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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公资建2023184号】叶县2023年乡村振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及监理-第三十九标段-招标文件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平公资建2023184号】叶县2023年乡村振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及监理-第三十九标段-招标文件
递交时间:2023-07-24 16:06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2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资金现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10,00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0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叶县2023年乡村振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施工及监理
 
 
 
 
招 标 文 件
采购编号:叶财招标-2023-55
标段:第三十九标段
 
 
 
 
 
招 标 人:叶县乡村振兴局
 
代理机构:河南省天问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二零二三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9
第三章 
评标办法..................................................................................... 23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28
第五章 
技术要求及规范........................................................................ 43
第六章 
监理任务范围及监理工作大纲.............................................. 44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46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叶县2023年乡村振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及监理项目
公开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项目编号:叶财招标-2023-55。
2、采购项目名称:叶县2023年乡村振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及监理。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预算金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89元,最高限价:登录即可免费查看.89元。
序号
包号
包名称
包预算(元)
包最高限价(元)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采购预留金额(元)
1
1
第一标段叶邑镇北水城村基础设施建设
1675065.71
1675065.71

1675065.71
2
2
第二标段叶邑镇万渡口村、宋寨村、安庄村基础设施建设
2153277.66
2153277.66

2153277.66
3
3
第三标段辛店镇郭岗、西徐庄基础设施建设
2366403.44
2366403.44

2366403.44
4
4
第四标段辛店镇赵沟、东白庄基础设施建设
1071088.66
1071088.66

1071088.66
5
5
第五标段夏李乡十二里村、曹王村基础设施建设
1979273.18
1979273.18

1979273.18
6
6
第六标段夏李乡小河郭村、小集村基础设施建设
998228.73
998228.73

998228.73
7
7
第七标段任店镇寺西、新营村基础设施建设
1369101.63
1369101.63

1369101.63
8
8
第八标段任店镇月庄、胡庄基础设施建设
1910246.79
1910246.79

1910246.79
9
9
第九标段廉村镇王丰贞、汪庄基础设施建设
884052.95
884052.95

884052.95
10
10
第十标段廉村镇前崔村基础设施建设
799332.55
799332.55

799332.55
11
11
第十一标段廉村镇王店村基础设施建设
1044055.15
1044055.15

1044055.15
12
12
第十二标段廉村镇二郎庙村、韩桥村基础设施建设
948510.18
948510.18

948510.18
13
13
第十三标段廉村镇甘刘村、王三寨基础设施建设
1006718.01
1006718.01

1006718.01
14
14
第十四标段龙泉乡西慕庄村、全集村基础设施建设
1235472.72
1235472.72

1235472.72
15
15
第十五标段小河王村、齐庄村基础设施建设
1543822.07
1543822.07

1543822.07
16
16
第十六标段仙台镇贾庄村、王老君村基础设施建设
1166008.40
1166008.40

1166008.40
17
17
第十七标段仙台镇西寨村、孟王村、东董庄村基础设施建设
1339671.87
1339671.87

1339671.87
18
18
第十八标段昆阳街道三里湾、聂楼村基础设施建设
1023458.99
1023458.99

1023458.99
19
19
第十九标段昆阳街道大王庄村、堰口村、沟王村、李寨村基础设施建设
1138444.04
1138444.04

1138444.04
20
20
第二十标段九龙街道大南、韩奉村、杨庄基础设施建设
1413127.27
1413127.27

1413127.27
21
21
第二十一标段田庄乡尤潦、牛庄村基础设施建设
920714.60
920714.60

920714.60
22
22
第二十二标段田庄乡后李村、康台村基础设施建设
1161478.35
1161478.35

1161478.35
23
23
第二十三标段田庄乡柏树李村基础设施建设
966922.37
966922.37

966922.37
24
24
第二十四标段田庄乡西孙庄村、张申庄村,马庄乡张庄基础设施建设
1364528.76
1364528.76

1364528.76
25
25
第二十五标段田庄乡大张村基础设施建设
991558.58
991558.58

991558.58
26
26
第二十六标段龚店镇汝坟店村、台刘村基础设施建设
1035042.01
1035042.01

1035042.01
27
27
第二十七标段龚店镇司赵村基础设施建设
1050384.43
1050384.43

1050384.43
28
28
第二十八标段邓李乡泥车村、邓李新村基础设施建设
1515854.31
1515854.31

1515854.31
29
29
第二十九标段水寨乡东盆王村、东屈庄基础设施建设
1586275.66
1586275.66

1586275.66
30
30
第三十标段盐都街道郑庄村基础设施建设
1047445.80
1047445.80

1047445.80
31
31
第三十一标段盐都街道余庄村基础设施建设
939593.86
939593.86

939593.86
32
32
第三十二标段常村镇艾小庄村基础设施建设
951170.52
951170.52

951170.52
33
33
第三十三标段常村镇孤山村、和平岭村
1027571.85
1027571.85

1027571.85
34
34
第三十四标段常村镇南马庄村、赵岭村基础设施建设
1339994.35
1339994.35

1339994.35
35
35
第三十五标段常村镇李家庄村、金沟村、金龙嘴基础设施建设
1527581.21
1527581.21

1527581.21
36
36
第三十六标段常村镇大娄庄村基础设施建设
1026810.94
1026810.94

1026810.94
37
37
第三十七标段洪庄杨镇小庄村基础设施建设
1064923.50
1064923.50

1064923.50
38
38
第三十八标段保安镇暴沟村基础设施建设
1193497.79
1193497.79

1193497.79
39
39
第三十九标段该项目施工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
720000.00
720000.00

