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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呼伦贝尔农垦大河湾农牧场有限公司第五连队0.74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2024年呼伦贝尔农垦大河湾农牧场有限公司第五连队0.74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文件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2024年呼伦贝尔农垦大河湾农牧场有限公司第五连队0.74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
招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S1507000733009630001
标段(包)编号:S1507000733009630001002
招标人:呼伦贝尔农垦大河湾农牧场有限公司(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黑龙江明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日期:2024年05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1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2第三章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2828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535第五章委托人要求5757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6060
第一章招标公告
详见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和电子招投标平台地址:(http://www.hlbeggzyjy.org.cn)上发布的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招标人名称:呼伦贝尔农垦大河湾农牧场有限公司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黑龙江明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1.1.4项目名称2024年呼伦贝尔农垦大河湾农牧场有限公司第五连队0.74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
1.1.5建设地点大河湾农牧场有限公司五队
1.1.6项目建设规模本工程: 2024年呼伦贝尔农垦集团大河湾农牧场有限公司第五连队0.74万亩旱作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位于扎兰屯市大河湾镇大河湾农牧场有限公司第五连队,建设规模1万亩; (一)田块整治工程 治理侵蚀沟5条,沟道长度合计2.8km,恢复农田面积18亩。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 新建钢管井30眼,改造1.2万方调蓄水池一座,新建首部加压泵站一座。 (三)农田输配电工程 架设10kV外线供电线路3.2km。 (四)其他工程 新建高标准农田标识牌1座,拐点界80个。 具体详见本施工项目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工程量清单,以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工程量清单为准。(对以上施工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理)
1.1.7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7月15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11月30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38日历天。 上述计划总工期仅作为编制投标文件的统一标准,具体工期按签订合同为准。实际工期按日历天数要求为准。
1.1.8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2024年呼伦贝尔农垦大河湾农牧场有限公司第五连队0.74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建筑安装工程费:18520898.55元;
1.2.1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配套资金、筹资投劳三部分组成,其中中央财政资金占比88.62%、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配套资金4.69%、筹资投劳6.69%
1.2.3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已经落实
1.3.1招标范围建设内容: 2024年呼伦贝尔农垦集团大河湾农牧场有限公司第五连队0.74万亩旱作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位于扎兰屯市大河湾镇大河湾农牧场有限公司第五连队,建设规模1万亩; (一)田块整治工程 治理侵蚀沟5条,沟道长度合计2.8km,恢复农田面积18亩。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 新建钢管井30眼,改造1.2万方调蓄水池一座,新建首部加压泵站一座。 (三)农田输配电工程 架设10kV外线供电线路3.2km。 (四)其他工程 新建高标准农田标识牌1座,拐点界80个。 具体详见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工程量清单,以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招标范围:以上建设规模施工的全过程监理。
1.3.2监理服务期工期总日历天数:138日历天。(同施工工期) 上述计划工期仅作为编制投标文件的统一标准,实际工期按工程承包合同执行。
1.3.3质量要求质量标准:达到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资质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 1.投标人须具备水利部核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含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以上资质为水利部最新资质要求,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21年(第9号)。 2、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3、财务要求:近三年(指:2021年-2023年,如2023年财务未经审计则提供2020年-2022年)财务状况良好,连续三年审计后的财务审计报告。 4、业绩要求:近三年(指:近三年,指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业绩有效日期以竣工验收报告签署时间为准)具有类似工程的监理经验和业绩。(包括:农田水利工程、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等) 注: (1)业绩必须具备监理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 (2)业绩有效日期以竣工验收报告签署时间为准; (3)投标文件中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扫描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且所提供的合同必须包括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合同标的页。 (4)类似本工程的项目业绩包括:农田水利工程、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等 5、信誉要求: (1)投标人在国家信息中心主办“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是否有失信记录,即截止开标当日评审时未被记入失信名单(评标委员会评审现场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 6、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水利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提供无在建承诺书,格式自拟) 7、其他主要人员要求:投标人须根据本项目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 其他要求:财务、业绩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查标准。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1.9.1踏勘现场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如因未踏勘或对场地不熟悉导致影响项目监理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匿名向招标人提出,潜在投标人不得透露本企业相关信息,如若透露,取消投标资格。
1.10.3招标人澄清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1.11分包不允许
1.12偏离不允许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做出的澄清、说明或答疑文件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10天
形式: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0 天之前向招标人提出
2.2.2招标文件澄清 发出的形式招标人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hlbeggzyjy.org. cn)上发布,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无需确认。以招标人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hlbeggzyjy.org. cn)上发布,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的变更公告及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知,如投标人未按变更公告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2.3.1招标文件修改 发出的形式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变更公告或带有编号的补遗书形式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hlbeggzyjy.org. cn)上发布,所有投标人应密切关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hlbeggzyjy.org. cn),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无需确认。以招标人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hlbeggzyjy.org. cn)上发布发布时间为准。 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的变更公告或带有编号的补遗书及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知,如投标人未按变更公告或带有编号的补遗书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评标阶段的答疑和澄清文件(如有)
