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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湾社区邻里服务点等场所装修工程-招标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根据相关文件批准,并且图纸和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海湾社区居民委员会现对海湾社区邻里服务点等场所装修工程施工专业承包进行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
一、工程名称:海湾社区邻里服务点等场所装修工程
二、招标单位: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海湾社区居民委员会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广州灏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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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地点:广州市南沙区   
四、项目概况:本项目拟对海湾社区邻里服务点进行装修改造,主要内容为拆除装修空间原所有功能布局以及原有地面、天花墙身等装饰,重新设计功能空间布局,根据平面重新划分格局,重新装修包含地面、天花墙身等。室外南面大门入口处的地面铺装以及清洗原建筑外墙墙身。(具体以招标图纸的全部内容及招标过程相关资料所含全部内容为准)
五、标段划分及各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最高投标限价:
1、标段划分:1个标段。
2、招标内容、规模:按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全套施工图、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承包海湾社区邻里服务点等场所装修工程(具体以招标图纸的全部内容及招标过程相关资料所含全部内容为准)
3、最高投标限价:3,640,799.82元
六、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七、公告发布起止时间、报名起止时间及地点、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与开标时间:
1、公告发布起止时间(含本日):2022年12月15日00时00分至2023年1月05日23时59分。
2、报名起止时间(含本日):2022年12月16至2022年12月22日9时00分至17时30分(工作时间内)。
3、报名地点:请有意向的投标人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科技大厦三期一层2号铺。
注: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出具的法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人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购买招标文件、图纸(光盘刻录版)每套人民币500元。
4、递交投标文件起始时间:2023年1月5日 09 时 30 分;
截止时间:2023年1月5日 10 时 00 分。
递交地点:广州市番禺区市桥科技大厦二期一层11号铺。
5、开标开始时间:2023年1月5日 10 时 00 分。
开标地点:广州市番禺区市桥科技大厦二期一层11号铺。
    6、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息。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息为准。
7、投标人通过现场递交投标文件纸质版。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到报名指定地点进行投标登记手续。
    八、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报名后通过邮箱方式发到报名联系人联系邮箱。
九、投标人合格条件:
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2、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
3、投标人均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
①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或以上级别施工专业承包资质;②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级别的注册建造师或具备符合粤建市〔2010〕26号文规定的建筑工程类专业小型项目负责人资格;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9〕50号)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包括一级注册临时建造师。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粤建市〔2019〕153号)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包括二级注册临时建造师。
注:①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的要求设置。招标内容含有设计要求,且设计要求仅为深化设计的,在投标人的资质设置要求中,不允许设置设计资质。
②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仅限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跨省执业。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提供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广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有效的电子注册证书。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③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32号)的要求,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建造师、项目经理)只能负责一项与其执业资格、技术职称相适应的工程项目施工,不得同时兼管多项工程施工。
5、项目负责人持有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网页截图。     
6、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为:工程类中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不为同一人。
7、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网页截图。
8、投标人已按照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声明。
9、关于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投标人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它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第七条内容进行评审)。
注:未在招标公告第九条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十、资格审查方式: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
    十一、中标结果将在广州灏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官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采购与招标网公示。
    十二、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 3 名或通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有关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十三、本工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计价规范设置最高投标限价。
十四、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异议受理部门: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海湾社区居民委员会
异议受理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海湾社区居民委员会
十五、本公告在广州灏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官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采购与招标网,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相同渠道发布。
特别提示: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标人的工程项目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将被拒绝一定时期内参与招标人后续工程投标。(注:拒绝投标时限由招标人视严重程度确定,最低三个月起,自招标人发出通知之日起计):
1.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2.在中标工程中不执行质量、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3.存在围标或串标情形的;
4.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形的;
5.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6.未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规定执行,被行政监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
7.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选取的专业分包单位或劳务企业或劳务班组长与投标时不一致的(如有);
 
 
广州灏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5日
 
 
 
 
 
 
 
 
 
 
 
 
 
附件一:
投标人声明
 
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海湾社区居民委员会:
本公司就参加海湾社区邻里服务点等场所装修工程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
一、本公司保证投标登记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如我司成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我司同意并授权招标人将我司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进行公开。
二、本公司保证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三、本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或者与本项目设计人或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存在附属关系的;
(3)为本项目监理人或者与本项目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互相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与本标段的检测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11)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12)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13)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4)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
(15)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布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6)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7)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9)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2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公司保证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
五、本公司承诺,中标后不转包或违法分包,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依法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发包劳务或使用自有劳务队伍,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给分包单位(如有)和支付工资给劳务工人,不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克扣或拖欠工人工资。
六、本公司承诺,切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20〕18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8〕1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穗建规字〔2020〕18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交通运输局等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37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实名制和工资支付分账平台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筑〔2017〕183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18〕981号)等关于用工实名制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各项规定。中标后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实施考勤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制度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通过本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支付。我公司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若本项目在经招标人认可后,部分专业工程依法分包或实行劳务分包的,我公司对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监督其用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作业工人工资,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本公司接受招标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与本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本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包括:         。(注:本条由投标人如实填写,如有,应列出全部满足招标公告资质要求的相关单位的名称;如无,则填写“无”。)
八、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经查实,本公司愿意接受公开通报,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并愿意停止参加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三个月。其中,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将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
九、本公司拟委派专职安全员兼任本工程的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选择合法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及排放点。承诺如违反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将自愿接受: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并暂停责任企业投标登记一年,对责任项目负责人暂停投标登记二年。多次违规的,暂停投标登记二至三年,并提请资质审批部门降低或吊销企业资质、项目经理的建造师从业资格和专职安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证书。
特此声明
                         声明企业: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公章)
注:招标人应当要求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
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
 
工程名称:海湾社区邻里服务点等场所装修工程
最高投标限价(元):3,640,799.82
分部分项工程费(元):3,177,610.08
措施项目费(元):123,072.16
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元):119,010.42
(详细列明各专业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其他项目费(元):39,501.08
其中暂列金额(元): / 
(详细列明各专业工程暂列金额)
税金(元):300,616.5
对公开招标工程,投标人须按照公布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列金额报价。
                                               
