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鱼标讯 > 其它项目 > 宁波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甬采购处字[2023]第006号)

宁波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甬采购处字[2023]第006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投诉人: 沈阳晟捷硕网络科技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住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
被投诉人1: 宁波工程学院
住所: 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201号宁波工程学院风华校区
被投诉人2: 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 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茂茂悦商业中心1号楼八楼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宁波工程学院新建学生公寓家具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BITC-202330386G)”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6月19日受理投诉。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本次采购活动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即所有的产品都必须由中小企业生产制造,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一个标的名称都没有,根本通不过资格性审查,投标文件应为无效废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事实依据:以下是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以上中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标人填写的标的名称明显不对,招标文件中采购很多种货物,然而中标人只填写了宁波工程学院新建学生公寓家具采购项目和新建学生公寓家具采购,宁波工程学院新建学生公寓家具采购项目和新建学生公寓家具采购根本不是标的名称,招标文件采购的产品有很多种,中标人却完全没有填写,招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中明确规定“要填写标的名称”,然而中标人并没有填写这些标的的名称,只填写了项目名称,本次采购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这是一个资格条件,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提供合规合法真实有效的货物类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本通不过资格性审查,故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也是废标文件,其中标结果也无效。
根据招标文件P1:


附招标文件明细:

1

双连体两人位公寓床(包括书柜、爬梯、蚊帐架、蚊帐床帘轨道)(提供样品)

2

行李架

3

寝室椅子(提供样品)

4

值班室办公桌

5

大厅服务台

6

值班室衣柜

7

值班室文件柜

8

值班室单人床(含床头柜一只)

9

大厅沙发

10

大厅茶几

11

椅子

12

货架

13

东门卫L型工作台

14

东门卫办公椅

15

东门卫吊柜

16

东门卫茶水柜

17

保卫处吧台

18

吧椅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我公司认为此次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无效,应为废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并尽快给予我公司书面回复。如果回复不满意,我公司将保留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复议或有关部门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当事人答复

本机关于2023年6月25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分别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投诉答复。
(一)被投诉人1的答复
根据投标文件内容,中标供应商宁波宏邦智能家具有限公司承诺投标产品均为本单位制造。宁波宏邦智能家具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虽将“标的名称”写成标项名称,但是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明确了宁波宏邦智能家具有限公司属于“工业行业”,也承诺了本单位“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且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上已经加盖单位公章加以确认。同时其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也可以证明其投标的18项产品(标的)的制造商,与其《中小企业声明函》表达的意思一致。我校认为中标供应商宁波宏邦智能家具有限公司虽未规范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但不涉及实质性偏离。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及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的解答“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只要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依据财政部规定和招标文件的审查要求,宁波宏邦智能家具有限公司资格审查通过。
综上所述,中标供应商所有投标产品的制造商“宁波宏邦智能家具有限公司”属于中小企业的事实明确,我校认为符合本项目供应商资格要求。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
(二)被投诉人2的答复
中标供应商宁波宏邦智能家具有限公司投标产品均为宁波宏邦智能家具有限公司制造。宁波宏邦智能家具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虽将“标的名称”错填成标项名称,但是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明确了宁波宏邦智能家具有限公司属于“工业行业”,同时也承诺了该公司“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且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上已经加盖单位公章加以确认。且其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可以证明其投标的18项产品(标的)的制造商,与其《中小企业声明函》表达的意思一致,不涉及实质性偏离。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及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的解答“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只要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依据财政部规定和招标文件的审查要求,宁波宏邦智能家具有限公司资格审查通过。
综上所述,中标供应商所有投标产品的制造商“宁波宏邦智能家具有限公司”属于中小企业的事实明确,符合本项目供应商资格要求。
(二)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
四、调查结果
宁波工程学院新建学生公寓家具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BITC-202330386G)采购预算金额602.5351万元,项目于2023年5月19日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于2023年6月8日上午开标,共有宁波宏邦智能家具有限公司、宁波迪高大地家具有限公司、沈阳晟捷硕网络科技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宁波市欧亿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得邦家具有限公司、宁波麦高家具有限公司和湖州与得木业有限公司等7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其中湖州与得木业有限公司和投诉人沈阳晟捷硕网络科技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等2家投标供应商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有效投标供应商为5家。项目于2023年6月8日当天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宁波宏邦智能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邦公司”)。投诉人于2023年6月11日就投诉事项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3年6月14日作出了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本项目采购内容主要为学校学生公寓家具,为货物类采购项目,根据采购文件“第二章 招标内容与技术需求”,本项目具体采购内容包括双连体两人位公寓床、行李架、寝室椅子等18项产品。采购文件中明确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货物应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制造,同时,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行业。
经核查,本项目相关供应商宏邦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分项报价表”,对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所有18项产品均进行了响应,且相关产品的制造商均为宏邦公司,投标文件中宏邦公司还提交了宏邦公司属于“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的查询网页截图。
本机关认为: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和本项目采购文件并未对《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标的名称”如何填写作出明确的约定或规定,除《中小企业声明函》外,采购文件没有出现对应的“标的名称”一词,宏邦公司在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分项报价表”中已明确本项目包含的所有18项产品的制造商均为宏邦公司,在此情况下其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标的名称”中填写了“宁波工程学院新建学生公寓家具采购项目”作为标的名称,证明《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的是本项目包含的所有产品制造商均为宏邦公司,并不存在虚假声明或误导。同时,投诉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材料证明宏邦公司不是中小企业或其投标的产品不是其制造的证据。
综上,宏邦公司在本项目中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宁波工程学院新建学生公寓家具采购项目”作为标的名称,并不影响该《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法律效力,因此,投诉人此项投诉缺乏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依据,投诉人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二)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评审过程组织,落实项目评审专家责任,确保评审质量。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财政局
2023年7月15日
最新招投标信息
招投标攻略
热门标签
剑鱼标讯APP下载
APP下载地址二维码
扫码下载剑鱼标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