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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共体高效全自动清洗消毒器采购项目质疑答复公告[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质 疑 人:  杭州吉麦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易构大厦2幢615室  
法定代表人: 王福珍 
委托代理人:  钱耀鹏        电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资格设定与采购意向不一致,招标文件设定不合理,限制潜在投标人。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þ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共体于2024年1月31日发布《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 医共体2024年2月至5月政府采购意向》中关于高效全自动清洗消毒器采购项目,明确写明该项目对中小企业预留情况为“不预留”,公告链接:
https://zfcg.czt.zj.gov.cn/site/detail?parentId=600007&articleId=MBk4zrx2AWX%2BD6X9Ue98xQ%3D%3D&utm=site.site-PC-37000.979-pc-websitegroup-zhejiang-secondPage-front.30.4080f4d0103cllefa183a5df02b4fa8e
(公告截图略)
该采购项目在采购意向公告中指出不对中小企业预留,现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属于利用政策漏洞,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违反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 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 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公示的采购意向中明确指出该项目不对中小企业做预留;
2、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 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采购意向公告中明确指出该项目不对中小企业做预留,而招标文件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违反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 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请求:招标文件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取消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资格条件;
质疑答复内容:该条款不予更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事实依据: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采购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本项目在发布采购意向公示时未进行详细的市场调研,所以暂定该项目对中小企业预留情况为“不预留”,后在编制采购需求过程中,经详细市场调研后发现,本次招标的产品“高效全自动清洗消毒器”(以下简称“消毒器”)为中小企业生产制造的有三家及以上,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要求 ,本项目最高限价30万元,为响应和落实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要求,所以我方在批复采购计划、采购需求编制及招标公告发布过程中,皆将此项目明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符合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文件规定。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
质疑事项2: 招标参数第4条“▲清洗舱容积:≥580L, 提供注册证明文件” 事实依据:针对市场上主流产品调研,多数清洗机容积在500-550L 范围内,其次清洗机容积不是越大越好,而是相对装载量而言,容积率越大越好,即越小的容积装载越多的物品量,能有效节约用水用电,节约耗材的使用。其次,根据整体招标参数来看,满足整体参数要求的品牌不足三家,有指向特定品牌的嫌疑,违反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请求:参数修改为“清洗舱容积:500-550L”
质疑答复内容:该条款不予更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事实依据:设备的容积是参数的重要参数,容积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对器械的处理能力。本次招标要求的设备容积是范围值,并非某品牌独家参数,只要投标人产品符合限制要求即可,不存在唯一性和排他性。通过市场了解有3家以上的单位满足参数要求,并不存在指向特定品牌的问题。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七款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八条 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质疑事项3:招标参数第7条“△设备负载架采用非不锈钢圆棒材料生产,采用全不锈钢板材加工工艺的负载架,负载架承重力好,使用寿命长。提供负载架图片证明。”
事实依据:针对市场上主流产品调研,所有清洗架的材质均为不锈钢材质,招标参数要求的非不锈钢圆棒材料的清洗架不满足三家,有指向特定品牌的嫌疑,违反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请求:参数修改为“设备负载架采用不锈钢材料生产,采用全不锈钢板材加工工艺的负载架,负载架承重力好,使用寿命长。提供负载架图片证明”,或者列举符合参数的三家品牌,并附上证明材料;
质疑答复内容:该条款不予更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事实依据:招标产品高效全自动清洗消毒器洗速度快,清洗架周转率高,因而清洗架需要更耐用的设计方案,采用不锈钢板材加工的清洗架就具有承重力好,使用寿命长的特点,更符合临床实际使用的需要。同时通过市场了解,各品牌的负载架能够依据清洗器械的不同进行定制,在定制的时候能够要求清洗负载架的材质、加工工艺等,因而招标要求与常规清洗架不同时,各品牌供应商均应按照定制标准提供,并不存在指向特定品牌的问题。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七款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八条 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质疑事项4:招标参数第18条“人机界面:前后两侧均采用≥10寸高清彩色触摸屏显示,能动态的显示设备各个功能部件的运行状态及设备运行的各个状态数;具有故障直接显示功能;适合高温、高湿环境,稳定性高;分辨率≥1080*720 ,画面显示清晰。提供设备图片证明文件。”
事实依据:招标参数要求设备采用≥10寸的彩色触摸屏,该参数要求不满足三家,有指向特定品牌的嫌疑,违反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请求:参数修改为“人机界面:前后两侧均采用高清彩色触摸屏显示,能动态的显示设备各个功能部件的运行状态及设备运行的各个状态数;具有故障直接显示功能;适合高温、高湿环境,稳定性高;分辨率≥1080*720,画面显示清晰。提供设备图片证明文件”,或者列举符合参数的三家品牌,并附上证明材料;
质疑答复内容:该条款不予更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事实依据:设备的触摸屏是用于设备操作、体现设备运行相关参数的媒介,屏幕越大,操作越便捷,体现的参数越容易被识别,因而要求大尺寸是满足临床需求的直接体现,经市场调查发现,市面上有众多品牌明确能够满足或升级配置可以满足参数要求。并不存在指向特定品牌的问题。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七款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八条 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质疑事项5: 招标参数第19条“△运行程序:≥12套预置程序,多种自定义组合程序,用户可根据需要进行程序自定义编辑。提供注册证明文件。”
事实依据:该参数要求不满足三家,有指向特定品牌的嫌疑,违反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请 求 :参数修改为“△运行程序:多套预置程序,多种自定义组合程序,用户可根据需要进行程序自定义编辑。提供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列举符合参数的三家品牌,并附上证明材料;
质疑答复内容:该条款不予更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事实依据:设备程序设置的数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产品的适用范围,预置程序数量多,便于操作人员直接选择,无需操作设置,操作更便捷,要求程序数量≥12套,多种自定义组合程序是临床实际需求。经调研了解,市面上有众多品牌可以满足参数要求。并不存在指向特定品牌的问题。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七款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八条 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质疑事项6: 招标参数第19条“△终末漂洗用水监测: 设备具有对清洗用水和终末漂洗用水进行电导率监测,符合WS310.1 的要求。水质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具有提示功能,提供设备实际运行界面及实际安装图证明。”
事实依据:该参数要求不满足三家,有指向特定品牌的嫌疑,违反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请求:删除该条参数或者列举符合参数的三家品牌,并附上证明材料;
质疑答复内容:该条款不予更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事实依据:清洗用水和终末漂洗用水的水质情况直接影响清洗和消毒效果,清洗水质不合格有清洗不彻底、清洗后器械表面留有“白斑”等风险,有导致灭菌不合格最终引发院感事件风险。同时在WS310.1-2016《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1部分:管理规范》中第“10.1清洗用水:应有自来水、热水、软水、经纯化的水供应。自来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规定;终末漂洗用水的电导率≤15uS/cm(25°C)”在T/CNAS 09-2019《医疗器械清洗技术操作》中第“4.5.1每天监测终末漂洗水电导率,应≤15uS/cm(25°C)”。因而要求终末漂洗电导率监测是确保清洗消毒合格及符合法规的要求。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七款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八条 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三、告知依法投诉的权利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如贵单位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文件列明的投诉单位(建德市财政局、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服务中心(杭州))进行投诉。
                                                                                                                                               
质疑答复人(公章):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共体
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答复日期:2024年5月23日
附件信息:
(定稿2024.5.20-10)质疑答复函 高效全自动清洗消毒器(杭州吉麦科技有限公司)1.pdf
2.4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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