                              
                              2022年12月15日
 
合同编号: 
 
 
 
 
 
 
 
施工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年  月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   包   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   包   人: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以下简称“工程”)
    地    点:广州市南沙区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图纸总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
承包范围:按甲、乙双方签订的项目工作量确认表要求,按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变更文件、资料、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以及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合同文件所包含的内容完成              施工全部内容,具体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资料,以甲方确认为准。
工程概况: 拟对          进行装修改造,改造范围为         首层、屋面,主要内容为建筑内部局部修缮,包含局部地面地砖修复、局部墙身及局部天花的修缮。  (具体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资料为准)。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暂定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暂定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具体开工时间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时间为准)。
 
    四、质量目标 
    工程质量目标:合格。
    五、工程造价 
合同价(含税金)暂定为:¥    元(大写:人民币    ),最终以结算评审价为准,合同款支付按本合同专用条款执行。
     上述合同价已包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元(大写:人民币     )。
    上述合同总价已包含本工程施工现场清场施工费用以及除不可抗力或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变更外的一切风险所产生的费用。
六、质量保修期
保修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2个月,以发包人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当天算起。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天内派人修理。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未在指定期限内完成维修工作或者维修质量不达合格标准,甲方可另行委托其他人员修理,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质量保证金不足的,乙方应当补足;支付维修费后质量保证金不足合同总价3%的,乙方应当在3日内补足。
七、支付方式
    见本合同专用条款。
八、组成合同的文件
(一)本合同协议书
(二)中标通知书
(三)本合同专用条款
(四)本合同通用条款
(五)施工图纸
(六)工程招标文件
(七)工程施工要求及管理规定
(八)乙方的答疑和承诺文件
(九)乙方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十)施工技术指引
(十一)施工监理程序
(十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双方有关补充合同、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上述文件出现多义性或不一致解释时,应由甲方作出解释和校正,并以此向乙方发出书面指令;甲方的解释和校正具有最终效力。
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十、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一、通知和送达
(一)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落款所列明的地址送达为有效送达地址,乙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联系方式,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二)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持续适用于合同履行期间、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期间。若纠纷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双方又向人民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相关法律后果亦以人民法院的规定为准。
(三)双方或人民法院为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解决,按上述送达地址向对方邮寄、发送相关文书时,若发生送达不成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收件人身份不明、无人签收、地址不详、地址搬迁、长期未自取、电子数据被退回、拒收等),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按上述邮寄地址直接送达文书时,若发生送达不成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无人签收、地址不详、地址搬迁、拒收等),可以采用留置或张贴文书的方式送达,以留置或张贴文书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十二、在乙方守约的前提下,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三、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项目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竣工验收和保修期满,工程通过最终检验、无遗留问题并结算完毕后失效。
十五、本合同壹式拾份,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正本与副本约定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邮政编码:                        账    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执行。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关联方
1.1甲方法定代表人:   ,在本工程合同实施全过程中,负责甲方一切组织领导工作。
1.2乙方人员:由    (身份证号码:   )作为驻工地的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负责乙方一切组织领导工作。由   (身份证号码:      )作为驻工地的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由     (身份证号码:      )作为驻工地的联系人。
1.3监理工程师:指监理单位因受甲方委托而指派执行本合同段工程质量及计量的检验、监督、验收的人员。
1.3.1监理单位:     
1.3.2监理工程师:姓名:      职务:  项目总监    
1.3.3职责要求
1.3.3.1 监理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但如果业主在委托监理工程师的条件中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需得到业主的批准,则应取得这种批准。
1.3.3.2 监理工程师应行为公正,在作出决定时,明确观点立场,清晰表达意见。
1.3.3.3 监理工程师采取可能会影响甲方或乙方权力和责任的行动时,应在合同条款规定内,并兼顾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做出公正的处理。任何这种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批准、确定的价值或采取的行动,均不应损害甲方和乙方的合法权益。
1.3.3.4 本工程要严格执行建设部现行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行施工监理制度。甲方委托        负责监理工作,行使监理工程师职权,严格执行经业主审定的监理细则,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要求。
1.4甲方驻工地代表:又称业主代表,指甲方派驻到施工现场执行甲方授予的一定权力及职责并代表甲方的人员,是对本工程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有效监督检查和宏观控制的甲方全权代表;乙方和监理工程师对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与甲方驻工地代表持不同意见,在未经证实否决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和服从甲方驻工地代表。
1.5本工程合同总日历工期为    天。开工时间为   年   月   日,竣工时间为       年   月   日。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延期。工程验收不合格,不能视为竣工,乙方应负责返工直至合格为止,并负责由此产生的费用支出。(合同总工期已包含恶劣天气、不可抗力及停电、停水等影响施工的时间。)
1.6标规范准 
1.6.1本合同所有文件均须使用汉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1.6.2乙方施工严格按有关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建设部颁布)、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材料试验规程以及甲方结合工程需要所拟定的技术规范和设计的要求,如上述标准、规范和规程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比较严格者为准。
1.6.3合同签订后,在施工期间如涉及到上述规范标准及规程有修改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采用新规定,并将通过监理工程师用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当遵照执行。
二、各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2.1甲方、乙方和监理单位的关系
2.1.1甲方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甲方是委托方,监理单位是被委托方。监理单位与乙方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单位是监理方,乙方是被监理方。
2.1.2监理工程师依据施工监理合同,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对甲方、乙方均具有约束力。
2.1.3甲方对工程施工的有关决定,必须通过监理工程师下达。
2.1.4乙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接受监理工程师监督与管理,任何与实施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施工活动,都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查认定,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才予拔付工程款。但监理工程师在行使甲方委托监理单位的职责中,无权解除或减少乙方在合同中的责任与义务。