720000.00

 
5、采购需求:
5.1工程概述:该项目为叶县15个乡镇、3个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71个行政村建设道路工程、桥涵工程、排水管网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道路工程、桥涵工程、排水管网工程。其中,道路工程项目面积为382853.9平方米,包含水泥路面道路面积287419.40平方米,沥青路面道路面积95434.50平方米;桥涵工程为拟建1座长4米,宽5米桥涵;排水管网工程包括钢筋混凝土排水管815米,检查井12处。
5.2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已落实。
5.3标段划分:共分为39个标段。
5.4建设地点:叶县境内项目所在地。
5.5招标范围:一标段至三十八标段: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内招标人发包的全部内容。三十九标段:施工及工程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服务。
5.6计划工期:一标段至三十八标段:45日历天/标段;三十九标段:施工期及工程缺陷责任期。
5.7质量标准:合格。
6、合同履行期限:同计划工期。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以下对应材料之一:1)若为中小微型企业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招标文件);2)若为监狱企业需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若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招标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需作出自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用承诺函,按约定提交相关材料的承诺,以及违背承诺自愿承担相关责任的约定,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
(2)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3)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在投标时,需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承诺函(格式见招标文件)。同时,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投标人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第一标段至第三十八标段:
3.2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
3.3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叁级以上资质,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叁级以上资质,同时持有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4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必须具有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证书及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出具书面承诺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3.5投标人拟派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网上可查询且需提供网上查询页面截图);
3.6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应为本单位正式员工,提供2022年1月以来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保证明和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标段:
3.2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
3.3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丙级或丙级以上资质,或公路工程监理丙级或丙级以上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3.4拟派项目总监具有相关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且为本单位正式员工(提供2022年1月以来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保证明和劳动合同);
注:1、同一投标人可以投报多个标段,但项目经理不能为同一人。
2、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3年07月25日至2023年08月14日,每天上午00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12时00分至23时59分。
2、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网。
3、方式:本项目只接受网上获取和下载招标文件,不接受其它形式。潜在投标人报名需凭CA数字证书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网(网址:http://www.pdsggzy.com/)“投标人登录”入口进入交易系统进行报名。具体操作请查看以下链接:
链接地址:http://www.pdsggzy.com/fwzn/11020.jhtml
办理CA证书:http://www.pdsggzy.com/tzgg/10814.jhtml
4、售价:0元。
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3年08月15日9时20分
2、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电子交易系统
五、开标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3年08月15日9时20分
2、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电子交易系统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及招标公告期限:
本公告同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平顶山市政府采购网》、《叶县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发布。
招标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次招标全面实行在线“不见面”开标,投标人远程在线解密投标文件,不再到开标现场,投标人开标前应仔细阅读《“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
2、投标人可通过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在线质疑(异议)、投诉。
3、该公告已同步至“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可通过公众号中的服务栏目进行查阅”。
4、监督单位:
名称: 叶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220054819906
联系电话:0375-3311132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照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叶县乡村振兴局
地址:叶县人民政府院内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河南省天问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平顶山市姚电大道西段路南39号院(市一中西300米)
联 系 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方式:0375-2212669   13733799758
3、项目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方式:0375-2212669   13733799758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称:叶县乡村振兴局
地址:叶县人民政府院内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河南省天问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平顶山市姚电大道西段路南39号院(市一中西300米)
联 系 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方式:0375-2212669   13733799758
1.1.4
项目名称
叶县2023年乡村振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及监理
1.1.5
建设地点
叶县境内项目所在地
1.2.1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1.2.2
出资比例
100%
1.3.1
招标范围
施工及工程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服务
1.3.2
监理服务期限
从开工直至工程缺陷责任期结束之日止;
1.3.3
质量要求
合格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
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9
踏勘现场
不组织,投标人经招标人许可后可自行踏勘
1.10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
问题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
1.10.3
招标人网上澄清的
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
1.11
分包
不允许
1.12
偏离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
文件的其他材料
