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鱼标讯 > 招标项目 > 重庆市江津区团结湖大数据智能产业园PPP项目工程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二标段补遗一(BG202400201)

重庆市江津区团结湖大数据智能产业园PPP项目工程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二标段补遗一(BG202400201)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团结湖大数据智能产业园PPP项目工程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二标段
答疑补遗文件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重庆市江津区团结湖大数据智能产业园PPP项目工程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二标段”答疑及补遗内容发布如下:
一、答疑部分:
问题1:
质疑事项1:采购文件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3商务部分评分标准:投标人总公司注册资本金(3分);180亿元(不含)以上得3分;80亿元(含)-180亿元(含)得2分;80亿元(不含)以下不得分。(最高3分)。
该项评分标准存在严重的歧视性与排他性。
事实依据:公开发布的本项目采购文件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颁布时间为2024年3月25日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七条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不得在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中设置以下内容:(一)根据经营主体取得业绩的区域设置差异性得分;(二)根据经营主体的所有制形式设置差异性得分;(三)根据经营主体投标产品的产地设置差异性得分;(四)根据经营主体的规模、注册地址、注册资金、市场占有率、负债率、净资产规模等设置差异性得分;(五)根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注册地址、所有制形式等设置差异性得分;(六)其他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内容。
回复1:本项目属于企业采购,以上条款的设置符合项目的实际需求,不存在评分项的设置不合理。“《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七条 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不得在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中设置以下内容”,是指的示范文本,本项目文件不属于示范文本,以上设置条件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而设置,未倾向于任何特定投标人,投标人之间具备充分竞争性,并不违背国家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重庆市招投标相关规定,故不作调整。
问题2:
质疑事项2:
采购文件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3商务部分评分标准:2022 年投标人总公司产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3分):160%(含)以上得3分;150%(含)-160%(不含)得2分;100%(含)-150%(不含)得1分;100%以下(不含)不得分。
该项评分标准以“规模”条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评审,存在严重的歧视性与排他性。
该项评分分值设定区间不合理,100%(含)-150%(不含)跨度50%,150%(含)-160%(不含)跨度10%,存在特定条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评审。
事实依据:公开发布的本项目采购文件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颁布时间为2024年3月25日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七条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不得在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中设置以下内容:(一)根据经营主体取得业绩的区域设置差异性得分;(二)根据经营主体的所有制形式设置差异性得分;(三)根据经营主体投标产品的产地设置差异性得分;(四)根据经营主体的规模、注册地址、注册资金、市场占有率、负债率、净资产规模等设置差异性得分;(五)根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注册地址、所有制形式等设置差异性得分;(六)其他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内容。
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险公司需满足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级及以上,属于达标机构。保险监管机构对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只有下限要求,并未指出该项指标越高越好。
回复2: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是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的重要指标,用于评估保险公司的稳定性和风险承受能力,不存在“该项评分标准以“规模”条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评审,存在严重的歧视性与排他性。”的情形。该项评分分值区间设置有调整,详见补遗内容。
问题3:
质疑事项3:
采购文件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3商务部分评分标准:
承保业绩 (9分),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 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港、澳台除外) 承担过20亿元(以投保额为准) 及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服务业绩。注:资格审查业绩参与评分,投标人最多只能提供 3个业绩。每承担过 1 个首席承保或独立承保的,每个业绩得3分,作为共保体非首席承保单位的,业绩每个得 1 分。累计最高得分为 9分。
