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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ICU)净化空调系统和辅助设备运行维保服务采购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ICU)净化空调系统和辅助设备运行维保服务采购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4031209583761
项目名称: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ICU)净化空调系统和辅助设备运行维保服务
采购方式:低价中标法
预算金额:49,000.00元
最高限价:49,000.00元
采购需求: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ICU)净化空调系统和辅助设备运行维保服务(详见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1年(具体以合同签订为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 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政府采购法》等。
2. 供应商资格具体要求: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缴款凭据复印件(注: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5) 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据复印件(注: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6) 参加政府及医院等采购活动三年内没有违法记录。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04月02日至2024年04月07日,每天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官网获取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04月08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资质证明及报价一览表(密封)现场递交至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8号楼117室
五、开启
时间:2024年04月08日09点20分(北京时间)
地点:资质证明及报价一览表(密封)现场递交至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8号楼117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 
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85号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八、本项目采购最终解释权为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所有。
 
附件: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ICU)净化空调系统和辅助设备运行维保服务报价一览表(1).docx
 
采购需求
一、维护保养服务范围
3#一层 ICU 重症监护室面积约为 622 ㎡,净化空调区域内的装饰装修、净化空调机组风管道系统、水系统管道、室外直膨机组风冷系统模块及其强电配电系统、自动控制系统。医用气体系统:医用负压吸引气体(负压吸引设备一备一用、一台储气罐),医用压缩空气气体(两台压缩空气设备、一台干燥机、一台储气罐)、压缩空气二级稳压箱、医用压缩空气配电柜、医用负压吸引自动控制箱。
二、维护保养具体工作内容
1. 总体要求:严格按照行业规范 “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WS/T368-2012)”执行,保证医院日常细菌检测和疾控中心年度检测验收合格,保证温度、湿度各项指标符合要求,确保正常工作运转。
2. 每周必须对设备、设施开展常规检查、维护、记录设备的运行状况和重要运行参数,听取科室相关人员的建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检查后将检查表存档。
3. 电机和风机等轴承每个月加一次润滑脂,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4. 初效过滤器每 1-2 个月进行一次清洗或更换。日常检查发现阻值超标的应及时清洗或更换。
5. 中效过滤器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清洗或更换,年更换 4 次。更换时应对新风采集箱和净化新风机组进行一次清洗和消毒。常规检查发现阻值超标的应及时更换。
6. 装饰装修:包括 ICU 重症监护室区域内 9 个床位及 2 个独立病房等区域内的装饰装修部分。
7. 机组设备连接管道(冷冻供回水管道及冷凝水管道,采暖热水供回水管道,电极加湿器管道及冷凝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常规检查,水阀和风阀执行器、温湿度传感器等维修和维护保养。
8. 净化空调控制柜电气的常规检查,控制器输入输出点的稳定性和准确性,测试各保护装置的灵敏度,排除故障隐患。
9. 净化空调区域内的医疗气体终端、压缩空气设备、负压吸引设备的维修和维护保养。
10. 净化空调区域内的灯具常规检查,维修和维护保养。
11. 电力系统(各种配电柜、配电箱,电气连锁控制箱)的日常检查,维修和维护保养。
12. 净化空调区域的墙板、顶板、地板、插座的常规检查,维修和维护保养。设备连接管路及附属设施的常规检查,维修和维护保养。
13. 合同履行期内,单价在 200 元以下(包括 200 元)的维修材料及配件由维保方购买及安装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单价在 200 元以上的维修材料及配件的材料费用由院方承担。也可由维保方代买及安装,费用由院方承担。
三、常规更换耗材
净化空调机组初效过滤器、中效过滤器、两台医用压缩空气设备油滤、空气滤、皮带、压力传感器、油分、螺杆油等耗材。
四、服务范围以外
不包括土建、给排水、结构、外墙、外窗、楼梯间、配电间及消防系统。
五、付款方式
按季度结算,合同履行期限1年。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制定管理制度并监督乙方遵守本合同。
(二)审定乙方拟定的与本合同相关的管理、维护条例。