答疑、澄清、补充或解释等文件均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样的约束作用。当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补充或解释等文件的内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生的文件为准。
2.2
投标截止时间
2023年08月15日9时20分(北京时间)
3.3.1
投标有效期
自递交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计算60天
3.4.1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金额:壹万元整(10000.00元)
2、保证金递交的截止时间:2023年08月14日24时00分前;
3、递交形式:
3.1投标人打开http://221.176.192.166:8080/ggzy 
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对应已参与投标项目依次点击“参与投标”→“费用缴纳指南”→“费用缴纳说明”→“保证金缴纳说明单”,获取平顶山银行虚拟子账户缴纳说明单,根据每个标段缴纳说明单生成的银行账户在缴纳截止时间前缴纳;
3.2成功缴纳后重新登录前述系统查询确定费用到账,依次点击“参与投标”→“保证金绑定”→“绑定”进行投标保证金绑定。
3.3投标人要严格按照“保证金缴纳说明单”内容缴纳、成功绑定投标保证金,未绑定标段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未按时交纳。
3.4每个投标人每个项目每个标段只有唯一缴纳账号,切勿重复缴纳或错误缴纳。
3.5未按上述规定操作引起的无效投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其他事项:
(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操作手册,在本公告中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完成网上报名、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和绑定等工作。并充分考虑人为操作和银行异地跨行转账到账的时间等因素,因投标人操作不当或银行到账时间等问题造成的无法报名、无法下载招标文件、无法投标等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投标人少交保证金属于无效缴纳。
(3)规定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开标前一日24点,节假日除外(超时到账视同未交保证金,取消报名资格)。
(4)本项目支持以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具体详见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招投标业务启用电子保函事宜的通知》。
(5)废标项目重新招标时,必须按修改后的招标文件重新缴纳保证金,原缴纳保证金必须及时退还。
3.6
是否允许递
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
电子化投标文件的签章
1、投标人在生成电子化投标文件后,应对电子化投标文件进行签章,未进行签章的视为无效投标。
2、招标文件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人在进行电子化投标文件签章时,以签盖法定代表人签章为准。电子化投标文件具体制作教材请投标人通过CA证书登录平顶山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在右上角“组建下载”中查看。
4.1.2
电子化投标文件的格式及上传投标
1、投标人所上传的电子化投标文件,应是通过中心投标文件制作系统制作的,经过签章和加密后生成的电子版投标文件。生成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包含用于投标文件上传的主文件(项目文件格式为:xxx公司_
项目名称.file)和用于应急补救的投标文件备份文件(项目文件格式为:xxx公司_ 项目名称.bin),备份文件主要用于电子化开标出现技术问题后的补救,请投标人随身携带。
注:投标人投报多个标段的,根据标段制作各个标段的投标文件后上传。
2、电子化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至平顶山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仍未上传成功的电子化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
注:如按照电子化投标操作教材制作完成的电子化投标文件无法上传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的联系中心技术人员,以便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处理。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处理技术问题和上传数据等工作所需的时间问题,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网上递交。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全面实行在线“不见面”开标,投标人远程在线解密投标文件,不再到开标现场,投标人开标前应仔细阅读《“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
5.2
不见面开标流程
详见须知前附表及平顶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以上单数。经济、技术类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2/3。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招标人代表1人(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或者类似的条件),其余4人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工程造价专家不应少于五分之二。
注:上述规定为一组评标专家委员会组成方式,根据项目标段数量和评标工作量,可由多组专家委员会完成评审,但一个标段只能由一组评标专家委员会评审。
7.1
是否授权评标
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如遇特殊情况,按实际数量推荐)。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监理费支付办法
合同签订后,监理单位进场,招标人向监理人支付总监理费用的30%为预付款,工程施工完毕,经验收达到合格工程支付总监理费用的40%、工程造价经有关部门审核完毕,支付至总监理费用的97%,缺陷责任期(一年)结束后支付剩余3%(无息)。
10.2
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720000.00元,是本监理项目最高限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总价视为无效标。
10.3
中标公示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和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10.4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已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5
招标代理费
代理服务费:参照“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向中标人收取,按中标价的1.2%支付。
10.6
投标人应提供的
其他资料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10.7
“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
1、开标时,投标人采用网上远程异地解密时,请用CA 证书登录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系统,进入本项目开标大厅点击解密来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每位投标人的解密时间从开标时间起60分钟内完成,超过规定时间解密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2、如出现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情况,投标人应及时联系招标人(代理机构)进行说明。投标文件解密异常,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1)如果是投标文件自身问题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该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解密。(2)如果是电子化交易系统问题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将由技术人员进行排查处理。如短时间内问题无法解决的,将由招标人(代理机构)联系监督部门申请暂停开标,待问题解决后继续开标。
3、所有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由招标人(代理机构)操作,对开标结果进行公示。
4、投标人应保证在开标期间电话、电脑、网络等能够正常使用,投标人因停电、电脑病毒、网络堵塞等原因,未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5、解密完成后,投标人可登录到交易系统查看自己的投标报价。如对自己的报价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报价内容显示后20分钟内联系招标人(代理机构)进行质疑,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的,视为认可开标结果显示内容。
10.8
参与同一个标段(包)的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
2、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人送达或者分发,或者不同供应商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一张的;
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6、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领取报酬的;
7、不同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8、其它涉嫌串通的情形。
10.9
本项目属于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商务服务业。

