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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净化和废气治理技术产业化项目幕墙(含门窗)及外立面装饰工程项目脚手架搭拆分包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空气净化和废气治理技术产业化项目幕墙(含门窗)及外立面装饰工程项目脚手架搭拆分包
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空气净化和废气治理技术产业化项目幕墙(含门窗)及外立面装饰工程项目
脚手架搭拆分包
招标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cscec202403150000414623
招 标 人: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招标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一章 投标须知
一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招标编号

cscec202403150000414623

2

招标人

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3

采购人

空气净化和废气治理技术产业化项目幕墙(含门窗)及外立面装饰工程

4

采购项目

脚手架搭拆劳务

5

招标范围

空气净化和废气治理技术产业化项目幕墙(含门窗)及外立面装饰工程项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等设计文件及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范围内的施工范围承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工程承包范围进行局部修改,分包人无异议,并不能就此提出任何索赔。分包人承包的工作范围如在履约过程中发生变化,实际工作范围以承包人书面通知为准。若工程质量、进度不能满足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有权调整分包人的施工内容给其他分包人,该调整部分的施工内容所产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并足额支付给其他分包人,分包人无异议,并不能就此提出任何索赔。

6

报价要求

支付方式:
1、按月支付,支付比例如下:
A.在承包人审核确认后30日内,支付当月承包人审核确认合格工程量价款的 70% ;
春节付款,不超过当年承包人、分包人确认的累计合格工程量价款的 80% ;B.分包范围内所有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且分包人移交全部工程资料后,30日内支付已完合格工程量价款的 80% ;
C.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分包最终结算办理完毕后,30日内付至分包最终结算价款的 95% ,剩余5% 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 6 个月内,扣除维修费用后无息付清。
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方式。合同价款包含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分包人管理费、工人进退场费、劳保(工装、安全背心、安全帽、安全带、雨衣、雨鞋等)、保险及医疗费、人工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材料检测费、工期延长增加的设备停滞及人员窝工费、文明施工费、赶工费、不可预见费、水电费、利润、维护、运费、装卸、保管费、搭拆费、税金及政府规费、完成本工程不可或缺的工作(不论此工作是否已在图纸或技术规范内明示)所需费用等,承包人提供的除外。且本单价不受材料价格及国家政策影响,综合单价不再做任何调整,合同范围内一律不计取计时工。

7

承包内容

包工包辅材、包耗材、包小型机械与机具、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用工、包零星用工。

8

招标人答疑

招标文件发布24小时内

9

投标形式

采用网上投标和纸质投标相结合的方式

10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1份。

11

投标文件要求

1、编制和签章完毕的投标文件逐页扫描为PDF格式后上传至云筑网指定位置。
投标文件正本1份,右上角标注“正本”,按要求签字盖章,可封装于一个密封袋内,密封袋封面应注明投标人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投标年月日;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全部密封且粘贴牢固,并注明“开标之前不准启封”字样,并加盖密封章(投标文件加盖骑缝章)。

12

评标方式

云筑网线上评标

13

投标保证金

/

14

投标有效期

投标书递交后30天内有效

15

现场踏勘

招标人不组织进行现场踏勘。

16

发标时间

具体以云筑网发布时间为准

17

投标截止时间及递交地点

云筑网投标截止时间:以云筑网设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3、纸质标书递交地点: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3055弄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

18

开标时间

以云筑网实际开标时间为准

19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郑飘(招标文件答疑澄清)电话:15238169073
现场负责人胡宗辉(图纸及技术答疑)电话:18839216961

20

中标数量

根据采购管理办法要求:中标单位数量要小于投标单位数量(公开招标时中标供应商数量为“n”,当n<3的时候,投标供应商数量须满足2n+1,当n≥3的时候,投标供应商数量满足n+3即可)