3.2.1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按国家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3.2.3报价方式总价报价
3.2.4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 18.62 万元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投标人多填报的细目或单价、总额价,招标人将不予接受,招标人有权从投标价中扣除多填报的费用,投标人对此应予确认。
3.3.1投标有效期90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3.4.1投标保证金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þ要求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人可根据招标公告要求自行选择缴纳保证金或开具电子保函。 1.选择缴纳保证金的投标人必须将保证金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诚信信息库内投标人录入基本账户),投标人必须将投标保证金在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缴入本项目招标公告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未按规定账户和到账时间缴纳的保证金或投标文件内未附保证金凭证的将视为放弃投标或无效投标。 2.选择开具电子保函的投标人必须登录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http://www.hlbeggzyjy.org.cn/TPBidder)全程在线开具电子保函。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现场登录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查询投标人开具的电子保函,未在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递交的电子保函将视为放弃投标或无效投标。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详见招标公告 截止日期:详见招标公告 单位名称: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政务中心支行 投标保证金缴入账号:详见招标公告 注(1)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必须在银行汇款回单备注栏中注明所投项目名称(可简写)、标段、编号。中标结果公告后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平台系统内办理退还,平台系统将保证金退还至投标人存入账户,如因投标人存入账户出现异常,后果由投标人承担。(3)招标(采购)人代表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招标(采购)人数字证书参加开标。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数字证书。招标(采购)人代表在开标系统内核验投标保证金(包括非采用网上招标)。 (4)电子保函中的担保招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信息应与本次招标公告(文件)内容一致,电子保函需在投标保证金有效缴纳截止时间前出函,未在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出函将视为放弃投标或无效投标。 (5)投标人应对其提交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3.4.4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未能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与他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弄虚作假等行为。
3.5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1、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2、投标人投标时无需提供资质原件。投标人应自行在投标截止时前按照本项目招标公告(文件)要求将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照原件电子版制作在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再行上传信息或补充、更改信息均视为无效,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进行评定。评标委员会审核和评审时以投标人系统内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为准。投标人应对其投标文件信息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否则,投标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资格审查须提供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 (2)资质证书; (3)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4)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及注册证书; (5)企业财务及业绩资料(财务及业绩资料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查标准)。
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近三年(指:2021年至2023年,如2023年度未出则提供2020年-2022年)(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财务状况自行提供)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近三年,指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近三年,指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
3.6.1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3.7.3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1、单位公章其内容必须与单位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2、“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法人盖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 3、投标文件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按规定在指定签字位置亲笔签署姓名(投标文件中要求签字部分可由本人亲笔签字后扫描并粘贴至签字位置,电子锁内有法人签字的,可用电子锁内签字加盖在指定签字位置)。
4.1.1投标文件加密要求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呼伦贝尔版)”制作生成并加密。
4.2.1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
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将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呼伦贝尔版)”生成的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扩展名为 HLBETF),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系统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逾期未在系统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扩展名为 HLBETF)的,招标(采购)人不予受理。
4.2.3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在线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参加开标会议 注:投标人需在开标时间前按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文件栏附件《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投标人操作手册》或投标人于系统内自行下载的相关操作手册做好不见面开标的准备工作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陆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 (http://www.hlbeggzyjy.org.cn/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参加开标会议。
5.2开标程序1、投标人签到 2、等待开标 3、公布投标人(保证金查询) 4、查看投标人 5、投标文件解密 6、招标人解密 7、批量导入 8、唱标 9、开标结束 10、招标人对唱标结果签章确认 注:(1)关于投标人使用不见面开标系统的前期准备工作、具体开标流程及操作详见本项目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文件栏附件《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投标人操作手册》或投标人于系统内自行下载的相关操作手册。投标人需自行仔细阅读上述附件。如因投标人未按上述附件进行准备工作出现异常,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不见面开标投标文件解密时间为30分钟且系统无法更改解密时间。投标人需在规定时间内自行解密投标文件,如因超时原因导致投标文件不能解密而带来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不见面开标各投标人需提前做好收听开标流程及唱标的系统前期准备(在不见面登录页面右侧按照提示下载播放器收看开标视频,如电脑无内置音频播放器需连接音频播放设备收听唱标),以免影响开标。 (4)根据《电子招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5)若投标人首次参加本地区(呼伦贝尔市)项目,需提前检查驱动程序及确保CA锁可以正常解密投标文件;已办理其他地区CA锁的投标人需提前做好CA锁互认工作(关于新办CA锁及CA锁互认详情咨询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若在开标过程中遇到上述问题,投标人则需在投标文件解密的30分钟内解决,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6人及在主场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1人本地专家。
