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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综合保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协议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合同编号:
贵阳综合保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工程项目名称:贵阳综合保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二期).
工程项目地址:贵阳综合保税区综保路南侧.
发包人 (建设单位):贵阳白云云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设计单位):广东卓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施工单位):中铁十七局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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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贵阳白云云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承包人(施工单位,全称):中铁十七局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承包人(设计单位,全称):广东卓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 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 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贵阳综合保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二期)。2.工程地点:贵阳综合保税区综保路南侧。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白发改投资【2022】116 号。
4.工程内容及规模:项目用地面积约 38.3 亩,总建筑面积约 为 94096.89 万平方米,其中计容面积 76096.89 万平方米,不计 容建筑面积约 18000 万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保障性租赁住 房、配套设施用房、小区道路、绿化工程、照明工程、电气工 程、排水工程及其他附属工程等。
5.工程承包范围:设计范围:贵阳综合保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项目(二期)的建筑设计(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编制 概算的建安投资不能高于项目可研批复中的建安费)、施工图设计、深 化设计、海绵城市设计、装配式建筑设计及后续技术服务等全部设计工 作等);施工范围:贵阳综合保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二期)施工总承包(含招标人确定的施工图设计和设计变更范围内工程的施工、2
即本项目的设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 缺陷修复和保修、施工图设计和设计变更范围内的附属设施、电力设施 及相关设备采购等全部相关内容。
6. 工作内容:
(1)设计工作内容:完成该项目的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工程概算)及该项目的全部施工直至竣工验收、整 体移交、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等相关工作。
其中施工图设计工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建筑施工图;
b.结构施工图;
c.景观施工图(含绿化工程、小区内的市政道路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标识标牌、泛光等);
d.电气施工图:高低压供配电;
e.弱电施工图:弱电智能化(含楼宇自控、综合布线、电视网络、安防系统等);
f.给排水(消防)施工图:(含中水各取排水点至市政管道碰头处);g.人防施工图;
h.电梯:(含土建及功能参数);
i.幕墙施工图;
J.装配式建筑施工图。
工作内容不包含煤气、强电外线、精装修、基坑边坡支护设计内容。
(2)施工工作内容:承包工作内容包含完成该项目施工设计图纸 以及设计变更范围内全部施工工作直至竣工验收、整体移交、质量缺陷 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等相关工作但不限于以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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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场平土石方及边坡支护、基础、主体结构、二 次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智能化、消防、室内外装修工程、公共 区域精装修、小区道路、综合管网(含雨污管、给水、电力、有线电视、三网等管道施工)、园林绿化、楼宇亮化、围墙、主次入口等涉及主体 工程、专项工程、附属工程和发包人要求完成的其他工程施工内容,工 程验收的所有检测工作。
(3)采购:负责电梯、空调、设备采购等。
(4)由发包人另行发包的施工及设计工作内容:三网合一工程、强电设备(含一户一表)的采购及安装工程、自来水表及表前管道设备 采购及安装工程、燃气工程、有线电视安装工程、桩基抽芯检测、沉降 观测、垂直度检测、室内空气检测、综合管网无损检测。
以上工程承包内容,发包人保留调整工程范围和内容的权利。若发 包人根据工程需要有权对除单项主体工程外的项目采用直接发包或指定 分包或停止实施,除承包人已经施工完成的项目依据本合同计价条款按 实结算外,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因调整工作内容向发包人索赔任何费 用。
二、合同工期
方案设计完成日期:合同签订之日起 40 日历天。
初步设计完成日期:方案设计经甲方书面确认之日起 20 日历天。
施工图设计完成日期:初步设计经甲方书面确认之日起 2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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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施工工期 690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 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具体开工时 间以发包人或监理发出开工令为准。
以上工期发包人有权根据资金及工程需要等情况进行进度计划的调 整,承包人在投标中应预知相应的风险,不得以任何理由因工期的调整 向发包人索赔任何费用。
三、质量标准
(一)设计质量符合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本 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并且要满足发包人设计任务书中约定的设 计标准。
(二)工程质量符合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设 备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现行有关设备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三)除以上标准外,还应达到发包人设计任务书的要求,确保工 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备案证书。
(四)因本项目工期较长,总承包人需考虑整个实施期间标准、规 范、政策变化带来的风险,并且在各阶段(设计、施工、竣工等)均应 满足国家及地方最新标准、规范、政策的要求。
(五)承包人(设计单位)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 及时间:
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备注
1方案设计6 套日内纸质图文资料及光盘 2 张
2初步设计6 套日内全套图文资料(电子光盘 2 张)
3正式施工蓝图8 套日内全套图文资料(含电子光盘 4 张, 若发包人需要增加施工蓝图套数,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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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方需无偿提供)

注:设计方施工图设计深度需达到现行国家最新《建筑工程设计文 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正式出图前应提供甲方 A2 校审用白图 3 套、电子图 CAD 版本、设计计算书以及结构计算模型,待发包人审核后方可 正式出图。正式出图需由设计院报送至发包人指定的设质站,审图通过 后,需要提供:按各专业归档后的电子文件一套,盖设质站章的 14 套 蓝图,设质站盖章图纸扫描件(PDF 格式)。施工过程中的修改通知及 变更需提供纸质版(根据情况定但不少于 6 套)和电子版。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签约含税合同价包含设计费和施工费,共计:¥275856499.52 元;1.设计费及计价:
1.1 含税设计费暂定价为:¥3011099.52(税率 6%)不含税金额 为¥2840659.92 元,增值税金额为:¥170439.6 元;(如遇国家税率调 整,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实际开具发票可能存在 1 元以内差异,在差异范围内以实际开具发票金额为准);

1.2 设计费计价方式:1.2.2 1.2.1 下浮率计价:
本合同设计费优惠下浮率为:/ %(投标人自报的设计收费 报价即设计费优惠下浮率)
本工程实际设计费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颁布《工程 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本)的相应取费标准及投标人自报的 设计收费优惠下浮率计算设计费(收费基价以发包人、白云区政府投资 项目服务中心(或发包人、白云区政府投资项目服务中心委托的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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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机构)审核通过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价为设计费计费额),最终 以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专业机构审定的金额为准。
1.2.2 单价计价:
本工程设计费用以承包人中标单价(设计部分)作为设计费全费用 单价,含税单价为:32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暂定 94096.89 平方米,暂定设计费总价按全费用单价乘以暂定建筑面积计算,暂定设计费¥3011099.52 元。最终本工程设计费用结算价按本合同约定的设计全费 用单价乘以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标准计 算的最终建筑面积。
1.3 本工程服务范围包括了工程设计准备阶段、工程实施阶段、工 程竣工验收阶段一切与设计单位相关的设计、服务、资料、指导、咨询、配合、验收、协调等的相应工作,承包人在报相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 概算应当充分考虑到以上工作可能涉及的工作内容和服务时间。
1.4 工程设计服务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方案汇报、方案评审、方案 调整、方案比选(由发包人组织的具有同等资质条件设计单位对方案优 化的工作)的专家咨询费及会务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应已考虑在承包 人的投标报价中,不再重新计费。其中方案比选费用(需支付给比选设 计单位的费用)可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设计费总价中扣除。
1.5 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承担发包人报批文件、施工配合、汇报工作中所需的图纸、展板、汇报资料等资料的制作、提供并承担相 应费用,其费用应已计入承包人的设计费总价中。对于发包人根据需要 所加晒的部分图纸,由承包人承担其印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有 义务对其进行支付。
1.6 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现场情况、方案调整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 7
对该项目的调整要求,对实际的实施范围内结构、形式等进行变更调整,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时已考虑到调整可能造成的前期投入费用的增加,对该部分费用不得提出支付要求。
1.7 本条款中涉及的全部费率及工作内容优惠并不能成为免除承包 人所提供设计文件所应承担的责任及义务的免除原因,提供的全部设计 文件均受相关设计规范、制度要求及本合同的相关条款约束。
2.施工费及计价:
2.1 含税施工费暂定价为:人民币(大写)贰亿柒仟贰佰捌拾肆万 伍仟肆佰(¥272845400.00 元)税率为:9% ,不含税金额为
¥250316880.73 元,增值税金额为:¥22528519.27 元;(如遇国家税率 调整,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实际开具发票可能存在 1 元以内差异,在差异范围内以实际开具发票金额为准)
2.2 项目计价方法
2.2.1 工程计价:本工程按 2013 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范》、2013 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结合《贵州省建筑与装 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贵州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贵州省园 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贵州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子目缺项或者无参考的,由施工 方报送市场价格,监理人初审,发包人审批。人工费、机械费及税金调 差执行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本协议签订时最新颁布的相关配套文件。协议签订之日起,除税金调整外其它相关调差文件及计价定额等均不执 行(若需执行,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的最终结算价以白 云区政府投资项目服务中心的审核结果或发包人委托的具备造价咨询资 8
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结果为准。
2.3 本工程工程量的认定:按经审定施工图工程量计量,变更工程 量及新增项目工程量根据发包人的《工程签证管理办法》执行。
2.4 承包人应在施工图审查通过后 30 日内,按照《建设工程工 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与 2013 版清单计量规范、贵州省 2016 版计价定额,提供完整的广联达软件版施工图预算(含图形算量模 型),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审定的工程预算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和 结算的依据,在工程施工图预算未审定的前提下即使达到本合同约定的 付款条件(预付款除外)也不予以支付工程进度款。
2.5 编制施工图预算的造价信息选用方式:选用中标公示截止之日 所在月份的《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贵阳地区)。
五、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1)项目经理及施工负责人的主要情况:
名:陈佑燃,职务: 施工负责人。姓
执业资格: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执业资格证号:贵 1522021202200176 ,注册号:1522021202200176。
身份证号: 612401199002136134 ,联系方式: 18234053462。
联合体牵头人及约定的项目经理(设计施工总承包负责人)将代表 联合体各成员在本合同实施阶段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合同实施有关的一切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联合体各成员之 间虽有分工,但各成员应共同承担本合同项下由承包人承担的全部责任 及义务。
(2)设计负责人的主要情况:
姓 名:叶浩贤,职务:设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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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一级注册建筑师, 注册号:20074401520。
身份证号: 1201041970103216315 , 联系方式: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及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9)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 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 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 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 次序在先者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 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 10
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 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3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贵阳市白云区博泰世界岛 B 栋 25 楼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 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壹拾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捌份,承包 人执捌份,其中施工单位执肆份,设计单位执肆份。
(以下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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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建设单位):(公章)
贵阳白云云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盖章)
承包人(设计单位): (公章) 广东卓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113MAC2B9U81T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071111779F
地 址:贵阳市白云区博泰世界岛 B 栋 26 楼 地 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
道平洲佛平旧路夏东路段海
龙大厦第 6 层
邮政编码:550014 邮政编码:528200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1091657445@qq.com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佛山平洲支行
账 号:账 号:
44050166720500000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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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施工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
组织机构代码:91520900MA6DJDCC3Q
地 址: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岐山安置点
邮政编码: 550025
电子信箱:315291357@qq.com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安新区分行
账 号:1320383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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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 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 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 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 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 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 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 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 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 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 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 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 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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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 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 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 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 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 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 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 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 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 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 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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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 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 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 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 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 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 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 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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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 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 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 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 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 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 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 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 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 格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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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 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 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 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 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 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 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 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 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 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 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 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 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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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 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 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 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 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 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 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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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 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 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 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 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 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 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 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 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 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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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 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 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 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 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 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 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 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 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 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 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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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 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 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 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 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 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 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 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 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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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 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 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 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 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 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 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 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 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 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 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 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 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 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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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 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 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 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 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 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 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 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 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 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 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 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 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 24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 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 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 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 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 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 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 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 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 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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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 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 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 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 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 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 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 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 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 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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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 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 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 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 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 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 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 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 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 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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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 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 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 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 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 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 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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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 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 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 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 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 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 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 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 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 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 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 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 29
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 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 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 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 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 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 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 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 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 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 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 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 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 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 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 30