    2.2甲方义务
2.2.1负责办理红线以内的土地征用、青苗、树木、鱼塘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物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红线以外的房屋、土地、鱼塘等,确属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乙方应承担其有关工作及支付所需的一切费用。
    2.2.2负责提供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纸,交4份给乙方。负责在开工前,组织设计单位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并协调处理设计、施工、监理及咨询等各方面的配合工作。
    2.2.3协调乙方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和开通施工场地与城市公共道路之间的临时通道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便道,以适应场地运输的需要,但临时道路的开通、养护及由于施工造成第三者损失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2.2.4甲方在乙方进场后,应及时将甲方驻地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的名单、职务,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乙方。
2.3乙方义务
2.3.1乙方须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工程进度统计报表、施工原始记录和工程事故报告;上述所有文件的格式内容统一遵循本工程的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2.3.2乙方按照工程的实际需要提供、维持和维护照明、看守、围栏、警卫等设施。否则造成工程、财物和人身伤害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3.3临水、临电由乙方自行解决,该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内,乙方不得向甲方另外收取任何费用。
2.3.4乙方应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造物、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并负责保护、维护本合同段内的一切测量标志、标桩。否则,乙方要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乙方在施工前应对设计图纸上标示的地面、地下各种管线及甲方提交的管线资料向管线业主及在现场进一步落实;乙方不得以图纸及资料无标示或标示不清为由而推卸损坏管线责任。
2.3.5乙方应保证施工安全、现场卫生文明,交工前应把施工设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从工地移除,取得监理工程师同意后交还合符甲方要求的场地。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2.3.6乙方进场后要按投标书中各表所列明的数量,配备项目主管人员、专职质检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和施工检测、试验设备等。乙方必须派驻自己的施工质检人员,对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和自检,按照监理工程师规定的质量监控程序进行;所提供自检资料、数据的填报表格应该是真实的,不含任何虚假。填报中间交验申请书必须有上述检查和试验资料;监理工程师有权对乙方自检及施工原始记录进行抽检,乙方必须配合并免费提供检测仪具和人员。
2.3.7乙方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施工工艺,经监理工程师及甲方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完工后,负责编制竣工文件一式六份。
    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方案:包括承包合同全部工程的总体施工方案和重点单项工程施工方法及流程图;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临时设施及供水电方案;
    3)工程进度图表,以时间、项目工序或里程为坐标,进行计划安排编制;
    4)总体网络计划;
    5)本合同工程范围内分段施工用地(包括临时用地)数量、时间表,以便配合甲方按计划作好拆迁征地工作;
    6)工地管理组织机构、施工人员安排及材料使用计划表;
    7)施工机械、试验设备及测量仪器配备清单(需注明进场日期及设备型号、功率、出厂时间、原值及现状);
    8)保证工程质量及安全施工的各项措施;
9)用款计划;
10)甲方或监理具体要求的有关工程资料、报表等。
    2.3.8乙方应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对工程进行精心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工程和修复缺陷;同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提供为施工、完成工程和维修所必需的全部质量自检,施工管理,提供劳务,材料,工程设备及所有其他物品。
    2.3.9乙方应对整个工地施工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负责。
    2.3.10乙方有责任将其阅读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规程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和甲方。
    2.3.11乙方必须在现场派驻工程档案资料员和安全员,负责从开工至竣工的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汇总、装订工作,并随时接受甲方及监理的检查。资料员必须接受过工程档案管理培训和安全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者。
    2.3.12施工期间,乙方必须遵守当地政府、部队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施工环保管理规定,做好下列工作。非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或甲方、第三方损失的,乙方应负法律和经济责任。
1)维护好施工范围及周边河流,沟渠及市政排水系统的畅通。特别是河流上施工,必须维持该原有的通航标准,排洪的过水面积,并在洪水期间,做好洪水观测和防洪工作。
2)维护好施工范围内的各种市政设施,包括地上和地下各种管线,管井、道路、排水等。对施工期间使用的道路、桥梁的承载能力进行调查。并合理使用运输工具,如运输工具荷载超过承载能力,应负责进行加固。
3)做好现场文明施工,妥善处理施工的弃土、废渣、废气、废水等废物,不得影响附近单位、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2.3.13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
2.3.13.1本合同工程现场文明施工必须严格按以下文件执行:
1)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
2)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规范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围蔽设施的通知》(穗建筑[2001]218号)。
2.3.13.2本工程的线路处于广州南沙开发区,农田及鱼塘、村庄、河流贯穿其中,红线以外的原有道路可能不足以满足乙方运输车辆的通行要求,则乙方自行采取措施(包括办理相关手续)保证施工的正常开展,并对遭受破坏的道路及时进行修复,以上费用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确保甲方免于受到应由乙方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否则全部由乙方负责。
2.3.13.3乙方必须按照《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州市建筑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确保安全生产,其考核标准按《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的规定执行。
乙方不按规定使用措施费或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由安监机构责令其改正,停止措施费划拨,同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据情况追究有关责任,并将乙方和项目经理的不良行为录入企业信誉档案,与其量化考评办法挂钩。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如工程质量、人员伤亡、甲方的社会负面影响以及造成甲方被他人索赔等)均由乙方承担。
1)安全施工与检查
由甲方承担的防护措施费用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乙方的投标报价中(有文件规定单列的必须按规定执行)。
2)乙方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安全工作的岗位责任人,建立健全正常运转的各种安全工作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目标分解落实到实处。
3)乙方按规定数量配置安全员。
4)乙方在开工前须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备案的书面资料。
5)乙方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6)乙方按有关技术安全和防护的规定组织施工生产,不得使用不合标准的防护器材、机具和材料。
7)现场施工安全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工程师每月20日前对工地现场进行月度安全文明检查,当检查发现以下安全事故隐患时,根据比例,适当扣分。
8)乙方必须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及本合同的约定等,如有违反,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参加广州南沙开发区系统内工程的投标资格,直至乙方按甲方的要求整改完毕为止。
9)乙方应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在特殊作业环境应对作业人员采取劳动保护措施。
10)乙方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施工活动对周边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造成损害。
11)乙方应按规定对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12)乙方应书面记录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安全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隐患整改、安全教育等重要安全管理活动。
13)如发生安全事故,除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事宜外,还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a.报告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发生后,乙方应在1小时内用最快的信息传递手段,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报监理工程师和甲方。
b.事故处理:乙方负责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保护好现场,并做好标识;并启动保险理赔程序。