(三)定期考核评定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情况,如发现乙方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维护内容与标准,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如因乙方工作不利,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要求赔偿,直至依法、依约终止合同。
(四)加强安全管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同时注意人身安全、防火、防盗。
(五)甲方负责提供并协调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等;提供各维保区域工程档案及竣工图纸各一套。
(六)严格按各设备操作规程使用各设备,及时将不正常的情况通知乙方。
(七)只允许乙方或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人员对设备进行检修,但本合同约定由甲方聘请第三方的情况除外。如遇保修设备或其他特殊设备需保修单位或专业维护人员进行检修,甲、乙双方可共同派人员进行监督,检修后无问题,甲、乙方应书面共同确认,之后该检修设备的正常维护、保养义务仍由乙方承担:经保修单位或专业维护单位及人员检查后若产生问题,则乙方暂时不承担该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直到该问题相关责任方解决完毕时止。
2.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在甲方设立专门的管理项目组,负责人为:        ,由该项目组负责本合同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并由该项目组负责履行本合同规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乙方需要借阅与本合同约定之维护、保养设备有关资料时,可按甲方资料借阅规定进行借阅。
(二)乙方24小时服务电话:                      。    
(三)乙方负责支付所聘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奖金等;负责支付维护过程中用于日常办公,维护作业相关的乙方范围内的工具、器具、易耗品等费用。
(四)根据合同内容制定相关条例,以保证合同合理、有效实施。需由甲方协助执行或监督执行的将该文件报送甲方审阅,经甲方批准后可施行。
(五)主动、积极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检查。
(六)爱护甲方提供的服务设施,节约用水、用电、用气,并不得利用甲方资源去获取不正当利益。
(七)乙方要对维修人员的道德素养进行审查,以确保相关人员在甲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切实维护甲方及患者的利益。工作中若因乙方相关人员操作不当给甲方的相关设施设备造成损坏,乙方应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
(八)乙方从事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上岗证书。工作中若因相关人员操作不当,给甲方的相关设施设备造成损坏,则乙方应承担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乙方在为甲方服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意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在服务过程中导致的或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十)按合同及相关附件内容进行维护、维修服务。
(十一)对甲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答疑。
(十二)乙方应每周对维保区域内主要设备运行情况巡检一次并做好巡检记录,每季度向甲方报告设备运行情况。
 
 
 
 
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ICU)净化空调系统和辅助设备运行维保服务合同
 
 
 
甲方: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关于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净化空调区域的维修保养事项经友好协商,订立服务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服务范围
(一)3#一层 ICU 重症监护室面积约为 622 ㎡,净化空调区域内的装饰装修、净化空调机组风管道系统、水系统管道、室外直膨机组风冷系统模块及其强电配电系统、自动控制系统。
(二)医用气体系统:医用负压吸引气体(负压吸引设备一备一用、一台储气罐),医用压缩空气气体(两台压缩空气设备、一台干燥机、一台储气罐)、压缩空气二级稳压箱、医用压缩空气配电柜、医用负压吸引自动控制箱。
第二条:维护保养具体工作内容
(一)总体要求:严格按照行业规范 “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WS/T368-2012)”执行,保证医院日常细菌检测和疾控中心年度检测验收合格,保证温度、湿度各项指标符合要求,确保正常工作运转。
(二)每周必须对设备、设施开展常规检查、维护、记录设备的运行状况和重要运行参数,听取科室相关人员的建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检查后将检查表存档。
(三)电机和风机等轴承每个月加一次润滑脂,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四)初效过滤器每 1-2 个月进行一次清洗或更换。日常检查发现阻值超标的应及时清洗或更换。
(五)中效过滤器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清洗或更换,年更换 4 次。更换时应对新风采集箱和净化新风机组进行一次清洗和消毒。常规检查发现阻值超标的应及时更换。
(六)装饰装修:包括 ICU 重症监护室区域内 9 个床位及 2 个独立病房等区域内的装饰装修部分。
(七)机组设备连接管道(冷冻供回水管道及冷凝水管道,采暖热水供回水管道,电极加湿器管道及冷凝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常规检查,水阀和风阀执行器、温湿度传感器等维修和维护保养。
(八)净化空调控制柜电气的常规检查,控制器输入输出点的稳定性和准确性,测试各保护装置的灵敏度,排除故障隐患。
(九)净化空调区域内的医疗气体终端、压缩空气设备、负压吸引设备的维修和维护保养。
(十)净化空调区域内的灯具常规检查,维修和维护保养。