投标人须知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工程监理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招标项目工程概况及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出资比例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监理范围、监理服务期限、质量要求和安全监控目标
1.3.1本招标项目监理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招标项目的监理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本招标项目的安全监控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5服务质量
(1)监理单位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目前所发行的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章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监理工作,认真履行监理工作的责任和权力;
(2)按照“四控、二管、一协调”的要求,认真对建设方的施工资质设计,技术方案等提出审核意见,并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
(3)属于旁站监理的项目,做好二十四小时旁站监理,合理、公开、公正的行使权利,经招标人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等;
(4)行使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方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有权通知承建方整改、返工、直至停工;
(5)中标人的监理部成员专业应齐全且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尽职尽责,认真,勤奋工作;
(6)监理部工作人员应出具全日制上岗证书。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监理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4)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5)与本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6)与本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7)与本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8)被责令停业的;
(9)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1)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1.5.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本项目不适用)
1.9.1投标人可自行组织参观并勘察工程现场及其周围环境以取得与准备投标及与实施本项目监理工作有关的必要信息。招标人不再组织现场踏勘。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本项目不适用)
本项目不组织投标预备会。
1.11分包
不允许。
1.12偏离
不允许偏离。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技术要求及规范;
(6)监理任务范围及监理工作大纲;
(7)投标文件格式。
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等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附件不全或者疑问,应及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提出,要求招标人和代理公司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澄清,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应及时在发布的媒体查看澄清内容。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在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在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中告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三、监理大纲;
四、资格审查资料;
五、项目管理机构;
六、现场项目部技术装备;
七、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时,取费以施工合同价为取费基数,投标人根据国家和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结合工程特点和自身能力自主投报。
3.2.2投标人的监理费包括完成本监理任务(含保修阶段监理及安全监理)所需的成本及加班费、各种补贴、劳保费、保险费、医疗费、差旅费、招标代理服务费、交通费、管理费、税金及利润等一切费用。
3.2.3投标人应根据工程情况,结合自身投入的管理人员及设备情况,对监理范围内的各项费用综合考虑,报出监理投标报价,若有漏项,此部分价格将视为已含在其他项目中,不再另行补价。
3.2.4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递交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
3.4.2 投标人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否决其投标。
3.4.3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还(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未及时退还的情形除外)。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
3.5资格审查资料
详见本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资格审查细则要求。
3.6 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质量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电子投标文件的编制
3.7.3 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http://221.176.192.166:8080/ggzy/)下载“平顶山投标文件制作系统”,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3.7.2  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参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组件下载——交易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供应商)。
3.7.3 投标人须将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业绩及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等资料原件扫描件(或图片)制作到所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中。
3.7.4 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应分别下载所投标段的招标文件,按标段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和法人电子印章。
3.7.5 投标文件电子版的编制、密封和标记、提交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6 一个标段对应生成一个文件夹(xxxx项目xx标段), 其中包含2个文件和1个文件夹。后缀名为“.file”的文件用于电子投标使用,名称为“备份”的文件夹使用电子介质存储,供开标现场备用。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递交
4.1.1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前成功提交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http://221.176.192.166:8080/ggzy/)。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并预留技术处理和上传数据所需时间。
4.1.2 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按标段分别提交。
5.开标
疫情期间详见不见面开标流程。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签订合同
7.3.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3.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如发现投标人有上述不正当行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问题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投标人服务承诺
11.1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监理业务转包。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不得更换所投报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否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中标人赔偿招标人变换监理单位而引发的所有费用。
11.2合同签订后中标人私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视为违约,承担违约金1万元;合同签订后中标人私自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每更换一人,承担违约金5000元。
11.3中标人应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对设计、施工阶段进行全过程监理服务及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
11.4监理实施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总监理工程师和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招标人有权要求更换。