21

其他说明

见第二章



一、总则
1、分包采购工程量清单(标的物):
工程量见附件:工程量清单报价
2、有关定义:
2.1“招标人”系指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2“投标人”系经招标人资格审查,符合招标要求,且按规定购买招标文件并按要求提交了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2.3“采购人”系指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空气净化和废气治理技术产业化项目幕墙(含门窗)及外立面装饰工程项目。
2.4“采购项目”系指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脚手架搭拆劳务分包(分包名称)。
3、合格投标人:
3.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通过年度年检;
3.2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相应劳务作业资质的劳务公司;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参加投标,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5、投标保证金:无
6、投标有效期
6.1从投标截止日起,投标有效期为30天。
6.2特殊情况下,在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招标人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通知方式告知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0天),投标人不得拒绝上述要求。
6.3投标有效期短于此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效期与双方合作期限相同。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构成
7.1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①投标须知;
②评标办法;
③投标文件格式;
④《 分包合同》。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8、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招标文件的答疑:如投标人发现招标文件有不清楚的地方或对内容有疑问,要求澄清和解答的,均应在距投标截止时间1天前通过“云筑网”向招标人提出答疑,招标人应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8.2 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但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云筑网上传和递交修改后的投标文件,逾期未递交的,按废标处理。
三、投标文件
9、投标文件组成
9.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详见“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文件封面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附录一工程量清单报价单)
(3)公司授权委托书(含法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投标组成文件,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章、简装成册。
10、投标报价
10.1投标人需对工程量清单报价(如选择报价,则投标人标书按废标处理)。
10.2投标报价是投标人为完成本招标内容的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的综合单价(详见第三章投标函附录二工程量清单说明),工程量依据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计算规则。
10.3其它
(1)现场材料看管由中标人自行负责,须根据招标人的需要提供足够的具有较强责任心的保安人员。
(2)中标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质量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一次性交验合格。若施工中出现质量事故或缺陷,由中标人自费返修到经质检、监理、招标人认定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止,且需承担500元—20000元/次的违约金。
(3)在施工过程中,投标方应积极与在招标方工地施工的劳务分包方监理单位等进行沟通,及时解决可能会发生的一些分歧与争议,如出现费用则由投标方承担。
(4)招标人提供临时电接至各楼栋主电箱及加工场固定电箱(二级箱),投标人自备专业电工,一些临时用电设备的接电和自身设备的维修所需配合的电焊作业均需投标人自备符合要求的人员和设备,费用含在单价内。
(5)投标单价为合同最高目标单价,其中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进度,如果其中有任何一项未达到合同最高目标的要求,则在单价中按相应的比例扣除费用。
(6)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的工程,不存在任何计时工及签证费用。
对以上投标报价,招标人将根据情况通知投标人洽商,适当调整单价后,确定合同单价,投标人拒不配合的,招标人认为是投标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取消中标资格。
10.4招标方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11、工程计量
11.1计量原则:
采用 固定综合单价 原则,投标人所填写的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投标人在计算报价时自行考虑风险,工程量计算规则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
11.2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格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12现场总分包管理
12.1中标人必须遵守承包人现场和生活区的安全、保卫、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做到文明施工。
12.2中标人投入的管理人员及工人数量必须满足招标人分阶段进度计划的要求。
12.3中标人须于每次付款前向招标人项目部提交准确的在场工人考核表、工资表,其工人工资由招标人监督发放。
13投标文件格式
13.1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相关内容。投标人不得以“投标文件格式”规定之外的方式填写相关内容。
13.2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14投标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4.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准备投标文件。若线下投标文件和线上投标有不一致的内容,以线上投标文件为准。
14.2投标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
14.3投标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理人签字或盖个人印鉴。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投标文件可能视为无效投标。
14.4投标文件必须装订成册并逐页编码,字迹必须清晰可认,不可潦草,投标文件的目录必须用计算机打字编序,以保证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和投标文件存档需要。
14.5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如有遗漏,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4.6投标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
15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5.1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的封面上注明投标人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
15.2投标文件应封装于一密封袋内,密封袋上应注明投标人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投标年月日。
15.3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密封袋注明“开标之前不准启封”字样,并加盖密封章。
a)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6投标文件的递交
16.1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17条”规定送达开标地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7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7.1投标人在递交了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17.2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并盖单位印章。修改书应按第15条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字样。
17.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或撤回投标。
18其他事项
18.1计量单位:除技术规格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一律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8.2投标货币: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四、开标及评标
19开标
19.1招标人按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招标人不邀请投标人参与开标,但保证开标及评标的公正、公平。
19.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评标过程中应保证评标委员会随时质询。若投标人因故不能接受可能的质询,其投标文件仍有效,但应视为投标人已默认评标委员会对缺席的质询所作出的结论。
20评标
20.1评标小组由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成,成员由招标采购小组决定。
21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21.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视为无效投标书:
①书面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的;
②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③无投标人法人资格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的;
④投标文件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⑤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要求(包括安全、质量、工期、文明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⑥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⑦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2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方可进入详细评审。详细评审具体规则如下:
①按照投标人报价,按总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名。
②如需二次询价,评委现场拟定询价标准,以询价标准对未被淘汰的投标人按照名次从前到后的顺序进行询价。
③二次询价时,投标人须接受以询价标准为施工综合单价,如第X名的投标人不能接受上述条件,则选择第X+1的投标人进行询价,以此类推。
④如需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可向投标人进行询标。
⑤ 推荐中标候选人。根据评标结果,招标小组成员向招标人推荐拟中标候选人。
23评标原则
①遵循国家有关法律
②保护采购人的合法利益
③客观、公正地对待所有投标人
④以招标文件作为评标的基本依据,在资质、资格、业绩、施工能力等审查符合招标人要求的前提下,合理低价是决定本次招标活动选择中标单位的关键因素;
⑤凡涉及审查、评估和比较投标文件以及定标等意见,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人员透露;
⑥在评标过程中,评委的质询发问和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情况(商业秘密)都属于保密内容,不得外泄。
24评标结果
24.1评标小组按照排名从前到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名相同情况下,将综合考评投标人二次报价的名次、业绩、投标承诺、综合能力等确定中标单位,并优先考虑前二次竞价中价格具有相对优势的投标人。
24.2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25中标通知书
25.1评标结束并确定中标结果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方将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
25.2招标人不向落标的投标人解释落标原因,不退还投标文件。

五、授予合同
26授予合同
中标人按照《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空气净化和废气治理技术产业化项目幕墙(含门窗)及外立面装饰工程脚手架搭拆分包合同》。如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擅自改变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
1)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在劳务公司分包商资源库中将其列入 “黑名单”;
2)追究其他相关违约责任
27履约保证金;无
28合同的签署
(一)中标通知书
1、拟中标分包商公示结束后,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给中标单位《中标通知书》。如中标人不能履行承诺,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购领导小组有权更改中标人,将以投标人的排名顺序依次递补,作为侯选中标人。
2、在拟中标分包商公示结束后的5日内给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电子印章
1、中标单位如尚未办理中建七局电子合同平台所需的电子印章,需按招标人要求提交电子印章相关资料,办理电子印章,经招标人确认中标单位资料齐全无误且完成缴费事宜后(需在3日内完成资料准备、缴费等事宜)发到《中标通知书》,方可开始合同签订流程。
(三)签订具体分包合同
1、具体分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关键条款必须按照招标结果执行。
29、本次招标的最终解释权在招标方。


项目 劳务分包
招标
投标文件
投标内容: *********************** .
(编号:***************)
投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致: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 根据已收到贵公司编号(*********)采购项目名称(**********)的邀请文件,经认真阅读、研究并进行充分考察后,我公司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愿按本投标函附录一及附录二所承诺的条件,或根据上述投标文件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遵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承担本合同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工作。(具体报价内容详见投标函附录一)
2.我公司完全响应并自愿接受邀请文件和《**********合同》已明确的要求和规定。我公司若有幸中标,将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与贵公司采购人签订《****************》确定具体分配的工程量范围。
3. 如果贵公司接受我公司的投标,我公司将保证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并在合同要求的工期内完成本合同工程,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4、如果贵公司接受我公司的投标,我公司将保证按照贵公司认可的条件,以本投标函附录内写明的金额提交履约保证金。
5、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书及双方签署的《询标确认函》将构成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6、如果我公司在本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拒绝接受双方签署的《询标确认函》内容中关于:
A、投标价格的调整;或
B、按要求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或
C、按要求签订合同协议书,
贵公司有权另选中标单位。
7、我公司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是真实的和准确的,同时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没有任何抵触,也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及诉讼。
8、 在双方合作期间,我公司将积极配合和响应贵公司及采购人的各种采购需求,严格按照双方采购合作协议开展与贵公司及采购人的合作。
投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二、投标报价单
致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在认真研究********项目*****分包招标文件后,我公司综合考虑各类风险因素,根据招标范围,结合企业情况自主报价,报价中已包含招标范围中要求的全部内容,具体报价如下:

序号

名称

工作内容/型号

单位

工程量

增值税率

含税单价(元/*)

含税合价(元)

备注

1

脚手架搭拆

1、盘扣式三排脚手架,2、挂安排平网,悬挂蓝色防火密目网多层,3、地面垫方木,4、层间防护(三道、一道硬防护两道软防护),5、计算规则:以正投影面积计算


6000.00

3%




2

脚手架跑道、斜支撑、二次搬运

1、搭设安全走道,2、脚手架上部做斜支撑、顶部满铺踏板,3、回填土造成的二次搬运等


6000.00

3%




不含税价合计(元)



含税价合计(元)



