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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永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永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水质净化项目部分业务服务外包项目合同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JKCG-CS-F202401170034-1
采购人(全称): 长沙永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沁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长沙永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水质净化项目部分业务服务外包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JKCG-F20240117003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水质净化项目部分业务服务外包项目 其他服务 详见采购文件 1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合计金额小写: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捌拾陆万陆仟肆佰肆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 外包服务费:
1.1 根据《成交通知书》,外包服务费总价为人民币186.644万元。秩序维护岗位单价为11194元/月/岗,保洁岗位单价为4194元/月/岗,勤杂岗位单价为5994元/月/岗。
1.2外包服务费以乙方实际提供服务的岗位数据实结算,自甲方项目全部交付之日起(具体以甲方书面通知日期为准),按乙方成交承包服务进行结算,不足整月的服务费的按实际服务天数计算(日费用=月度岗位成交费用÷30日)。
1.3乙方据实结算取得的承包服务费不足成交承包服务费标准的,乙方承诺不以该事项为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2-01 —— 2024-11-30
3.2 履行地点:湖南省长沙县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 外包服务费按月度结算,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3.3.2 乙方未按照要求提交相关付款资料的,甲方有权推迟至乙方完成付款条件后再按合同约定付款。
3.3.3 每月5日前甲方根据上月外包服务人员《考勤明细表》和《综合业务外包服务质量考核汇总表》据实核算上一个月度外包服务费用,经乙方书面确认后,由乙方开具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上月服务外包费用至乙方指定账户。
甲方开票信息如下:
名称:长沙永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税号:9143 0100 0932 7659 OH
单位地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中路16号综合楼407房
电话号码: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开户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榔梨支行
银行账户:8001 6634 7709 017
乙方收款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长沙沁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8201 0400 0000 44914
开户行: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塘支行
乙方上述收款账号如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否则后果由乙方承担。
3.4 在合同履行中,甲方因实际工作需要,追加与合同标准相同的服务且服务费金额不超过外包服务费总价10%的,甲乙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4.2 收款账户: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塘支行(长沙沁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82010400000044914)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秩序维护服务要求
5.2.1所有岗位工作实行24小时全天候值班制;
5.2.2坚守岗位,准时提供服务,根据甲方要求统一着装,精神饱满;
5.2.3车辆进场管理:内部车辆进入区域时主动开闸放行,外来车辆进入区域询问其来访事由,如果可以进入应按采购人制度要求及流程做好登记,如判别不能进入的车辆,做好解释工作,不准入场,若遇强行进入者,应立即报告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外来小货车等装载车进入,询问其来由,检查车厢,禁止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当有公、检、法、军、警及政府部门执行公务的车辆要求进入时,应在核实证件后做好记录并得到项目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放行。
5.2.4车辆出场管理:当车辆要驶出区域时,如内部车辆主动开启道闸放行;外来车辆驶出区域时,要进行核对无误后才能开启道闸放行;小货车等装载车辆要驶出区域时,应进行开厢检查,载出物品应有符合规定的放行条才能放行,