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 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 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 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 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 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 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 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 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 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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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 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 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 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 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 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 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 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 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 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 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 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 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 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 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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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 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 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 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 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 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 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 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 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 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 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 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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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 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 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 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 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 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 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 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 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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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 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 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 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 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 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 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 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 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 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 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 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 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 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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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 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 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 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 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 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 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 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 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 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 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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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 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 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 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 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 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 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 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 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 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 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 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 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 37
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 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 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 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 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 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 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 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 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 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 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 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38
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 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 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 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 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 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 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 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 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13.2.4 项〔拒 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 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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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 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 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 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 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 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 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 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 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 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 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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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 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 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 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 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 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 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 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 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 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 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 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 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 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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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 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 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 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 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 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 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 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 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 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 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 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 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 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 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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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 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 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 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 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 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 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 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 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 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 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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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 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 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 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 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 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 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 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 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 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 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 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 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 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 44
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 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 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 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 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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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 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 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 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 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 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 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 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 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 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 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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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 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 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 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 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 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 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 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 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 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 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 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 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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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 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 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 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 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 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 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 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 结算款的;
(6)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 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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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 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 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 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 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 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 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 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 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 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 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 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 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 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 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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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 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 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 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 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 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 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 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 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 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 50
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 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 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 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 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 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 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 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 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 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 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 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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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 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 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 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 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 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 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 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 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 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 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 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 52
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 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 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 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 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 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 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 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 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 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 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 53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 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 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 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 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 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 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 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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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 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 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 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 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 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 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 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 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 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 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 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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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 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 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 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 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 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 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 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 确定〕确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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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 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 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 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 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 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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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 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 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 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 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 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 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 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 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 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 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 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 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 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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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 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 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 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 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 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 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 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 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 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 59
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 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 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 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 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 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 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 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 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 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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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 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 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 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 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 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 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 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 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 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 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 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 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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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 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 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 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 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 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 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 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 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 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 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 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 62
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 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 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 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 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 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 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 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 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 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 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 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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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 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 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 承担。
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 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 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 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 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 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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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 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 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 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PP 0AB 1F F 01 t1B 2F F 02 t2B 3F F 03 t3B nF F 0n tn1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 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 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 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 1 ;
B 2 ; B 3 ...... B 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 t1 ; F t2 ; F t3 ...... F 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 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01 ; F 02 ; F 0 3 ......