11.5中标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提供的监理服务人员、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作要求的,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的,招标人可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监理和相关费用,或解除监理合同。中标人赔偿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
11.6工程质量控制:中标人必须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控制。要求从原材料进场到成品完成过程的进程质量控制。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施工技术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杜绝不合格产品出现。
11.7工程工期控制:中标人应严格按合同工期控制工程施工工期,负责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网络计划,定期检查网络计划执行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督促审查施工单位调整网络计划,使其能够按期完工。
11.8工程投资控制:中标人应严格控制各项工程变更,审查工程变更的合理性。一般不得突破工程预算,负责合格项目的验收签证,以此作为招标人审查承包商工程量支付其工程款的基本依据。严格控制计量款审核。
11.9工程安全控制:中标人应承诺工程安全控制措施得力,保证不留隐患。
11.10工程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协调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中标人应承诺协调好现场各有关单位的关系,处理解决各单位之间因工程施工而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协调招标人办理与工程相关的有关手续。
11.11因中标人原因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中标人应按照约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12投标人承诺中标后自行承担监理责任,不转包,不分包。
11.13环境保护控制:中标人应承诺,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省、市、区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监理职责。
11.14中标人对上述:工程质量控制、工程工期控制、工程投资控制、工程安全控制、工程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协调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环境保护控制等未按照承诺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视为违约,招标人有权根据其情节轻重,要求中标人支付违约金。
11.15中标人工程开工前结合工程实际提供监理大纲,工程竣工后提供装订成册的纸质监理资料。
注:以上“11.投标人服务承诺”的条款,投标人应承诺条件必须优于或等于条款要求。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函电子签章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
资格评审标准
信用承诺函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营业执照
资质要求
项目总监要求
信用承诺函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提供相应声明函或证明
注:投标人须将资格评审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或图片)制作到所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中。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2.1.3
响应评审标准
投标范围
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监理服务期限
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质量控制目标
符合或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价格
低于(含等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2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
投标有效期
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2.2
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商务标: 30 分
技术标: 55分
综合标: 15分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商务标评分
(30分)
投标报价
(30分)
评标基准价计算标准
1、投标人投标报价在招标控制价的95%-100%之间(含95%、100%)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不在上述范围内的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但仍予以赋分。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都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则以招标控制价的98%为评标基准价。
2、评标基准价=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50%+招标控制价×50%
3、计分方法
以评标基准价为基准,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值的,得基本分25分,每高于评标基准值1%在基本分25分基础上扣1分,该项分值扣完为止;每低于评标基准值1%在基本分25分的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5分。当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值5%以上(不含5%)时,每再低1%在满分30分的基础上扣1分,扣完为止。该项最高分值为30分,最低为0分,不足1%时按比例折扣。
技术标评分
(55分)
1、保证旁站监理措施
(0-8分)
(1)设置工程旁站监理部位(过程)设置合理,包括各关键部位的得4分,比较合理的得2分,基本合理的得1分。
(2)旁站监理措施全面、详尽、科学、合理的得4分;较全面、详尽的得2分;基本合理的得1分。
2、质量控制的措施和方法(0-12分)
(1)对质量目标的理解和实现质量可行性论述全面、详尽、科学、合理的得4分;较全面、详尽的得2分;基本合理的得1分。
(2)加强施工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理质量控制的措施和方法全面、详尽、科学、合理的得4分;较全面、详尽的得2分;基本合理的得1分。
(3)事前、事中、事后质量控制措施和方法全面、详尽、科学、合理的得4分;较全面、详尽的得2分;基本合理的得1分。
3、进度控制的措施和方法(0-10分)
(1)对实现工期目标可行性论述全面、详尽、科学、合理的得3分;基本合理的得1分。
(2)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图详尽、科学、合理的得3分;基本合理的得1分。
(3)进度控制的监理工作措施和方法全面、详尽、科学、合理的得4分;较全面、详尽的得2分;基本合理的得1分。
4、投资控制的措施和方法(0-9分)
(1)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的监理工作措施和方法全面、详尽、科学、合理的得3分;基本合理的得1分。
(2)工程变更的管理措施和方法全面、详尽、科学、合理的得3分;基本合理的得1分。
(3)费用索赔的处理措施和方法全面、详尽、科学、合理的得3分;基本合理的得1分。
5、文明、安全管理的措施和方法
(0-6分)
(1)文明、安全的监理工作措施和方法全面、详尽、科学、合理的得3分;基本合理的得1分。
(2)监理措施和方法详细,技术措施、组织措施、经济措施、合同措施齐全、详尽、科学、合理的得3分;基本合理的得1分。
6、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的措施和方法
(0-5分)
(1)合同、信息管理的监理工作原则、程序和方法全面、详尽、科学、合理的得3分;基本合理的得1分。
(2)合同、信息管理的监理措施和方法全面、详尽、科学、合理、针对性强的得2分;基本合理的得0.5分。
7、工作协调的措施和方法(0-5分)
工作协调的措施和方法全面、详尽、科学、合理的得5分;工作协调的措施和方法较全面、详尽的得3分;基本合理的得1分。
综合标评分
(15分)
人员配备(0-12分)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员、资料员等人员岗位配备齐全、合理的得12分,缺一个岗位的扣2分,扣完为止。
服务承诺(0-3分)
1、服务承诺全面可行的得2分,不够全面可行的得1分;
2、竣工资料整理承诺得1分
注:投标人须将证明材料制作到所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中。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注:1、本评标办法中所涉及的内容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2、本评标办法中与本招标文件中其他处内容不一致时,以本评标办法为准,若本评标办法前附表与评标办法正文、附件不一致时以前附表为准,本评标办法中总分值与分项分值不一致时,以分项分值为准(明显有误的除外)。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者经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标评分:55分
(2)综合标评分:15分
(3)商务标评分:30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综合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商务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投标人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3.2.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参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规模:            
 