5.2.5人员进出管理:办公人员进入辖区时,当值人员应保持立正姿势,主动提示其出示证件,核对无误后放行;外来人员进入辖区时,当值人员应主动询问来访事由,核对后方可放行。
5.2.6物品出入管理:办公人员、来访人员及施工人员进入门岗携带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时,当值人员应礼貌地拒绝物主将此类物品带入;施工人员携带施工用具、材料进入时,应做好登记工作;来访人员及施工人员携带物品出门时,当值人员应礼貌执行物品出门查验手续:如持有有效的出门凭据,应礼貌核查出门物品与放行登记的物品是否相符,若不相符则只放行登记的物品;如没有办理有效的出门放行手续时,应要求物主在办理有效出门手续后,方可放行;物品经核对无误放行后,当值人员应及时在相关登记条上签署当值人员姓名及放行时间。每班交班前,当值人员应收集所有登记单据并上交项目管理人员统一登记、保管,相关表单的保存周期为3年。
(2)保洁服务要求
5.2.7每日上班后首先对大堂地面进行巡视清洁,确保无灰尘、无污迹。
5.2.8清洁前在作业处放置相关标识标牌。
5.2.9每日厂方工作人员上班前清洁大堂地面、玻璃等公共设施。
5.2.10保证地面、公共设施无明显杂物、干净明亮。
5.2.11如遇下雨天气应在大堂醒目处放入“小心地滑”。
5.2.12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对高位设施(包括窗台、天花板、门牌等)进行清洁。
5.2.13清洁楼层时将拖布放入少量洗洁精从楼顶开始进行清洁。
5.2.14发现楼层内有垃圾、杂物及时进行清理。
5.2.15保证楼层地面卫生,无杂物,无明显灰尘。
5.2.16用清水清洗消防管道及消防栓,保证消防设施的清洁卫生,每日清洁消防门及门边框,保证消防门的清洁。
5.2.17楼层内的灯具定期清洁,清洁时不许用湿手摸开关,不许用湿布擦拭开关,保证灯具的清洁。
5.2.18对楼道内的扶手需每日进行清洁。
5.2.19定期对不锈钢材料进行保养(不锈钢油)。
5.2.20每次清洁前,在洗手间门前放上提醒标识;
5.2.21确保楼层公共洗手间、洗手台干净整洁,每天对大小便池进行全面洗刷,如遇有水锈或顽固污迹,使用洁厕水、稀盐酸进行洗刷,直至干净。
5.2.22洗手池台面、纸巾盒、镜面、扶手、洗手液盒、香薰机、门拉手、门窗等,确保干净。
5.2.23补充更换洗手间、洗手台处香球、纸巾、洗手液,对所更换的物品质量进行检查工作。
5.2.24及时清理垃圾,垃圾篓内垃圾不得超过总容积的2/3。
5.2.25每周至少对洗手间内墙壁、隔板、风口、排风扇等进行一次清洁。
5.2.26每周至少两次用洁厕水兑水混合液对洗手间地面进行刷洗。
5.2.27每月对洗手间高位灯饰进行一次全面清洁。
5.2.28确保共用部位的玻璃清洁明亮,使用正确的方法每周对玻璃设施、设备进行清洁保养。
5.2.29使用正确的方法对公共区域和楼层不锈钢设施、设备进行清洁保养,确保不锈钢表面更加洁亮、光泽度更高。
5.2.30适用于含有会议服务工作的项目。
5.2.31协助重大会议及活动接待整体工作协调、部署;
5.2.32负责会务接待的相关事宜和人员咨询与引导。
5.2.32按会议要求布置导引,布置签到,布置横幅和大背景,检查会议用桌、椅,主席台布置,座位格局和座次安排,布置台布,制作并摆放台卡牌,根据会议需求配置不同类型的麦克风,提供纸、笔,纸巾,调试灯光、音响、投影、空调,准备好会议相关的音频、视频资料,并测试是否可以顺利播放;准备茶具(水),准备果盘,检查安全、消防设施及疏散通道,了解会议程序及个性化服务需求。
5.2.33茶水服务时,应从服务对象左侧进行,右手拿水壶,身体稍微前倾,伸直左手掌,五指并拢示意,并注意避免和顾客身体发生接触。
5.2.34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3)勤杂服务要求
5.2.35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听取采购方管理人员要求及意见。
5.2.36做好基础设施维护保养工作。
5.2.37保管好所有工具、物品,及时维修保养。
5.2.38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乙方每月28日前,向甲方管理人员提交当月秩序维护、保洁、勤杂服务《日常工作检查表》,次月的《员工轮休表》《月工作计划表》《培训计划表》等。
5.3.2 乙方应严格管理派驻外包服务人员考勤,根据甲方要求打卡记录服务时间,杜绝迟到早退空岗现象。
5.3.3 乙方员工提供服务时间以甲方项目实际情况为准,外包服务人员如需调休时,乙方应合理安排,需保证每天的在岗人数。
5.3.4除非双方另行议定,否则乙方派出的外包服务人员不能向甲方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秩序维护、清洁、勤杂服务。
5.3.5 乙方所使用的设备及作业中如包含有毒性或可燃性作业物品,应按要求存放在固定区域,做好相关标识、标签,并向甲方报告存放品种、数量,甲方有权随时检查。
5.3.6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不使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的药品。
5.3.7 在日常作业需要用水资源的管理方面,乙方承诺实施专人管理,注重节约用水;经常性检查,防止“跑、冒、滴、漏”现象发生。
5.3.8 乙方不得将甲方项目部分外包服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第三方承接。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甲方应明确秩序维护、保洁和勤杂服务外包的要求和考核验收标准,并按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进行日常服务质量检测,随时抽查乙方派驻岗位服务人员当班实到人数。乙方派驻到水质净化项目的工作人员不符合标准的,甲方有权限期更换,直到满意为止。
6.2 甲方为乙方秩序维护、保洁、勤杂服务人员提供的工作场所和各项安全工作条件应符合政府劳动保护规定。
6.3 甲方应尊重乙方派驻服务人员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因民族和性别不同歧视外包员工。
