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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县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区财购字〔2024〕9号
当 事 人:江西省铭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MA395FDQ4G
地   
址: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44-24号
一、违法事实
根据赣州市财政局
赣州市公安局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 2023 年赣州市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赣市财购字[2023]38 号)工作部署,赣州市财政局检查组抽查了你公司代理的“江口红色旅游项目-江口贸易分局红色旧址群展陈影像制作(项目编号:JXMC2023-GX-C002)”项目,开展了书面审查并形成审查工作底稿,经本机关调查核实,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或产品功能等作为评分项,存在磋商文件中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评审标准的问题。如在技术评分项中:1.设备评分项,项目采购需求中未列明拍摄中要使用不低于蔡司巴提斯系列镜头标准的,却设置为评分标准;2.服务团队评分项,项目采购需求中未列明需要派项目负责人员,却设置为评分标准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规定之情形。本机关认为违法违规事实客观存在,有你公司签章认可属实的书面审查工作底稿以及磋商文件相关内容等为证。2024年4月5日,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作出陈述、申辩。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以及《江西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序号第69点适用的违法情节裁量权基准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7个工作日内,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事项认真整改,举一反三形成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及时报送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股。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赣州市赣县区财政局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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