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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投立恒工业广场二期A-17公租房西南面配套用房租赁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工投立恒工业广场二期A-17公租房西南面配套用房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工投立恒工业广场二期A-17公租房西南面配套用房租赁

项目编号

2023BTFCJ00867

委托方

合肥新梅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新梅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3年8月25日9:00始至2023年9月13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3年8月25日9:00始至2023年9月14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数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工投立恒工业广场二期A-17公租房西南面配套用房

第一层

钢混

约567

3

7.48836

0.7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肥西县工投立恒工业广场二期长古路北。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有不动产权大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本次出租房屋产权方为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委托方为合肥新梅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交后承租人须与产权方及委托方共同签订三方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支付房屋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具体详见合同条款。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的证载用途为工业。根据委托方要求及业态规划,标的房屋为配套用房,承租人使用房屋可开设名品店(不含食品、香烟、日用品)、水果店、书吧、仓储(除易燃易爆、化学品及快递)。另根据相关安全规定,严禁承租人将租赁房屋作“三合一”场所使用,即将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一种或一种以上使用功能违章混合设置在租赁房屋内。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第一、二年租金均为首年成交价,第三年租金在第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6%,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1个月,免租金装修期包含在租期内。如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用途为仓储,则无免租金装修期。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9.租赁房屋的物业管理费为3.5元/㎡·月,物业费由承租人转入委托方指定帐户。

10.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4161630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5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ahggzyjt.com/),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洪经理,联系电话:18133613362。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551-66223192、66223191(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4009980000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房 屋 租



出租方: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管理方:合肥新梅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方将配套服务用房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配套服务用房,并由甲方委托丙方对配套服务用房进行统一运营管理,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配套服务用房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配套服务用房位于

2、出租配套服务用房面积约 平方米(建筑面积)。

3、该配套服务用房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一。

该附件一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配套服务用房时的验收依据。

4、乙方签订本合同之时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为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依法批准的项目还需提供相关部门批准的证明资料,甲方委托管理方丙方提供配套服务用房内相关设备清单。乙方、丙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用途

1、租赁期共计: 个月(租赁期限不得低于 12 个月),自 日起至 日止。

2、装修免租期自 日至 日止,共计 个月,在支付第一次租金中减扣。

3、乙方承诺租赁该房屋的用途为 。乙方保证租赁该配套服务用房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4、租赁期满,乙方应当在合同期满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租赁房屋。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有权收回出租的配套服务用房,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一个月之前书面向甲方及丙方提出续租申请,经甲方和丙方审核同意后,各方重新签订合同。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 配套服务用房年租金 元整(小写:¥ 元),每季度租金 元整(小写:¥ 元),总共租赁 平方米,租金每月约 元/平方米(小写:¥ 元)(保留两位小数)。

2、配套服务用房物业管理费每月 元整/平方米,总共租赁 平方米,合计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3、租金支付节点、支付方式如下:

本合同所约定的租金,由乙方按 (月/季度/半年/年)向甲方支付,租金支付本着先支付租金后使用原则。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向甲方方支付 日起至 日共计 个月的租金 元整(小写:¥ 元),减扣 个月装修免租期,实付租金 元整(小写:¥ 元)。此后按照以 为周期支付租金,先支付租金后使用。甲方在收到租金款项后按一般计税方式向乙方出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4、配套服务用房履约保证金支付方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为 元整/平方米,合计 元(取整数),乙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合同签订前)向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丙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时出具财务临时收据。租赁期满或本合同解除后,履约保证金用于抵扣本合同项下应由乙方承担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服务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其他违约赔偿责任后,剩余部分无息返还乙方;如履约保证金不足支付前述费用的,由乙方负责补足。

5、物业费由乙方转入丙方指定帐户,丙方在收到物业费款项后按一般计税方式向乙方出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第四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

乙方应自行承担并按时交纳本合同项下其他相关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宽带费、电话费等所有相关费用。

第五条 配套服务用房修缮与使用

1、 租赁期限内,甲方授权丙方负责租赁房屋、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老化产生的维护、维修事宜(但不含乙方自有物品、设备设施)。

2、 租赁期限内,丙方对配套服务用房进行维护、维修时,须提前 3 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予以协助配合。如因乙方怠于或拒绝配合,导致无法及时维护、维修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 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配套服务用房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保管不当造成配套服务用房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给甲方。

4、 乙方应维护房屋既有设备和设施的正常使用,如需调整的,须事先征得甲方或丙方的书面同意。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在调整中应确保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及设施设备性能。

5、 租赁期满后或者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甲、乙、丙三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 依附于配套服务用房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 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 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配套服务用房的转让、转租

1、 租赁期间,配套服务用房的产权人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配套服务用房,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配套服务用房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直至本租赁合同期限届满。

2、 乙方不得转租、转借、分租承租的配套服务用房或开展不符合配套服务用房要求的活动。

第七条 安全责任

1、 乙方不得在配套服务用房内使用或存放危险品、易燃品和违禁品。严禁在配套服务用房范围内从事封建迷信和违法乱纪活动,不得在配套服务用房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任何事情。

