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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新区安全韧性城市建设支撑服务项目信息发布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及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14〕15号)中“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现将本项目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项目名称:大鹏新区安全韧性城市建设支撑服务项目
实施购买前公开的信息
一、项目概况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推进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现代化 建设安全韧性城市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全力推进大鹏新区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现代化建设,全面提升各类风险防范化解能力,现拟采购“大鹏新区安全韧性城市建设支撑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该项目服务期为一年。具体采购需求如下:
(一)安全韧性城市建设先行先试技术支撑服务
(1)系统谋划大鹏新区安全韧性城市建设,依据韧性城市指导意见和市级韧性城市实施方案,梳理分析大鹏区安全韧性现状情况;根据《深圳安全韧性城市评价指南》,开展大鹏新区安全韧性程度的测评,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协助编制大鹏新区安全韧性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含示范项目、重点清单),响应市领导关注。
(2)宣传大鹏新区安全韧性城市建设成效,编制大鹏新区安全韧性城市建设总结材料,安全韧性城市建设培训宣贯1次。
(二)应急疏散空间规划实施技术支撑服务
(1)依据《深圳市应急疏散救援空间规划(2021-2035)》《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编制指南》等文件要求,梳理大鹏现状应急疏散救援设施情况,包括空间分布、现状运行情况与问题等内容,形成大鹏新区应急疏散救援设施现状调研报告。
(2)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编制大鹏新区应急疏散救援空间规划实施方案,落实大鹏新区区级应急疏散救援设施体系,具体选点等内容。
(3)结合政策要求,面向规自部门输出应急部门意见和需求,提出大鹏新区应急疏散救援空间规划建议方案。
(三)安全韧性社区创建试点技术支撑服务
(1)协助编制大鹏新区安全韧性社区创建实施方案。
(2)提供全年深圳安全韧性社区创建试点技术指导。指导开展试点社区灾害风险评估,设计制作试点社区灾害风险地图、疏散路径图、避难场所功能分区图,修订社区应急预案及试点社区有关工作机制。
(3)协助开展督导检查和培训。督导检查不少于2次(半年、年终等),现场指导不少于2次,培训授课1次;协助开展社区应急演练1次;指导编制安全韧性社区试点创建申报及考核材料,整理工作档案,协助区级审核及验收。
二、项目预算
本项目预算金额为85万元,投标报价(即开标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且不得高于预算金额,否则其投标无效。评标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合法的营业执照。
3.供应商在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四、报价要求
本项目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应包括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企业的利润。由企业根据招标文件所提供的资料自行测算投标报价;一经中标,投标报价总价作为中标单位与采购单位签定的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内不做调整。
五、报价文件需准备的资料
1.报价方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加盖报价单位公章;
2.报价方需提供报价明细文件,本项目的报价以人民币计算,报价明细(含税)包含报价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报价经办人姓名及其联系方式等并加盖报价单位公章;
3.报价方需提供项目工作方案初步设想。
六、报价文件的递交
1.报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凡有意参与报价者,请于2024年4月11日下午17:30前(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09:00时至12:00时,下午14:00时至17:30时(北京时间),提交报价文件。快递方式提交报价文件的收件截止时间同为上述时间。
2.报价文件提交方式:现场提交或快递递交(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岭路1号新区管委会4201办公室);邮箱递交(邮箱xuyanmei@dpxq.gov.cn)。
七、采购结果的公开
采购结果公开时间具体以我局在深圳市大鹏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采购结果公告为准。
项目预算金额:不超过85万元
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无
经本单位确认,上述公告信息真实、合规。
单位名称:深圳市大鹏新区应急管理局
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岭路1号新区管委会4201办公室
联系人:徐小姐
联系电话:0755-28333631
公告日期:2024年4月7日

 
备注:
一、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及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圳市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试行)》所列示的项目,在购买服务实施前,购买主体应在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公告项目名称、服务标准和要求、购买预算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购买服务结果产生5个工作日内,购买主体应公告征集筛选情况、竞争及评比遴选情况、承接主体、成交金额、服务内容和承诺等信息。但以下项目除外:
    1.《深圳市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试行)》所规定的项目;
    2.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项目;
    3.已经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集中采购项目和自行采购项目(该类项目遵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信息公告)。
二、对公告内容如有疑问或异议,由购买主体(采购单位)负责受理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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