c.事故调查:乙方应组织内部技术安全、质量部门的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并配合做好业主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工作。
d.调查报告:乙方应把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性质、损失、责任、处理意见、纠正和预防措施撰写成调查报告,送工程师会审后报业主。
14)乙方在投标时报送给甲方审定的工程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如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技术总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工程计划负责人、工程质量负责人等)以及有关机具设备,在进场后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随意变换。如有发现并在七天内不改正,甲方有权责成乙方停工直至改正为止,由此造成对施工的影响及费用等责任,由乙方承担。
2.3.14乙方须按照项目法进行施工管理,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管理人员的安排应健全、合理,人员安排应与投标文件承诺的相一致。项目领导班子应具备类似工程施工经验,具备较强的组织、指挥、协调能力和技术能力。
2.3.14.1乙方的项目经理、副经理以及主要行政与技术领导等,必须全职长驻工地,不得兼职。合同对乙方的各种人员的到位情况和任职是乙方的履约义务之一(特别是项目经理部的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技术人员)。必须保证投标文件中拟定的项目经理及其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能及时的、始终的参与本工程施工管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合同签订后,项目经理、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不到位,监理单位不则签发开工令;施工中班子主要成员离开工地应向监理工程师请假,经批准后才能离开,擅自离开工地,监理单位将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造成业主单位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3.14.2业主或监理单位定期对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到位情况进行检查;若无正当理由、乙方未经业主同意更换项目经理、总工程师或项目经理、总工程师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进行施工管理工作的,则向业主单位支付金额为1万元/人次的违约金,并按业主单位要求重新整顿落实。
2.3.14.3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提供项目机构人员表中项目经理证原件,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及其他主要工程人员的职称证、社保证、劳动合同书,供检查核实。
2.3.14.4在监理工程师下发进场通知书的三天内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及其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到达施工现场,否则,视为违约,每迟延一天乙方须支付1万元违约金,监理工程师并保留向甲方上报的权利。
2.3.14.5对于不胜任工作的乙方人员,当监理工程师要求更换时,乙方必须立即予以更换,并不得再在本合同工程供职。
2.3.14.6乙方必须在现场派驻工程档案资料员,负责从开工至竣工的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汇总、装订工作,并随时接受业主单位、监理及政府职能部门人员的检查。资料员必须接受过工程档案管理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
    2.3.15乙方每月应向甲方报送施工计划供甲方审定,经批复后必须执行。如乙方施工进度未能符合计划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人员、机械或采取其他甲方认为必要的强制措施,使之达到计划进度的要求。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变更乙方不能提出单价变动及任何费用的增加。
2.3.16在施工中,如乙方的工程质量达不到质量检验评审标准、国家强制性检测质量要求(如节能、智能、消防、环保、空气质量等)和施工进度不能满足有关文件规定,或经书面警告仍无明显改善使之符合要求时,甲方则有权解除本合同,责令其退场并将所属工程另行发包给他人施工;对此,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
2.3.17乙方必须配备必需的发电机组,以满足突然停电或用电高峰时的需要,由于不可预见的突然停电、停水造成停工的损失,并不得因此提出索赔要求。
2.3.18负责办理使用当地道路的有关手续,负责使用期内的养护及所发生的费用,并协调好与地方的关系。施工场地大小按结构投影范围来布置,做到占空不占地,同时保证维持道路及水系交通和工程正常施工。在施工场地四周设置半永久性围护,符合美观、坚固耐用的要求。在工地出入口设置洗车槽,不污染工地周围的道路路面。铺设施工便道,质量按技术规范要求。所有施工需要的临时设施和便道及其它场地占用费用,均包含于投标报价中,不得额外向甲方收取。
2.3.19乙方发生违约事件时,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其采用补救措施,若乙方在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计7天内未能采取甲方满意的补救措施,则甲方有权再次书面通知乙方给予7天催告期,若乙方在催告期内仍未采取令甲方满意的补救措施,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2.3.20乙方必须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请安全、质量监督。
 2.3.21乙方必须及时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如期完成各分部分项工程,实现各重要节点工期,否则,视为违约,监理工程师有权报请甲方批准,视其拖延情况要求支付相应的违约金,金额为每延误一天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2.3.22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履行合同义务及参建单位职责,并视为接受及认同甲方各项相关建设管理规定。如乙方若未达到甲方相关建设管理要求,甲方有权依据相关                              管理办法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
2.3.23乙方进场后,应按甲方审定的现场布置方案进行各类临设的搭建建设工作。
2.3.24 甲方根据项目服务情况要求约谈乙方法定代表人的,乙方法定代表人应积极配合。
2.3.25乙方须负责承包工程范围内(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所有施工任务,包括施工详图设计(深化设计)、各项实验、材料设备采购、施工及施工配合、保护、清洁、保修等。
2.3.26施工详图设计(深化设计)
1) 本合同中包含部分特殊专业工程,该部分工程以暂估价报价,最终以财政评审结论为准,乙方负责完成该部分的施工详图设计,施工详图设计必须依据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范、规定及标准。其他深化设计须依据为本项目招标图纸、设计人的各专业施工图纸及现行的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范、规程及标准。
2) 施工详图设计(深化设计)深化设计完成并经设计人、复核人及审核人签名盖章后,连同计算书必须报经原设计单位审核并经深化设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监理单位和甲方盖章确认后,乙方方能用于加工制作、使用与施工。
3) 乙方设计的施工详图设计(深化设计)将按相关行业制造有关标准和企业标准进行。
4)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7个日历天内提出施工详图设计(深化设计)计划(含主要材料清单),由甲方组织监理单位和乙方共同审核,并报经评审委员会确定后由乙方执行。
5) 设计单位对所提供的施工图负责,并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检验加工图中关键的控制尺寸、主要节点做法及主要材料情况。设计单位对施工详图的审核,并不意味着承担或减免施工详图设计单位(乙方)应负的责任。
6) 乙方必须进行深化设计,其含义是:在不改变结构形式、结构布置、材料种类、节点类型的前提下,必须对节点细部尺寸等进行深化。
7) 乙方完成施工图详图设计(深化设计)后将进行施工详图评审,施工详图评审由甲方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委员会成员由9人组成,组成方式由甲方聘请的社会专家4名,甲方委派代表3名,乙方推荐专家2名。评审费用(包括评审专家费用、会务费用等)由乙方负责支付(由乙方在投标报价时已考虑),甲方不另行支付费用。
8) 施工详图设计(深化设计)不得超过原暂估价(合同价)。
9) 除此之外,乙方只有就结构形式、结构布置、材料种类、节点类型的修改向甲方、设计单位的建议权。乙方无权对以上内容进行修改。
    2.4监理工程师
    2.4.1本工程要严格依照建设部现行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行施工监理制度。监理单位指派      负责监理工作,行使监理工程师职权,严格执行经甲方审定的监理细则,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要求。
    2.4.2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在任何时候有权进入正在进行准备工作或正在为本工程准备材料、物资或机械的工厂和工程进行检查、拍照、摄录,乙方应为这种检查提供各种方便和协助。
    2.4.3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监理工程师发现后可要求乙方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责任达不到约定条件,乙方应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工程材料、设备及质量抽检合格不免除乙方的质量责任,抽检后又发现工程质量存在瑕疵,乙方应当承担返工责任及相关费用支出。
2.4.4驻地监理工程师对乙方施工质量的意见有分歧,经报请甲方协调不能解决时,应报由有关主管部门决定。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作出前,不受影响的部分工程可继续施工。继续施工会直接影响争议部分工程返工的,则须暂停该部分的施工。因停工耽误工期的责任,按决定意见确定。属监理工程师检查或判断错误,工期则按耽误天数顺延;属乙方责任,则由其自行返工,由此耽误的工期不得顺延。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3.1开工及延期开工
乙方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后最迟不得超过7天正式开工,并以此日开始计算日历工期。如乙方无监理工程师认可的理由而延迟开工,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中标资格、解除本合同及追究乙方违约的责任。
3.2工期延误
 3.2.1如因材料供应、施工劳力和机具设备的不足或发生安全、质量事故而影响工期属乙方责任,不能借此顺延工期。
 3.2.2如遇下列情况,乙方应在三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由此而影响工程完工的程度,申请顺延工期的时间;甲方应及时作出反应,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乙方逾期不提出申请顺延,则视乙方放弃申请延期的权利,仍同意按合同约定期限完工。
1)乙方因不可抗力或严重恶劣天气被迫停工;
2)乙方因甲方提出更改计划或重大变更施工设计图而不能继续施工;
3)乙方因甲方责任不能按时提供施工场地(及应由甲方办理的一切手续)而被迫停工。
 