2、 如因乙方在承租期间发生任何事故或者意外事故、责任事故等,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

3、 禁止配套服务用房内私拉乱扯电线,禁止使用各种电热器取暖、烧水、做饭等(提供厨房另行约定)。如违反上述规定引起任何包括但不限于意外伤亡事故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并赔付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4、 乙方应妥善保管好个人物品,不在配套服务用房内存放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如将现金及贵重物品存放配套服务用房,发生被盗或丢失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5、 乙方必须避免在租赁房屋内发生打架斗殴、拥挤踩踏、违法乱纪等意外事件,以及如发生高空坠楼等事故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6、 乙方遵守配套服务用房各项管理制度,乙方违反或不听劝阻发生的一切后果,乙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授权丙方通知乙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房屋。

7、 租赁期间,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必须合法纳税。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甲、乙、丙三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或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甲方逾期三个月不能提供配套服务用房且经过乙方书面催讨后仍不能提供配套服务用房的;

(2)配套服务用房房屋主体结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3、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或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出租配套服务用房:

(1)乙方擅自转租、转借、分租配套服务用房的;

(2)未经甲方和丙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配套服务用房结构或私自更换屋内装修配置,或保管不当、不合理使用导致房屋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3)未经甲方和丙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配套服务用房租赁用途;

(4)拖欠房租累计1个月以上或欠缴(交)各项费用总和达 元的;

(5)拒不配合丙方对房屋的经营管理活动,或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拒不改正的;

(6)其他因乙方原因损害甲方或丙方利益或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

乙方发生本款约定情形的,甲方授权丙方书面通知乙方立即单方解除合同、提前收回租赁房屋。乙方应当在丙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清空租赁房屋内乙方自有物品,将租赁房屋交还丙方。丙方书面通知规定的时间届满后租赁房屋内如乙方留存任何物品,均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丙方有权自行处置,所有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租赁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

5、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乙方不得提出经济或其他形式的赔偿。

第九条 配套服务用房交付及退房

1、丙方交付房屋时应保证租赁配套服务用房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丙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时,乙应按照附件一核对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状况并签署房屋交接单。乙方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 7 日内向丙方提出书面意见。乙方实际入住房屋视为乙方认可丙方交付房屋符合附件一标准。

3、乙方应于配套服务用房租赁期满后,将承租配套服务用房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丙方。如因使用不当造成配套服务用房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存在本合同第八条第2款(1)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租金.

2、甲方存在有本合同第八条第2款(2)约定的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履行,乙方按照实际使用期限支付房屋租金,但甲方应当赔偿乙方一个月房屋租金作为违约金。

3、乙方有本合同第八条第3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任何一种违约行为依法均应按月租金的三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同时赔偿甲方或丙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丙方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代理等所有相关费用。

4、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租金或其他根据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除按上述第3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外,每逾期一日,则应按日租金的三倍支付甲方违约金直至实际款清时止。

5、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和丙方同意,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应按月租金的三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6、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配套服务用房。乙方逾期归还或者归还租赁房屋不符合附件一约定标准的,则每逾期一日,则应按日租金的三倍支付甲方违约金并按照日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用费直至实际交还房屋时止,此外乙方还应赔偿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丙三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及地方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配套服务用房,本合同终止履行,各方互不承担责任。乙方不得主张要求任何征收安置待遇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偿。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通知和送达

1、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相关文件均应当以书面形式并以当面送达或者快递送达的方式送达。

2、当面送达的,文件递交给对方时视为送达。快递送达以文件提交给邮政机关之日起第三日视为送达。

3、当面送达或者邮递送达均必须按照下列指定地址进行送达。

乙方指定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签收人: 或者法定代表人

丙方指定通讯地址: 合肥市梅山饭店内新梅山物业 联系电话:13965040088签收人: 蔡斌 或者法定代表人

4、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前述指定联系方式不准确或无法有效送达或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未按前述约定有效通知对方的,则由此而引发全部责任和损失均由该方自行全部承担,且对方的所有通知均视为已合法送达。

5、双方一致确认,上述指定地址同时作为因本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在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强制执行程序中双方各自的指定送达地址。

第十四条 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章)后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及附件一式陆份,由甲、乙、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字):

电话:

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南七支行

账号:2401012000008232

日期: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日期:





丙方(盖章):合肥新梅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字):

电话:62291508

开户行:交通银行合肥屯溪路支行

账号:3413230000登录即可免费查看1370512

日期:



























合同附件一



园区配套服务用房

装修及设施、设备清单





房屋现状



设施设备

名 称

品牌

数量

金额(元)

















































































电表读数



水表读数



燃气读数

立方



此清单为《房屋租赁合同》的附件一,作为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配套服务用房时的验收依据,一式两份。如因承租方(人)人为损坏则承租方(人)负责维修或承担维修费用。如出现丢失则承租方(人)退房时须按价赔偿。此清单也作为房屋交接单。

出租方(签章): 承租方(签章): 管理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附件1:网络连续竞价须知.docx 附件: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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