备注:
上述综合单价包含但不限于施工所需全部人工费,以及分包人为完成本工程所发生的生产工具使用费、二次搬运费、各种措施费、临时设施费、半成品及成品保护费、工人进退场费、劳保、保险及医疗费、工程资料费、管理费、规费、试验费、利润、税金、风险以及为完成本分包工程内容而有必要采取的所有施工和安全文明等各方面的措施费用等全部费用。合同价款不受材料价格及国家政策影响,不再做任何调整,合同范围内一律不计取计时工。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全称】
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法人签字)性别:____年龄:_____职务:系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四、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 (电话)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 (电话)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资格审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至本次采购期结束为止。授权期限内无特殊情况不变更合法授权代理人。
代理人无权转委托。
特此声明。
投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
授权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同时附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加盖公章)
五、投标承诺函
致: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我方所报的单价,已充分考虑了招标文件及合同范本要求中标单位(分包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及风险,由此造成或可能造成的费用我方已包含在报价中。
2、若我单位中标,除非贵单位要求,我方将不主动要求调整合同条款。否则,贵单位可以随时取消我单位的中标资格。
3、我方承诺不会因贵方对合同中的招标范围的调整而产生异议。
4、若我单位没有中标,我单位将不要求贵方做任何解释。
5、我单位理解贵单位不以最低投标价为中标价的唯一选择。
6、我单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施工图纸以及建设工程相关法规,充分综合考虑本工程特点及各类风险,我单位自愿向招标单位缴纳履约保证金合同总价的3% 。如我单位中标,我单位完全自愿接受招标方和业主方的所有合同条款。我单位保证在施工期间,及时提供足够的劳动力和施工机械设备,春节、两季农忙季节专业工不放假,若不能满足要求,愿接受招标方一切惩罚。我单位在施工期间保证每月按时发放专业工工资。本次报价我单位已综合考虑各类风险因素的最终报价,我单位承认投标报价中的价格,在施工期间,无论发生任何变化不予调整,一次性报价。
7、劳动力承诺:我单位承诺能够保证按照招标单位要求专业人员数量,若达不到招标单位要求,我单位自愿按照用工承诺书约定执行;我单位自觉遵守招标单位及国家、地方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要求和相关规定,无条件接受招标单位的监督,保证在任何条件下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如出现拖欠工资的现象,招标单位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代发,若出现上访、围堵、闹事等恶性事件,愿意按照用工承诺书约定执行。
8、质量承诺:我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和招标单位相关规定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达到 合格 标准,若因我单位原因出现质量事故或未达到招标单位要求,我单位自愿承担结算额的 5 %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给招标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
9、工期承诺:我单位承诺组织足够的人力、物力,以保证进度和工期节点要求。如果由于我单位原因使工程不能达到形象进度和工期要求,耽误了建设单位拨付给招标单位工程款的时间,我单位承担按结算额的 5 %违约责任。同时我单位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招标单位名誉损失和资金贷款的利息损失。
10、安全承诺:我单位承诺严格按照招标单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组织施工,自觉接受招标单位现场安全管理,设置安全管理体系,配置足量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若因我单位原因出现安全事故或未达到招标单位要求,我单位自愿承担结算额的 5 %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给招标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
11、若我单位中标,我单位同意本承诺函及所有投标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分包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12、我司将以良好的服务态度、饱满的工作热情和遵纪守法的工作作风做好对项目部的服务,让项目部满意,让贵司满意,让工程业主和监理满意。
13、我司郑重承诺:我司对招标文件的合同范本条款完全接受和遵守。
14、抗干扰承诺:我单位已经充分了解地方政府及村民等各方面情况,能够独立承担对各方的协调工作,我单位承诺由于协调不力造成的损失由我单位全部承担,与招标单位无关。
投标人: [投标人全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姓名] (签字)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姓名](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六、投标资质文件
附件1:投标人资质资料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②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③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④其他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附件2: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负责人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备注


合同编号:
工程施工
脚手架搭拆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
劳务分包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工程承包人(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劳务分包人(分包人):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营业执照号码: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鉴于分包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要求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以诚信、敬业和积极的态度与承包人及本工程涉及的任何第三方保持充分有效的合作,以确保本工程的圆满竣工;另鉴于分包人已对工程现场环境、地质条件及所有有关资料进行了全面细致勘查和研究,已对工程施工所有相关图纸进行了详细研究和计算,并已对承包人有关项目管理制度规定充分了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1、分包工程名称:
2、分包工程地点:
3、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及其说明,符合承包人现场书面指令等所界定的工程范围内的脚手架搭拆。幕墙面积: M2,幕墙高度: M ;若分包人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不能满足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有权调整分包人的承包范围,分包人无异议,并不能就此提出任何索赔。
二、分包合同价款
暂定价款(含增值税)为:¥: ,金额大写: 整;其中,不含税价款为:¥: ,增值税为:¥: 。
本分包合同价格形式为: ,具体价格详见附件清单。
三、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暂定于 年 月 日开工(具体开工日期以承包人签署的书面通知进场时间为准)。
计划完工日期:本分包工程暂定于 年 月 日完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并要求达到 质量奖项的评定标准。
五、组成本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招标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及双方明示纳入合同的投标书其他部分
5.本合同专用条件
6.本合同通用条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1.承包人提供的各项管理制度
12.承包人与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总承包合同文件相关内容
除非另有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及其他文件,以及经确认的双方往来文件也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六、本合同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解释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和安全文明与绿色施工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本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共同向业主承担履行本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本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九、发票
9.1分包人属于以下第 种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
9.2分包人提供以下第 种发票。
(1)提供税率为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提供税率为 %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9.3分包人在向承包人申请付款前,应提供与承包人确认付款金额等额的合法、有效、完整、准确的增值税发票。若分包人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收增值税发票,并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分包人不得以此为由中止履行合同的义务。如因分包人不能按期提供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要求而导致付款延期的,由其自行承担后果,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9.4若分包人未能按承包人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或因分包人原因导致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承包人不能认证、抵扣的,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同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的 %的违约金并赔偿承包人损失。分包人在增值税发票作废前必须先征得承包人同意。
9.5如果承包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则分包人必须向承包人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分包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9.6若分包人由一般纳税人身份变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或者计税方法发生变化的,或者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并导致承包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或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的,则减少的进项税额或补缴的税款应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有权从将支付的任何一笔款项中扣除。
9.7 若承包人从合同价款中扣除了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等款项的,分包人应按扣除前的合同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9.8 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
收款信息发生变化时,分包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如因分包人提供收款银行账户资料错误,导致相关款项无法支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分包人承担。
承包人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地址:
电话:
分包人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地址:
电话:
十、合同的生效
1、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合同订立地点:
3、合同效力:
第一种: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内容全部履行完毕自动终止。
第二种:本合同采用电子签名签署,经双方加盖电子印章后生效,至合同约定内容全部履行完毕自动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认可并接受电子签名,确认该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包人执 份,分包人执 份。
承包人:(盖章) 分包人:(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词语定义
2.工程概况
3.工作内容
4.合同工期
5.质量标准
6.承包人权利及义务
7.分包人权利及义务
8.技术资料
9.环境保护及安全文明施工
10.材料及设备管理
11.检验、验收及完工
12.工程保修
13.合同价格
14.合同价款的支付
15.变更
16.索赔
17.合同价款结算
18.违约
19.合同的解除
20.担保及保险
21.争议
22.不可抗力
2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24.其他