4. 工程估算投资额:      万元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
3. 投标文件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六、监理期限:
施工工期及工程缺陷责任期。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3. 本合同一式       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业主:(签章)                      
监理单位:(签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按通用条件执行。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本工程图纸范围内施工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工作。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施工过程中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工作 。
  2.2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2.1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因监理人员身体因素及家庭因素并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调换。
2.3 履行职责
2.3.1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 、投资进行控制管理,并对投资人负责。
在涉及工程延期      天内和(或)金额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3.2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  。 
2.4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每月28日前提交一份     。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委托人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7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当面移交     。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2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人民币
,比例为:      ,汇率为:      。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合同签订后,监理单位进场,叶县乡村振兴局向监理人支付总监理费用的30%为预付款,工程施工完毕,经验收达到合格工程支付总监理费用的40%、工程造价经有关部门审核完毕,支付至总监理费用的97%,缺陷责任期(一年)结束后支付剩余3%(无息)。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双方签字盖章后   。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提请    
/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 。
9. 补充条款  无   。
第五章  技术要求及规范
1.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1.1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监理人应要求发包人予以澄清,除发包人有特别指示外,监理人应按照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
2.施工、监理及验收规范
本工程执行国家现行的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监理及验收规范、标准图集、图纸设计等。
3.主要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本工程执行国家现行的与本工程有关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六章  监理任务范围及监理工作大纲
(一)监理任务范围
本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程质量、安全和建设工期。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服务范围如下:
1、施工监理
1.1参加施工图会审和设计交底。
1.2参与分项、分部工程、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3审查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试验单位的资质并认可。
1.4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
1.5编制一级网络计划。核查二级网络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
1.6审查施工单位开工申请报告。
1.7审查施工单位质保体系和质保手册并监督实施。
1.8检查现场施工人员中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
1.9检查施工现场原材料、构件的采购、入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1.10参加主要设备的现场开箱检查。对设备保管提出监理意见。
1.11遇到威胁安全的重大问题时,有权下达“暂停施工”的通知,并通报招标人。
1.12审查施工单位工程结算书,工程付款必须有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1.13监督施工合同的履行,维护招标人和施工单位的正当权益。
1.14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时,应书面报告招标人并提出建议。
2、监理资料的整理
编制整理监理工作的各种文件、通知、记录、检测资料、图纸等,合同完成或终止时移交给招标人。
(二)监理工作大纲
1.工程质量控制:
监理单位必须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控制。要求从原材料进场到成品完成过程的进程质量控制。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施工技术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杜绝不合格产品出现。
2.工程工期控制:
严格按合同工期控制工程施工工期,负责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网络计划,定期检查网络计划执行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督促审查施工单位调整网络计划,使其能够按期完工。
3.工程投资控制:
要求监理单位严格控制各项工程变更,审查工程变更的合理性。一般不得突破工程预算,负责合格项目的验收签证,以此作为招标人审查承包商工程量支付其工程款的基本依据。
4.工程安全控制:
工程安全控制措施得力,不留隐患。
5.工程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协调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
工程现场的施工单位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要求监理单位协调好现场各有关单位的关系,处理解决各单位之间因工程施工而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协调招标人办理与工程相关的有关手续。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第   标段
 