(十一)电力系统(各种配电柜、配电箱,电气连锁控制箱)的日常检查,维修和维护保养。
(十二)净化空调区域的墙板、顶板、地板、插座的常规检查,维修和维护保养。设备连接管路及附属设施的常规检查,维修和维护保养。
(十三)合同履行期内,单价在 200 元以下(包括 200 元)的维修材料及配件由乙方购买及安装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单价在 200 元以上的维修材料及配件的材料费用由甲方承担,也可由乙方代买及安装,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四)常规更换耗材:净化空调机组初效过滤器、中效过滤器、两台医用压缩空气设备油滤、空气滤、皮带、压力传感器、油分、螺杆油等耗材。
(十五)服务范围以外:不包括土建、给排水、结构、外墙、外窗、楼梯间、配电间及消防系统。
乙方按各系统分类、分批、分次定期对上诉系统进行维修、维护、清理、清洁及设备运行管理。合同履行期内,不在本合同内的其他耗材及配件,达到使用寿命或自然损耗的。单价在200元以下(包括200元)的维修材料及配件由乙方购买及安装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单价在200元以上的维修材料及配件的材料费用由甲方承担,也可由乙方代买及安装,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不派人常驻医院,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保电话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小问题不超过30分钟解决,疑难问题不超过3个工作日解决,更换配件等问题不超过3个工作日解决(需要更换设备或订货周期长的配件需向甲方报备订货周期)。乙方进入医院应遵守甲方的内部管理制度。乙方代买的一切材料和配件的品牌、价格需经过甲方同意,方可采购。未按照约定时间予以解决的,每次承担违约金1000元,同时甲方另行聘请第三方产生的费用,产生的费用无须经过乙方同意由乙方承担。累计三次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未完成部分费用并赔偿损失及甲方为追偿该损失支出的所有费用。
乙方违反合同义务次数超过3次(含三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未完成部分费用并赔偿损失及甲方为追偿该损失支出的所有费用。
第三条:合同期限及责任
 (一)合同履行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    月    日到2025年   月    日止。 
 (二)甲方定期按合同内容对乙方提供的各项维保服务进行评审和检查,若乙方未达到甲方的相关要求,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整改,乙方无条件进行整改直至符合甲方要求。甲、乙双方定期召开联系会议,研究解决维保服务中存在的问题。甲方负责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乙方必须协助、服从甲方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如乙方负责人不能协助甲方管理,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制定管理制度并监督乙方遵守本合同。
(二)审定乙方拟定的与本合同相关的管理、维护条例。
(三)定期考核评定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情况,如发现乙方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维保内容与标准,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如因乙方工作不利,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要求赔偿,直至依法、依约终止合同。
(四)加强安全管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同时注意人身安全、防火、防盗。
(五)甲方负责提供并协调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等;提供各维保区域工程档案及竣工图纸各一套。
(六)严格按各设备操作规程使用各设备,及时将不正常的情况通知乙方。
(七)只允许乙方或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人员对设备进行检修,但本合同约定由甲方聘请第三方的情况除外。如遇保修设备或其他特殊设备需保修单位或专业维护人员进行检修,甲、乙双方可共同派人员进行监督,检修后无问题,甲、乙方应书面共同确认,之后该检修设备的正常维护、保养义务仍由乙方承担:经保修单位或专业维护单位及人员检查后若产生问题,则乙方暂时不承担该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直到该问题相关责任方解决完毕时止。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在甲方设立专门的管理项目组,负责人为:      ,由该项目组负责本合同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并由该项目组负责履行本合同规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乙方需要借阅与本合同约定之维护、保养设备有关资料时,可按甲方资料借阅规定进行借阅。
(二)乙方24小时服务电话:                  
(三)乙方负责支付所聘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奖金等;负责支付维护过程中用于日常办公,维护作业相关的乙方范围内的工具、器具、易耗品等费用。
(四)根据合同内容制定相关条例,以保证合同合理、有效实施。需由甲方协助执行或监督执行的将该文件报送甲方审阅,经甲方批准后可施行。
(五)主动、积极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检查。
(六)爱护甲方提供的服务设施,节约用水、用电、用气,并不得利用甲方资源去获取不正当利益。
(七)乙方要对维修人员的道德素养进行审查,以确保相关人员在甲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切实维护甲方及患者的利益。工作中若因乙方相关人员操作不当给甲方的相关设施设备造成损坏,乙方应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