1. 词语定义
1.1 建设单位:与工程承包人签订总包合同的整体工程开发单位,即项目业主。
1.2 监理:指建设单位聘请的整体工程的监理单位。
1.3.工程承包人(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被建设单位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劳务分包人(分包人):指在本合同中约定,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劳务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
1.5 总包(承包)合同: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6 整体工程:总包(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
1.7 整体工程质量奖项:总包合同中约定整体工程需取得的质量奖项。
1.8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中记载的日期。
1.9实际完工日期:完工验收报告中记载的完工日期。
1.10 现场现有的垂直运输设施及脚手架:指承包人为实施其整体工程租赁、搭设的垂直运输设施及脚手架,且搭设时间仅限于承包人为完成主体工程所需时间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时间。
1.11 合同价款:指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并依本合同约定调整后的价格。
1.12 罚款:本合同中所称“罚款”,性质皆属“违约责任”。
1.13 日、天:本文所述之“日”、“天”均指日历日。
1.14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工地负责工程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并唯一具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最终确认权,但任何签认用工、洽商变更均须符合本合同规定,否则承包人仍有权不予认可。
1.15分包人现场代表:指分包人派驻工地负责工程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
1.16项目部:承包人委派的在授权范围内管理本项目的临时机构。
1.17过程计量:指根据本合同具体规定,由分包人提出并经承包人审核认可的月度或节点已完工程量。过程计量只是过程付款的凭据,不作为双方本合同最终结算的依据。
1.18最终结算:指分包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后,按本合同约定方式确定分包人最终工程价款的书面凭证。
1.19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
1.20多层及中高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
1.21低层住宅(洋房及别墅):一层至三层。
1.22含周转料具:指模板、木枋、支撑钢管、扣件、对拉螺栓(含螺帽)、地下室止水螺栓、止水钢板、止水条、止水带、钢板网、铁件、钉子、铁丝、粘胶带、双面胶、海绵条、隔离剂、木工施工机具、水管、末级箱、末级箱外电线、夜间照明灯具等。
1.23竣工验收:指单位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完毕。
1.24竣工结算:指单位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完毕并且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结算办理完毕。
2. 工程概况
具体见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件中所述。
3. 工作内容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分包人并应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具体见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件中所述。
4. 合同工期
4.1 开工
4.1.1 本工程计划开工时间由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4.1.2 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以承包人现场书面通知进场施工时间为准,无论实际开工日期与本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时间是否一致,分包人均已在投标中考虑了该项风险,不得再就此向承包人提出任何索赔。
4.2 阶段工期
4.2.1 分包人须在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报送本分包工程进度计划,该计划应满足承包人整体工程总体进度计划要求。该计划经承包人审核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具备合同约束力,分包人必须遵守该计划中关于本分包工程的阶段工期及完工日期的要求。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之外,承包人无义务对分包人工期提前的行为予以奖励或支付任何补偿。
4.2.2 分包人应根据承包人要求,每月25日前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提交阶段、时段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但承包人对月及阶段、时段等过程中施工计划的任何批准不视为允许改变总工期,不得作为分包人提出工期延长及追加合同价款的依据。
4.3 工程完工及延期
4.3.1 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约定完工日期或依合同顺延后的完工日期前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并通过验收。
4.3.2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导致工程延期开工或造成关键线路工程的工期延误,分包人须在事件发生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承包人,并附上相应的证据资料。经承包人审核确认后,按承包人批准时间顺延阶段工期或总工期,但分包人无权要求因工期延长引起的合同价款的增加。若本条所述审核需建设单位审批的,则以建设单位审核结果为准。
4.3.3 除本条所述原因外其他情况导致的工期延误,及分包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不影响本分包工程工期,也不涉及任何费用及利润的增加。
4.4 违约责任
4.4.1 在施工期间,若承包人认为分包人进度不能满足本合同约定,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安排赶工措施,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此发生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4.4.2 承包人认为分包人施工能力不能满足承包人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可单方面减少分包人施工范围或工作内容,另行雇佣第三方实施,因此发生的费用直接从应付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无须通知分包人或征得分包人同意,扣除金额为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额。
5 质量标准
5.1 质量标准及奖项
分包人应严格执行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管理规定,认真按照施工图、设计变更以及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工程质量确保符合国家或专业的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并达到约定质量奖项的验评标准。
5.2 返工、修理及整改
5.2.1 无论分包人施工工程是否已通过验收,当承包人或监理发现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派驻承包人代表可要求分包人返工,除非分包人举证证明并非分包人原因造成,否则分包人应按承包人代表的要求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2.2 若整体工程质量标准及质量奖项未达到总包合同的要求,除非分包人举证证明此类影响并非分包人原因造成,否则分包人应负责其承包工程的返工、修理和整改,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5.3 违约责任
5.3.1 若承包人通知分包人后24小时内,分包人不能对缺陷进行修返工、修理或整改,或分包人返工、修理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相应的质量要求,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或专用条件约定期限24小时后雇佣第三方进行修补,并直接从分包人的工程款或保修金中扣除因此发生的费用,扣除金额为承包人与返工、修理或整改的第三方签订的合同金额和承包人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无须通知分包人和征得分包人同意,同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5.3.2 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在施工中出现影响结构、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事故时,分包人必须承担事故处理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同时,承包人可无条件终止本合同,并要求分包人按本合同第18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6 承包人权利及义务
6.1 派驻承包人代表
6.1.1 承包人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行使本合同的约定责任,履行本合同条款。其权限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1.2 除承包人项目经理及其书面确定具有详细权限的代表人外,任何人的签字及行为均不发生效力,不对承包人产生任何约束力。
6.2 总包管理职责、权限
承包人负责工程施工指导和管理工作,行使总承包管理职责,对分包人施工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协调分包人同其他施工方的配合关系。对分包人不服从现场管理的行为,有追究其违约责任和终止本合同的权利。
6.3 现场施工条件的提供
6.3.1若承包人需提供垂直运输设施及周转架料,则承包人仅负责在其整体工程工期计划注明或专用条件约定时间内提供现场现有的垂直运输设施及周转架料。分包人不得因自身施工便利要求承包人延长垂直运输设施及脚手架的搭设时间。
6.3.2考虑到需配合现场其他分包工程施工,承包人不承诺专为分包人提供任何设备及周转架料,分包人也不得因承包人不能完全满足分包人关于垂直运输设施及周转架料的要求,而提出任何工期及费用赔偿。
6.3.3承包人保证现场道路畅通,场地平整并提供进场材料临时堆放地点。
6.3.4承包人还应负责向分包人提供除本款第1项所述的施工所需工作面。若因承包人提供工作面不及时导致分包人施工进度受到影响,分包人可按本合同第4.3.2条约定办理工期顺延,但不得就此提出任何经济索赔或费用补偿。
6.4 支付工程款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结算,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
6.5 其他
6.5.1其他权利义务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如:
(1)测量定位。
(2)沉降观测。
(3)检查和验收。
(4)提供(非)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6.5.2 第6.5.1条所述其他权利义务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选择适用,若未选择则视为承包人无须承担。
