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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长沙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委托第三方环境检测服务采购需求公开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功能及要求:
长沙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设施集中为位于开福区福元路与东二环交汇处的洪山园区(包括市第一垃圾中转处理场、市厨余垃圾处理厂、市餐厨垃圾处理厂)和位于望城区桥驿镇的黑麋峰园区(包括市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场、市生活垃圾清洁焚烧一厂、市生活垃圾清洁焚烧二厂、市脱水污泥集中处置厂、市灰渣填埋场)。目前日处理生活垃圾约8500吨、餐厨垃圾约1000吨,城市脱水污泥1000吨,服务范围为六区和长沙县。长沙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保持100%,餐厨垃圾统一收集、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实现全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全覆盖目标。为有效利用现代化处理设施,提高特许经营运营单位服务质量和监督管理水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以上终端处理设施周边环境进行环境检测服务。
 
二、相关标准:
(1)法律法规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10.26)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6.27)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9.1)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12.29)
⑥《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9.9.29)
(2)技术标准与规范
①《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②《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③《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④《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⑤《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⑥《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⑦《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⑨《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
⑩《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18772-2017)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201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监管标准》(CJJ/T213-2016)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CJJ/T212-2015)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2016)
?《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CJJ 109-2006)
?《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84-2012)
?《长沙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11第110号令)
(3)相关文件及批复
①各企业历年各项目可研、环评、验收报告及批复
②运营项目排污许可证、环境应急预案等
③其他文件
 
三、技术规格:
/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履行合同的时间:一年,具体时间以合同签订为准。
履行合同的地点:开福区福元路与东二环交汇处的洪山园区(包括市第一垃圾中转处理场、市厨余垃圾处理厂、市餐厨垃圾处理厂)和望城区桥驿镇的黑麋峰园区(包括市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场、市生活垃圾清洁焚烧一厂、市生活垃圾清洁焚烧二厂、市脱水污泥集中处置厂、市灰渣填埋场)。
履行合同的方式:提供环境检测服务,并出具检测报告;配合业主做好环保督察、专项检查工作以及应对相关区域周边投诉、调查等的解释说明工作。
 
五、服务标准:
(一)长沙市第一垃圾中转场(含厨余垃圾处理厂)
长沙市第一垃圾中转处理场(以下简称“垃圾中转场”)和厨余垃圾处理厂同位于洪山园区,两场(厂)污水协同处理,故在开展检测工作时统筹为一个主体。根据垃圾中转场和厨余垃圾处理厂的工艺性质和排放污染物的特征,主要开展场内废水检测、场内排放废气检测、场界无组织废气检测和周边环境敏感点的检测。
1、废水检测
(1)检测点设置
根据《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 47-2016)要求,垃圾中转场污水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开福污水处理厂处理,场区污水检测在污水处理站进、出口各设置1个点位,共2个点位。
(2)监测因子及频率
垃圾挤压水原液检测,监测因子包括pH、SS、氨氮、BOD5、化学需氧量、汞、砷、铅、镉、总铬、六价铬11项指标,检测频率为每季度1天,3次/点·天。
厨余垃圾压滤液原液检测,监测因子包括pH、SS、氨氮、BOD5、化学需氧量、汞、砷、铅、镉、总铬、六价铬11项指标,检测频率为每季度1天,3次/点·天。
处理外排水检测,监测因子包括pH、SS、氨氮、BOD5、化学需氧量、汞、砷、铅、镉、总铬、六价铬11项指标,检测频率为每年度1天,3次/点·天。
每月出水口外排水重要指标监控检测pH、SS、氨氮、化学需氧量,检测频率为每月1天,3次/点·天。
(3)检测执行标准
检测结果出水口外排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2、工艺废气检测
