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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梁河县水利局的行政处罚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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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概要

公告标题:

关于对梁河县水利局的行政处罚公告

附件:

德财罚决〔202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公告正文




德财罚决〔2024〕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梁河县水利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1220152687395

法定代表人:罗加强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遮岛镇滨河路91号县综合服务大楼主楼三楼



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云财采〔2023〕13号)文件要求,在单位自查、财政部门书面审查基础上,由德宏州财政局联合县市财政局组成检查组自2024年1月17日开始,对云南铭润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梁河县2023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项目、梁河县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农村抗旱饮水工程项目、梁河县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农村供水保障巩固提升项目3个项目是否存在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发现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等规定,责令限期整改落实,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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