7 分包人权利及义务
7.1 派驻分包人代表及管理人员
7.1.1 分包人现场代表全权负责分包人施工现场管理,代表分包人行使与本合同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并与承包人保持通畅的通讯联系和现场配合,分包人对该负责人所有基于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7.1.2 分包人必须按投标文件要求在施工现场派驻管理人员,且不得随意更换。管理人员每周驻现场时间不得少于40个小时。若分包人未经承包人允许更换任何一位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驻现场时间未达到本合同要求,则分包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因特殊原因需更换上述人员,分包人须事先向承包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拟任命的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经承包人审查批准后方可更换。
7.1.3 如果在履约过程中,承包人认为分包人的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则有权要求分包人更换,分包人应在5天内提交拟任命的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经承包人批准后更换。如分包人在5天内未提交出新的人选,或两次提出的人选都不能令承包人满意,将被视为分包人违约,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分包人的违约责任。
7.2 工程施工
7.2.1 分包人需服从承包人现场管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遵守承包人公司及项目部管理制度,按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7.2.2 分包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报送劳动力安排计划,并按本合同约定的阶段工程分别注明各工种最低人员数量。该计划一经承包人审批确认,即成为具备合同效力的文件。若分包人怠于报送该计划,承包人可单方通知或分阶段通知分包人其关于劳动力数量的要求,通知送达后,该要求即对分包人具备约束力。
7.2.3 若分包人人员不足最低数量要求时,承包人可自行安排劳动力工作直至分包人调配足够劳动力之日止,并按本合同约定的零工或工日价格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相应费用。
7.2.4 分包人连续三十天不能满足上述人员数量要求时,承包人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其按合同第19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2.5 分包人须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做好冬雨季施工防护措施。
7.2.6 分包人应及时清理现场丢弃的垃圾至承包人指定堆放地点。
7.2.7 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协调的工作面按工序进行施工,不得在施工中损坏其他分包人的工作成果,否则需按承包人与其他分包人签订的合同价格予以赔偿,并承担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7.2.8 分包人工作应满足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工作中的相关要求,如与其他分部分项(专业)工程施工相关的留孔、补洞、预埋、修补等以及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等施工时,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本合同的合同价格的单价或合价中已包括此类的交叉、配合工作内容及其费用,并且因配合工作对施工工期的影响也已包括在本合同约定的分包工作期限内,不因此顺延工期。
7.2.9 分包人应严格依照本合同及承包人指令施工,未经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建设单位、监理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若建设单位、监理及有关部门直接向分包人发布指令,分包人应立即报告承包人,经承包人审批后方可实施,否则不予调整合同价款,不计任何费用,且不顺延工期。
7.3 成品保护
在本分包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前,分包人对自己完成的工作有责任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如发生成品损坏,其责任和修复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7.4 临近建筑物、地下构筑物的保护
分包人须认真做好施工现场责任范围内的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设备、构筑物及交通要道、人行道等的保护工作。若此类建筑、设备、管线及道路发生了损坏,除非分包人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保护义务,否则因修复损坏及因此发生的赔偿等一切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7.5 人员
7.5.1 分包人应解决其施工人员的吃、住、行等问题,费用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7.5.2分包人应与其使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且保证工人持有上岗证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应约定工资标准及支付时间,并在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复印件(包括备案资料)交承包人备案。分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若分包人违反法律规定不予缴纳或不足额缴纳,应自行承担因此导致工人提出的赔偿,及因此导致的法律责任。因此造成承包人损失,承包人可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扣除金额为承包人实际支出金额,无须通知分包人或得到分包人同意。
7.5.3 分包人应实行《劳务实名制管理》,服从及当地区县相关部门对农民劳务实名制的规章制度,实现农民工工资“月清月结”。分包人每月要把“分包人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原件(盖分包单位章)及所有“工资支付结算单据”的复印件送承包人备案。如因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工人讨薪、聚众扰民事件,或分包人的任何人员(包括其雇佣人员)未经承包人的同意,以索要工资、工程价款等名义,擅自进入建设单位、监理、承包人办公区或工程现场妨碍建设单位、监理、承包人工作人员正常办公,或影响正常施工,或做出任何影响承包人和建设单位声誉的行为出现时,承包人无须通知分包人或征得分包人的同意,可按工人提出的拖欠工资额直接向其支付工资,并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同时要求分包人按专用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5.4 分包人所有参与本工程作业的人员包括施工管理人员,在进场前,须向承包人出示并递交进场人员的花名册及其身份证、计划生育证、出省(市)务工许可、特殊岗位操作(合格)证,及按照建设当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须出示的其它相关证件的原件,并向承包人递交相应的复印件。每月3日还须提供上月的分包人盖章确认的花名册、考勤表及工资单。若不按本条约定提供相应花名册、考勤表及工资单,承包人可拒付当期工程款直至分包人补足相应资料。
7.5.5 分包人严禁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及年龄未超过16岁的现场作业人员。每发现一例则按专用条件约定承担罚款。若因分包人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及年龄未超过16岁的现场作业人员,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则分包人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7.6 免除承包人责任
分包人应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义务时保证,承包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的实施、完工以及保修过程中免于承担(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的)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1)任何人员的伤亡。
(2)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3)由于分包人的疏忽、过失导致的连带责任。
如分包人在分包工程中造成以上事项或导致承包人因以上事项承担相关责任,分包人自愿按专用条件约定金额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承包人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如赔偿金、诉讼费、差旅费等。
7.7.禁止转包
分包人严禁将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否则承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根据分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索取赔偿,担保金额不足以承担承包人损失时,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不足部分。
7.8 其他
8 技术资料
8.1 图纸
承包人按专用条件约定时间及数量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图,并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向分包人明确施工技术、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成品、半成品保护等要求。
8.2 技术交底
施工前,分包人应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严格按照承包人要求施工工艺施工。施工过程中,承包人管理人员有权按规定进行检查。
8.3 施工方案
8.3.1 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承包人报送其编制的施工方案,并根据承包人审定的方案进行施工。若分包人未按时报送,则承包人自行编制并通知分包人后产生合同约束力,分包人应遵照执行。
8.3.2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有权针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修改施工方案,分包人应按修改后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不得以施工方案变更为由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8.4 完工验收资料
工程完工后,分包人应在验收前十天,向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报告和完工资料,包括:
(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记录的原始技术资料。
(2)提供办理工程完工图的数据与资料。