(1)检测点设置
根据《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 47-2016)要求,目前场区内除尘除臭系统排气筒分布在1#、2#、3#车间及污水处理厂(含厨余垃圾厂),其中1#车间有5套地坑喷雾降尘系统和抽风除尘除臭系统,2#车间有4套地坑喷雾降尘系统和抽风除尘除臭系统,3#车间有2套“洗涤+光催化氧化”设备,污水处理厂设置有“二级化学洗涤+生物滤床+光催化+水洗”废气处理设施。
按照监督性抽检的原则,每个车间抽检1套废气处理设施,对排气筒进、出口分别检测有组织工艺废气排气筒(共4*2点位);在场区厂界设置2个点位检测无组织工艺废气;在下风向环境敏感点(长大附中、美利新世界、捞湖社区、五矿社区)共设4个点位检测环境空气。
(2)监测因子及频率
工艺排气筒废气监测因子包括臭气浓度、氨、硫化氢、三甲胺、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二硫化碳、非甲烷总烃,检测频率为每季度1天,3次/点·天;厂界监测因子为臭气浓度、氨、硫化氢、非甲烷总烃,每季度1天,3次/点·天;环境空气监测因子为臭气浓度、氨、硫化氢,检测频率为每季度1天,3次/点·天。
(3)检测执行标准
检测结果有组织工艺废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有组织排放标准表;无组织排放臭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排放标准;非甲烷总烃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
3、噪声监测
(1)检测点设置
根据《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 47-2016)要求,结合场区周边区域功能布置,在厂界南侧、西侧设置噪声监测点。
(2)监测因子及频率
监测因子为噪声,检测频率为每季度1天,3次/点·天。
(3)检测执行标准
检测结果执行参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二)长沙市餐厨垃圾处理厂
根据餐厨垃圾处理厂的工艺性质和排放污染物的特征,主要开展厂内处理外排水检测、有组织工艺废气检测、厂界无组织空气检测,周边环境敏感点检测任务列入垃圾中转场一并处置。
1、处理外排水检测
(1)检测点设置
在污水处理后排水口设置1个点位。
(2)监测因子及频率
监测因子包括pH、SS、CODcr、BOD5、动植物油、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氮、总磷、氨氮等9项指标,检测频率为每季度1天,3次/点·天。
(3)检测执行标准
检测结果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
2、工艺废气检测
(1)检测点设置
在两个处理车间抽检进、出口2个点位检测有组织工艺废气(共4点位);在厂界设置2个点位检测无组织工艺废气。
(2)监测因子及频率
有组织工艺废气监测因子包括臭气浓度、氨、硫化氢、三甲胺、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二硫化碳、非甲烷总烃,检测频率为每季度1天,3次/点·天;无组织工艺废气监测因子为臭气浓度、氨气、硫化氢、非甲烷总烃,检测频率为每季度1天,3次/点·天。
(3)检测执行标准
检测结果有组织工艺废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有组织排放标准表;无组织排放臭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排放标准;非甲烷总烃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
3、噪声监测
(1)检测点设置
根据厂区周边区域功能布置,在厂界南侧、西侧设置噪声监测点。
(2)监测因子及频率
监测因子为噪声,检测频率为每季度1天,3次/点·天。
(3)检测执行标准
检测结果执行参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三)长沙市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场
 根据长沙市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场生活垃圾填埋场(以下简称“固废处理场”)的工艺性质和排放污染物的特征,主要开展场内废水检测、厂界废气、环境敏感点空气、场内地下水检测及周边地表水检测的任务。
1、处理外排水检测
(1)检测点设置
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标准要求,对固废处理场内渗沥液处理厂排口设置检测点,对处理外排水进行水质检测。
(2)监测因子及频率
年度重要指标监测因子包括pH、色度、化学需氧量、COD5、氨氮、总氮、总磷、悬浮物、粪大肠菌群、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砷、铅。检测频率为每年度1天,3次/点·天。
每月重要指标监控检测pH、色度、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粪大肠菌群,检测频率为每月1天, 3次/点·天。
(3)检测执行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标准。
2、垃圾渗沥液检测
(1)检测点设置
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标准要求,对固废处理场主坝下出口设置检测点,对渗沥液调节池进行水质检测。
(2)监测因子及频率
监测因子包括pH、色度、悬浮物、总磷、氨氮、总氮、挥发酚、COD5、化学需氧量、汞、砷、铅、镉、总铬。检测频率为每季度1天,3次/点·天。
(3)检测执行标准
参考《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2013)。
3、浓缩液检测
(1)检测点设置
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标准要求,在浓缩液池设置检测点,对浓缩液进行水质检测。
(2)监测因子及频率
监测因子包括pH、色度、总氮、氨氮、化学需氧量、汞、砷、铅、镉、总铬。检测频率为每季度1天,3次/点·天。
(3)检测执行标准
参考《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2013)。
4、地表水检测
(1)检测点设置
根据固废处理场周边地表水分布实际情况,在黑坝水库上、下游和黑糜溪上、下游分别设置1个点位,共4个检测点位,对地表水进行水质检测。
(2)监测因子及频率
监测因子包括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检测频率为每季度1天,3次/点·天。
(3)检测执行标准