6.4 甲方应提供指定场所供乙方存放工具、材料、设备及员工工作期间作息之用,乙方若对上述场所进行改造和翻新,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后进行,费用乙方自理,乙方使用上述场地的占地范围不得超出原有范围。前述场所的水、电、气、员工用餐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5 甲方应提供乙方日常作业用水及用电,有权监督和考核乙方用水、用电的情况,控制其使用量,如发现乙方员工蓄意浪费水电的,每发现一次扣减当月服务费1000元作为违约金。
6.6 甲方与乙方所派驻的服务人员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雇佣关系。乙方外包服务人员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意外事故等时,甲方出于人道主义,应及时送院救治,立即通知乙方处理善后事宜,由乙方办理工伤认定申请和有关保险的手续及承担所有责任。
6.7 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派驻的服务人员违规行为进行管理,监督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外包服务质量,发现问题及时敦促乙方处理,乙方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对违纪违规的人员,必要时可以更换。由于乙方失职等原因造成甲方相关损失的,由乙方负责承担赔偿责任。对乙方合理的要求及建议,甲方应予支持。
6.8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所有外包岗位服务质量定期进行考核,对于不符合甲方服务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根据《综合业务外包服务质量考核表》(附件4)扣分,根据《综合业务外包服务质量考核汇总表》(附件5)扣除外包服务费、要求乙方整改、赔偿损失等。
6.9 如遇大型活动或其它特殊情况时,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安排人员进行安全护卫及清洁工作。
6.10 甲方因不可抗力因素需减少秩序维护、保洁、勤杂服务外包数量时,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双方协商承担。
6.11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企业资质证件复印件。
6.12 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自备符合工作需要的物料、工具及设备,按本合同规定的秩序维护、清洁、勤杂各项作业标准(具体标准参照附件《综合业务外包服务质量考核表》),保持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秩序,爱护甲方的财产,维护甲方良好的形象,对违法乱纪或违反项目各项规定的乙方员工,乙方须予以严肃处理。
6.13 乙方派驻水质净化项目的秩序维护岗服务人员要求:思想品德良好、无犯罪记录(需持无犯罪记录证明)、身体健康,年龄55岁以下,身高165cm以上,相关工作经验2年以上;保洁岗服务人员要求:思想品德良好、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年龄55岁以下,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5cm以上相关工作经验1年以上,会操作使用保洁机械设备;勤杂岗服务人员要求:年龄不超过55岁,身高160cm以上,有设备清洁保养工作经验,持合格有效职业病体检检测报告。所有外包服务人员上岗前需经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操作规程等培训,使每个上岗外包服务人员熟知安全规则、消防知识等;所有外包服务人员能够熟练听说普通话服务人员派驻至现场工作前,须提供服务人员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给甲方备案,乙方提供的秩序维护、保洁、勤杂外包服务人员的年龄、身高等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整改到位。
6.14 乙方派驻水质净化项目的所有外包服务人员在工作时间必须统一身着甲方指定款式的工作服,不可擅自改变工作服的穿着形式,私自增减饰物等,并保持干净、平整、无明显污渍、破损,保持个人卫生清洁。外包服务人员上下班服务出勤打卡也必须着工作服,否则每发现一人次扣减当月服务费100元作为违约金。
6.15 乙方秩序维护、保洁、勤杂服务人员由乙方直接聘用并进行管理,乙方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与其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为其建立档案,提供劳动保障、工资待遇、福利政策、安全生产、劳动卫生、休息休假等各项保障。甲方对此有监督及建议权。
6.16 乙方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外包服务人员的各项工资福利,乙方支付外包服务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最低工资规定。甲方对此有监督及建议权。
6.17 乙方应对所派驻的外包服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政策及劳动管理制度的岗前培训,保证派驻的外包服务人员爱岗敬业、言行举止得体,杜绝一切不文明行为。
6.18 乙方应教育其外包服务人员遵守岗位职责、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如外包服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意外或因工作产生任何劳动纠纷、争议的,均由乙方负责妥善处理,与甲方无关。甲方可视情况给予协助,但乙方不得因此影响所提供服务岗位的外包服务质量。
6.19 乙方应定期对所派驻的外包服务人员进行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的培训,并有义务参与甲方组织的安全、消防、防疫、防汛等培训和演习。