(3)分包人提供资料数据并配合承包人做好完工验收各项资料,资料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4)其他。
8.5 违约责任
分包人应随施工进度,按承包人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施工资料至承包人,如有关资料上报不及时或不完整,承包人有权暂停办理工程结算,直至分包人按要求交齐相关资料。
9 环境保护及安全文明施工
9.1 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方案
分包人应严格遵守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本项目各阶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方案,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取得承包人审批同意,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足额、专职的持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 安全教育及事故处理
分包人应按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教育、安全防护(包括为所属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等工作,保证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除非分包人举证证明其已尽到安全生产管理的所有义务,否则在本合同期内,分包人应承担本分包工程范围内发生的所有人员伤亡事故的相应责任及费用,并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按规定立即书面报告承包人及有关部门。
9.3 安全生产
9.3.1 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并遵守工程建设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以及文明施工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标准进行施工。除非分包人举证证明其已按规定实施了防(保)护措施,否则所有有关职工健康、污染环境、安全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9.3.2 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工程所在地有关消防、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管理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凡因违反政府有关规定的引起的所有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9.3.3 若承包人授权人员要求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时,应予以拒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分包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承包人授权人员的要求或承包人提供的有关设施不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却不予拒绝,导致安全事故的,由分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发生的费用。
9.4 安全设备及要求
9.4.1 承包人、分包人双方依专用条件约定为分包人工人配备符合国家规范的安全设备及劳保用品。配备的安全设备及劳保用品应通过安全防护性能测试,符合有关规定,否则不得使用。未按约定配备安全设备及劳保用品的,按专用条件约定承担罚款。
9.4.2 分包人在建筑工程施工全过程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组织施工,进入现场的人员一律佩戴安全帽,如有违反,按照承包人管理制度处理;因施工违章造成的人员伤亡,其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全部承担。
9.4.3 分包人人员在进行高空施工时应注意做好防护措施及人身保护措施,遇有同一作业面上立体交叉时,作业人员在垂直方向不得交叉作业。如有发生此类安全事故,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赔偿责任。
9.4.4 承包人认为分包人工作中安全措施不力或安全设施不足,可要求分包人限期改正,若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承包人有权自行安排,所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9.5 噪声及扬尘
9.5.1 工程实施全过程,要节约资源,爱护环境,保护环境,满足社会的环保要求,避免噪声扰民并严格控制粉尘污染,如有社会投诉或因为粉尘污染受到相关部门处罚,分包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9.5.2 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最大限度的控制扰民,并负责解决出现的扰民及民扰问题,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若分包人不能平息事件,则由承包人解决,由此产生的经济支出由分包人承担(非分包人原因造成的扰民事件除外)。
9.6 排污
分包人因生产、生活造成的废弃物、污水等应按照承包人要求的指定地点堆、排放,如有违反,按承包人现场管理制度执行。
9.7 防火、防电
在施工过程中,分包人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电源、电线的摆放与连接安全,严防发生火灾、触电事故。施工现场严禁有明火,现场施工人员不准吸烟,避免明火。如需明火施工,需提前到承包人处办理动火证。施工现场要消除一切火灾隐患,并备有灭火工具。若分包人于本分包工程范围内发生一切火灾事故,应赔偿造成的所有损失及政府的处罚,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9.8 体检
分包人进场施工人员须有一年内的体检记录,确保身体健康,无突发性及传染性病史。否则,因此导致的职工健康、安全或疾病事故等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9.9 其他
若专用条件或承包人现场管理制度有更为详细的规定,分包人应遵照执行。
10 材料及设备管理
10.1 辅材及中小型机具
10.1.1 材料、设备进场的时间及程序
分包人应及时组织符合本合同约定、施工生产需要及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工程需要的材料进场,分包人应遵守承包人材料进出场规定和其他材料的相关制度。原材料购买前七天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样品,并按经承包人确认的样品采购材料。
10.1.2 提供材料的产品资料
分包人应随进场材料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资料,否则,承包人将拒绝材料进入现场。
10.1.3 材料的质量与检测
10.1.3.1 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应按工程所在地的检验试验规定自行对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并承担材料检验试验的全部费用。检验试验结果收集整理后随完工资料移交给承包人。
10.1.3.2 由分包人提供的材料必须与整体工程所用材料的材质、颜色、外观、性能配套。
10.1.3.3 不论分包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经过承包人检验,均不减轻分包人的责任,承包人也不对其检验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10.1.4违约责任
10.1.4.1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经承包人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更换材料用于本分包工程施工。否则,承包人将视为分包人擅自降低材料标准而违约,分包人将为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要求改正的,应立即改正,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若因此造成承包人损失,分包人应负责赔偿。
10.1.4.2因材质不配套或材料进场不及时等特殊情况,承包人可自行采购分包人分包工程范围内部分材料用于本分包工程,发生的费用按承包人的采购价(依承包人采购合同确定)从分包人工程当期付款中扣除。
10.2 承包人供应材料
10.2.1 计划
10.2.1.1 分包人若需使用承包人供应材料(具体材料规格及数量见专用条件约定),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报送需求计划给承包人,该计划应包括材料的需求数量。承包人按专用条件约定审核确认后,该需求计划生效。除设计变更外,承包人仅按该需求计划的材料种类及数量提供,但该计划并不作为分包人完成实物工程数量的依据。设计变更所需甲供材在承包人通知分包人后三日内报送需求计划。
10.2.1.2 分包人在材料使用前十五天报送详细的需求报告,以确保承包人及时供货给分包人使用。因分包人计划或报告提供不及时导致甲供材不及时,由分包人承担相应的工期责任及相关损失。
10.2.2 使用
10.2.2.1 在施工过程中,甲供材料及甲供设备到场后即由分包人专职材料人员负责验收,承担保管、保养、维护等责任。发生的卸车、清点、保管、保养及维护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
10.2.2.2 承包人对现场使用的甲供材料及甲供设备有优先的占有控制、管理权,如发现分包人浪费材料、损坏设备,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现场管理规定支付违约金。现场剩余的材料及废料由分包人负责及时清理运至指定地点,并及时办理相应手续,不得乱放。
10.2.2.3 若分包人使用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超过承包人审定的需求计划,其超过部分由分包人自行采购,且采购的品牌、质量、颜色、外观应与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及设备保持一致,或由承包人供应,按承包人采购价(依承包人采购合同确定)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10.2.2.4 分包人严禁擅自使用承包人物资,同时应严格遵守承包人各项物资管理制度,进出场物资必须先向承包人申报,待承包人书面认可后方可进场或退场。擅自使用的,除返还原值外,还应承担专用条件约定的罚款。
10.2.2.5 所有应由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半成品,即使由分包人采购供应被用于工程,但若未经承包人项目经理书面批准和认可的,一概不计入分包人的工程价款或其它属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的任何款项内。
10.3 承包人供应设备
10.3.1 甲供设备种类、数量及提供时间见专用条件约定。
10.3.2 分包人在使用完毕后,应立即将甲供设备退还给承包人,并办理退还手续。退还时其回收率不得低于专用条件约定的回收率,因分包人保管、使用不善造成的丢失、损坏或低于该回收率的,由分包人负责按此类周转机具/材料的原值赔偿不足部分,或由承包人在应付分包人工程价款中扣除承包人提供的现场照明灯具、灯泡(管)在施工过程中更换时应以旧换新。
10.4 对承包人供应材料的加工、管理
10.4.1 分包人工作内容若包括对承包人供应材料的加工、管理时,分包人应编制材料加工方案,计算材料需求数量及可退还材料数量,在本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报承包人,承包人应依据专用条件约定的计算规则进行核实。经承包人核实后,该加工方案、需求数量及退还数量成为本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分包人未及时报送的,承包人可自行编制方案并通知分包人,通知后即成为具备合同效力的文件。