黑糜溪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标准;
黑坝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水田作物标准。
5、地下水检测
(1)检测点设置
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10.2地下水水质检测基本要求,场区设置5个地下水检测井,其中包括1个背景井、3个监测井及1个扩散井。背景井设置在进场地磅站附近,作为本底对照使用;监测井设置在渗沥液处理厂北面围墙外,扩散井设置在污泥处置项目南边围墙外,用于及时反应地下水水质变化及监测固废处理场对周边地下水的影响程度。
(2)监测因子及频率
监测因子包括pH、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硫酸盐、氯化物、挥发酚类、氰化物、砷、汞、六价铬、铅、氟、镉、铁、锰、铜、锌、粪大肠菌群22项指标,检测频率为每季度1天,1次/点·天。
(3)检测执行标准
检测结果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类水标准。
6、工艺废气检测
(1)检测点设置
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10.6恶臭污染物检测基本要求,对场界恶臭污染物进行检测。检测点位的布置参考《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及附录C中有关无组织排放污染源的布点要求进行。在厂界设置4个检测点,根据风向不同而异:若风向为南风时,渗沥液处理厂北面围墙外黑糜溪旁平均风向轴向的两侧各设置一个检测点;若风向为北风时,场区地磅站设置一个检测点,污泥集中处置厂场界南面(老配电间)设置一个检测点,在焚烧厂厂界设置1-2个检测点。另在填埋场填埋作业面上2米以下和导气管排放口分设2个点位。
(2)监测因子及频率
厂界废气监测因子包括臭气浓度、氨、硫化氢,填埋场填埋作业面监测因子为甲烷。
(3)检测执行标准
检测结果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排放标准。
7、环境空气检测
(1)监测点设置
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10.6恶臭污染物监测基本要求,在固废处理场防护距离边界设置4个点位监测环境空气(联合、洞阳、沙田、禾丰四个村组)。
(2)监测因子及频率
监测因子为臭气浓度、硫化氢、氨、颗粒物,监测频率为每季度1天,3次/点·天。
(3)检测执行标准
监测结果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新改扩建排放标准。
(四)长沙市清洁焚烧一厂
根据清洁焚烧一厂的工艺性质和排放污染物的特征,主要开展厂内烟气检测、炉渣检测、飞灰螯合固化合格性检测等,周边地表水检测的任务列入固废处理场一并处置。
1、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检测
(1)检测点设置
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CJJ/T 212-2015)要求,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经处理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表4标准后通过不低于180m高的烟囱排放。检测点位的布置参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要求在6台焚烧炉排气筒抽采2个点位。
(2)监测因子及频率
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检测,监测因子包括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5项指标,每季度1天,3次/点·天。
年度重要指标监控检测二噁英类,全年度1天,3次/点·天。
(3)检测执行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标准。另无组织工艺废气与环境空气并入固废处理场统一布点检测。
2、炉渣检测
(1)检测点设置
根据《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对焚烧炉渣进行检测,抽采1个炉渣出口,共1个点位。
(2)监测因子及频率
监测因子为热灼减率,检测频率为每季度1天,3次/点·天。
(3)检测执行标准
检测结果参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1指标。
3、螯合固化飞灰检测
(1)检测点设置
根据《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对螯合固化飞灰进行检测,1#2#厂房采用抽采的方式设置1个采样点,共1个点位。
(2)监测因子及频率
监测因子为含水率、汞、铜、锌、铅、镉、铍、钡、镍、砷、总铬、六价铬、硒,检测频率为每季度1天,3次/点·天。
(3)检测执行标准
检测结果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6.3标准。
4、地下水检测
(1)检测点设置
参考《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10.2地下水水质检测基本要求,厂区设置4个地下水检测井,其中包括1个背景井、3个监测井。背景井设置在厂区上游附近,作为本底对照使用;厂区中游设计监测井2个,黑坝水库下游设计监测井1个,用于及时反应地下水水质变化及监测焚烧一厂对周边地下水的影响程度。
(2)监测因子及频率
监测因子包括pH、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硫酸盐、氯化物、挥发酚类、氰化物、砷、汞、六价铬、铅、氟、镉、铁、锰、铜、锌、粪大肠菌群22项指标,检测频率为每季度1天,3次/点·天。
(3)检测执行标准
检测结果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类水标准。
5、地表水检测
地表水并入固废处理场统筹检测。
(五)清洁焚烧二厂
根据清洁焚烧二厂的工艺性质和排放污染物的特征,主要开展厂内烟气检测、炉渣检测、飞灰螯合固化合格性检测等,周边地表水检测的任务列入固废处理场一并处置。
1、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检测
(1)检测点设置
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CJJ/T 212-2015)要求,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经处理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表4标准后通过烟囱排放。检测点位的布置参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要求在4台焚烧炉排气筒抽采1个点位。