 
 
 
 
 
投 标 文 件
采购编号:
 
 
 
 
 
 
 
投标人:                          
(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章)
       
年      月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第     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总价:人民币(大写):         ,RMB(小写)¥:             
元的投标报价,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合同内容。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我们愿意按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就该标段缴纳投标保证金。
4.如我方中标:
(l)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全部合同内容。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投标人: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项目名称及标段
 
投标人
 
投标范围
 
投标报价
大写:                
小写: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称
注册证书编号
 
 
 
质量控制目标
 
监理服务期限
 
投标有效期
 
总监驻工地承诺
每周不少于     天
备注
 

 
            
    投标人: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地址:                        
姓名:                        
性别:                      
  
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能够为          
(投标项目名称)签署监理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及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及标段)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第二章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为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证明。
 
 
 
投标人:                (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监理大纲
(格式自拟)
 
 
 
 
 
 
 
 
 
 
 
 
 
 
 
 
 
 
 
 
 
 
 
 
 
 
 
 
四、资格审查资料
(一)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和电话:                  
我单位自愿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无条件遵守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规定。我单位郑重承诺,本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我单位保证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投标人(企业电子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电子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1.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按此模板提供承诺函,未提供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应真实、有效,如由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手机号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总监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监理员
 
经营范围备注
 

 
注:后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
以电子投标文件中附的原件扫描件(或图片)为准.
 
 
 
五、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证号
专业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年  龄
 
学历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注:1、此表一人一表;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附监理工程师证书原件的扫描件(或图片);其他人员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原件的扫描件(或图片)。
 
 
 
(三)监理部投入的检测设备、仪器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租赁/自有
用途
备注
1
通讯设备
 
 
 
 
 
 
 
1.1
 
 
 
 
 
 
 
 
……
 
 
 
 
 
 
 
 
2
照相设备
 
 
 
 
 
 
 
2.1
 
 
 
 
 
 
 
 
……
 
 
 
 
 
 
 
 
3
电算设备
 
 
 
 
 
 
 
3.1
 
 
 
 
 
 
 
 
……
 
 
 
 
 
 
 
 
4
交通设备
 
 
 
 
 
 
 
4.1
 
 
 
 
 
 
 
 
……
 
 
 
 
 
 
 
 
5
检测设备
 
 
 
 
 
 
 
5.1
 
 
 
 
 
 
 
 
……
 
 
 
 
 
 
 
 
6
软件系统
 
 
 
 
 
 
 
6.1
 
 
 
 
 
 
 
 
……
 
 
 
 
 
 
 
 

 
六、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附汇款凭证、绑定截图)
 
 
 
 
 
 
 
 
 
 
 
 
 
 
 
 
 
 
 
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
 
(招标单位名称):
我单位自愿参加              
项目      标段的投标活动,并自愿作出以下承诺:
一、我单位自愿参加        
(招标工程项目名称)第       标段投标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无条件遵守招标投标活动的各项规定。
二、我单位在“信用中国”中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没有因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记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没有因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我单位如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法律、法规规定招标人可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愿意接受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的信用联合惩戒,1年内不再参加平顶山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活动。
 特此承诺!
 