F 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 F 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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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 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 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 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 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 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 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 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 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 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 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 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 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 66
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 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 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 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 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 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 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 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 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 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 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 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 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 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 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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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 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 整合同价格。
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 发生除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 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 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 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 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 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 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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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 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 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 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 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 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 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 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 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 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 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 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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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 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 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 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 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 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 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 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 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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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 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 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 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 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 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 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 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 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 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 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 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 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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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量 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 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 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 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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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 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 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 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 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 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 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 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 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 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 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 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 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 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 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 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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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 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 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度 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 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 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 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 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 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 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 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 发包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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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 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 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 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 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 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 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 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 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 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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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 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 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 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 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 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 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 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 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 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 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 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 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76
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 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 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 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 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 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 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 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 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 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 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 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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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 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 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 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 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 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 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 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 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 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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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 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 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 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 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 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 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 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 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 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 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 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 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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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 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 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 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 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 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 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 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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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 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 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 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 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 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 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 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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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 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 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 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 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 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 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 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 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 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 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 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 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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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 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 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 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 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 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 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 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 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 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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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 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 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 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 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 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 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 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 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 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 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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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 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 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 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 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 以明确。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 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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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 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 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发包人应按14.4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 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 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 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 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 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 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 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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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 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 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 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 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 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 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 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 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 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 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 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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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 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5)因发包人自身原因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 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 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 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 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 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 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 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 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 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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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 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 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 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 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 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 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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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 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 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 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 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 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 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 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 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 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 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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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 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 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 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 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 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 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 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 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 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 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 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 91
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 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 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 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 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 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 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 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 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 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 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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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 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 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 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 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 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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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 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 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 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 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 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 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 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 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 险。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 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 和保险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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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 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 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 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 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 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 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 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 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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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 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 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 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 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 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 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 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 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 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 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 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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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 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 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 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 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 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 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 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 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 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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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 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 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 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 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 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 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 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 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 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 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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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 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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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其他合同文件包括: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 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等 。包括但不限于双方 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 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投标文件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施工人:
名 称:中铁十七局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 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施工总承包壹级等;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李鹏,0851-88903679;技术负责人刘永明,0851-88905096;
;电子信箱:
315291357@qq.com 通信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岐山安置点。
1.1.2.2 设计人:
;名 称:广东卓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建筑行业人防工程乙级 等;
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李建勇,0757-86716707;项目负责人叶浩贤,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1091657445@qq.com;电子信箱:
100
通信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佛平旧路夏冬路段海龙大 厦第 6 层 。
设计人代表:
姓 名:叶浩贤;身份证号:120104197103216315;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设计项目负责人;职 务:
电子信箱:
1091657445@qq.com;通信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佛平旧路夏冬路段海龙大厦 第 6 层。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由发包人和监理 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与承包人另行约定。
1.1.3.2 永久占地包括:由发包人和监理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与承 包人另行约定。
1.1.3.3 临时占地包括:由发包人和监理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与承 包人另行约定。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和贵州省、贵阳市现行的设 计、施工及验收标准和规范、国家颁发的强制性规范以及设计施工图设 计说明所列。
1.4 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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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同《通用合同条款》。
1.4.2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 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 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 次序在先者为准。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同《通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8 套;
通过设质站审查的施工图。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102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 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 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 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 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单位及(发包人)审批部门 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 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经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 案书面资料原件(不少于贰份),投标文件原件(不少于叁份)及发包 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日 14 天前;
6 套;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后 28 天。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 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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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 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 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办公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现场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现场办公地点;。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负责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现场办公地点;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负责人。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1、承包人应为其所需要的专用和(或)临时道路包括进场道路的通行权,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2、承 包人还应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为工程目的可能需要的现场以外的任何 附加设施。3、承包人应被认为已对现场的进入通路的适宜性和可用性 感到满意。4、承包人应尽合理的努力,防止任何道路或桥梁因承包人 的通行或承包人原因受到破坏。这些努力应包括正确使用适宜的车辆和 道路。5、承包人应负责因他人使用进场通路所需要的任何维护;6、承 包人应提供进场通路的所有必需的标志或方向指示,还应为其使用这些 通路、标志和方向指示,取得必要的许可;7、发包人不对由于任何进 场通路的使用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赔负责;8、发包人不保证特定进场 通路的适宜性和可用性;9、因进场通路对承包人的使用要求不适宜、不可用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4
1.10.2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按相关文件规定和经监理 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确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 设施的约定:无。
1.10.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 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 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 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完整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同《通用合同条款》。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同《通用合同条 款》。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 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同《通用合同条款》。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姓 名:程捷;
职 务:副总经理;
