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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中心合作律所需求公示(2024-JQ54-F2001)(第1包)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法律服务中心合作律所项目采购需求公示
2024-JQ54-F2001
我部就法律服务中心合作律所采购项目进行需求公示,为确保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和竞争充分,现将需求和商务资质条件进行网上公示。广大供应商可以对需求和商务资质要求的完整性、合理性、公正性提出具体意见建议,防止出现指向性、排他性问题。请广大供应商予以支持。
一、项目名称:法律服务中心合作律所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2024-JQ54-F2001
三、需求内容及要求:
预算15万元,详见附件。
四、公示时间:2024年5月17日-5月24日
五、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投标单位应当具备服务履约的能力,在履约环节不得转包和分包,一经发现存在转包和分包行为,转包和分包的有关单位将受到相关处罚。
(七)本项目特殊资质:应为具有完备法律服务能力的律师事务所,能够提供执业许可证。
六、意见反馈方式
供应商对本次公示内容存在合理化建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将意见或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以邮件形式反馈,我部会反馈给予用户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反馈材料应当写明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必要时可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具体流程如下:
1.网上递交材料。投标人网上递交意见反馈材料(发送至13573219668@163.com),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
(3)意见建议及证明材料
2.提交要求:
邮件主题:项目编号+公司名称。例:意见反馈XXX有限公司。
邮件内容:列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邮件附件:将建议料加盖企业公章,按照序号(1)-(3)顺序制作成1个PDF格式文件,文件名称与主题一致。
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将作为我部进一步论证完善需求参数和资格商务技术的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我部不做书面回复。技术参数等相关需求最终以本项目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七、有意愿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登录供应商管理系统(互联网网址:plap.mil.cn)进行注册。依托电子招投标系统实施的电子化项目,供应商必须完成注册,方可报名、获取采购文件。线下组织的非电子化项目,供应商可先行获取采购文件,但必须在提交投标(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注册,未完成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
八、本公示仅为需求公示,不接受报名。
九、本采购项目相关信息在《军队采购网》(www.plap.cn)上发布。
    十、采购机构联系方式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办公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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