四、工人工资保证金、分账管理与安全生产责任险
4.1工人工资保证金
4.1.1本工程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需在南沙区内银行设立由三方(甲方、乙方和银行)签订的工人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以合同价的2%(即¥    元)存入该保证金专用账户。该项资金视作本工程的工程款,并作为已到位的建设资金。工人工资保证金的提取和支付按三方共同管理协议执行。
    4.1.2保证金的支付与提取等相关条款须按《广州市建设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保证金不得被提取,以下情况除外:
1)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竣工,乙方逾期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2)经劳动保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实需要提取的其他情况。
4.2工人工资分账管理
乙方应按照《南沙街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向甲方指定下述银行账户作为“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甲方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照 20 %的比例划拨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的工程款到乙方设立的专用账户,除发放工人工资外,该账户资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和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并指定专人负责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台账管理,为每一位工人办理个人银行工资账户并按时发放工人工资。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的工人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17]10号)的规定,甲乙双方就该项目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款项方式以及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达成以下协议:
4.2.1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监督和管理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按规定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目录中的商业银行开设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向甲方提供开户证明,工人工资按时足额支付至专用账户。工人专用账户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现金管理系统、结算卡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及开通通兑,专项账户资金仅用于发放工人工资用途。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公司全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工程款支付账户:
公司全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4.2.2为确保工人工资及时发放,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现乙方将工程款中20%作为工人工资在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并实行分账管理,以确保专款专用。同时,乙方郑重承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格履行工人工资专款专用制度,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若乙方违反本承诺,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4.2.3工人工资进度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步支付,其中每期需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工人工资比例为该期工人工资进度款,支付至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4.2.4乙方应对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根据分包合同约定的工人工资比例,将工人工资通过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划转至分包单位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由分包单位支付给对应的工人。乙方对分包单位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
4.2.5乙方应按照《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场施工前在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上进行实名制登记并安排专职人员进行动态维护,实名制信息内容包含但不限以下内容如:建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施工进度情况信息等。乙方应对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
4.2.6乙方应当建立工人考勤、工资结算和支付等管理台账,存档备查,并将相关信息按月报送甲方及监理单位。
4.3安全生产责任险
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2019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安办【2019】21号)相关规定,本工程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在开工建设前应当按规定对本工程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否则引起的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5.1工程预付款
本工程不设预付款。
5.2工程量确认
5.2.1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报的工程数量,应作为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约定必须完成的实际而准确的工程量;其中作为结算依据的工程数量,应是乙方按技术规范和施工图设计图纸要求完成的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实际计量。
5.2.2当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计量时,乙方应立即派出合格代表前往协助监理工程师从事计量工作,并提供监理工程师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如乙方代表因故不能前往时,则由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或由其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这一部分工程的正确计量。
5.2.3对需要采用记录和图纸计量的永久性工程进行计量时,由监理工程师准备该工程的记录和图纸,乙方应与监理工程师一起审查有关记录和图纸,并由双方共同签认。
如果乙方不出席有关图纸记录的审查和确认时,则应视为乙方确认这些记录和图纸是正确无误的。
如果乙方对该图纸、记录不予同意或不签章表示同意,在监理工程师对上述记录和图纸重新审查确认以后,则这些图纸与记录仍被认为是正确的。
5.2.4所有计量均由监理工程师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的相应规定,以实地工程丈量计算的数量为计量依据。
5.3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5.3.1乙方在投标书工程造价中所报费用(经评标在中标通知书确认的),甲、乙双方均认定是乙方完成整个合同工程全部施工活动和质量保修期内所必须之费用。该费用是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签订完成工程数量期中付款的依据,最终工程结算价以财政评审结论为准。
    5.3.2工程进度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乙方应在每月20日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此月内(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应付的进度款和质量自检等表格,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连同该月的监理报表于25日前送交甲方代表复核后支付。
    5.3.3每月进度款只付应付款的 70 %(如有预付款,则按5.1条规定的时间和比例扣回)。另30%分为二部分,第一部分,待工程完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审定结算造价,再付至财政评审结算价的97%;第二部分,结算价的3 %作为质量保证金,需质量保修期满后,甲方认为无质量遗留问题并取得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一个月内付清。
   5.3.4因甲方使用的是政府财政资金,前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为甲方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甲方在上述约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即视为发包人已经按期支付。
六、材料设备供应
6.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6.1本合同工程内所需的所有材料由乙方自行组织购买供应,并按照甲方制定的《工程材料供应管理工作细则》规定执行。
1)乙方自行采购供应的材料,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及有关部委颁布的标准要求。
2)乙方在采购每一种类的主要材料前,须将拟定采购供应的材料生产或供应产品的厂家的企业概况(包括名称、注册资金、生产许可证、年产量和近三年服务于市政工程业绩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以及反映厂家实力的证明材料和与各材料供应商签订供销合同交给甲方审核,待批准后才能采购使用。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的权利。甲方认为其提供不合格材料,按以下第6)点予以处理。
3)在使用前,乙方应对材料的规格型号、质量、技术性能、数量、外观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质量检验合格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是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所必需的文件,如无证明资料,须经监理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因属于乙方自行采购,故检测、试验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4)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业主、监理单位有权安排抽检,乙方应积极配合。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要文件的组成部分。
5)工程所需材料,如因供应部门的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工程所需要求,必须以其他规格品种代替或加工处理时,应事先取得甲方、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同意后,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后实行。由于代用或加工而发生价差、加工费、量差等由乙方承担。
6)如果发生以下情况的之一,则视为违约,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每次支付1~5万元的违约金。同时为了确保工程的进度,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指定的材料供应商,材料单价由甲方审核确定,所发生的材料价差均由乙方承担。若造成某一分项工程或构件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则乙方必须按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将这些工程拆除,并重新建造,由此产生的一切质量、安全、费用等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并不予延期。
a.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或业主或监理单位抽检的材料的检验报告显示的质量有问题的;
b.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或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所用的材料与业主批准使用的材料,货不对版的;
c.乙方提供了虚假供应材料生产厂家的证明资料。
7)乙方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材料供应,确保工程按期按质完成,不能因货物供应紧张、价格变动、资金紧缺等原因,影响工程进度,并将其风险考虑在投标报价,甲方均不承担此类的供应风险和可能发生的差价。若甲方发现乙方由于材料供应缓慢而影响工程进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指定的材料供应商,材料单价由甲方审核确定,所发生的材料价差均由乙方承担。
8)工程所需全部施工设备(包括安全设备等),均由乙方自行解决,不论其设备属乙方原有、新购或租用,其台班费用或折旧费用,均由乙方按其自身情况计入标书单价内,不得以任何原因或借口,要求结算机械台班差价。
6.2在施工中,乙方工程所需的全部安全设备及施工人员的安全设施,均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自行配备解决,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甲方不承担任何补偿。
乙方必须建立满足施工技术管理要求的试验室和现场配备必要的小型试验室,其试验设备及操作人员,对监理工程师都应提供方便,给予无偿服务。
6.3工程所需材料,如因供应部门的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工程所需要求,甲方有权重新指定新的材料供应商,并根据南沙财局审定的单价,将该材料款拨付给新的材料供应商,在已签订的合同中相应扣除该子项的金额。
6.4材料检验均应附有合格的证明资料,在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材料试验,并由监理工程师验证;无证明资料,须经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其试验费应由乙方负担。乙方应使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在合同规定的总工期内完成,且全部达到设计的功能和标准,工程顺利通过验收。
6.5乙方应保证所购设备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型号和技术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设备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材料工艺的缺陷而产生的事故负责。
6.6乙方所购设备在抵达施工现场时,必须是满足使用条件的。设备安装后的使用性能必须是永久的。乙方必须对其所购设备及安装承担永久法律责任。
 