6.1.2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否,由评标委员会推荐前3名中标候选人
7.1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公示媒介:《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和电子招投标平台地址(http://www.hlbeggzyjy.org.cn)》、《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发布公告 公示期限: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7.4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7.6.1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金额:中标人需提交履约保证金,比例为中标金额的5%,同时提供履约承诺函。 履约担保形式: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中标人基本账户以转账、电汇或现金的方式缴入。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合同协议书签订之前。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是,具体要求: 1、有意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应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注册并办理数字证书后登入投标人系统。相关办理程序和要求请各投标人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www.hlbeggzyjy.org.cn)办事指南、通知公告和下载中心查询。投标人在系统内填写投标信息并提交后再在投标人系统内领取招标(采购)文件。评标委员会以投标人上传的加密版投标文件内相关信息作为评审依据。投标人应对其注册诚信库并提交相关信息应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否则,投标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2、投标人应在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注册诚信库时上传投标人各项信息电子件(必须为原件彩色扫描件)并提交平台自动见证。 3、招标文件中未提到的其他事宜应按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www.hlbeggzyjy.org.cn)“重要通知栏目查询和查看文件”中发布的办事指南、流程及制度中规定的内容执行。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存在差异,请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2、如上传的 word 版招标文件与加密招标文件出现不一致,以加密招标文件为准,或与招标人联系,由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
10.1词语定义
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承担过类似本工程的项目业绩(包括:农田水利工程、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等)。
10.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上传;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5、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 MAC 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各有一条以上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6、电子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其记录的编辑计价软件序列号相同,或者记录的网卡 MAC 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各有一条以上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7、投标文件的记录上传 IP 地址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投标人递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未按规定记录软硬件信息的,或者记录的软硬件信息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验证认定为被篡改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文件存在以上禁止情形或被认定属于禁止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否决该投标。
10.3招标代理费: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按照中选金额比例收取。
10.4计算机辅助评标
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10.5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形式,投标人代表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在规定的开标时间节点提前30分钟自行登录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不见面开标系统参加网上开标会议,具体要求详见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中心-呼伦贝尔不见面开标大厅投标人操作手册v1.1。 其他地区CA证书是否能跟呼伦贝尔地区全面互通,请提前与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确认,地址: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友好五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东区,联系电话:13847040459。否则因此原因导致影响投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6合同的签订
签订合同时,中标单位必须由法人或委托代理人亲自到招标人指定地点签订。若法人或委托代理人不按要求按时到场签订监理合同,即视为违约,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10.7特别说明
1.标段缴纳保证金的投标单位数量不足三家,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2.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高于所报标段招标控制价,有意扰乱市场的,经查后严肃处理。 3.投标单位在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中,如出现两家单位共用同一人编制投标文件,视为串通投标,其所投的全部标段按无效标处理。
10.8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9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0.10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11监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0.12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13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3.11、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存在差异,请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2、如上传的word版招标文件与加密招标文件出现不一致,以加密招标文件为准,或与招标人联系,由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 3、招标文件中未提到的其他事宜应按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www.hlbeggzyjy.org.cn)“交易指南、下载中心、通知公告”中发布的办事指南、流程及制度中规定的内容执行。
10.13.2招标人承诺的付款方式:按照合同约定。
10.13.3监督部门:呼伦贝尔农牧局 联系人:沈博 监督部门电话:0470-8223014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总则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监理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和质量要求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监理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如有),具体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2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本项目严禁分包。
1.12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监理大纲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监理报酬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监理大纲;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监理报酬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监理报酬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监理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 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监理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监理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 要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总监理工程师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其他主 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有关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3.5.7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试验检 测仪器设备。