10.4.2 分包人在退还承包人材料时,应将其返回原状,并在与承包人核对退还数量及质量后,完成退还工作。若退还材料少于约定退还数量时,由分包人负责按承包人采购价格的原值赔偿,或由承包人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材料复原及退还材料发生的费用承担等具体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无约定时视为由分包人承担。
11 检验、验收及完工
11.1 验收程序
11.1.1 分包人应在每个分项样板工程施工完、每一道工序施工完,每个分项工程施工完后进行自检后,依本合同约定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进行验收。
11.1.2 上道工序未自检、承包人和监理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施工中分包人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和隐蔽验收制度。
11.1.3 如因承包人未按分包人通知时间及时进行验收,造成工期延误,按本合同第4.3条约定处理。
11.2 隐蔽工程检验、阶段检验及完工检验
11.2.1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分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承包人代表进行验收。通知包括分包人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承包人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分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1.2.2 分包人在工程完工后应通知承包人办理完工验收,并向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报告及有关资料施工技术基础资料(包括施工日志),承包人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14个工作日内应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的7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需要修改的,分包人按承包人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在承包人、监理在完工验收单上签字,明确表示本分包工程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之日,为工程完工时间。
11.2.3 分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整体工程完工验收,及时完成验收提出的整改内容;并负责向承包人提交产品合格证、完工报告及符合地方标准的资料。如有缺项、漏项或资料不合格等情况,承包人有权不办理工程结算,不支付剩余工程价款及保修金。
11.3 重新检验
11.3.1 检查检验合格后,发现因分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分包人承担返修责任及费用,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并不为其检查检验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若分包人拒不返修或整改,则由承包人自行聘请第三方返修,并按其与第三方实际发生费用从分包人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11.3.2 无论是否进行验收,当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人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分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和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后,由发出重新检验指令一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分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且分包人不能证明非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分包人承担检验、返工、修理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顺延。
12 工程保修
12.1 保修期
保修期及保修金比例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12.2 保修责任
12.2.1 保修期内,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保修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修理,如分包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派人修理,承包人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无论是否为分包人过错,费用均由分包人支付。若分包人按承包人要求进行维修后,认为保修事项非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在分包人出示可证明责任人的当地质量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后,承包人协助分包人向责任人追偿。
12.2.2 如发生需要分包人紧急抢修的事故,分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通知12个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2.3 保修金的返还
保修金在专用条件约定时间内无息支付给分包人。
13 合同价格
13.1 合同价格模式
下列合同价款的方式,甲、乙双方在本工程分包合同中约定采用其中的一种:
(1)固定合同总价。
(2)固定综合单价,结算时综合单价不变,工程量计算和变更价款的调整依据本合同第13.4条及专用条件的约定执行。
(3)固定综合单价+措施费包干,结算时综合单价不变,工程量计算和变更价款的调整依据本合同第13.4条及专用条件的约定执行,措施费总价包干。
(4)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5)其他方式
13.2 合同价格内包括的风险及费用
13.2.1 本分包工程的第(1)种计价方式的合同总价款和第(2)、(3)种计价方式的单价,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均为一次性含税包干价,分包人不得以低于成本、出现亏损等任何原因要求调高价款。
13.2.2 除非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否则下述风险及费用已含在本合同价款内,不予调整:
(1)分包人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与分包人标价的清单内工程量的差异(仅为固定合同总价包括的风险范围)。
(2)经过分包人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分包人投标报价)各分项工程、各子目中的计算、价格错误及组价的漏项。
(3)分包人为完成本合同所述工作范围内及相关的所有工作内容发生的费用。
(4)分包人施工范围或施工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导致价格的变化。
(5)材料价格及人工价格上涨或下落。
(6)税率及费率的变化。
(7)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
(8)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各种价格调整。
(9)其他。
13.3 工时或工程量的计算
13.3.1 采用固定合同总价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13.3.2 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模式的,承包人、分包人双方按专用条件约定的计量规则,按图计算工程量。
13.3.3 采用劳务计时单价模式的,由分包人每日统计其用工数量,报承包人审核确认工时数量。
13.3.4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13.4 合同价格的调整
13.4.1 价格调整的程序
若发生影响本合同价款的事由,分包人需在七天内向承包人提出调整本合同价款的请求并附所有证明资料。若分包人未按本条所述时限和方式提出合同价款调整的请求,则承包人有权单方面确认调整金额,分包人不得再行提出任何异议。
13.4.2 价格调整的计算方式
因设计变更发生的价格调整,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按照已有项目填报单价调整;清单中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填报单价调整;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14 中间(预)结算与合同价款的支付
14.1中间(预)结算
分包人每月25日向承包人报送中间计量申请,随附已完工程项目任务单、材料设备单据等资料.分包人的已完工任务单应由工程部、技术部、安全部、材料部、项目生产经理和项目经理等共同签字确认。中间结算在分包人上报后按照合同约定由项目部审核完毕;并按照工程款应收、应付情况、月度资金使用情况办理结算支付。
14.2 预付款
见专用条件约定。
14.3进度款的支付
14.3.1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由分包人向承包人报送已完成工程量,该报告应完整、准确的统计当期工作量完成情况,并包括中期结算价及明细表及上期农民工工资已发放的工资单据。
14.3.2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送工程量后,对其进行审核确认,承包人在进行审核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当期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14.3.3 承包人审核确认的工程量,抵扣工程预付款及其他应扣除金额,并在承包人收到建设单位当期付款后,向分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支付比例及时间在专用条件中明确。承包人未予审核的,不能视为承包人对其的默认,只有当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认可时,方表示该工程量的计算得到确认。
14.3.4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未按承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并视为分包人放弃当期支付请求。
14.3.5 承包人依本条约定确认的工程进度款仅为中期付款依据,对双方不产生任何合同价款确认方面的约束力,且并不视为对因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的确认。
14.3.6 因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索赔价款或费用及其他依本合同约定追加的合同价款由双方确认后在最终结算时一并支付。
14.4工程尾款的支付
分包人承接本分包工程完工结算完毕后,除保留保修金外,承包人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剩余工程尾款。分包人在申请除质量保留金之外的最后一次工程款时,应提交全部工程资料、双方办理结算确认手续后承包人方会支付。
14.5代扣款项
依规定应由承包人代扣代缴的已计入合同价格中的各类款项,由承包人在向分包人支付款项时直接扣除(具体代扣代缴款项结合实际情况由合同双方约定)。
14.6拒绝付款
除本合同其他约定外,承包人有权自在以下情况发生当期起,拒绝支付分包人工程款,直至分包人整改完毕,符合本合同约定后再行支付,延付期间承包人不承担任何利息及违约责任,并且分包人需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1)分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完全(包括本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材料检验、成品保护、资料提交、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所有本合同约定的分包人义务)的。