理赔业绩(9分),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以案件结案时间为准),投标人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大陆境内承担过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单次赔偿金额超过 200 万元(扣除免赔) 以上的案件。注:以首席承保人或独立承保人身份经办过理赔事务,每个得3分,累计最高得分为 9分。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属于公司“公司营业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项评分标准存在严重的歧视性与排他性。
上述两项业绩评审要求,均存在指定特定行业业绩,并以“规模”条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评审,如“20亿元”、“200万元”,存在严重的歧视性与排他性。
事实依据:公开发布的本项目采购文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回复3:本项目属于企业采购。企业保费收入可以充分证明保险公司的业绩,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能力并更好地保障保险客户权益,上述两项条款的设置符合项目的实际需求,此条款不修改,不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问题4:
质疑事项4:
采购文件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3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企业风险综合评级(12分),根据2022年投标人所属法人企业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保监会)已发布的按季度进行的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结果进行评定,每有一个季度评级为【AA级】及以上得3分;每有一个季度评级为【A级-AA级】(含A级,不含AA级)得1分,每有一个季度评级为【B级-BBB级】(含B级和BBB级)得0.5分。评级B级以下不得分。累计最高得分为12分。
该项评分标准存在严重的指向性、歧视性与排他性。我公司有理由认为该项评分指向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该项“企业风险综合评级”只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每个季度均得到AA级。
事实依据:公开发布的本项目采购文件、证明只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每个季度均得到AA级截图(附件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回复4:在发布本项目公告时,部分企业的年度报告可能在开标前未能完全披露。为了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在评审过程中拥有相同的信息基础,本项目选择了已充分披露的“2022年”作为评审时间区间。此条款有修改,详见补遗内容。
问题5:
质疑事项5:
第二篇 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三、投标单位应具备的其他条件,3.3.其他要求:(1)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须是投标人单位在职职工,为项目所在地省级(或直辖市)分公司副总级别及以上,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1个及以上单项工程投资18亿及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项目的保险服务业绩。
该项要求时间取值区间为2021年1月1日至今,“18亿元”。本项目评审办法公司“承保业绩”、“理赔业绩”时间取值时间均为2020年1月1日,且承保业绩要求“20亿元”。
请将上述业绩要求作对比,我公司没有办法不怀疑该项对于项目负责人的要求设置指向某家公司,为什么不根据公司业绩一样设置,如果真的是负责过“20亿元”的项目,为什么非要选定“2021年”?招标文件并没有明确规定项目负责人业绩与公司业绩不可以“重叠”,为什么负责人业绩要求又变成了“18亿元”?
如果投标人项目所在地省级(或直辖市)分公司副总级别及以上人员,如党委书记、总经理没有能反应个人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或保单证明材料,但在保险协议里作为投标人分公司负责人有签字或签名章,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本项目未来的评审委员会又是否会认可?
该项要求存在严重的指向性、歧视性与排他性。
事实依据:公开发布的本项目采购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回复5:此条款有调整,详见补遗内容。
问题6:
质疑事项6:
第六篇 合同主要条款和格式合同、特别约定,21、关于地下工程条款的约定,本保单附加条款 “地下工程条款”提及的“本保险合同的最高赔偿限额以不超过受损区域平均每米的损失前价值的200%乘以实际受损区段长度”,上述200%限额仅包括地下工程本身损失及与损失相关的赔偿费用,但与工程损失相关的施救费用和清理费用,另行按保单约定计算。本特别约定如与附加条款有所冲突,以本特别约定为准。
通过我公司查阅本项目公开资料及对现场进行踏勘,本项目无轻轨隧道、铁道隧道,公路隧道、水下隧道等地下工程,本合同条款的设置对投标人报价非常重要,是否有利于通过特殊渠道获取工程资料并提前安排再保临分的某一公司?
事实依据:公开发布的本项目采购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回复6:此模版合同条款有调整,详见补遗内容。
问题7:
质疑事项7:
采购文件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3商务部分评分标准:
2022年投标人总公司产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3分):160%(含)以上得3分150%(含)-160%(不含)得2分;100%(含)-150%(不含)得1分;100%以下(不含)不得分。
2022年投标人总公司保险保费收入(3分);1000亿元(含)以上得3分;500亿(含)-1000亿(不含)得1分;500亿(不含)以下不得分。(最高3分)
承保业绩 (9分):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 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港、澳台除外) 承担过20亿元(以投保额为准) 及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服务业绩。(最高3分)