6.20 乙方应严守有关安全作业规定,在项目重点区域进行清洁服务或维护保养时,应放置或悬挂“正在作业中”“小心地滑”等标识。否则,由此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
6.21乙方应管理好所派驻的外包服务人员,严格要求其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项目范围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器材,因乙方员工人为损坏,由乙方照价赔偿或恢复原状;在工作中由于乙方或乙方员工责任造成甲乙双方及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甲方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和费用。
6.22 乙方所派驻的外包服务人员在进入放置或张贴有甲方规章制度、信息资料等文件的办公场所、培训室等房间室内作业时,不得翻阅、查看上述资料,亦不得向外传阅。
6.23 乙方所派驻的外包服务人员不得向客户索取小费或财物,不得私自入户为客户开展家政、清洁、绿植养护等服务。
6.24 乙方所派驻的外包服务人员有责任向甲方反映公共设施、设备的完好状况,在甲方管辖范围内发现安全隐患及可疑人员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安全员,配合甲方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6.25 在甲方创优、接受社会考评、重大活动和应急的情况下,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做好秩序维护、保洁、勤杂服务工作并工作检查合格;如遇台风、水浸、火灾等意外情况,有义务在甲方的统一指挥下参加抢险工作。
6.26 为切实保证甲方的利益,乙方需为所有派驻的外包服务人员依法购买社会保险,并为其向保险公司购买“第三方责任险”;如果因乙方工作人员过失、失职,造成第三人或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27乙方需指定项目负责人(管理层)负责与甲方管理人员联络工作,并确保每月不少于一次到现场(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开展以下工作:
6.27.1 会同甲方项目负责人、秩序维护、保洁、勤杂管理人员及乙方驻场管理人员对秩序维护、保洁和勤杂现场进行联检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
6.27.2 对前一阶段现场服务及双方配合情况进行总结;
6.27.3 与一线员工进行沟通。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5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因甲方原因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综合业务外包服务费的,甲方应自约定支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天按该期应付而未付金额的0.1%计算支付。当甲方超过三十日仍然未能付款的(出现不可抗力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时除外),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7.5 如果乙方的秩序维护、保洁、勤杂服务质量、人员配置标准未能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不符合甲方的要求,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限期整改(人员限期更换);如果整改(更换)后仍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7.6 乙方秩序维护、保洁、勤杂服务质量考核得分连续2个月或累计3个月月度考核低于85分(不含),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作合同,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7.7乙方在岗人数缺编,缺编人员费用2倍扣除,连续两次或累计3次发现乙方在岗人数缺编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果乙方秩序维护、保洁、勤杂人员身高、年龄等不符合约定要求,乙方应在约定期限内整改到位,整改期间相应人员的费用减半支付,如果整改期满仍未整改到位的,相应人员的费用全部扣除,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7.8 乙方严重违反合同所规定的乙方责任,影响项目环境或导致甲方其他方面的严重损害,经甲方2次书面警告仍未整改合格,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因人力不可抗力即自然灾害、非人为恶意破坏等因素所引起的环境脏污,不在此列)。
7.9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6.13条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相关秩序维护、保洁、勤杂外包服务,甲方有权临时委托第三方提供秩序维护、保洁和勤杂外包服务,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或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累计三次未能按要求提供秩序维护、保洁和勤杂外包服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7.10 若因乙方承包范围内的秩序维护、保洁、勤杂服务质量不达标,而被有关部门(环卫、市容、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予以处罚,所需的罚金,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相应损失,并扣除乙方当月外包服务费的50%。