105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发包人代表按照发包人内部 管理规定负责对现场的质量、安全文明、投资、进度、环保等施工过程 的全面管理。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发包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 分阶段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施工现场以发包人通知承包人进场时的 现场状况为准。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水接口、电接口 及通信接口。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
无。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一)设计部分
(1)承包人须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达到国家法定合理使用年限。
(3)承包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承 包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 金数额根据所造成的损失按 10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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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部门的设计审查,并 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承包人按合 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 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5)设计人应配合发包人办理方案报规及施工图审查等报审工作。设计人应根据审查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及时回复和修改,按合同提供盖 审查合格专用章的图纸文件,协助发包人获得相关合格证。如设计人对 接不积极故意拖延敷衍该项工作,发包人将按施工图设计费用总金额的 1%至 5%对设计人进行处罚。
(6)设计人应配合从方案设计开始到项目竣工验收、审计结算完成 的全部设计服务工作,如过程中设计人不予配合,发包人两次以上书面 通知,设计人仍不予配合,发包人有权扣除设计费的 10%,同时有权解 除合同。
(7)承包人应派驻项目设计代表 1 名,该代表必须是该项目主要 设计人员,且有相关设计资质及能力,负责处理现场的设计问题,同时 设计代表常驻现场,设计代表离开现场需向甲方现场代表报备,否则每 次处罚 2000--5000 元的违约金。
(8)承包人设计时优先选用《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的设备 材料;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应商;也不得在设计图纸 中采用带有明显市场垄断或明显高于相关行业标准的材料、设备等,若 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或有特殊工艺、特殊使用要求确需采用垄断或明显 高于相关行业标准的材料、设备的,需提前取得发包人同意。
(9)为保证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有效的控制工程投资,承包人在提 交相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中应充分考虑本工程所可能涉及的实施 107
内容,如经相关部门核定批准后,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在工程中发生在设 计范围内因建安投资增加而超概算的情况,由承包人调整概算并协调处 理调整概算等相关事宜,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概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 任并承担由此增加的全部费用。
(10)承包人根据施工图编制的预算,经相关部门审定的金额超过 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的,其超出部分金额不计设计费,且发包人将按总 设计费的 5%~10%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
(11)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及相应阶段的设计深度,否则须 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并扣总设计费的 1%。
(12)由于施工现场与图纸不符引起的设计变更、或施工单位实施 过程遇到问题需进行更改的设计变更,设计人应配合完成,并由相关责 任主体共同签字认可方能生效。
(13)由于发包人要求调整的设计变更或政策法规变化引起设计变 更,经发包人与设计人对接后设计人应配合完成。
(14)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延误超过 30 天的视为承包人不 能履行合同,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或更换承包人(设计人)并要求承包 人全额退还发包人已付款项,同时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约定总设计费 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15)承包人开展设计工作应以合理、实用、绿色、经济等为基本 原则,若出现过度设计经发包人、白云区政府投资项目服务中心委托的 第三方咨询机构审核认定造成成本浪费,设计任应向发包人支付最终确 定的设计费用总额的 20%作为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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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承包人(设计人)应仔细复核、校对自己的设计成果,若因 设计漏项、缺陷、失误等原因导致工程费用增加,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 付最终确定增加工程费用总额的 20%作为违约金。
(17)承包人与发包人就重要问题的沟通应通过书面函件往来的方 式联络,承包人原则上应对相关问题提出两个方案,阐述方案的优缺点 及建议,发包人根据工作实际及方案的可行性作出选择。
(二)施工部分
(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工程施工图、竣工图(经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人认可);2)、工程结算书(经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认可);3)、合同文件(含工程合同及各种补充协议合同);4)、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需 有设计、勘察(如涉及)、监理单位、发包人认可);5)、工程签证 单(经发包方、设计、勘察单位(如涉及)、监理工程师认可);6)、招标文件;7)、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8)、工程量计算书(含钢筋 抽料表);9)、图纸会审记录(发包人、设计、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人及相关单位认可);10)、工程洽商记录(经发包人、设计、勘 察单位、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11)、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 指令;12)、有关会议纪要;13)、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需发 包人、监理单位及相关审核单位确认);14)、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需发包人、监理单位及相关审核单位确认);甲供材料或政府采购材 料证明以及询价、竞价证明(需上级主管相关职能部门、发包人、监理 单位、承包人签字认可);15)、施工组织设计(经发包人、监理单位 审核批准)16)、移交城建档案馆要求的所有资料;17)办理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的所有资料;18)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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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纸质资料 6 套,电子(光盘)资 料 6 份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后 30 日内。
纸质版及电子版。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费用由承包人 自行承担。
2)承包人负责按发包人与相关部门或单位协调确定的原则或措施对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 树名木进行处理和保护。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 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受损,则承包人承担 全部责任及费用。
3)承包人应文明施工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卫生,本工地建筑废渣料、废液、废气、噪音等也不能污染到工地外,竣工交工前做到工完、料净、场清,所有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4)承包人需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自行办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应积极从工程上配合发包人的营销活动。对于如幕墙、园 林等施工单位也应积极创造条件予以全力配合。专业分包单位进场,承 包人在施工组织、进度计划安排上应给予合理的技术间歇时间。
6)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必须牵头完成竣工资料、结算资料及城建档 案馆资料的移交并承担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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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承包人在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拆除清理,运走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建筑垃圾和临时工程。如未及时拆除清运,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施 工队伍处理,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8)对于指定的专业分包人,承包人应配合提供水、电接驳点、垂直 运输、脚手架等配合服务。承包人并应对其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文明 等施工全方位进行管理并负责相应工程资料的统筹管理。本合同价款视 为包含总包配合费,不另计算,如剩余工程款不足以抵扣的,发包人有 权向承包人主张支付。
9)发包人若需使用相关场地时,承包人必须免费配合将场地的临时 设施或堆放的材料转移。
10)承包人因单价问题或与专业分包人发生各种矛盾或其他问题随 意停水、停电的等,造成影响一次,承包人承担违约金 2 万元,并无条 件恢复送水、送电。
11)承包人在工程全部完工后应积极配合工程移交工作,对工程接 管单位要求提供的移交资料以及工程缺陷的整改应及时完成,并承担由 此造成的费用。在工程移交前承包人应对已完工工程的保洁、安全、成 品维护等各方面的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并承担由自身管理不当或疏漏产 生的一切责任。
12)承包人若在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未达到招、投标文 件、合同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发包人有权进行要求整改,两次书面通知 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 而进行索赔。
13)承包人在施工期内应保持地库和电梯井干燥无积水,并有临时 照明,其所产生的临时设施费和抽水台班费已包含在投标文件的清单报 111
价内,不另行计取费用,但因地下水原因发生的抽水台班经发包人、承 包人协商按 2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包干使用,除法定不可抗力 外不得进行调整及增加。
14)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监理人)审批的工期进度有序开展施工,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若承包人现场进度滞后于审批进度时,发包人有权 要求承包人进行人员或施工组织的调整,当现场进度滞后于审批进度 30 日以上时(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不得以 此为由而进行索赔。
15)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 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釆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 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 人负责,对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索赔的权利。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名:陈佑燃;姓
身份证号:612401199002136134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贵 1522021202200176;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贵 1522021202200176(00)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黔建安 B(2022)0000378
联系电话:18234053462;
电子信箱:
315291357@qq.com;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岐山安置点;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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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面负责工程施工全过程的 管理与对接,并负责签署确认项目相关的函件、文件、签证等。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在施工现场时间每月不 低于 22 日历天,每天应不低于 8 小时,按月考核,若月出勤率低于 80% 的,不足部分按每天 5000 元扣罚违约金,发包人可直接从工程进度款 中扣留;连续 2 个月出勤率低于 80%的,发包人有权直接要求承包人更 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本合同专用条款 3.2.3 条处理。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 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项目经理劳动合同和在承包人 单位连续 3 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若发现无上述资料,承包人应立 即完成整改或无条件更换项目经理,并承担 20 万元违约金。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 人按每天 1 万元支付违约金。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 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每更换一次,向发包人支付 20 万元违 约金,且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违约责 任:向发包人支付 20 万元违约金,且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在 5 个工 作日内完成整改。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 限:同《通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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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每人 10 万元支付违约金,且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在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整改。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 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文件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要求准时到岗就位。未经发 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变动和调整合同文件中的配备人员,如需调整,应提前 15 天向发包人提出申请,所更换人员资质不得低于原合同相同 岗位人员资质。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每更换一次 安全负责人及劳资专员支付 5 万元违约金,其他管理人员支付 3 万元违 约金,且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技术负责 人、安全负责人及劳资专员每人每天支付 5000 元违约金,其他管理人 员每人每天支付 3000 元违约金,且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在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整改。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揽的工程范围未经发 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分包,严禁层层转包及肢解转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3 分包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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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 (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但若承包人不按时支付分包人款项影响工程进 度的,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相应金额的工程款支 付给分包人。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同《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无。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照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及本 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照国家现行规范及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 的监理合同执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 约定:由监理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能志勤;
职 务: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52005161;联系电话:1518531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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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承包人应当接受监理人对本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造价控制等方面的监督与审核。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 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无。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2 质量保证措施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提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小时。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现场代表及发包人成 本管理人员作隐蔽收方,否则结算时按发包人意见结算,承包人不得提 出任何异议。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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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应在开工前 7 日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 7 日内审批完成;(2)承包人必须遵循相关法规、规章的要求做好本项目的安全防护 工作,确保安全生产。通用条款所涉及的安全防护费用及合同实施阶段 的所有相关费用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争创贵州省安全文明工地。具体内容见《施工安全文明协议 书》。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同《通用合同条款》。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1)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日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 拟定应对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备案后实施。
(2)承包人负责维护施工现场的正常秩序,发包人进行相应协调 组织。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应建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 制度,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并做好包括但不 不限于下列工作:
在施工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 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 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保持现场道路畅通、排水及排水设施通畅,作必要的现场地面硬化 处理和设置必要的绿化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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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的 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应分 类存放。
现场设置消防通道、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保证施工现场安全。
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 从现场清运。
其他约定:承包方必须根据相应施工技术规范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制 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护措施和文明施工的具体保障措施,施工中若发生 因承包方原因引起的人身伤亡事故和损坏建(构)筑物(包括在建筑群 内建筑、地面、塑像等)事故及环境污染等及由此产生的经济及其它损 失均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责任,同时自行协调解决由此引起的 安全事故和社会纠纷等,发包人不负责任何责任,此外承包人还将承担 相关部门的一切处罚及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国家、地方相关要求做好安 全文明施工措施(如智慧系统、防尘、排污设施、环保等),费用已包 含在安全措施费中,不另行计取费用。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以及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本项目安全文明生产施工费根据贵州省 2016 定额及施工同期内政府建 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相关调整文件执行,按定额费率计取、包干使用。