                 
投标人(企业电子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电子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1.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按此模板提供承诺函,未提供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应真实、有效,如由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七、其他材料
 
(一)投标人服务承诺
 
(承诺内容应至少包含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条投标人服务承诺”的全部条款,投标人应承诺条件必须优于或等于条款要求。)
 
 
 
 
 
 
 
投标人:                            
(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二)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附表:投标人项目组成人员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投标报价:          ;
质量:               

监理服务期限:               

项目总监:               
; 证书编号:                 

项目部组成人员:                                      

单位联系人、联系人手机号码:                    
……
说明:项目组成人员所列内容仅为评标汇总时需要,请投标单位汇总后列出即可,无需重复提交相关人员的复印件。
 
 
 
 
(三)  告知供应商的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附件1: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2.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附件2: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注:若无,可不提供此内容)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该文件之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采购单位名称)单位的(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投标人:          
             (全称并加盖公章)
日期:
 
附件3: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关于印发 中小企业 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 2011 〕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详见下表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4: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豫政〔2012〕8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 号)精神,破解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难题,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政府采购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豫财购[2013]14 号)
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表(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行业类

中小微型企业
营业收入
从业人员
资产总额









农、林、
牧、渔

营业收入20000 万元以下
500万元及以上
50 万
元及
以上
50 万元以下
 
 
 
 
 
 
工业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
2000
万元及以上
300
万元
及以上
300
万元
及以上
300
人及
以上
 
20 人及以上
 
20
人以

 
 
 
建筑业
收入 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
6000
万元
及以

300 万元
及以上
300
万元
及以

 
 
 
5000
万元
及以

300
万元
及以

300
万元
及以

批发业
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万元以下
5000
万元
及以

 
1000 万元
及以

 
1000
万元
及以

 
20 人
及以

 
5人
及以

 
5 人
以下
 
 
 
零售业
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万元以下
500
万元
及以

 
100万元及以上
 
100
万元
以下
 
50 人
及以

 
10 人
及以

 
10
人以

 
 
 
交通运输业
人员 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 万元以下
3000万元及以上
200万元及以上
 
200万元以下
 
300人及以上
 
20人及以上
 
20人以下
 
 
 
 
仓储业
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万元以下
1000万元及以上
 
100万元及以上
 
100万元以下
 
100人及以上
 
20人及以上
 
20人以下
 
 
 
 
邮政业
人员 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 万元以下
2000万元及以上
 
100万元及以上
 
100万元以下
 
300人及以上
 
20人及以上
 
20人以下
 
 
 
 
住宿业
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
2000万元及以上
100万元及以上
100万元以下
 
100人及以上
 
10人及以上
 
10人以下
 
 
 
 
餐饮业
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
2000万元及以上
100万元及以上
100万元以下
 
100人及以上
 
 
 
 
 
 
信息传
输业
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
1000万元及以上
 
100万元及以上
 
100万元以下
 
100人及以上
 
10人及以上
 
10人以下
 
 
 
 
房地产开发经营
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
1000万元及以上
 
100万元及以上
 
100万元以下
 
 
 
 
5000万元及以上
 
2000万元及以上
 
2000万元及以下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
1000万元及以上
 
500万元及以上
 
500万元以下
 
300人及以上
 
100人及以上
 
100人以下
 
1000万元及以上
 
500万元及以上
 
500万元及以下
 
租赁和商业服务业
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20000万元以下
 
 
 
100人及以上
 
10人及以上
 
10人以下
 
8000万元及以上
100万元及以上
100万元及以下
其他未
列明行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
 
 
 
100人及以上
 
10人及以上
 
10人以下
 
 
 
 

 
附件5: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8月22日
附件6:
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
  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14年6月10日
 
附件7:
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告知函
各供应商:
欢迎贵公司参与河南省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是河南省财政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针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出的一项融资政策。贵公司若成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持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抵押、担保,融资机构将根据《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豫财购〔2017〕10号),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提供便捷、优惠的贷款服务。
贷款渠道和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可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查询联系。
 
河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0年9月15日
 
附件8:
致平顶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一封信
 
尊敬的政府采购供应商:
您好!
欢迎您参与平顶山市政府采购业务!感谢您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贡献!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2018年平顶山市财政局与平顶山银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帮助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中标的供应商解决融资问题,平顶山银行推出了用于借款人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
“银政易贷”贷款业务,开通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绿色通道,配备专业人员定向服务,提高融资服务效率。同时,依靠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的保障,提供免评估、免抵押、免担保、低利率、授信额度在3000元-500万元的贷款业务,在融资审查、审批流程、利率优惠等方面切实给予中小微企业快捷高效融资支持。
目前,平顶山银行和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已全面开展,如有意向享受我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请拨打平顶山银行联系电话0375-2980538、15994003651或到姚电大道与亚兴路交叉口平顶山银行总部咨询办理。
期待您一如既往支持我市政府采购工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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