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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市武侯区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加快构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新格局,实现对耕地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目标】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适应本地区耕地保护特点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审批管控机制,落实耕地保护量质并重,推动责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强化各级部门职责,探索耕地保护奖励金发放模式,全力助推乡村振兴重大战略,优化完善我区耕地保护补偿机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范围内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户。
资金来源和筹集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由区政府统筹财力保障落实,市财政局通过乡村振兴转移支付资金给予支持,区财政局要优先将乡村振兴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

第二章 管理流程
资金发放范围和标准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范围是全国国土变更调查认定为从事粮、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的耕地,发放标准为350元/亩·年。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国家耕地保护政策、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乡村振兴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调整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资金发放对象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对象是耕地保护责任人,即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履行了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户。
责任分工

区政府负责协调和组织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开展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监管工作,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全国国土变更调查、耕地现状等情况,负责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相关数据及台账的审核、耕地“非农化”政策解释和认定工作,牵头组织开展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考核工作;区水务局负责耕地“非粮化”、承包耕地撂荒闲置、露天焚烧秸秆等方面的政策解释和认定工作;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地块,区水务局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水务局布设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耕地保护激励金转移支付相关工作,指导做好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工作落实,对村(社区)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进行审核,对轮作休耕、撂荒开展巡查工作,督促指导村(社区)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激励资金政策;村(社区)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管理各项要求,将资金分配至农户。

激励资金申请流程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采用申请制,由村(社区)逐级向区政府申请。村(社区)按照区政府要求对耕地保护激励资金进行统一管理。村(社区)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完成申报耕地保护面积统计工作,申报面积、资金发放标准以及履约情况等应向村民公示并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保存必要的影像、文件资料备查。对于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村(社区)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街道办事处,对于存在争议的,暂不纳入发放范围。

台账建立

街道办事处以年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田长制工作职责,根据田长制网格员现场巡查、建设用地审批、卫片执法检查和违法建设拆除、种植使用、腾退复耕等情况,对村(社区)申报的耕地保护面积进行全面核实,结合新增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耕地污染等情况,在1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激励资金发放台账。

台账核实

区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局应将上一年度土壤污染、耕地“非粮化”、焚烧秸秆等停发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的名单及相应耕地矢量数据提供给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和区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扣减名单以及上年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面积和金额,结合已发批准征收耕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耕地“非农化”等情况对耕地面积再次核实。

十一编制资金发放预算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核实后的年度激励资金发放台账为基础,形成年度激励资金发放预算,报经区政府同意后,纳入区级财政预算据实安排,同步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

十二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

(一)以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和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为依据,按照“三年一签”的方式由区政府与村(社区)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并明确耕地面积、资金发放标准及履约权利和义务。《耕地保护责任书》有效期满后,依据获批后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耕地保护现状及调整后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范围和标准进行重新签订。

(二)《耕地保护责任书》应对耕地保护地块、面积、发放标准以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作出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户享有获得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的权利,同时承担被保护耕地不受破坏、耕地土壤质量不降低、不得在耕地上露天焚烧秸秆、不得用于非农业用途等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化的,在农业部门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及时变更《耕地保护责任书》。

十三发放耕地保护激励资金

区政府要优先将市级乡村振兴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按程序在年底前将资金发放至农户,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监管机制

第十【压实责任】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局要加强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推动耕地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 【严格执法及责任追究】

凡发现耕地保护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存在耕地“非农化”、耕地“非粮化”、耕地污染或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经区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局确认,区政府有权停发该组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回复耕地生产力,验收合格后,下一年度再开展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加强政策宣传】

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宣传引导,落实耕地保护各项工作落实,不断提升保护耕地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不断强化全社会保护耕地意识,营造齐抓共管良好氛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本办法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水务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联系人:吴娉娉 联系电话:1806683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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