承包人投入该项目的安全文明措施费应满足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签订时执行的相关政策性文件,合同履行期间的政策 性文件及要求也应执行。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安全生产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 包人自合同签订后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按照住建部门要求进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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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后从工程形象进度款中按比例抵扣。安全生产费用应专款专用,实行专户核算。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同《通 用合同条款》。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同《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的期限:同《通用合同条款》。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的期限:同《通用合同条款》。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同《通用合同条款》。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无。
7.3.2 开工通知
关于开工通知的期限:同《通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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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 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同《通用合同条款》。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导致 工期延误的给予工期顺延,费用不予补偿。
7.5.2 非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非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 方法为:每延误一天支付合同施工总价 0.2%的违约金。
非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签约合同施工总价的 30% ,逾期 30 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若 因此造成发包人的损失金额大于本合同签约施工总价 30%的,对超过部 分由承包人据实赔偿。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同《通用合同条款》。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同《通用合同条款》。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1 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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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与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 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若承包人不按发包人审定的品牌材料施工,以次充好,以次充好部 分除不计算工程款外,还应按该部分总造价的 2 倍承担违约金。如发包 人认为必须返工的,还应无条件返工至合格,其工期不顺延。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 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和工程设备。
若承包人使用的材料、设备发生以次充好或使用二手设备或未按图 纸品牌采购设备、以薄充厚或货不对版情况时,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将已 施工或安装的设备拆除后无条件返工(拆除及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返工造成各施工单位及发包人直接、间接损失,以及因工期延误造成 业务索赔的所有损失及其他法律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不及时进 场返工,发包人有权安排相关施工班组进场抢工改造,其所产生的拆除 及抢工改造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全额承担,从承包人的工程款内扣除,若承包人工程款不足以抵扣时,承包人必须在拆除及抢工完毕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全额向发包人补齐,若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承包人除归还 相关拆除及抢工整改费用外,每天按未归还的费用的 5%支付违约金,并 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8.5.3 承包人承诺使用在工程上的材料、设备为环保产品且满足消 防要求,如若因承包人使用非环保材料、设备造成项目环保不达标,承 包人无条件返工、更换材料,且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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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以发包人提出的要求为准,报送 程序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费用按 6.1.6条执行)。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同《通用合同条款》。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同《通用合同条款》。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无 。
9.2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同《通用合同条款》。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发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变更执行 发包人的《贵阳白云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因承 包人私自进行的变更,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 相应损失。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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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发包人审定施工图预算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 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量偏差超过 15%时,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 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发包人审定施工图预算中无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单 价时,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发包人审定施工图预算中无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 单价时,参照类似项目及以下规定重新组价:
①定额规定不可调价的部分(即定额中非括号内的材料)执行定额 规定。
②涉及到的材料在原发包人审定的施工预算中已有材料价格的,执 行该材料价格;同一材料在原合同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价格的,执行最 低的一个材料价格。但如以上材料价格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中风险条款 规定可调整的,则应相应调整。
③涉及到的材料在原发包人审定的施工预算中无材料价格的,由发 包人参照同期《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贵阳地区)确定材料价格;执行信息价时不再另行增加采保费、运输费、装卸费、运输损耗等其他 费用;若《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贵阳地区)中无约定材料价格 的,由承包人报送市场价格,监理人初审,发包人可参考发包人及其关 联公司其他类似项目价格进行审核,若无可参考价格时由发包人组织竞 价谈判或询价方式确定材料价格。
(4)发包人审定施工图预算中无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 单价时,且新的分部分项工程在参考定额中缺项时,由承包人提出综合 单价,经监理人审核后再由发包人审核确认,作为中期计价的依据,双 123
方的最终结算价以白云区项目评审服务中心的审核结果或发包人委托的 具备造价咨询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结果为准。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同《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同《通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 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施工图预算价格的约定: 可调整。
施工费原则上按照发包人审核确定的施工图预算单价作为结算单价 进入结算,但若在施工过程中主要材料价格波动较大,则只对主要材料 价格进行调整,主要材料为:钢筋、水泥、砂石、装配式建筑、商品混 凝土。
主要材料价格的调整原则:以发包人审定施工图预算中的材料价格 作为调整基数,价格涨跌幅度在±10%以内(含 10%),由承包人自行承 担风险或受益;涨幅超过 10%,其超过 10%以外部分的价格经发包人批 准后,调整价差,只计算 10%以外的材料价格差额变动,10%以内的变动 为双方自行承担的风险,不予以调整,上述价差的调整一年调整一次。价差调整方式按照施工同期对应的材料用量加权平均方式进行调整。每 年支付一次,不占用合同内支付比例的额度。
除以上风险所涉及的材料及本合同条款或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其 它材料在施工过程中均不予调价,由承包人承担该部分材料可能造成的 全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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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按专用合同条款。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按专用合同条款。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政策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3、其他价格方式:无。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30%。
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后。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工程预付款的扣回方式为分期扣回,共分为 8 期,在支付每期进度款时同步进行抵扣,直到第八次进度款支付时全部 抵扣完成,若无法抵扣完的,在后期进度款同步进行抵扣。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无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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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计量与计价
12.3.1 计量与计价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 2013 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3 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执行,但 调差文件按合同约定执行。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 算规则和发包人审定的图纸为准进行计量。
工程变更及签证的计量,在变更、签证审批前,不计入当期工程计 量,审批后计入当期计量。
计价原则:工程组价规则:本工程按 2013 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 单计价规范》、2013 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结合《贵州省 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贵州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 额》(2016 版)、《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贵州 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贵州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 额》(2016 版)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子目缺项或者无参考的,由 施工方报送市场价格,监理人初审,发包人审批。人工费、机械费及税 金调差执行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本协议签订时最新颁布的相关配套 文件。协议签订之日起,除税金调整外其它相关调差文件及计价定额等 均不执行,双方的最终结算价以白云区政府投资项目服务中心的审核结 果或发包人委托的具备造价咨询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结果为准。
材料计价原则:材料选用中标公示截止之日所在月份的《贵州省建 设工程造价信息》(贵阳地区)执行,不再增加另外的采保费、运输费、装卸费等其他费用;《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贵阳地区)没有的 材料价格,由施工方报送市场价格,监理人初审,发包人审批。
按照上述计价原则以清单方式计价后税后总价下浮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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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结算,每月 25 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竣工结算时,工程量按本专用条款中相关计量规范进行计量。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无。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否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无。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一)设计部分:
1、下浮率计价:
本工程设计费用参照 2002 年修订本《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 取,计算公式为:设计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 杂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1±浮动副值);本项目下浮率 / %;/
元,本项目设计收费暂估(含 本项目暂定工程建安费为 税价)定为¥/ 元(人民币大写:/),最终设计费以审计审定的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价款为计费额进行结算。
计算公式如下: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设计费:/;127
2.单价计价:
本工程设计费用以承包人中标单价(设计部分)作为设计费全费用 单价,含税单价为:32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暂定 94096.89 平方米,暂定设计费总价按全费用单价乘以暂定建筑面积计算,暂定设计费¥3011099.52 元。最终本工程设计费用结算价按本合同约定的设计全费 用单价乘以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标准计 算的最终建筑面积。
支付比例:
付费次序付费阶段需付设计费比例(%)付费时间(由交付设 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付费方案设计设计费暂定金额的 30%正式方案提交并经发 包人认可过后 15 个工 作日内
第二次付费初步设计设计费暂定金额的 20%取得初步设计批复后 15 个工作日内
第三次付款工程规划 许可设计费暂定金额的 20%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 后 15 个工作日内
第四次付款施工图设计费暂定金额的 10%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 证并提交正式施工图 后 15 个工作日内
第五次付款工程完工设计费暂定金额的 10%工程完工后 15 个工作 日内
第六次付款竣工验收按竣工实测面积计算 设计费支付剩余尾款竣工验收完成后 15 个 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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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支票、银行承兑汇票均可,若需贴现,费用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遇国家税率调整,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实际开具发票可能存在 1 元以内差异,在差异范围内以实际开具发票金 额为准)
(二)施工部分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进度款每月按当月实际完成工程产值金 额的 8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支付至已完成工程产值金额 的 80%;工程结算经白云区政府投资项目服务中心的审核审定或发包人 委托的具备造价咨询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核审定后 60 日内,支付到审 定金额的 97%,剩余 3%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缺陷 问题发生的,发包人于 30 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质量保证金。每次付款,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支付凭证,并开具符合要求的 等额合规专用发票(如遇国家税率调整,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实 际开具发票可能存在 1 元以内差异,在差异范围内以实际开具发票金额 为准)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必须按发包方指定格式及要求上 报。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提交陆份给监理方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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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执行。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收到监理方审核通过的承 包人付款申请后支付。
A、进度款按月支付,每个月支付到 80% ,累计支付进度款至合同 金额的 80%时,停止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经白云区项目评审服务 中心的审核审定或发包人委托的具备造价咨询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核审 定后,按审定金额支付到 97 %,剩余 3%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B、因合同外发生的工程经济签证、变更费用的按监理工程师和发 包人审定金额与进度款同期申报支付,支付比例为 50%,涉及费用需按 照发包人的签证管理办法完善相关手续才能进行申报支付。签证、变更(增量)不占用合同总金额的支付比例限额。
承包人报送的预算清单漏项的,视为承包人的让利行为,不再另行 计取。
(3)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支票、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 承兑汇票均可,若需贴现,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支付到 100% 时,应提供全额发票,发票税率 9 %,具体以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国家规 定的税率执行。(如遇国家税率调整,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实际 开具发票可能存在 1 元以内差异,在差异范围内以实际开具发票金额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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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承诺:
1、承包人报送的工程结算经审定的工程结算金额少于发包人实际 工程付款金额,承包人承诺十日内无条件退回多余工程款。
2、承包人送审的工程结算经审定,如审减金额超过送审金额 10%以 上(含 10%)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审核费用。
3、承包人承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负责配合发包人办理完成工 程竣工资料备案手续,对发包人提出的相应备案资料要在七日内予以解 决和完善。
4、结算方式:双方均同意由白云区政府投资项目服务中心或发包 人委托的具备造价咨询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核的审定金额作为最终结算 价。结算审核过程中,承包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需在 28 日内反馈 意见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超过 28 日不反馈意见或不提供相应支撑 材料的,视为认可审核结果。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无。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无。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无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 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131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 的计算方法:无 。
验收程序除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外,承包人还应委托有管道检 测资质的单位对给排水、综通电力等管道进行检测,并提供具有影像资 料的检测报告,检测合格后方可验收。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为: 无。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承担 5 万元的违约金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132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标段内所有工程竣 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 整的结算资料。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发包方相关要求提供。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双方均同意本合同工程由白云区项目评审服务中心或发包人委托的 具备造价咨询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核的审定金额作为最终结算价。
