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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公司118台公交车车身广告媒体经营权转让招标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合肥高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公司118台公交车车身广告媒体经营权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高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公司118台公交车车身广告媒体经营权转让
项目编号
2024BFGCJ00251
委托方
合肥高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4年5月12日9:00始至2024年6月3日17:00止。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5月12日9:00时始至2024年6月4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66223530、66223546 
一、转让标的情况
转让标的
转让期限(年)
转让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合肥高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公司118台公交车车身广告媒体经营权
3
106.2
10
基本情况说明:
1.设计广告形式为118台公交车车身广告。其中10台车型为安凯牌HFF6852G03EV,单车广告面积约19.93㎡;30台车型为安凯牌HFF6100G03EV-61,单车广告面积约25.94㎡;64台车型为安凯牌HFF6100G03EV-62,单车广告面积约25.94㎡;14台车型为安凯牌HFF6650GEV-11,单车广告面积约14.77㎡。具体车辆型号及数量详见公告电子附件《标的清单》。
2.公交车身广告发布位置限定为车身两侧(车窗以下)及车尾。轮胎、司机门LOGO处、车辆自编号位置、车尾放大字位置及法律法规禁止张贴位置均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3.若后期委托方增加车辆且存在车身广告媒体经营权转让需求,可优先考虑与受让方签订补充协议。
4.合同签订且受让方支付首期运营费用后委托方开始标的交付。
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转让价款支付:转让费用每3个月支付一次,首期转让费用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转让费用须提前10个工作日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先支付后使用。
2.履约保证金:受让方须向委托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25万元,履约保证金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提交。转让期满如受让方未发生违约情形时不计息退还。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转让要求
运营期要求
1.转让标的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踏勘转让标的,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转让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标的车辆广告的制作、安装均由受让方自行完成。受让方所发布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办理相关广告发布手续。否则,由此产生一切法律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受让方要在广告发布前将广告发布内容及时告知委托方,需经委托方审查同意方可发布。否则,所发生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4.转让期间,车辆的车身广告媒体所有权属于委托方,受让方只有经营广告发布使用权。受让方不得在转让期间对车辆的车身广告媒体进行转让、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所有权的行为。
5.受让方必须确保发布广告的美观、整洁,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受让方要保证所贴广告破损脱落后,及时更换修复,满足城市文明创建要求。受让方在广告期满及转让期满后一周内,必须恢复车身广告位置的外观原状,以免影响委托方车辆的外观形象。
6.受让方在委托方场地制作车身广告时,应遵守委托方场地及车辆的管理规定,并利用非营运时间制作广告,以避免影响委托方的营运。
7.受让方须积极配合委托方做好文明创建、公益广告发布工作,具体广告发布数量、方式由受让方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理。
8.受让方与第三方客户所签广告发布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本项目约定的转让期限,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受让方承担。同时,委托方有权对超期限广告进行处置。
9.受让方经营本标的广告业务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对他人造成侵害的,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
10.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
11.转让期限内,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广告位,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①未依法经营,或未按合同约定发布广告的;
②广告内容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发布的;
③拖欠广告媒体转让费用超过30日的;
④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经委托方书面告知5个工作日后,仍未整改的。
12.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权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4828624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1万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 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以成交总价(运营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金主任;联系电话:0551-65318932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551-66223178、66223703(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运营载体详细情况
1、设计广告形式为118台公交车车身广告。其中10台车型为安凯牌HFF6852G03EV,单车广告面积约19.93㎡;30台车型为安凯牌HFF6100G03EV-61,单车广告面积约25.94㎡;64台车型为安凯牌HFF6100G03EV-62,单车广告面积约25.94㎡;14台车型为安凯牌HFF6650GEV-11,单车广告面积约14.77㎡。具体车辆型号及数量详见公告电子附件《标的清单》。
2、公交车身广告发布位置限定为车身两侧(车窗以下)及车尾。轮胎、司机门LOGO处、车辆自编号位置、车尾放大字位置及法律法规禁止张贴位置均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3、若后期甲方增加车辆且存在车身广告经营权转让需求,可优先考虑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
4、乙方支付首期运营费用后甲方开始标的交付。
第二条 :运营载体使用期限
运营载体使用期限共3年,甲方自    年    月    日起将运营载体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第三条:运营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1、首年运营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递增情况 :         。转让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运营费用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清首期费用,以后每期费用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10个工作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1、乙方须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5万元(大写:贰拾伍万元)。
2、如乙方经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
第五条:运营载体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运营费用后,应于   日内将运营载体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运营载体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付运营载体,则将经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转让期限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运营载体时应保证运营载体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转让时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运营载体收回
1、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运营载体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运营载体时应保证运营载体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转让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乙方对运营载体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第七条:特别约定
1、标的车辆广告的制作、安装均由乙方自行完成。乙方所发布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办理相关广告发布手续。否则,由此产生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要在广告发布前将广告发布内容及时告知甲方,需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方可发布。否则,所发生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3、转让期间,车辆的车身广告媒体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只有经营广告发布使用权。乙方不得在转让期间对车辆的车身广告媒体进行转让、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所有权的行为。
4、乙方必须确保发布广告的美观、整洁,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乙方要保证所贴广告破损脱落后,及时更换修复,满足城市文明创建要求。乙方在广告期满及转让期满后一周内,必须恢复车身广告位置的外观原状,以免影响甲方车辆的外观形象。
5、乙方在甲方场地制作车身广告时,应遵守甲方场地及车辆的管理规定,并利用非营运时间制作广告,以避免影响甲方的营运。
6、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文明创建、公益广告发布工作,具体广告发布数量、方式由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理。
7、乙方与第三方客户所签广告发布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本项目约定的转让期限,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对超期限广告进行处置。
8、乙方经营本标的广告业务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对他人造成侵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转让期限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广告位,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①未依法经营,或未按合同约定发布广告的;
②广告内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发布的;
③拖欠广告媒体转让费用超过30日的;
④乙方存在其他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经甲方书面告知5个工作日后,仍未整改的。
第九条:合同期满,如甲方不再转让运营载体对应的经营权,甲方在经营期满   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经营期满10日内将运营载体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如甲方继续对运营载体进行经营权转让,乙方若愿意继续运营,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转让竞标,在同等条件下对运营载体的经营权享有优先受让权;若乙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运营载体。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备查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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