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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家园401号楼房屋出租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家园401号楼房屋出租
项目名称 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家园401号楼房屋出租 项目编号 GL2024BJ1000721
出租方名称 北京建工城市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出租方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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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出租方拟出租本项目房屋,并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1.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我方出租房屋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信息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北交所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6.如在项目进行中出现纠纷,我方将遵守《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相关规定,接受北交所做出的中止或终结的决定。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房屋出租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挂牌价格 3800000元/年 出租面积 10258.19平方米
租赁期 5年 房屋出租用途 停车场地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年05月21日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4年06月03日
委托会员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交易机构 项目负责人:刘婉慧 / 联系电话:010-66295632 | 部门负责人:刘昕 / 联系电话:010-66295769
  • 出租方及出租房屋简况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披露信息
  • 项目图片
  • 项目附件


一、出租方及出租房屋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北京建工城市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集团/主管部门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出租方联系人 雷晶
出租方联系电话 6392 8043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所在地区 北京市市辖区
坐落位置 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家园401号楼
房屋使用现状 出租
建筑面积 10258.19平方米
房屋用途 停车楼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决策类型 董事会决议
批准单位名称 北京建工城市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文号
租金估价情况 估价单位名称 北京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租金估价 1830816元/年
其他权利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1.本次出租房屋预展时间为挂牌公示期内9:00至16:30,联系人:邓小方,电话:6732 3972,预展地点:出租房屋所在地。 2.意向承租方须进行实地踏勘,在报名时提供双方盖章的《踏勘确认函》,详见附件。 3.承租方用于装修改造的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且承租方需自行办理营业执照、消防安全许可证等各种证照,并自行承担办理、使用证照的相关法律风险,出租方可配合提供相应的材料。如相关证照无法办理,相关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不能以此为由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退还出租房屋或要求出租方延长免租期或减免、拒付租金。 4.房屋以现状交付。 5.本项目证载房屋用途为停车楼。 6.原合同到期日为2024年5月31日,原承租方目前正常经营,有优先承租权。如新承租方摘牌,起租日为原合同到期之后,具体日期以合同签订为准。且新承租方需自行与原承租方协商解决腾退事宜,如原承租方未及时搬离,新承租方需自行承担相应损失,不得以此为由主张退还出租房屋,要求延长免租期或减免、拒付租金,否则即视为违约。


二、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租金挂牌价 3800000元/年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1个
租金挂牌价补充说明
拟出租面积(平方米) 10258.19 租赁期 5年
起租日 以合同签订为准。 免租期 60日
租金调整方式 每2年涨幅5%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第一期租金应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支付,金额为3年的租金,自第二期始,租金按年度支付,承租方应于已付租金的租赁期结束前支付下一期的租金。 承租方应于签署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付清首期租金并提交金额为三个月租金金额的押金。
承租方需承担费用 水;电;气;热;物业费 承租方承担与房屋使用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车位费、装修押金、装修改造费、装修管理费、水费、电费、燃气费、供暖费、固定电话费、电视收视费、卫生保洁费、室内设施维修费、垃圾清理费,本项目租金挂牌价不包含物业费。物业费含基础物业费(0.2元/㎡·天)及租户可自选的增值物业服务费用。
房产使用用途要求 停车场地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1、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自用面积可以装修改造,但不得破坏建筑承重结构,按规定报批消防等手续。 2、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可以根据营业需要,添置家具家电等设备设施,并自行负责维修、维护,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承租方自行拆除并移走所有设备设施,将房屋恢复原状,因拆除或无法拆除导致的设备设施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拆除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3、承租方所用电器的用电量需经出租方确认。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承租方递交本项目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房屋状况及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房屋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房屋状况及瑕疵为由主张退还出租房屋或拒付租金,否则即视为违约。 2.承租方承租房屋的用途需符合最新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要求。 3.本项目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收取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含)以下部分,收取8‰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至1000万(含)部分,收取7‰服务费;年平均租金1000万至5000万(含)部分,收取6‰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0万以上部分,收取5‰服务费。 4.意向承租方需自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五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付清三年租金和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押金。 5.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即视为认同下列条款:(1)对租赁面积内部资产需自行管理;(2)随时接受出租方(包括安全、消防、环保)例行检查工作;(3)经营使用需符合最新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 6.房屋不得进行转租。 7.意向承租方的经营项目、内容等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符合非首都功能疏解整治要求。
承租方资格条件 1.意向承租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500万(含)及以上,以营业执照为准。 2.意向承租方为企业法人要求信用良好,无失信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需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信用信息网中的查询信息)。
意向承租方其他承诺 1.意向承租方承诺如从事经营活动,自行负责获取依据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应具备的所有许可、批准和证照,保证其租赁行为和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并应将取得的合法审批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消防验收合格证和消电检合格报告等)和合法经营权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公司章程等)及商标注册证明(如有)等经营许可文件提供给出租方备案,承租方保证实际经营者和房屋实际承租方须保持一致,合同约定的经营用途与租赁期间的实际经营用途保持一致。 2.意向承租方承诺租期内不开展小额贷款类业务及P2P等理财类业务。 3.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其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及控参股公司与出租方无欠租或法律纠纷。 4.意向承租方已就房屋的权属状况、设备情况以及房屋所处位置、周边现状建筑、交通、环境情况等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已充分了解并接受。
保证金事项 交纳金额(万元) 1300 交纳时间 意向承租方在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前交纳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交纳方式 电汇;网上银行 保证金处置方式 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冲抵价款转付出租方,未成为最终承租方:无息返还
保证金扣除条款 如因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出租方经济补偿: (1)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面撤回承租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意向承租方未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参加后续遴选的; (3)承租方未能在出租方通知时间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4)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的。


三、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期 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信息披露终结。
遴选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四、项目图片
项目图片
VR全景:请点击查看本项目的"VR全景"展示 图片:百子湾1.png
图片:百子湾2.png
图片:百子湾3.png
图片:百子湾4.png


五、项目附件
项目附件 附件: 如何实名认证-企业用户.pdf
附件: 如何意向承租申请-房屋出租(企业用户).pdf
附件: 踏勘确认函(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家园401号楼房屋出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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