七、工程变更
7.1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甲方同意后,由甲方在七天内与原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方案进行实施。如因图纸或材料供应有变化,或因甲方使用需要,提出变更设计要求,除变更设计图纸及审批手续由甲方负责外,乙方应积极配合,按照变更设计图纸施工。因此而发生工程量与造价增减,由乙方在收到变更图纸四个星期内(过期甲方不予受理)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结算单”,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作为结算依据;因此而造成工程量与造价增减,其计量结算办法如下:
鉴于本工程采用施工图设计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时,乙方已按照施工图设计图纸及本工程的工期要求、质量要求、现场情况、地质情况等充分考虑报价,故本工程除施工设计图纸发生变更、甲方下达的变更通知、经甲方认可的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以及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外,不再发生变更费用。如乙方更改施工方法,其费用概由乙方负责。
如发生设计变更,结算价按以下计算办法计量:
若工程量清单已有相同的项目,则仍然采用原来的综合单价;
若工程量清单已有类似的项目,则仅通过调整单价分析内的工机料含量来调整综合单价。
若工程量清单中既没有相同的项目,也没有可参照的类似项目,则参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及《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等相关专业定额下浮10%并经业主审核确定后进行计价。其中材料价格的确定由甲方选择以下方式:
①若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应的材料价格,则采用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项目的材料价格;
②若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应的材料价格,则采用施工期间国家有关材料指导价格确定;
③若工程量清单及施工期间国家有关材料指导价格中均无相应的材料价格,则由施工单位根据施工期间广州建筑市场价格报甲方审核确定后,作为相应的材料价格。
乙方在投标时已充分考察了施工现场情况,报价中已包括了施工范围的场地平整、鱼(虾)塘处理、清淤、排水等费用,在合同实施时,不得以任何原因增加该部分费用。
7.2合同签订后,乙方进场施工,中途如遇国家宏观计划决策调控,或因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的原因,导致工程必须执行停建、缓建命令时,双方对在建工程应商定建至安全部位,避免更大损失。此时,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的价款;乙方应妥善做好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甲方要求将自有设备和人员尽快撤离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离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以上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7.3在组织施工中,要坚持“按图施工”,乙方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倘如乙方有合理化建议措施,必须事先提出变更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施工方案,经甲方、设计单位与监理工程师审查签认后,方可实施。凡未经设计、审核、技术负责人签章及设计单位盖章的图纸和未经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审查签认的,均属手续不全,一概无效。由于乙方按无效图纸施工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八、竣工验收与结算
8.1交工验收合格后,按照本工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建筑工程档案编制指南试行》进行竣工验收,乙方应在此十天前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6份);竣工文件应符合档案接收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8.2工程完工后,按照本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实施细则》的规定,由乙方向甲方提出质量验收申请表,甲方在收到申请表十天内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十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缮意见。如需修缮,乙方应在限期内修缮完毕,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缮的费用。甲方如在乙方提交质量验收申请表约定期内不组织验收或在验收后约定期内不批准验收结论,其逾期后的工程照管费用,应由甲方承担,工程验收不合格的除外。
    8.3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完工日期以乙方取得交工证书日期为准,需修缮后才能达到交工验收要求的,则以修缮后经验收合格之日为准。交工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证书,工程移交甲方使用管理。但并不因此免除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应负的责任。
    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甲方有权要求根据初验程序进行部分验收,乙方不得存有异议或要求补偿。
    8.4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后,乙方在二个月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竣工结算,甲方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后三个月内审定完毕,双方对竣工结算确认后七天内应进行退补结算。
工程结算总造价,除修改设计图引起工程量变更相应增加的工程造价另计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突破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合同总价金额。乙方所列报的工程量清单中任何一个项目的工程数量,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实际计量不符时,按实进行结算工程总金额。
最终结算价以南沙财局审定的金额为准,乙方不持异议。
8.5质量保修期
8.5.1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12个月,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鉴定书的当天算起。
本工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房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市政、桥梁工程为1年;
8)园林工程为1年;
    在质量保修期期内,确因施工责任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乙方负责返工直至合格,乙方接到甲方修理通知之日起15天内应派人返工,否则,甲方可自行组织力量修理,因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先在保留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负责支付,甲方并保留追索的权利;同时,也不解除乙方对完工工程质量应负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8.5.2验收所需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8.5.3如果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根据业主抽检、复检结果发现设备规格型号、质量、技术性能等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和不适用材料)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提出索赔。
 