理赔业绩(9分):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以案件结案时间为准),投标人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大陆境内承担过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单次赔偿金额超过 200 万元(扣除免赔) 以上的案件。
企业风险综合评级(12分),根据2022年投标人所属法人企业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保监会)已发布的按季度进行的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结果进行评定;每有一个季度评级为【AA级】及以上得3分;每有一个季度评级为【A级-AA级】(含A级,不含AA级)得1分,每有一个季度评级为【B级-BBB级】(含B级和BBB级)得0.5分。评级B级以下不得分。累计最高得分为 12分。
处罚情况(3分);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公布的2021-2022年度处罚结果,按照投标人在重庆所有分支机构所受处罚情况打分,未受监管处罚得3分;受监管处罚1-2次,得2分;受监管处罚3次以上,得0分。(最高3分)
上述六项评审办法,时间取值区间均含“2022年”,本项目采购公告于2024年4月18日发布并开始公示,按照采购项目正常执行流程,评审办法时间取值区间,均应包含上一年度,但本项目却恰恰所有评分项都排除了“2023”年,转而选取“2022”年。
我公司认为,设置“2022年”,是对参与本项目投标人的不公平待遇,存在严重的指向性、歧视性、排他性。可以设想一下,如果我公司是一家2023年成立的,具备足够实力的保险公司,那么,我公司参与本项目,全部这些均得“0”分,这能公平吗?
另外针对“处罚情况”,设置评分值不合理,2023-2024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针对给与投保人额外利益、编制虚假业务财务资料、虚列宣传费用套取资金、编制虚假报告虚列费用、财务资料数据不真实、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利用保险业务为其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事实对重庆保险行业进行了处罚。在金融机构和各行业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政府采购与央企、国企采购不是更应该对监管处罚进行考虑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重庆监管局针对保险公司的处罚为实时更新,本项目“处罚情况”评分排除了有处罚的2023-2024年4月,这样设置,倾向于某一投标人。
本项目如此设置评审办法,是对国家及行业法律法规的蔑视与挑衅。
事实依据:公开发布的本项目采购文件、证明只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每个季度均得到AA级截图(附件一)、财产保险行业保费规模、注册资本金排名前几位保险公司处罚截图(附件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回复7:在发布本项目公告时,部分企业的年度报告可能在开标前未能完全披露。为了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在评审过程中拥有相同的信息基础,本项目选择了已充分披露的“2022年”作为评审时间区间。此条款有调整,详见补遗内容。
问题8:
质疑事项8: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删除或者修改本项目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排他性及不合理的评审项目及项目要求,切实维护每一位投标人公平参与本项目的合法权益。
回复8:本项目评审及要求设置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而定,未倾向于任何特定投标人,投标人之间具备充分竞争性,并不违背国家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重庆市招投标相关规定。
二、补遗部分:
1、原采购文件“第二篇  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三、投标单位应具备的其他条件”中“3.1.财务要求”现修改为:
“3.1.财务要求:
2023年投标人财产保险总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不低于35亿元、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注:投标人须提供202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或财务报告附注)等)和偿付能力报告复印件。2023年保费收入情况(以投标人官网截图或投标人审计报告中的数据为准),并保证所填报的数字真实有效。上述材料加盖投标单位鲜章。”
2、原采购文件“第二篇  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三、投标单位应具备的其他条件”中“3.3.其他要求:(1)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须是投标人单位在职职工...。”,现修改为:“(1)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须是投标人单位在职职工,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1个及以上单项工程投资20亿及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项目的保险服务业绩。
注: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银保监会或原省银保监局或原直辖市银保监局)批复的项目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或提供附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银保监会或原省银保监局)批复的项目负责人任职文件的网页截图)及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投标人总公司或其分支机构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交能反应个人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或保单证明材料(若业绩的特征描述在相关资料中无法体现时,投标人须提供该项目业主出具的证明材料)。上述材料加盖投标单位鲜章。”
3、原采购文件“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3商务部分评分标准”,现修改为以下:
 