14.3 最终结清
14.3.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6 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执 行 。
14.3.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 限: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 年。
133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 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种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 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详见《工程质量 保修书》。
134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无。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无。违约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无。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 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无。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 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 约责任:由此给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据实顺延。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由此给承 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据实顺延。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 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按已完工工程量据实结算。
(7)其他: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 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无需支付设计费用;设计人已 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的规模、内容、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以 致造成设计人需要重新设计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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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 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 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同《通用合同条款》及补充条款 。
无论任何原因,承包人不得有损害发包人形象的行为,否则由此造 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对所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直 接损失、可见性利益损失、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等一切费 用)。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由于设计人对本工程研究不够深入、现场复核不到位,造成 每单项50万元以上设计变更的,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20万,违 约金从本项目应支付的设计费中扣除,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 损失。
(2)承包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 分之二,延误超过30天的视为承包人不能履行合同,发包人有权解除合 同并要求承包人全额退还发包人已付款项,同时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金 额10%的违约金,因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36
(3)承包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并确认: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 同意进行分包,承包人违法转包或存在挂靠资质的行为,无论此等行为 是否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均有权在工程款中扣除合同总价的10% 作为违约金,并扣除承包人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发包人有权直 接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索赔损失。
(4)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该批不合格材料(设备)价格的 20%作为违约金。
(5)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该批不合 格工程造价的 20%作为违约金。
(6)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 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上述材料或设备 价值的 10%作为违约金。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 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 额的维修费用,若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8)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未违约,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 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发包人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同时扣除承包 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9)承包人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其雇佣人员(包括劳务用工)的报 酬、按时缴纳国家规定的保险费用,处理好自己的债权债务关系,若因 此出现停工、堵工、堵路、堵桥、到发包人办公场所(包括:发包人公 137
司办公地点、政府相关部门)“集体讨债、讨薪”、或者其他影响发包 方企业形象的行为,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20 万元违约金(发包人可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10)承包人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一切安全事故,若违反双方签 订的《施工安全文明协议书》内容,发包人可根据相关条款进行考核,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11)若承包人支付上述违约金后尚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损失,承 包人还需另行赔偿(金额为补足发包人损失部分)。同时,发包人有权 在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相应金额的违约金(或赔偿费)。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通用条款约定外,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 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 形:/。
17.2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12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同《通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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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应给其施工现场全部人员(包括承 包人的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费用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
18.3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变更后 15 日内书面通知 对方 。
19. 争议解决
19.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不同意 。
19.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19.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19.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 决:
(1)向 贵阳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发包人所在地 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2)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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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双方约定的补充条款:
1、在现场收方中,如出现承包人弄虚作假现象,则按弄虚作假部 分造价的 10 倍承担违约金;
2、基础结算审核时,发包人有权对基础深度、土石方及其他项目 对照收方原始记录数据审查,若核对结果与承包人所画隐蔽图或承包人 所画的竣工图(经发包人签字的)不相符时,发包人有权更正。
3、为了促进工程完工后的结算评审工作,承包方不得在工程结算 中无故拖延结算工作,未按合同相关规定提供结算评审资料的或接到通 知 2 日内不与结算评审对接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每拖延一天发包人将 按 5000 元/天计算违约金,并从结算金额中直接扣除,如果因为结算评 审工作的延期造成其它后果的将追究承包人的其它相应违约责任。因承 包人迟延提交工程结算资料致使工程结算审定无法完成的,承包人可以 根据已有的结算资料提交至白云区政府投资项目服务中心(或发包人委 托的具备造价咨询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工程价款数额进行审查,并可 依据自行结算的结果主张权利。
4、工程办理结算时,承包人所提供的竣工图必须与施工图及相关 设计变更吻合,签证与实际发生工程量吻合;若有出入,发包人不受理 结算,待承包人补充完整后报发包人审核。
5、承包人确保工程项目结构部位试水不漏水,二次防水部分不渗 水。在保修期内属承包人施工质量造成渗漏的,承包人无条件修复,若 修复后仍不能达到要求,每渗漏一处承担 2 万元违约金。非发包人原因 造成业主装修返修等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无条件修复。
6、施工图范围内,水电施工及煤气管洞及其他洞口施工需要的预 留及所有洞口的打洞、补洞等封堵及门窗施工(包括电梯门、防火门、140
入户门、管井门、木门窗、铝合金门窗等)洞边修补均由土建总包负责,此费用定额中已包括,不再另行计算费用(若因发包人设计变更造成返 工时,则按设计变更处理)。
7、水电管穿墙、穿楼板、穿梁的封堵和防水处理均包括在综合单 价内,不再另行计算费用。
8、人工挖孔桩填芯与柱头或承台交接处浮浆剔除及打磨均包含在 该部位所报综合单价中,不再另计费用。
9、墙体拉结筋及构造柱、窗台板、过梁、圈梁等需按设计要求进 行设置拉结筋的,必须采用钢筋预埋方式,如发包人同意采用植筋方式 也只是对施工工艺的认可,发包人有权仍按预埋方式计算费用,不另计 植筋费用(因发包人的设计变更原因而导致需要植筋的(植筋费用由承 包人在施工前报发包人审核批准后执行)除外)。钢筋搭接长度在综合 计价中已综合考虑,不另行计算。
10、非发包人原因承包人赶工采用的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增加的费 用已在取费中考虑,原则上不另计算。
11、承包人对工程项目的承包,不能因定额单价的高或低甩项,若 因承包人任意甩项造成发包人高于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分包子目时,由 承包人承担其差价。在审核进度款时,承发包双方若有争议,为不影响 工程款的拨付,暂按发包人意见办理,承包人不能借此停工。(如:对 工程中楼梯间瓷粉、电梯井封堵、电梯前室砌挡水线、抹灰或其他子目 不能甩项让发包人分包;若发生该类情况,每发生一次,承包人承担相 应甩项子目发包人审批通过的施工图预算 5 倍的违约金)。
12、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管理用 房的搭建,并配备投标是配备的项目管理人员,且人员全部到位。承包 141
人的所有临时设施的搭设需向监理人、发包人报送搭设方案,并按照监 理人、发包人审核的方案进行搭设,若承包人不按方案搭设,擅自在拟 建建筑内搭建临时设施,所造成的二次搬迁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3、为承包人提供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必须达到混凝土预拌三级资质,提供商品混凝土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否则由此造成的一 切后果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14、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发包人进行合同备案,合同备案时间以 发包人口头或者书面通知承包人开始进行合同备案时起 10 个工作日内 完成,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备案时间推迟,每推迟一天扣除 1000 元作为违约金处理。
15、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档案移交工作,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 档案移交延迟,发包人可视影响程度给予承包人合同施工总价的 0.5%-1%的违约处罚。
16、承包方必须保证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及按进度支付分包单 位(若有且经发包人同意)工程款,承包人在每次申报工程进度款时,均需提供该次民工工资发放清册及上一次已支付农民工工资记录(需工 资领取人本人签字),否则发包人可以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承诺 得到发包人支付款项后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7 日内将民工工资全部发 放完毕,发包人有权检查发放情况,如发现承包人有拖欠现象,发包人 将扣发承包人进度款,并可以用承包人交纳的民工工资发放保证金直接 支付民工工资,直到承包人纠正为止,同时发包人还将提请有关部门对 承包人给予严厉处罚。
17、承包人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 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 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142
(国务院令第 724 号)和《贵州省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方案》要求开展劳务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工作。未按《贵州省建筑劳务人员实名 制管理工作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实名登记管理工作的,应以每月 2 万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8、承包人须每月提供一次该项目各工种班组民工工资发放情况(附上各班组负责人联系方式)到发包人,发包人有权按国家相关文件 监督承包人将民工工资发放到位,若承包人恶意拖欠分包人的工资,发 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代付给分包工人。
19、承包人按投标承诺实施安全文明生产并达到发包人要求。若在 每次的安全文明检查中达不到发包人标准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整 改,若整改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 2 万元/次的违约金。该笔违约金从 当次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20、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安全生产费用应专款专用,实行专 户核算,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如有未足额用于安全生产费用的资金,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并按未足额使用的安全生产费 金额承担违约责任。
21、承包人必须把安全生产落实到实处,全年杜绝人身死亡和重伤 事故,避免轻伤事故发生。认真组织特殊工种的技术资格培训工作,企 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 100%,杜绝无证上岗。认真做好工业卫 生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对接触有害工种的人员做好定期体检工作,配 合防疫部门,做好有毒、高温等作业场所的技术测定和防护措施工作;教育职工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切实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使用锅炉 要有批准、审检手续;要有保护、检修制度;要有安全阀、压力表、和
143
水位表,并保持准确有效,按标准排放;要有经资格考试合格的专职人 员担任运行工作。严禁使用自制土锅炉。
22、承包人必须设置防火标准,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 部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制度,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并定期组 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同时要将安装的消防 设施和配置的消防产品的相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不能发生 一起因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而造成的重、特大火灾事故。
23、对于供电局的高、低压电杆(线),弱电通讯光缆、电缆及燃 气管道必须查清其走向,测明坐标,并标明在图纸上,并指定切实可行 的施工方案(发包人须提供其有效的地下管网布置图,且甲、乙双方至 现场踏勘无误后方可实施,地上管网承包人自行查明),承包人不引起 高度重视的,可以清退出场。
24、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供电高压电杆、电线及电力、电信、光电光缆、燃气管道损坏,除按相关部门要求赔偿外,还应向发包人承 担违约金 10 万元;造成低压电杆、电线损坏,除支付实际发生费用外,还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 5 万元;若责任单位(个人)逃逸,且无人承 担事故责任,即由相关责任单位平均承担上述费用。发包人对此不承担 任何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承包人除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弥补外,将承担 以上损失及因此造成的一切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的责任,并承担其他一 切法律责任。
25、在验收过程中,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承包人施工的质量产生 疑问,提出需做相关检测时,若检测合格,则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检测费 用;检测不合格,则相关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
144
26、承包人在开工日 14 天前将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监理单 位审核和招标人审批,并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展工作。对 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工期要求、质量要求,承包人若超过 30 日不能完 成的,视为承包人故意拖延工期或无力履行合同,发包人可按照承包人 投标时提交的清退承诺进行清退,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退场。
27、施工过程中如遇新的施工方案需要调整和修改的,承包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提交完成新的方案编制报监理和发包人审核,审核方案确 定后,承包人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确定后的审核方案报监理人和发包人 完成正式审批。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延期报送相关材料,每延 期 1 应支付 5 万元违约金,据实计算,延期超过 10 日历天,视为承包 人故意拖延工期或恶意不履行合同,发包人可对承包人进行清退,承包 人应无条件退场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28、合同签订后 14 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作发包人内部管理制度 交底,由承包人签收制度交底单。发包人应按其制度开展管理工作,承 包人承诺严格按照发包人管理制度交底单的内容执行工作。因承包人违 反发包人管理制度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负责赔偿。
29、除上述清退情形外,若发生下列情形,发包人有权提前清退承 包人,承包人同意发包人按清退前承包人实际完成产值的 50%向承包人 结算:
(1)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后无故拖延不进场施工,经发包人书面 通知后 15 日仍未进场组织施工;
(2)承包人擅自更换本合同中的相关管理人员,经发包人书面通 知后 15 日内本合同中的相关管理人员仍未到现场履职;
(3)因承包人其他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30 天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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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包人擅自停工连续 7 天以上的。
30、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施工方案仅作为发包人对承包人技术上的肯 定,如安全文明施工等方案,不作为调整价格的依据。
31、若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用地无法满足正常施工需要,则由承 包人自行解决,其场地费用、临时设施搭拆、租购等相关费用综合考虑 在安全文明措施费中,不再另行计取。
32、承包人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未经审批即进行施工 的每次支付 2 万元违约金;未严格按照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 案施工的每次支付 1 万元违约金;未按程序向监理人进行工序报验、隐 蔽验收即进行施工的每次支付 1 万元违约金,并按照规定进行整改;未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施工质量不满足验收规范或设计要求,且不按 要求整改的,发包人在权责令其停工整改并处每次 2 万元违约金;对工 程质量问题敷衍整改、假整改的每次支付 1 万元违约金;进场设备、材 料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即投入使用的每次支付 3 万元违约金;提供虚假 合格证、检测报告的每次支付 5 万元违约金;弄虚作假,提供其他假数 据、假材料的,根据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 1-5 万元的违约金。
