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遥感卫星影像测制资格预审公告(2023-JJ01-F1082)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我部就以下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资金已全部落实,通过资格预审确定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到我部进行资格预审。
一、项目名称:遥感卫星影像测制项目
二、项目编号:2023-JJ01-F1082
三、项目概况:
(一)采购内容:北京某单位现需招标开展遥感卫星影像测制项目,包括制作约800万平方千米1米分辨率光学正射影像、3米分辨率雷达正射影像,30余万平方千米1米分辨率光学卫星L2级影像和3米分辨率雷达卫星L2级影像数据,以及9万平方千米5米格网高程模型、2米级分辨率光学立体影像等。要求合同签订后24个月内完成全部数据成果和配套资料交付。
(二)项目预算(最高限价):7198万元。
(三)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8个月内、16个月内、24个月内分批交付合格成果及资料,具体交付内容详见涉密版共性基础数据技术要求(每批次最终交付范围由甲方确定)。
(四)交付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五)交付方式:乙方按甲方要求送到交货指定地点,交货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资格条件:
(一)一般资格条件
1.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银行、保险、电力、电信等法人分支机构,会计师、律师等非法人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法人除外);
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控股企业;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能力、质量保证体系和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地;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参加军队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200万元以上)等重大违法记录;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场经营地址或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不同生产型企业,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或相互占股等关联关系的不同非国有销售型企业,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8.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军队采购网(www.plap.mil.cn)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具有承担项目明确的建设内容业务能力,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直接或间接外商(含港澳台)投资,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1)具有承担项目明确的建设内容业务能力、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这3条资格条件考核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一致,应提供相关承诺和证明材料;(“具有承担项目明确的建设内容业务能力的证明材料”,根据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职称、资质证书和社保证明材料,履行本项目必须的设施设备清单,包括设备购置发票、品牌型号、功能参数及用途说明等证明材料判定。)
(2)无直接或间接外商(含港澳台)投资需提供:供应商书面声明,以及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样表详见《资格预审文件》附件2-9)
(二)特定资质
1.具有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证书,且专业范围包括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
2.具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及以上保密资格。
五、资格预审文件申领时间、地点、方式
(一)申领时间:2024年4月15日至4月19日,每日下午15:30至17: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二)申领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32号院A06号楼一层。
(三)申领资格预审文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授权代表身份证和授权代表在领取资格预审文件前4个月内(不含领取文件当月)连续3个月由投标供应商缴纳社保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4.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事业单位、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
5.投标供应商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
6.投标供应商无直接或间接外商(含港澳台)投资的书面声明;
7.未被列入本公告第四条一般资格条件第8项明确的违法失信名单的承诺书;
8.本项目特定资格材料:
(1)具有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证书,且专业范围包括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
(2)具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及以上保密资格。
(四)申领方式
线下发送。投标供应商携带材料赴报名现场,经审查合格后领取资格审查文件。
六、申请材料和递交要求:
(一)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应当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当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书”,未换证的应当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军队单位不作要求。投标供应商在资格证明文件中如有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其为同一单位书面证明材料;军队单位或事业单位,可以提供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至申领《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供应商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除外。)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授权代表在投标前4个月内(不含投标当月)连续3个月由投标供应商缴纳社保证明材料)。
4.供应商承诺声明。承诺声明应当包含:供应商诚信承诺、保密承诺、诚信责任保证金承诺、未被列入违法失信名单承诺、关联关系企业不参与采购活动承诺、前3年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书面声明、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具备履约专业能力的书面声明。
5.投标供应商近一年内(投标截止时间前)任意6个月纳税证明材料。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纳税的银行转账汇款单、对账单等判定,证明材料应当显示税种和缴纳所属时期(认定税种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军队单位不作要求;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纳税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6.投标供应商近一年内(投标截止时间前)任意6个月缴纳社会保障金证明材料。根据银行转账汇款单或社保(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障金的凭证判定,证明材料应当显示险种和缴纳所属时期;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金的投标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代缴社保证明材料不予认可。
7.投标供应商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3年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正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无所有者权益表的提供书面说明)、附注和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报告正文应当有会计师事务所公章,2个注册会计师的签字和盖章。军队单位、事业单位无法提供审计报告的,可由上级管理部门批复的决算或内部会计报表代替。军队单位、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成立不足3年的,按实际年限提供。
8.具有承担项目明确的建设内容业务能力,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直接或间接外商(含港澳台)投资,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1)具有承担项目明确的建设内容业务能力,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这3条资格条件考核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一致,应提供相关承诺和证明材料。
(“具有承担项目明确的建设内容业务能力的证明材料”,根据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职称、资质证书和社保证明材料,履行本项目必须的设施设备清单,包括设备购置发票、品牌型号、功能参数及用途说明等证明材料判定。)
(2)无直接或间接外商(含港澳台)投资需提供:①供应商书面声明;②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样表详见《资格预审文件》附件2-9)
9.非联合体投标承诺书(样表详见《资格预审文件》附件2-10)。
10.特定资格审查材料。
(1)具有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证书,且专业范围包括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
(2)具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及以上保密资格。
(二)递交要求
1.格式规定和签署
(1)申请材料必须工整、规范、统一、清晰,采用A4幅面纸胶装成册,页面不可抽取,不得有活页。
(2)申请材料应当编制目录,每页加盖单位公章或骑缝章。
(3)申请材料一式5份(正本1份,副本4份),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黑色、蓝黑色墨水填写,并在封面的右上角注明“正本”或“副本”。
(4)申请材料不得涂改。如有修改,修改处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5)申请材料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2.密封和标记
(1)申请材料的正本和副本统一装入密封袋内,封口处应加盖单位公章,封面上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申请人全称,并注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字样。
(2)申请人应当在本《资格预审文件》明确的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申请材料送达采购机构指定地点。逾期递交的将拒收。
(3)电报、电话、电传、快递等形式的概不接受。
(4)未按要求密封、标记的,采购机构将拒收。
(三)资格预审方法及结果判定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采购机构从军队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合格制:按照本《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审查因素和标准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凡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均允许参加投标。
(四)结果告知
我部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申请人资格预审结果,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招标文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不发出招标文件。
七、资格预审申请材料递交时间及地点
(一)开始时间:2024年4月28日08时00分(北京时间)
(二)截止时间:2024年4月28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
(三)递交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32号院A06号楼一层。
说明:申请材料递交时间为工作日8:00-11:30和14:30-17:00,非工作时间不予受理。
八、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自行承担参加本次资格预审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二)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资格预审文件》有关要求及时向采购机构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三)申请人应当保证其申请文件和其他相关信息真实完整,因提供虚假文件、信息、承诺等,影响本次资格预审和后续采购的,我部将报请上级采购管理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至3年内禁止其参加军队采购活动。
九、采购机构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办公电话: 010-66337563
移动电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传    真: 010-66337767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32号院A06号楼
十、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项目监督人:席瑞国
办公电话:010-66337555
移动电话:18101273766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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