3.5.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7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委托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其内容应与非加密投标文件内容一致,不需重复签字盖章。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及要求
5.1.1 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前半小时入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地点公开开标。招标(采购)人代表、监标人需携带本人正式身份证和招标(采购)人数字证书参加开标。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需携带本人正式身份证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数字证书。招标(采购)人代表在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内核验投标人代表身份、投标保证金和开标结果。招标(采购)人开标代表、抽取专家代理人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为其注册诚信库内注册人员,开标系统电子验证身份证信息。身份电子核验不一致而导致无法进行开评标的,招标(采购)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招标(采购)人代表、监标人需携带本人正式身份证(临时身份证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无法识别)参加开评标活动。
据《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在线开标的通知》(呼公资联办发〔2021〕1 号)要求,自 2021 年 5 月 8 日起全市工程建设领域(不含公路工程)入场交易项目全面推行在线开标(不见面开标),投标人代表无需到达开标现场,系统前期准备、具体流程及操作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投标人操作手册》。
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投标人签到
2、等待开标
3、公布投标人(保证金查询)
4、查看投标人
5、投标文件解密
6、招标人解密
7、批量导入
8、唱标
9、开标结束
10、招标人对唱标结果签章确认
5.3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 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元)总监理工程师监理服务期限备注投标人代表签名
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月日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或 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监理招标 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监理服务期限: 日历天。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监理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6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监理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监理招标关于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 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
资质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具备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誉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1.3响应性 评审标准投标报价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投标内容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监理服务期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质量标准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权利义务符合“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委托人要求符合“委托人要求”规定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2.2.1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监理大纲:53分 投标报价:35分 其他评分因素:12分
2.2.2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70%+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30% ①有效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和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的投标报价不参与有效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计算); ②有效投标人少于等于五家时,计算有效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计算公式 A(有效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A1+A2+ …An)/n (An 为某有效投标报价,n 为有效个数。) ③有效投标人数量大于五家时去掉 K 个最高报价和K个最低报价,K 值的计算公式:k=(n-1)/5(n为有效个数,计算结果去尾取整),计算公式A(有效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A1+A2+ …A(n - 2k))/(n-2k)(An为某有效投标报价,n-2k为有效个数。) 注:以专家现场评标时有效投标人报价计算评标基准价。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
2.2.4监理大纲评分 标准 (53分)监理大纲的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12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内容全面的进行了阐述,对本工 程的各分项工程,从准备、实施、竣工到保修的每一道工序都能较详尽的阐述监理工作计划采取的手 段、方法、措施和作用。一般得0-4分;较好得4-8分;细致详尽的得8-12分(保留两位小数)
监理方案及监实施细则(10 分)监理方案及监理实施细则基本可行,技术措施对工 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等有部分保障的得0-3分;监理方案及监理实施细则,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等有保障的得3-6分;监理方案及监理实施细则可行,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等有充分保障的得6-10分。没有不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质量控制的保证措施手段是否科学、可靠(6分)对各分项工程,从准备、实施、竣工到项目的保修阶段的每一道工序,监理所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方法。一般得0-2分;较好得2-4分;细致详尽的得4-6分。(保留两位小数)
现场安全、文明 施工的管理措施是否全面 (5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措施是否全面一般得 0-1 分;较好得1-4分;细致详尽的得 4-5分。(保留两位小数)
施工进度控制手段是否细致详尽(5分)对各分项工程,从准备、实施、竣工到项目的保修 阶段的每一道工序,监理所采取的施工进度控制措 施、方法。一般得0-1分;较好得1-3;细致详尽的 得3-5分。没有不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检测仪器和工具(现场技术装备)是否能满足工程要求(5分)根据所提供的工程检测仪器和工具的完整性,只有 常规检测仪器和工具的得0-1分;有常规检测仪器 和工具且有全站仪的得1-3分;有常规检测仪器和 工具且有 GPS 定位仪、全站仪和照相机的得3-5分。(保留两位小数)
投资控制方法是否合理、可行(5 分)监理所采取的投资控制措施、方法的合理性。一般 的得0-1分;较好得1-3 分;细致详尽的得3-5分。(保留两位小数)
对工程施工的难点、要点和关键部分是否阐明及监理实施意见的可行性(5分)对工程施工的难点、要点和关键部分是否阐明及监 理实施意见的可行性。 一般得0-1分;较好得1-3分;细致详尽的得3-5分。没有不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2.2.4 (2)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 (35分)偏差率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投标报价(35分)投标报价满分35分,评标基准价为最高投标限价*70%+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30%,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得 35 分;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增加 1%扣 0.5 分;投标 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减少 1%扣0.5分(不足 1% 的按比例计算),最多扣5 分。(注: 四舍五入, 保留 2 位小数)。
