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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高网沈海高速公路改扩建新增惠安紫山互通及接线工程补遗书(第001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国高网沈海高速公路改扩建新增惠安紫山互通
及接线工程补遗书(第001号)
 
各投标人:
国高网沈海高速公路改扩建新增惠安紫山互通及接线工程招标文件(招标编号:E3500000001101771001),现就有关事宜发布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投标人问题的回复:
1、公路工程相关专业是否包含“道路与桥梁”、“路桥”?
答:包含。招标文件第九章-七、资格审查资料-(三)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注中表述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道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工程、桥梁与隧道工程、土木工程(路桥方向)等专业职称。
2、“本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家数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人应为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等级资质的单位承担。”请问联合体投标时投标人及主要人员信用等级是否以联合体牵头人为准?
答:详见本补遗书第二项第10条款,若为联合体投标,信用以联合体牵头人的为准。
3、请问是否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格式?
答: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详见本补遗书附件1。
4、联合体协议书均加盖联合体各方的鲜章,请问将联合体协议书扫描件上传至标书制作软件中是否只需加盖联合体牵头人电子章即可,无需加盖联合体成员电子章?
答:联合体协议书应盖联合体成员单位章,并由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名,再经扫描上传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进行电子签章。具体要求详见本补遗书附件1。
5、请问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人员社保使用非独立法人分公司的社保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答:总公司投标时使用的人员,如是分公司缴纳的社保,予以认可。
6、项目总工要求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请问市政路桥专业是否满足要求?
答:满足要求。招标文件第九章-七、资格审查资料-(三)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注中表述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道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工程、桥梁与隧道工程、土木工程(路桥方向)等专业职称。
7、投标函附录第6条第16.1.1款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约定内容写的是“见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与第119页专用合同条款一、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第15条16.1内容“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16.1.1项约定的原则处理,若按第16.1.1项的约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每半年按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一次调整”不一样,请问投标附录中该条款内容是否要修改?
答:两者所涉及的合同条款号不相同,并无不一致,投标函附录序号6“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约定内容无需修改。
二、招标文件需要补充和修改的内容如下:
1、原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中“本次招标内容施工图设计……批准。”修改为:本次招标内容施工图设计已由惠安惠达站场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惠达施审〔2024〕1号批准。
2、原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1增加以下内容:(4)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5)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原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2修改为:本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家数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人应为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等级资质的单位承担。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进行投标,否则其投标及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都视为无效,都将被否决。
4、原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4修改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统称关联企业),不得对同一标段进行投标,否则其投标均无效。
5、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5.2.1的编列内容(7)②修改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核对后,提请投标人对开标记录进行在线确认。确认时限为15分钟,超过时限未确认的,视为已确认;
投标人应对关联企业的关联情况等认真核对,如发现有误,应在确认时限内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提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统称关联企业),不得对同一标段进行投标,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因关联企业的关联情况有误而造成相关投标人的投标被否决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7.7.1的编列内容修改为:履约担保额为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的10%,采用银行保函或银行转账(电汇或现金转账),由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1天内,并在签订合同之前提交。
(1)银行保函,应由投标人开立帐户的银行开具,并保证其有效。办理银行保函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2)银行转账(电汇或现金转账):应从投标人开立帐户的银行一次性汇达并解入招标人指定银行帐号。
7、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10.3的编列内容修改为:合同实施期间,钢筋、钢板、水泥、沥青、钢护栏、钢绞线、柴油、重油的材料单价按《专用合同条款》16.1.1款规定方法进行价差调整,其余材料在合同实施期间均不调价。招标人将以最高限价为基础编制资料,综合各型号的主材用量,计算调差材料的权重系数,并将调价用的权重系数及材料基期价格在发布最高限价时一并公布,且在合同实施期间,基期价格和权重系数以招标人公布的数值为准,不论何种原因均不予调整。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交基期价格和权重系数。
8、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修改为:
人  员
数 量
资 格 要 求
在岗要求
项目经理
1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有效的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持有有效的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项目总工
1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持有有效的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