 
 
 
 
 
 
 
 
 
 
 
 
 
 
 
 
 
 
 
 
 
 
3
 
 
 
 
 
 
 
 
 
 
 
 
 
 
 
 
 
 
 
 
商务部分评分标准(45%)
 
 
 
 
 
 
 
 
 
 
 
 
 
 
 
45
投标人总公司注册资本金(3分)
180亿元(不含)以上 得3分;
80亿元(含)-180亿元(含) 得2分;
80亿元(不含)以下不得分。(最高3分)
投标人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若营业执照未能体现注册资本金,则需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截图,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2023年投标人总公司产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3分):
160%(含)以上得3分
130%(含)-160%(不含)得2分;
100%(含)-130%(不含)得1分;
100%以下(不含)不得分。
 
(最高3分)
投标人需提供总公司2023年第四季度证明其偿付能力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报告未经审计未提供不得分。
2023年投标人总公司保险保费收入(3分)
1000亿元(含)以上得3分
500亿(含)-1000亿(不含)得1分
500亿(不含)以下不得分。
(最高3分)
投标人需提供总公司2023年度会计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总公司及投标人鲜章,报告未经审计未提供不得分。
承保业绩 (9分)
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 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港、澳台除外) 承担过20亿元(以投保额为准) 及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服务业绩。
注:资格审查业绩参与评分,投标人最多只能提供 3个业绩。每承担过 1 个首席承保或独立承保的,每个业绩得3分,作为共保体非首席承保单位的,业绩每个得 1 分。累计最高得分为 9分。
投标人需按要求提供保险服务业绩佐证材料,并加投保人公章(相关原件备查)
理赔业绩(9分)
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以案件结案时间为准),投标人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大陆境内承担过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单次赔偿金额超过 200 万元(扣除免赔) 以上的案件。
注:以首席承保人或独立承保人身份经办过理赔事务,每个得3分,累计最高得分为 9分。
投标人需按要求提供保险理赔事务佐证材料,并加盖投保人公章。
企业风险综合评级(12分)
根据2023年投标人所属法人企业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保监会)已发布的按季度进行的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结果进行评定
每有一个季度评级为【AA级】及以上得3分;
每有一个季度评级为【A级-AA级】(含A级,不含AA级)得1分,
每有一个季度评级为【B级-BBB级】(含B级和BBB级)得0.5分。
评级B级以下不得分。累计最高得分为 12分。
投标人需提供C-ROSS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保监会)偿二代监管信息系统截图加盖投标人公章为准,其他证明材料不予认定。应附投标人总公司的 2023年四个季度的风险综合评级情况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处罚情况(3分)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公布的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止处罚结果,按照投标人在重庆所有分支机构所受处罚情况打分,未受监管处罚得3分;受监管处罚1-2次,得2分;受监管处罚3次以上,得0分。(最高3分)
投标人需提供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网站处罚信息截屏,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http://www.cbirc.gov.cn/branch/chongqing/view/pages/index/index.html”
 
 
 
保险条件响应情况(3分)
投标人总公司对本项目保险条款的响应:
正偏离是指:附加条款中属于非控制性条款的,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的保险附加条款解释,若投标人提供的保险附加条款中,有额外增加的利于被保险人的条款,集中编写在投标文件格式“其他优惠条件”中。 (每增加一条加1分,最高 3分)
 

4、删除采购文件中“第六篇 合同主要条款和格式合同”涉及有关“特别约定,21、关于地下工程条款的约定”的内容。
5、原采购文件“第七篇  投标文件格式,三、商务文件,4、投标人风险综合评级”现修改为:“4.投标人风险综合评级
应附投标人总公司的2023年四个季度的风险综合评级情况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6、原采购文件“第七篇  投标文件格式,四、资格文件,5.3投标人总公司基本情况”中“表后应附:(4)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附身份证复印件...。”现修改为:“(4)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附身份证复印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银保监会或原省银保监局或原直辖市银保监局)批复的项目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或提供附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银保监会或原省银保监局或原直辖市银保监局)批复的项目负责人任职文件的网页截图)及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投标人总公司或其分支机构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交能反应个人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或保单证明材料(若业绩的特征描述在相关资料中无法体现时,投标人须提供该项目业主出具的证明材料)。上述材料加盖投标单位鲜章。”
7、原采购文件“第七篇  投标文件格式,四、资格文件,5.4投标人总公司资产状况及承保及偿付能力”现修改为以下:
5.4投标人总公司资产状况及承保及偿付能力
投标人总公司2023年资产状况、承保及偿付能力一览表
项  目
2023年
资产
状况
总资产
(亿元)
 
总负债
(亿元)
 
净资产
(亿元)
 
承保偿付能力
资本金
(亿元)
 
公积金
(亿元)
 
实际偿付能力
(亿元)
 
最低偿付能力
(亿元)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
(%)
 

注:投标人须提供202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或财务报告附注)等)和偿付能力报告复印件;2023年保费收入情况(以投标人官网截图或投标人审计报告中的数据为准)并保证所填报的数字真实有效。上述材料加盖投标单位鲜章。
8、删除原采购文件“第七篇  投标文件格式,四、资格文件,5.5投标人总公司保费收入情况”,后文标题序号同步调整。
9、原采购文件“第七篇  投标文件格式,三、商务文件”后现增加以下部分:11、投标人总公司保费收入情况
投标人总公司2023年保费收入情况表
年 份
投标人原保费收入
(万元)
占全国市场份额(%)
2023年
 
 

注:提供2023年的投标人官网相关页截图或投标人审计报告相关页(须包含签章页)并加盖投标单位鲜章,保费收入以投标人官网截图或投标人审计报告中的数据为准,并保证所填报的数字真实有效。
10、本项目开标及投标截止时间修改为2024年5月27日10时00分(以开标室投标保证金系统现场显示的时间为准);递交标书开始时间修改为 2024年5月27日09:30(以开标室投标保证金系统现场显示的时间为准),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相应顺延。
不管投标人下载与否,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都视为投标人收到以上资料并全部知晓,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以上通知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如与采购文件内容不一致,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采购人:重庆市江津区团结湖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4 年5月10日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内容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由其自行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与交易平台无关。
最新招投标信息
招投标攻略
热门标签
剑鱼标讯APP下载
APP下载地址二维码
扫码下载剑鱼标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