九、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而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项目进度的前提下,首先通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或协调解决,如协商或协调未能解决问题,任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予解决。
 
十、其他
10.1本工程严禁乙方将工程再分包,乙方将工程再分包的,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将再分包单位驱逐出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乙方负责。情节严重或屡禁再犯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不予支付剩余工程款,且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总价2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
10.2根据省、市有关规定,本合同工程严禁转包。凡属二、三层分包的,都属非法经营。但乙方从有利于保证质量或保证工期的需要出发,可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下,将部分带有专业性的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合符招标条件要求的施工单位;分包的累计工作量,不得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20%,主体工程不能分包,否则甲方不予承认,对其完成的工程量,拒绝验收,不支付费用,并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关系,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概由乙方负责。
10.3即使甲方同意分包,并不免除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分包单位违约及疏忽、过失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10.4下列情况,不应视为分包,但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1)按计件办法提供劳务;
2)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购置材料、半成品;
3)横向联合进行技术攻关,科学试验。
10.5保险
    10.5.1乙方应为自已的机械、设备、材料、劳工财物等由于意外事故或其它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损伤所负的责任购买建筑一切险,其保险费用由乙方负责。
10.5.2乙方应就其员工在受雇过程中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上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或死亡购买雇主责任险,其保险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有责任教育工人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安全施工、防火防盗。在施工中发生的伤亡事故或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其他损失,乙方应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补偿,补偿不足部分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并不得因此而影响工程进度。
10.5.3施工中如发生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收集有关资料抄报甲方代表,甲方应立即报上级有关部门。
10.5.4乙方应为建筑施工中因意外事故致使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就施工中发生的第三者事故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赔偿不足部分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且不得因此而影响工程进度。
10.6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设置。
10.7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即日生效。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并经竣工验收和一年保修期满,工程通过了最终检验,且无遗留问题并结算完毕后终止。
10.8合同份数
本合同壹式拾份,双方各执壹份正本、肆份副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当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0.9补充条款
本合同条款如对特殊情况尚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问题结合有关规定拟定补充条款,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0.10承包范围
10.10.1甲方委托乙方按工程的施工设计图进行承建。
    10.10.2对各合同段内甲方委托其他第三方施工的工程,凡需互相配合协作的,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积极予以配合和提供方便(如施工水电、施工通道、场地等),不得借故收取额外费用,水电费由使用方负责。
10.11承包方式
10.11.1乙方承包本工程的施工是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的工程承包范围,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设计文件,负责组织工程实施、施工管理、缺陷维修、直到工程全部完成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并负责竣工验收后维修责任期。
    10.11.2乙方对本工程施工全过程,在法律上要承担技术与经济责任,并确保本工程质量和合同约定的工期。
10.11.3本工程采用中标“标书”的单价作为施工过程中支付的依据(单价有不平衡报价的,需在总价不变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标书”中未列出的项目、单价,均被视为本工程项目、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单价或合价内,而不予另行支付。工程完工后,由监理工程师核定实际完成之工程量的结算价款,不能以任何理由大于合同总金额(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除外)。各项工程的单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变动。
10.12税率
本合同中乙方工程总承包价,均已包括各有关应予交纳的税费,乙方须承担纳税的责任。其税种、税率,按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办理。
     10.13奖惩
 10.13.1整个工程乙方应按合同工期如期完成,且质量达到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的条件,乙方不能按期按要求完成则视为违约;每延误一天,甲方则有权要求乙方按中标金额为每延误一天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经甲方同意的关键工序的关键工期乙方必须执行,分阶段实施工期目标。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关键工序的关键工期拖延,影响了工程总计划,或影响其他乙方施工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按每延误一天,要求违约的乙方向甲方支付中标金额1%的违约金。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引起工程无法按期验收交付使用,视为违约;每拖延一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中标金额1%的违约金。若造成甲方被他人索赔时,甲方保留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10.13.2本工程合同总价中已包含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费用,如乙方未能做到,将按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10.14甲方向乙方交地后,由乙方负责对建设用地进行维护管理,乙方应结合地质勘察情况及现场条件,凭企业自身经验,充分考虑砂方沉降情况,堆填砂方综合报价应已包含砂方沉降,结算时堆填砂方按实结算,不因沉降砂方变化而变更。
10.15价格调整
工程材料(钢材,混凝土,沥青混凝土)价格调整:当上述材料上涨幅度超过合同基准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价格的10%时,由乙方承担涨幅10%的部分,超出10%的部分由甲方补偿给乙方;当上述材料价格下落幅度超过10%时,超出10%的部分由乙方退还给甲方。具体计算如下:
10.15.1钢材(含钢筋、钢铰线、钢板、大型钢构物)、混凝土、沥青混凝土主要材料结算条款
 1)材料调增(减)价计算公式:
      ①当b施>b投≥b中且(b施-b投)/b投≥10%时给予调增材料价: 
    a=(b施-1.1b投) ×(b中÷b投 )×c×(1+税率)
      ②当b施>b中>b投且(b施-b中)/b中≥10%时给予调增材料价:
    a=(b施-1.1b中)×c×(1+税率)                    
   ③当b中>b施且(b投-b施)/b投≥10%且(b中-b施) / b施≥10%时给予调减材料价:
      a=(b中-1.1b施)×c×(1+税率)             
    其中:
        a: 材料调增、减价值
        b施: 建委发布的施工时当年当季度对应的造价信息指导价格
        b投: 合同基准期建委发布的最新造价信息指导价格,按下表规定选取
开标时间
当年1月29日~4月28日
当年4月29日~7月28日
当年7月29日~10月28日
当年10月29日~次年1月28日
适用指导价
上年四季度指导价
当年一季度指导价
当年二季度指导价
当年三季度指导价