7.11 若因乙方承包范围内的秩序维护、保洁、勤杂服务质量不达标,导致客户投诉,经甲方核实为有效投诉的,每次扣除乙方当月外包服务费的10%,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另行赔偿相应损失。乙方连续二次或累计三次因服务质量不达标导致业户投诉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7.12 如因乙方秩序维护、清洁和勤杂服务人员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失职造成甲方损失的,经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损失的大小,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7.13 无论任何原因,若乙方秩序维护、清洁和勤杂服务人员与甲方管理人员或客户发生打架斗殴行为,或辱骂客户,与之相应的所有责任归乙方承担,每发生1次争吵,扣除当月服务费的2%;每发生一次打架斗殴行为,扣除当月服务费的3%。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影响恶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乙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7.14 严禁监守自盗和泄露甲方的商业机密,严禁外包员工(特别是在客户面前)诋毁、损害甲方名誉,如有发生乙方应立即更换该外包员工,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7.15 乙方不得有任何馈赠或贿赂甲方人员的行为,否则,甲方视为乙方违约,有权追究责任并解除本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7.16 乙方现场秩序维护、清洁和勤杂服务人员向客户索取小费或财物的,或私自入户为客户开展家政、清洁服务的,乙方应当更换当事工作人员,甲方扣除乙方当月服务费1%作为违约金。如影响非常恶劣,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造成的投诉或负面影响由乙方负责消除,有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17乙方提供的综合业务外包服务不符合要求,应在甲方指定时间内进行整改,若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两次不到位,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总服务费30%的违约金。
7.18 乙方须派指定的主管进驻,除非该主管离开乙方公司,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换该主管,否则,甲方有权扣除1个月的承包服务费。
7.19 如乙方存在转包或分包情形,甲方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相应损失。
7.20 本合同从生效之日起,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无故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则甲方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21 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守约方为维护自身权利所支付的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等所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4年2月1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 甲、乙双方同意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话、传真、短信、网络及邮寄等任一方式通知对方,以上形式发出即视为送达。
甲方收件地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中路16号山河智能产业园综合楼4楼
电话/传真: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乙方收件地址:湖南省长沙县泉塘街道漓湘东路15号广悦星苑1栋2楼
电话/传真:400-093-6208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变更以上内容,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由变更方承担不利之法律后果。如未送达变更通知的,一切通知均以本合同确定的联系地址为准。
本合同送达条款适用于各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合同等及就该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中路16号综合楼407房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东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张虹 法定代表人: 陈满元

委托代理人: 刘正可 委托代理人: 陈满元

电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 0731-88397526

传真: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传真: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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