2.2.4 (3)其他因素 评分标准 (12分)类似项目业绩(9 分)投标单位近三年(2021年01月0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承担过类似本工程的项目每提供一项有效业绩得 3 分,最高得9分。 注: 1、业绩必须具备监理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三项缺一不可); 2、业绩有效日期以竣工验收报告签署时间为准; 3、投标文件中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扫描复印件并加 盖单位公章,且所提供的合同必须包括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合同标的页。 4、监理经验和业绩(包括:农田水利工程、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等)。
财务状况(3 分)近三年(2021 年1月1日至 2023 年12月31日,如 2023 年度未出则提供2020 年1月1日-2022 年12月31日)(必须包含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上述三表齐全最高得3分,每缺少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扣1分,扣完为止;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须提供自公司成立以来所有年份的财务审计报告(必须包含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所有年份三表均齐全即得3分,每缺少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扣1分;如成立不满一年提供验资报告即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
2.2.5投标人最终得分综合标评审、技术标评审、经济标评审每项评分因素得分根据招标人制作招标文件时选择的方式进行汇总,由评标系统自动计算各项评分因素得分。方式为:综合标评审、技术标评审、经济标评审各项评分因素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后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条款号编列内容
3.1.2否决条件详见本章附件A:否决条件
注:投标人应自行在投标截止时前按照本项目招标公告(文件)要求将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照原件电子版制作在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再行上传信息或补充、更改信息均视为无效,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进行评定。评标委员会审核和评审时以投标人系统内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为准。投标人应对其投标文件信息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否则,投标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监理大纲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报价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监理大纲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报价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 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监理大纲计算出得分A;
(3)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B;
(4)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C。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得分=A+B+C。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处理。
3.3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附件A:否决条件
否决条件
A0.总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否决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A1.否决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
A1.1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A1.2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A1.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A1.4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A1.5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A1.6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A1.7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出席开标会的。
A1.8……
备注:如果工程所在地管理规定要求评标委员会对判定为否决的投标文件说明否决情况的,应增加“否决情况说明表”格式,否决情况说明应当对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否决条件以及投标文件存在的具体问题。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监理合同
项目名称: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报酬清单、监理大纲,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监理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投标函附录: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
1.1.1.7监理大纲:指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
1.1.1.8监理报酬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报酬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
1.1.2.2委托人:指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监理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1.1.3工程和监理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
1.1.3.3监理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的,用于完成监理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4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日期
1.1.4.1开始监理通知:指委托人按第6.1款通知监理人开始监理的函件。
1.1.4.2开始监理日期:指委托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监理通知中写明的开始监理日期。
1.1.4.3监理服务期限:指监理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监理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和第6.3.2项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完成监理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理报酬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监理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委托人要求;
(7)监理报酬清单;
(8)监理大纲;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监理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监理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准、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监理人。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
1.6.3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6.4文件的照管
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文件、监理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所列文件、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以备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使用。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知识产权
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
1.10.2监理人从事监理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监理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1.10.3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委托人要求
1.12.1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日内通知监理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1.12.2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正。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监理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监理人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1.12.3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委托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理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委托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2.3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监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监理人负责办理的监理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支付合同价款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提供监理资料