注:项目经理与项目总工应提交的证明材料详见投标文件格式中的说明。
9、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2.2.2的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中的(1)②b.增加以下内容:
b.确定从Gi中抽取其它等级投标人报价的家数mb,即:
mb=min(ma,m23-ma)   (注:min为最小值计算)   
若ma<3  则mb=6-ma  (注:若A、AA级家数少于3家,则抽取(6-ma)家)。
10、原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三、项目补充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十一、专用合同条款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修改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按照第16.1.1项约定的原则处理。
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本项目在合同履行期间仅对钢筋、钢板、水泥、0#柴油、重油、沥青、钢护栏以及用于永久性的钢绞线进行价差按半年调整,且仅对材料原价进行调整,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采购及仓库保管费、包装品回收价值等均不在调整之列。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及其他辅助设施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对于特大桥梁、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等的非结构用材也不列入价差调整范围。
(1)风险幅度(r)
以上可调差材料一定幅度内价差作为承包人风险,不予调差。风险幅度系数r=\u00B13%
(2)计算公式
价差调整按下列公式计算,每半年调差一次:
价格调整公式:
式中:TJE—半年累计计量支付额的调价额;
ZFE—半年累计计量支付额;
ZH—综合调价系数;
X—支付中不进行调价部分所占的权重系数;
X=1-(a1+a2+a3+a4+a5+a6+a7+a8+a9+a10+a11)
式中:a1—HPB300钢筋的权重系数;
a2—HRB400钢筋的权重系数;
a3—32.5级水泥的权重系数;
a4—42.5级水泥的权重系数;
a5—52.5级水泥的权重系数;
a6—沥青的权重系数;
a7—钢护栏的权重系数;
a8—钢绞线的权重系数;
a9—柴油的权重系数;
a10—重油的权重系数;
a11—钢板的权重系数。
CLi—为各调差材料价格变动系数,计算规则:
(1)当时,;
(2)当时,;
(3)当时,;
其中:r为风险幅度系数;
CLio、CLi分别为基期价格与当期价格。
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①材料价格在投标所在月份不作调整,此后每半年调整一次,工程交工证书签发后的计量支付按证书签发月份的综合调价系数在末期计量时调整。
②式中的基期价格以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或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时采用的《福建交通工程造价信息》上发布的相应月份和工程所在地(设区市)的信息价格为准,若《福建交通工程造价信息》未涉及的材料,则参照《福建工程造价信息》(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行)相应月份和工程所在地(设区市)的信息价格,当发布的信息价为区间价时,以区间价的平均价为准。权重系数、基期价格在招标人公布最高限价时候同时发布。
③式中的当期价格按《福建交通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应调价当月工程所在地(设区市)材料价格(每半年的月平均值),若《福建交通工程造价信息》未涉及的部分材料可参照当月的《福建工程造价信息》(每半年的月平均值)。当发布的信息价为区间价时,以区间价的平均价为准。
④因价差调整所引起的增值税由发包人按国家规定的税率支付,因价差调整所引起管理费、利润等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包含在投标价中,发包人不予另行支付。
⑤基期价格与当期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
第16.1.1.3目约定为:
权重系数及材料基期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论何种原因不予调整。
11、关于联合体的约定补充如下:
(1)本次招标投标人的信用分使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重点办公布的最新年度信用考核结果,信用结果最新适用情况可查阅“信用交通.福建”(http://220.160.53.3:30050/gzwz/)网站“信用考核结果适用情况(动态更新)”栏目中的更新公布;若为联合体投标,信用以联合体牵头人的为准。
(2)联合体协议书详见附件1。
三、延期事项
本项目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均修改为2024年4月15日09时00分00秒。
三、招标文件中与上述补遗相关的内容均相应补充、修改、细化,与本次补遗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遗书为准,并按本补遗书执行。
 
 
                             招标人:惠安惠达站场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6日
附件1:
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  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国高网沈海高速公路改扩建新增惠安紫山互通及接线工程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  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 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 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牵头人名称)承担      专业工程,占总工程量的   %;    (成员一名称)承担        专业工程,占总工程量的   %;……。
5. 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 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7. 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名)
联合体成员名称:                           (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年    月    日
 
注:联合体协议书应盖联合体成员单位章,并由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名,再经扫描上传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进行电子签章。
 
日期:2024-03-26 11: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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