    b中: 中标的材料单价(有不同时取加权平均值)
    c: 调价材料的数量(合同期内,钢材按施工时当季度已施工完成的,经监理、甲方确认审批合格的设计图纸计量的工程量;混凝土按施工时当季度已施工的、经监理工程师按经审批合格的设计图纸计量的工程量;沥青混凝土按施工时当季度已施工的、经监理工程师按经审批合格的已完工的工程量;所有上述确认数量不得大于图纸和清单数量)
2)材料调增、减价在结算价款中单独列项,不参与其它计费(除税费外)。调价超过10%的部分,应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核。
10.16.2当材料涨、跌幅低于10%时,不考虑调增(减)价结算。
10.17 乙方保证具有本工程的施工能力和相关资质证书,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另行选择第三方承接工程,乙方需向甲方支付中标金额的20%的违约金,还须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履行合同或中途毁约或因乙方原因致合同被解除的,除赔偿甲方一切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中标金额20%的违约金。
建设工程项目廉洁责任合同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建设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地点:广州市南沙区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廉洁规定,深化廉洁南沙自贸试验区建设,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廉洁风险防控,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的适用范围
本合同适用于南沙区政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公开招标类建设工程项目,涵盖工程施工类及服务类合同。辖区范围内其他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项目或职权为本人及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下列行为:
2.1  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承包人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好处费、回扣、各种有价证券、购物卡及其他支付凭证、房产、车辆、贵重物品等;
2.2  接受承包人宴请(工作餐除外)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2.3  向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自身承担、支付的费用;
2.4  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设备,要求承包人购买指定的材料和设备;
2.5  私自为建设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从事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服务;
2.6  要求或者暗示承包人为本人或亲属的工作安排、职务晋升、经商办企业、出国出境、旅游、留学、探亲、定居等提供资助或便利;
2.7  默许、纵容、授意亲属收受承包人财物,或从事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材料和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2.8  其他利用项目或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承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包括下列行为:
3.1  同意或主动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第二条约定的禁止性行为;
3.2  向与建设工程相关的代建、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咨询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商业贿赂,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卡、回扣、佣金、咨询费、劳务费、赞助费、宣传费,以及支付旅游费用、报销各种消费凭证等。
3.3  接受与建设工程相关的代建、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咨询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
3.4  接受分包(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等)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
3.5  其他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双方的责任
4.1  发包人、承包人及双方工作人员不得违规干预或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禁止串通投标(围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4.2  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廉洁风险防控机制
5.1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均有义务建立健全廉洁风险防控机制,排查、梳理建设工程业务流程及关键工作岗位涉及的廉洁风险点,有针对性地逐项制定防控措施,加强对单位工作人员的廉洁教育,预警在先、防范在前,风险定到岗、制度建到位、责任落到人。
5.2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六条  廉洁违约责任
6.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相关责任人应受到相应的党纪政务(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2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查证属实或者经纪检监察机关认定违纪、经司法机关依法确定构成违法犯罪的,承包人应按次向发包人支付廉洁违约金(施工类建设项目为合同价款的2%且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服务类建设项目为合同价款的5%且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1)如承包人的行为严重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严重干扰市场公平竞争营商环境,可单方解除主合同;(2)将承包人的履约评价评为不合格,并拒绝其参与发包人负责实施项目的投标或摇珠;(3)将有关情况报相关主管部门记录,作为企业诚信评分考核,建议给予通报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6.3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全部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第七条  监督举报
发包人、承包人均有监督举报的权利和义务,发现对方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可向南沙区纪委监委举报。南沙区纪委监委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受理,鼓励实名举报,严查诬告陷害,对实名举报有功人员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对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南沙区纪委监委举报方式:
来信举报: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一号南沙区纪委监委信访室,邮编511455;
电话举报:020-84986949,020-12388;
网络举报:http://guangdong.12388.gov.cn;




二维码举报:
第八条  其他约定
8.1  本合同作为双方所签署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对项目涉及的廉洁问题,不受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人员离职或退休等原因影响,发包人、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3  本合同一式拾份,双方各执壹份正本、肆份副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当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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