(2)监测因子及频率
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检测,监测因子包括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5项指标,每季度1天,3次/点·天。
年度重要指标监控检测二噁英类,全年度1天,3次/点·天。
(3)检测执行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标准。另无组织工艺废气与环境空气并入固废场统一布点检测。
2、炉渣检测
(1)检测点设置
根据《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对焚烧炉渣进行检测,抽采1个炉渣出口,共1个点位。
(2)监测因子及频率
监测因子为热灼减率,检测频率为每季度1天,3次/点·天。
(3)检测执行标准
检测结果参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1指标。
3、螯合固化飞灰检测
(1)检测点设置
根据《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对螯合固化飞灰进行检测,3#厂房抽采设置1个采样点,共1个。
(2)监测因子及频率
监测因子为含水率、汞、铜、锌、铅、镉、铍、钡、镍、砷、总铬、六价铬、硒,检测频率为每季度1天,3次/点·天。
(3)检测执行标准
检测结果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6.3标准。
4、地表水与地下水检测
地表水与地下水并入固废处理场一统筹检测,结果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类水标准。
(六)脱水污泥处置厂
根据脱水污泥处置厂的工艺性质和排放污染物的特征,主要开展厂内浓缩液检测、厂界无组织空气检测、处理后污泥含水率检测,周边环境感点检测任务列入固废处理场一并处置。
1、浓缩液检测
(1)检测点设置
参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标准要求,在浓缩液池设置检测点,对浓缩液进行水质检测。
(2)监测因子及频率
监测因子包括pH、色度、总氮、氨氮、化学需氧量、汞、砷、铅、镉、总铬。检测频率为每季度1天,3次/点·天。
(3)检测执行标准
参考《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2013)。
2、工艺废气检测
(1)检测点设置
参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10.6恶臭污染物检测基本要求,对厂界恶臭污染物进行检测。检测点位的布置参考《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及附录C中有关无组织排放污染源的布点要求进行。在厂界设置2个检测点。
(2)监测因子及频率
厂界废气监测因子包括臭气浓度、氨、硫化氢。检测频率为每季度一天,3次/点?天。
(3)检测执行标准
检测结果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排放标准。
3、处理后污泥含水率检测
每季度采样10个,检测频率为每季度一天,3次/点·天。
(七)灰渣填埋场
灰渣填埋场与整个固废处理场整体为一个园区,其地下水、环境空气、地表水布点与固废处理场类同,不单独列入检测。对灰渣填埋场防渗地下水导排水进行检测,检测指标参考填埋场地下水检测指标。
1、地下导排水检测
(1)检测点设置
灰渣填埋场地下水导排口下游出口设置1个采样点位。
(2)监测因子及频率
监测因子包括pH、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硫酸盐、氯化物、挥发酚类、氰化物、砷、汞、六价铬、铅、氟、镉、铁、锰、铜、锌、粪大肠菌群22项指标,检测频率为每季度1天,3次/点·天。
(3)检测执行标准
检测结果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类水标准。
2、已填埋飞灰螯合指标检测
(1)检测点设置
根据《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对飞灰进行检测,对已填埋灰渣进行检测,设置1个采样点,共1个点位。
(2)监测因子及频率
监测因子为含水率、汞、铜、锌、铅、镉、铍、钡、镍、砷、总铬、六价铬、硒,检测频率为每季度1天,3次/点·天。
(3)检测执行标准
检测结果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6.3标准。
(八)其它应急检测
针对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的各种应急情况,采取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等应急检测,应急检测经费按实结算。
六、验收标准:
本项目按长财采购[2016]6号文的规定,以简易程序验收方式进行验收。验收依据主要为采购文件内的采购需求、投标文件内的工作方案及双方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
七、其他要求:
1、付款方式:按季度付款,每季度检测内容完成后支付当季合同金额。
2、本项目检测任务重,投标人需具备履行本项目的专业技术能力,并为本项目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检测实验室场地。
3、投标人必须提供对本项目的保密承诺,保证对采购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检测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资料予以保密;未经采购人书面许可,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透露本项目相关的任何内容。
4、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结算。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及需要,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应包括完成合同范围的全部工作内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如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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