委托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
2.6其他义务
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委托人管理
3.1委托人代表
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监理人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理人。
3.1.3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委托人代表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监理人。
3.2委托人的指示
3.2.1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人代表签字确认。
3.2.2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8条执行。
3.2.3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人应遵照执行。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
3.2.4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3决定或答复
3.3.1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和/或监理文件作出处理决定,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监理服务期限或监理报酬等问题按第8条的约定处理。
3.3.2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4.监理人义务
4.1监理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监理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完成全部监理工作
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4.1.4其他义务
监理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委托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联合体
4.3.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3.2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3.3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4总监理工程师
4.4.1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4.2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
4.4.3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机构章,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4.4.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4.5监理人员的管理
4.5.1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4.1项规定执行。
4.5.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
4.5.3监理人应保证其主要监理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5.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委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6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
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换。
4.7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7.1监理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7.2监理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
监理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7.3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监理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监理工作。
5.监理要求
5.1监理范围
5.1.1本合同的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监理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1.2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3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4工作范围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监理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4)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5)委托人签订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
(6)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监理依据。
5.3监理内容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5.4监理文件要求
5.4.1监理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相关的监理依据应当完整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
5.4.2监理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3本工程监理文件的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开始监理
6.1.1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7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起计算。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的,监理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监理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委托人应当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并增加监理报酬,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变更;
(2)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工作暂停;
(3)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报酬;
(4)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5)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误;
(6)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
6.3完成监理
6.3.1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并编制和移交监理文件。
6.3.2根据委托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监理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监理的,可向委托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监理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监理报酬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委托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监理而减少监理报酬;增加监理报酬的,所增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6.3.3缺陷修复监理指缺陷责任期间,监理人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进行的监理。缺陷修复监理的责任由监理人负责。
6.3.4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经接收监理文件。接收监理文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6.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印章,具体份数、纸幅、装订格式等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
7.监理责任与保险
7.1监理责任主体
7.1.1监理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7.1.2监理责任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7.1.3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7.2监理责任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建议监理人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8.合同变更
8.1变更情形
8.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
(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8.1.2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8.2合理化建议
8.2.1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8.1款约定。
8.2.2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
