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高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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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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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一、项目编号:1402212024AGK00005
二、项目名称:阳高县2023-2024年度冬春救助生活物资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市集美区锦园西路515号1102
被投诉人 1 :阳高县应急管理局
地址:大同市阳高县龙泉镇云门集中办公区
被投诉人 2 :大同市诚鼎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大同市桐城中央写字楼16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本项目两次提起质疑,因对代理机构两次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两次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
(一)首次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投诉人的投标报价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和招标实际采购需求,评审认定投诉人投标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2: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结果公告中未依法公告本项目《评标报告》,违反法律法规。
(二)再次投诉事项:
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细则》中评分办法存在严重未依法量化,设置的评分办法未有评分标准、没有评分依据,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等情况,未依法量化分值竟高达67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首次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次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
关于再次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鉴于本项目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整改。
六、其他补充事宜
2024年05月20日
二、项目名称:阳高县2023-2024年度冬春救助生活物资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市集美区锦园西路515号1102
被投诉人 1 :阳高县应急管理局
地址:大同市阳高县龙泉镇云门集中办公区
被投诉人 2 :大同市诚鼎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大同市桐城中央写字楼16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本项目两次提起质疑,因对代理机构两次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两次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
(一)首次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投诉人的投标报价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和招标实际采购需求,评审认定投诉人投标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2: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结果公告中未依法公告本项目《评标报告》,违反法律法规。
(二)再次投诉事项:
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细则》中评分办法存在严重未依法量化,设置的评分办法未有评分标准、没有评分依据,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等情况,未依法量化分值竟高达67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首次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次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
关于再次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鉴于本项目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整改。
六、其他补充事宜
2024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