负责人:汪海燕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赣江北大道1516号方大中心10楼
  被投诉人2:江西省安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亚静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云卿路229号朝阳时代广场2#楼1603室
  投诉人因不满意采购代理江西省安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11月3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3年11月3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四、项目基本情况
  江西省安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南昌市红谷滩区教育体育局的委托,对“南昌市红谷滩区教育体育局采购2021年区属学校、幼儿园图书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AB2023036)”进行公开招标采购。该项目于2023年9月8日公开招标公告,采购活动于2023年10月11日开展。2023年10月18日,被投诉人2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该项目公开招标中标结果公告,确定项目中标供应商为江西新华壹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公司”)。
  投诉人就上述中标结果于2023年10月24日向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被投诉人2于2023年11月2日就被投诉人质疑事项进行了答复,后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服,于2023年11月3日向我局提出投诉。
  五、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该项目有效投标人共5家,投诉人报价最低,价格分应为30分,中标公司新华公司报价得分应为24.19分,投诉人价格分高于中标公司5.81分;主观分评审项中,投诉人除体系认证扣3分外,其他客观因素不扣分;主观分评审项中,根据质疑答复可知,投诉人在项目实施技术方案被扣5分,但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按项目实施技术方案评审因素的要求逐项提供了项目的流程时间安排、图书采购能力、人员组织保障、物流仓储能力、配送技术服务、售后服务退换货能力等。在项目实施技术方案评审项中,采购代理采用强、一般、较差等非量化细化的主观评审因素导致投诉人在评审过程中受到不公平评审。
  案涉项目于2023年10月11日开标,却直至2023年10月18日才发布中标结果,拖延7日才发布,存在影响评审结果情况发生的可能。
  采购代理答复称: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章之规定组织案涉项目的开评标流程,采取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全过程在主副场交易中心相关负责部门监督下进行,不存在投诉人所述不公平评审的情形。
同时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于2023年10月16日收到了被投诉人1出具的中标结果确认书后,于2023年10月18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上述流程时间节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投诉人所称中标结果延期发布,影响评审结果的情形。
  被投诉人1南昌市红谷滩区教育体育局答复与采购代理答复一致。
  六、事实查明与认定
  经我局依法调查:
  1.关于投诉人提出的案涉项目主观分评审的问题。首先,经查并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违规行为。其次,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之规定,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应根据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即成员有权独立的作出评审意见。最后,投诉人提出采购文件存在项目实施方案采用非量化细化等主观评审因素导致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不公评审。因评审因素是否存在非量化细化的情形属于采购文件编制问题,投诉人本可在采购文件发布后的法定期限内提出,而本案属于对中标结果的争议,故评审因素是否存在非量化细化的情形与本案并无关联。即投诉人关于案涉项目主观分评审的投诉不成立。
  2.关于投诉人提出的案涉项目客观评审的问题。招标文件规定的“商务分”中“响应服务时间(4分)”评审项目确属客观评审因素。而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该客观评审因素给予投诉人的评分存在不一致情形(其中:1位成员给予4分,4位成员给予0分)。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需对评标结果进行修改。而评标结果发生修改可能会影响对案涉项目中标结果。即投诉人关于案涉项目客观评审因素的投诉成立。
  3.关于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时间的问题。经核实,案涉项目中标结果公告的时间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应规定。即投诉人关于此事项的投诉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七、处理决定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请被投诉人1南昌市红谷滩区教育体育局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昌市红谷滩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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