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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3年第03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编号:郑港财采公开-2023-56
二、项目名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2023年度居民小区垃圾分类箱房(亭)采购安装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南纳千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城关乡郑韩西路西城大桥西200米小占庄社区服务创业中心
被投诉人1: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地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金港大道与星港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北
被投诉人2:河南省天平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电厂路泾河路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16号楼C座15楼1501

相关供应商:河南锦荟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金秋路与第二十大街交叉口生活垃圾分拣中心办公楼201室

四、基本情况
2023年8月28日,投诉人对中标结果不满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递交《质疑函》(落款日期8月22日);8月30日,采购人、代理机构向投诉人送达《质疑回复函》。投诉人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意,9月8日通过政务服务网向本机关提交《投诉书》,提出投诉,经9月11日补正材料后,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机关于9月12日向采购人、代理机构、锦荟公司出具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于9月13日送达。采购人、代理机构、锦荟公司进行了答复并提供了有关材料;同时,本机关依法进行了调查。本机关对收集的材料进行了审查。
现已经调查审理终结。
(一)本机关查明的事实
1.本项目公开招标公告显示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3年07月27日至2023年08月02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2: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诉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为2023年7月27日。
2.招标文件第三章显示,本项目评标办法为综合评分法,并对评审因素和程序作出详细规定。
其中投标报价:30分﹔技术部分:54分;商务部分:16分。
其中评审因素的设定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并按照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量化到相应区间”的要求设定。
商务部分(业绩4分):2020年1月1日以来具有类似的供货业绩的,每提供一份合同协议书得2分,本项最高得4分。
商务部分(售后服务承诺10分):1、提供中后期有合理的服务承诺、合同履约期限、服务内容服务措施,其他实质性优惠条件,根据各供应商的情况综合评价(0-10分)
3.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显示:申请人资格要求没有对投标人的经营范围作出特别规定,没有规定投标人应当提供生产厂家授权。
4.投标人经营范围情况
投标人投标时的范围为:销售: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公路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机械设备租赁;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再生资源回收;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道路照明工程设计与施工;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防腐保温工程施工,环保工程施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2023年8月24日,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项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金属材料制造;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业设计服务;市政设施管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机械设备租赁;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消防技术服务;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生活垃圾处理装备制造;生活垃圾处理装备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5.投标人违法(行政处罚)情况:2022年7月27日,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经开)综执林罚决字〔2022〕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标人罚款39654.60元。
6.投标人授权情况
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确无其他单位授权,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本项目投标标的为中标人制造。
7.资格审查情况
本项目11家投标单位均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均提交了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承诺声明函》,全部通过资格审查。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一)本机关认定情况
1.针对投诉事项1和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投诉人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的时间为2023年7月27日,应当在2023年8月7日前提出质疑,但投诉人提出质疑的时间为2023年8月30日,超出质疑有效期限。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和2关于本项目评标办法和有关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属于无效投诉。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九条的规定,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其他的项目可以采购综合评分法。结合本项目招标范围、采购需求和技术参数,本项目不属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因此,采用综合评分法符合上述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针对投诉事项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第一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条)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中,没有对投标人的经营范围作出特别规定,没有规定投标人应当提供生产厂家授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和《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经开)综执林罚决字〔2022〕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标人罚款39654.60元,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
综上,中标人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是否有生产厂家授权,不违反上述规章和国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违反招标文件资格条件的规定,中标人被处罚罚款的行为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的情形。因此,投诉人的此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4.针对投诉事项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人投诉时没有提供本项目评标不公平、不公正、涉嫌参与该项目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人为操控该项目的任何材料。同时,本机关通过对采购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评审打分表、评审报告等资料进行审查核实,评审过程公平、公正,对中标人的分值没有畸高情形,未发现存在投诉人所述情况。因此,投诉人的此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依据及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投诉事项1、2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2.投诉事项3、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财政局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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