(八)乙方从事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上岗证书。工作中若因相关人员操作不当,给甲方的相关设施设备造成损坏,则乙方应承担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乙方在为甲方服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意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在服务过程中导致的或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十)按合同及相关附件内容进行维护、维修服务。
(十一)对甲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答疑。
(十二)乙方应每周对维保区域内主要设备运行情况巡检一次并做好巡检记录,每季度向甲方报告设备运行情况。
第六条: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WS/T368-2012)
第七条:维保费用及付款方式
(一)维保费用人民币大写:                 
(二)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维保费用。按季度支付维护保养费用(人民币大写:xxxxxxx元;人民币小写:xxxx元),乙方需按季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在合同范围内,对日常维护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如:人工费、机械费由乙方支付:设备主材费由甲方自理或乙方代为购买甲方按实结算;由甲方自理的乙方对其不负责质量担保,由乙方代为购买的则对质量进行担保,配件到现场后    个月。
(四)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期支付乙方维保费用,若无正常理由未按时支付,甲方应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付费用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五)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新建、改造、增加的项目如需维护,维保费用另行计算,不在本合同约定之范围内。
(六)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预见之情形导致的费用不包含在本合同范围内(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他不能预见之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突发事件导致的破坏、损坏、丢失等)。
(七)乙方不承担非因乙方原因的意外、损伤、破坏、遗失或损坏责任,除非是乙方人员的疏忽责任所致。
(八)甲、乙双方各派专人共同做好交接工作。交接确认前各种风口、回风过滤网的初、中、高效太脏而需更换的费用、任何设备、零配件的损坏及工程缺陷产生的费用均不在此合同范围内,该费用由乙方提供方案及报价甲方批准后由乙方支付。
(九)隐蔽工程的交接,交接时需排查,排查中查明的任何设备及零配件的损坏与工程缺陷乙方第一时间通知甲方确认,此部分费用由乙方提供方案报价甲方批准后支付或甲方自行解决。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未能达到约定的标准(指监督检查结果双方认可后),甲方有权在支付款项时扣除相应费用(如有一项未达标则扣除相应付款的     %)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甲方规定期限内未整改或虽经整改仍未达到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支付合同总金额     %的违约金,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经济赔偿。
(二)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若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       的违约金;若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上述违约金标准的,则违约方应按实际受损金额给予相应的赔偿。
(三)乙方提供的账户信息以本合同为准,不允许更改,否则由此造成的迟付、错付等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其他约定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合同期满前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进行交接记录,根据甲方委托服务事项办理交接、验收、确认手续。
(二)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但需经双方同意后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若因房屋建筑质量、大楼附属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质量等原因导致相关设施设备达不到规定的使用要求,进而给甲乙双方带来重大负面影响或给双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则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应由甲乙双方按各自责任承担。对期间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国家相关职能机构的技术鉴定为准。
(四)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的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                乙方:
              (公章)                                        (公章)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85号         地 址: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盛京银行沈阳市北市支行         开户银行:
账 号:0330610102000017456              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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