的,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9.合同价格与支付
9.1合同价格
9.1.1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施监理、编制监理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9.1.3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9.2预付款
9.2.1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2.2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9.3中期支付
9.3.1监理人应按委托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委托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9.3.2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9.4费用结算
9.4.1合同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4.2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4.3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2条的约定执行。
9.4.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9.3.3项的约定执行。
10.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0.1.2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0.2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0.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0.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监理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0.3.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0.3.3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1.违约
11.1监理人违约
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
(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监理人转让监理工作;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
(4)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
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
12.2委托人违约
12.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
(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
(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
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
11.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2.争议的解决
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为实施 (项目 名称),已接受 (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对该项目监理投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委托人要求;
(6)监理报酬清单;
(7)监理大纲;
(8)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
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
4.总监理工程师: 。
5.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
6.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监理工作。
7.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
8 监理人计划开始监理日期: ,实际日期按照委托人在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为准。 监理服务期限为 天。
9.本合同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10.合同未尽事宜, 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委托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监理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委托人名称):
鉴于(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接受(监理人名称,以下称“监理人”)于 年 月日参加 (项目名称)监理招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监理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2.担保有效期自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委托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28日后失效。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
4.委托人和监理人变更合同时, 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 :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第五章委托人要求
一、监理依据
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规章;
⑵水利工程建设相关的技术规程、规范;
⑶施工图纸及变更洽商;
⑷工程施工合同。
二、监理人员和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
满足本项目监理工作需求。
三、试用的规范标准
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规章;
2、水利工程建设相关的技术规程、规范;
3、施工图纸及变更洽商;
4、工程施工合同。
四、委托人财产清单
(一)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无
(二)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如有)
1. 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2. 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3. 委托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
4. 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资料
5. 技术标准、规范
6.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7. 其他资料
五、监理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1. 监理人自备的工作手册:如本项目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
2. 监理人自备的办公设备:如电脑、软件、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等;
3. 监理人自备的交通工具:如出行车辆等;
4. 监理人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5. 监理人自备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
6. 监理人自备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工具;
7. 监理人自备的试验用房、样品用房;
六、委托人的其他要求
(一)设计方面
1、核查并签发施工图,发现问题向委托人反映,重大问题向委托人做专题报告。
2、主持或与委托人联合主持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编写会议纪要。
3、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4、审核承包人对施工图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
5、其他相关业务。
(二)采购方面
1、协助委托人进行采购招标。
2、协助委托人对进场的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
3、其他相关业务
(三)施工方面
1、协助委托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并报委托人批准。
3、督促委托人按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
4、审核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
5、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措施计划;审核工艺试验成果等。
6、进度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编制的进度计划;检查实施情况,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实现合同工期目标。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要求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向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
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审查承包人的实验室条件;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人进场的工程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中间产品进行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复核承包人自评的工程质量等级;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参与调查质量事故。