33、承包人需按发包人要求(如开户行等要求)按时开通农民工专 户、安措费专户,按时缴纳农民工保证金;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办理办理 施工许可证。若承包人未按时开通相关账户、缴纳保证金,不积极配合 证件办理的,发包人可视影响程度对承包人支付每次 1-5 万元的违约金。
34、承包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并确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发 包人原因减少项目实施内容的,承包人需无条件配合,并且不得进行索 赔或者要求补偿。
146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2: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3:施工安全文明协议书
附件 4:工程建设项目廉洁责任书
147
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贵阳白云云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施工单位):中铁十七局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贵阳综合保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 设项目(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 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 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 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凡是承包人施工的内容,均属于保修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 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 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为 5 年;
2 年;3.装修工程为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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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 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无息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如 质量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缺陷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发出补足通知之 日起 5 日内补足。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 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 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 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 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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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 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结算尾款时按审计审定结算 价款的 3%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零。承包 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 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质量保证金返还后,并不免除承包人对所施 工范围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150
附件 2: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职称安全生产考核证号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陈佑燃项目负责人612401199002136134/黔建安 B(2022)0000378
项目副经理胡洪伟项目副经理510522197610142215工程师
技术负责人黄武林技术负责人522725198301121611高级工程师
造价管理连金芳造价员620523198408245006工程师
质量管理任福臻质量员522428199608070238/
材料管理凌泽山材料员522725199806274810/
计划管理李堂辉施工员522129199608033517/
安全管理王佳琪安全员130125199908198516/黔建安 C3(2022)0000221
其他人员陈文轩资料员140303199903020019
孙利权劳资专管员150430199712142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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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施工安全文明协议书
施工安全文明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贵阳白云云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施工单位):中铁十七局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贵阳 综合保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 安全、优质、高效地按期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发包人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施工的具体情 况,经协商,合同协议双方达成如下安全生产协议并严格执行:一、本协议作为《贵阳综合保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附件,与 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1. 杜绝人身死亡事故;
2. 杜绝较大机械设备事故;
3. 杜绝较大火灾事故;
4. 杜绝主要设备的损坏事故;
5. 杜绝负主要责任的较大交通事故;6. 杜绝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7. 杜绝较大垮(坍)塌事故;
8. 避免和严格控制一般安全事故。
三、承包的施工项目和内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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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主合同承包项目的内容和范围。
四、双方安全责任和义务
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1.1. 负责对承包人工程建设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资格的 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单位工作业 绩和近三年的安全施工记录;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专职安 全员和特殊工种工人的上岗资格证书等,核实后留复印件备案。
1.2. 在开工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 定向承包人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宣传发包人在安全文 明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对承包人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1.3. 在安全、环境、文明施工管理上依照发包人安全文明施 工标准管理规定进行策划,并依照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要 求,制定发布建设项目安全方针、目标。
1.4. 对承包人制订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包括机构人员组织措 施、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核,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1.5. 保证按合同,在工程阶段性或全部竣工验收或约定期限,在无任何争议的前提下,履行合同相关付款协议。
1.6. 负责现场总体协调管理,对施工中出现的不安全行为,有权纠正或立即停止其工作。对不服从安全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管理混乱的施工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并限期退出。
1.7. 发包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和本公司有关规定扣留相应安全 生产和文明施工保证金(不超过合同总额的 0.5%)。待工程竣工移 交后,经安委会审查:①不发生任何事故,支付扣留的保证金(因 违章罚款扣除的除外);②发生不同级别事故,相应扣除不同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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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证金数额,余额支付(因违章罚款扣除的除外)。
1.8. 承包人在本项目工程中,如违反了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规 定,发包人(包括监理方)安监人员有权按发包人安全生产和文明 施工管理的有关条例进行经济处罚,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注:按国家“安全生产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发包人、监理的安监人 员对承包人因违章和事故的罚款可从 50 元~5000 元不等进行处罚(违约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按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定处以 50000 元以下的罚款(违约金)。而触及刑事责任的,则由专门机 关处理。)
1.9. 承包人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做出了显著成效的,发包人可以依据有关奖惩管理规定适当予以奖励。
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负责向发包人提供有效的资质证明,包括:企业法人营 2.1.
业执照、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证书;单位工作业绩和近三年的安全 施工记录;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专职人员和特殊工种 工人上岗资格证书等。
2.2. 负责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成立本项目的安全管理监督 机构,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监督体系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2.3.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包括机构人员组织措施、施 工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监理和发包人审查批准后执行。承 包人应按照经发包人审核的有关措施,认真执行有关安全规定,把 安全措施落实到施工过程的每个环节。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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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 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进行现场监督实施。
2.4.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组织本项目全体员工学习掌握 施工组织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传达贯彻发包人安全管理和安全技 术交底要求,并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留有记录。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认真贯彻 2.5.
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机关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 规,遵守发包人及其上级单位在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好投标书和工程合同书中陈述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义务 和承诺,自觉接受发包人的检查和监督,并对检查的问题整改闭环。
2.6. 承包人法人是承包人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 施工负全责。现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是本项目现场安全的 直接管理责任者。承包人应建立安全管理网络,设置专职安全员,负责本项目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并定期向发包人汇报安全 管理状况。专职安全员在现场应佩戴明显标志。现场项目负责人和 专职安全员的任命须报发包人备案,如有变更,必须书面通知发包 人。
2.7. 承包人必须在取得发包人许可开工的书面通知之后方可 开工,否则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完全由承包人承担。
2.8. 承包人现场工程负责人必须按要求参加发包人的安全例 会,定期汇报安全工作,掌握发包人的安全目标、相关动态和要求,并及时组织传达、贯彻执行。承包人自身的安全文明施工、每周安 全活动、班前安全交底、安全工作例会和安全检查等符合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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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要求,并记录完善。
2.9. 发包人组织的一切安全生产活动(包括:安全学习教育、安全考试、安全宣传、安全生产月/周、安全无事故竞赛等活动),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积极响应参加。
2.10. 承包人配备能满足施工需要的、符合安全规定的施工机 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用具,操作使用人员应培训合格。开工前必须对工作现场的作业环境、工器具安全状况、现场安全措 施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并向工作人员交底,符合要求后方可作 业。
2.11. 承包人参与施工的职工应身体健康,满足施工要求。严 禁录用有职业禁忌症者,严禁使用弱、残者和童工。承包人应按国 家规定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
2.12. 承包人必须按国家规定为其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保 护用品、用具,并监督正确使用与佩戴,施工人员未正确使用与佩 戴,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13. 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有关的安全文明施工策划进行布 置与落实,应在建设、投产期间,严格控制各种习惯性违章,杜绝 一切人身死亡、重大机械设备损坏、火灾、交通以及其他重大事故 发生。
2.14. 凡由承包人责任造成的事故(含工伤),由承包人单位 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事故责任。
2.15. 承包人发生安全事故后,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 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统计上报,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除立即 上报承包人隶属上级外还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如迟报瞒报导致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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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承包人负责。
2.16. 如有分包,承包人必须将分包单位的资质等情况及时报 给发包人,经发包人审核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和进入工地施工。分 包商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均由承包人安监机构负责、统一管理,所 有安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严禁以包代管。
2.17.承包人应针对本工程施工特点及技术要求的措施,认真做 好危险源的辨识和防范工作。
合同协议双方须认真履行本协议所列条款。承包人不履 五、
行或不认真履行协议规定条款,经劝告无效,发包人有权提出警告、罚款直至解除承包合同。
六、在主合同范围内增加的施工内容同样适用本协议。
七、工程竣工后必须持本协议,经发包人安全部门按照前述 条款办理完安全奖惩处理手续后,方可进行结算,否则不予办理结 算手续。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协议有效期限:本协议随主合同同时生效,至主合同承 包项目竣工完成验收后失效。
发包人:(签章)承包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附件 4: 工程建设项目廉洁责任书
贵阳阳综合保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 目(二期)廉洁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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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贵阳综合保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二期). 项目地址:贵阳综合保税区综保路南侧.
发包人(甲方):贵阳白云云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中铁十七局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洁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 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 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 规和廉洁建设责任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一致同意,特订立 本廉洁协议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 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洁 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 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 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 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等相关 规章制度。
(四)双方任何人员均不得以任何方式贿赂对方任何人。发现 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行贿、受贿、索贿、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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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项目的工作人员,在事前、事中、事后应 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 券、贵重物品、购物卡、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 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购置资产设备、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日常出行、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 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 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 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 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登记。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 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项目有关 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乙方任何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 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 费、感谢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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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及个人报销应由对方 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购 置资产设备、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 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 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违约责任 第四条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 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 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协议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 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 处理,同时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扣除乙方合同总金额 5%的违约金,并将乙方列入黑名单,报白云区管委备案,列入黑名单后 3 年内不 能参与甲方的项目建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
第五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作为工程建设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建设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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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合同签订地点:贵阳市白云区博泰世界岛 B 栋 25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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