8、资金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核定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处理工程变更。
9、施工安全控制。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检查防洪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参与安全事故调查。
10、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11、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委托人检查承包人的合同执行情况;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或者配合工作,提供工程监理资料,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12、档案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做好监理文档管理工作,合同期限届满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并移交委托人。
13、监督承包人执行保修期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尾工项目,对已移交工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等调查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14、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15、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监理招标项目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录
一、投标函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总监理工程师任命(授权)书
六、投标报价
七、承诺书
八、监理实施要求和监理大纲
九、拟派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情况表
十、拟派本项目监理工程师资格情况表
十一、投标人提供的监理设施清单
十二、投标人综合情况一览表
十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十四、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十五、其他材料
一、投标函
致:
1、根据已收到的招标编号为: 的 监理的招标文件,我单位经研究上述工程监理招标的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愿以人民币(大写) (小写) 的监理费报价承接贵单位 工程的监理,并遵守本招标文件中有关监理费支付的规定。我方拟派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为 ,总监执业资格等级为 (国家级) ;其他监理人员 人,监理周期为 ,确保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
2、一旦我方中标,在接到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本投标书的约定与你方签订监理合同,并根据你方的要求进入监理现场,开始履行监理合同所规定的服务。
3、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4、本投标书自递交你方之日起有效,在此全部条款内容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如中标将成为监理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5、我方将与本投标函一起,提交人民币 元的投标保证金,并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保证:一旦发生投标须知第3.4.3条所述情况的前提下由我方承担,我方的保证金将没收。
投标人: (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二代身份证
正面和背面彩色影印件
法定代表人二代身份证
正面和背面彩色影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监理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和名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四、投标保证金
致: (招标人名称)
我方按规定,已于 年 月 日采用银行转账或电子保函方式递交了金额为人民币 元的投标担保。请贵方予以核实。
银行汇款回执出具的证明扫描件或电子保函证明扫描件
投标人: 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授权)书
兹任命(授权)持有 资质的 (姓名)为我公司 项目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特此任命(授权)。
监理企业名称:       (全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六、投标报价
序号项目投标承诺
1监理酬金投标报价: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监理服务期
3参加监理工作 的全部人员数大写: 人
4总监及专监资格 (包括:姓名、技术资格、执业资格)

投标人: (全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七、承诺书
致:(招标人名称)
如中标,参与 工程的施工监理,我公司将派具有类似监理经验的 (填写项目总监名称、监理资格证书编号)为本工程的项目总监,并保证项目总监到位率在 %(填百分比)以上,即每月不少于 日历天。如违反此承诺,愿按合同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八、监理实施要求和监理大纲
1.监理规范
1.1监理工作必须符合最新监理规范。
2.监理工作范围
2.1监理工作范围包括工程施工阶段(包括施工准备阶段和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施工监理。
3.监理工作内容
3.1监理规范规定的监理工作内容均为中标人的义务。
3.2虽然按监理规范来规定,但与所监理项目工程的质量、造价、工期相关的工作内容也是中标人必须承担的义务。
4.监理工作目标和监理服务期
4.1实现项目批复文件及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和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所确认工程质量、造价、工期控制目标;
4.2监理实施计划时间:以甲乙双方签订的监理合同为准。
5.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代表
5.1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并已从事监理工作三年以上。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兼职。
5.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持有省、部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并已从事监理工作三年以上。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兼职。
6.监理设施
6.1中标人应自备简单的常规监理设施。
7.监理规划(大纲)的编写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资料和施工图纸要求编制详细的监理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7.1监理工作概况;
7.2监理工作内容和依据;
7.3控制工程合同、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投资的主要手段和措施;
7.4监理工作计划;
7.5监理人员工作守则;
7.6对工程施工的难点、要点和关键部分的阐明及监理实施意见;
7.7对本工程的其他建议、要求;
8.监理规划中应至少填列的表格
九、拟派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情况表
姓名近三年监理过的类似工程业绩
性别
年龄
职称
参加工作时间
毕业院校
监理工程 师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曾担任总监的 工程项目

附扫描件:
序号证书名称查看

注:
本表须附有关证件或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附总监资格证书扫描件。
3、本表不够时自制。
投标人: (加盖公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十、拟派本项目监理工程师资格情况表
姓名监理过的同类工程业绩
性别
年龄
职称
参加工作时间
毕业院校
监理工程 师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曾担任监理的 工程项目

注:本表不够时可自制,附资格证书扫描件。
附扫描件:
序号证书名称查看

投标人: (加盖公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十一、投标人提供的监理设施清单
项目规格或要求数量备注

注:本表格可以拓展。
十二、投标人综合情况一览表
全称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注册时间电话传真
资质等级营业执照编号
监理经历年(国内) 年(国外)分包经历年(国内) 年(国外)
职工人数总人数:人 专业监理师:人 管理人员:人总监理师:人 高级职称:人 中级职称:人
近三年主要 类似工程业绩

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为三证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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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建造师)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备注:本表后附合同协议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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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备注:本表后附合同协议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附:
项目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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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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