(2)分包人未在提出每期付款请求前提供足额税务发票的。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可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缩小分包人工作范围或取消合同中的任何一项工作。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特性。
(3)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减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5)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6)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5.2 变更的指令
15.2.1 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本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建设单位或监理根据总包合同做出的,并经承包人确认通知分包人的变更指令。
(2)除上述(1)项以外的承包人直接做出的变更指令。
15.2.2 分包人不应执行从建设单位或监理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向承包人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由承包人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后,按承包人意见实施。
15.2.3 施工中分包人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变更。因分包人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承包人的全部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5.3 变更的计价和对工期的影响
15.3.1 发生工程变更后,按本合同第13.4条及专用条件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15.3.2 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按本合同第4.3.3条约定办理。
15.3.3 因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及顺延工期。
16 索赔
16.1 协助索赔
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按总包合同可进行索赔时,则分包人应尽其最大可能,以书面形式提供分包工程方面的相关情况或其它资料,出示同期施工记录等有效证据,协助承包人索赔成功。任何此类分包人索赔的款项均应在承包人业已从建设单位取得相关索赔款项的前提下支付,且索赔额度不超过建设单位批准索赔额中劳务费用额度。若因分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索赔不成功,承包人有权不批准分包人的该项索赔,且造成承包人的全部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16.2 索赔的程序
分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7天内,将索赔数额和索赔依据上报承包人。若分包人未按时报送索赔事项,视为分包人放弃其索赔权利,在此时间后提交的任何补充索赔请求均不予批准。
17 合同价款结算
17.1 结算的计价方式
17.1.1 若采用固定合同总价模式,则最终结算价款为本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总价与合同确定的调整金额之和。
17.1.2 若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计时单价合同模式,最终结算价款均为其单价与依合同确定的工程量、工日、数量之乘积,加上合同确定的调整金额。
17.2 结算的程序
17. 2.1 分包人应在本分包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向承包人上报其结算资料,结算资料应包括其结算总价及明细表。承包人在收到该结算资料后予以审核,并经承包人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承包人未对该结算资料提出意见不能视为默认,仅在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后,结算资料方视为认可。
17.2.2 若分包人未在该期限内上报结算资料,或结算资料不符合本条约定,则被视为分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根据承包人现有资料,单方面进行计算,并确定结算价格,分包人应无条件接受,且不得提出异议。承包人并有权扣留本合同约定结算完成后应付的任何款项,直至结算最终办理完毕,且分包人无权要求承包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及利息。承包人前期依据本合同已支付的款项被视为已满足分包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需要,若因此发生分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聚众闹事等情况,分包人将承担结算价款的10%/次的违约责任。
17.3 配合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的结算
承包人若要求分包人就总包合同工程结算事宜,与工程监理、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审查单位共同核实时,不论与分包人的结算价格是否直接相关,分包人均须按承包人的要求予以配合。若分包人未予以配合的,造成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结算中未能获得相应价款的,分包人在本合同价款的结算中不得计取。
18 违约
18.1 分包人违约责任
18.1.1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完工时间完工的,除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按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比例承担违约金。
18.1.2 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分包人除按本合同约定进行修复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18.1.3 分包人违约后,如承包人要求分包改正,而分包人没有在承包人要求期限内及时改正,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退场,且分包人必须在承包人要求的期限内退场;如在上述期限内分包人没有退场,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人民币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有权从分包人的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里扣除。
18.1.4 其他违约责任在其他通用条件及专用条件中约定。
18.2 承包人违约责任
若分包人完全履行了本合同的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未尽支付价款义务时,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分包人对此无权再获得任何其他工期延长或费用、利润的增加。
18.3 违约金的扣除
18.3.1 承包人可直接依据本合同约定扣除违约金,而不需得到分包人的确认。
18.3.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时,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19 合同的解除
19.1 因分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
分包人存在违约行为,或承包人认为分包人没有能力履行本合同时,承包人可向分包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分包人时合同解除,由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承包人全部损失。承包人也可选择向分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整改,分包人不能按照整改通知进行整改或者整改结果不能满足承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可将本合同约定的分包人工作内容的一部分或全部,自行组织实施、整改或委托第三方实施、整改。由承包人自行组织实施、整改或第三方实施、整改的,除相应工程量不进入分包人的合同结算价款外,由此所造成差价及因此导致的工期延误责任,均应由分包人承担。
19.2 因建设单位原因而解除合同
如因建设单位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达到专用条件约定时限的,承包人和分包人可以解除本合同。
19.3 合同解除后的移交和撤场
本合同解除后48小时内,分包人应将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全部移交承包人,按承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应为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所产生的费用按专用条件约定承担。若分包人不按规定时间离场,承包人向分包人收取占住费,该笔费用直接从本分包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同时要求分包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占住费及违约责任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分包人应根据实际工程量与合同价格及时与承包人办理结算支付手续。合同的解除并不免除分包人对已完工作所需承担的全部责任(包括不限于安全责任、质量保修责任等)。承包人有权待分包人按承包人的要求退场后再予以支付结算价款。
20 担保及保险
20.1 履约担保
分包人在本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按专用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有效期至整体工程完工验收之日止。承包人在未收到分包人提供的合格的履约担保前,有权不向分包人支付任何工程款或工程进度款。
20.2 保险
20.2.1承包人已购买工程保险(具体见专用条件所述),分包人应视其需要自行购买保险,保险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若发生承包人购买保险保赔额以外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20.2.2若根据本合同约定,应由分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时,因此导致保险期延长的损失,也应由分包人承担。
21争议
如果在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产生由于分包工程的施工的任何争议,无论是在分包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后,也不论是在分包合同有效或终止分包合同之前或之后,承包人或分包人可就此类争议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在此情况下,双方应设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或由第三方进行调解;当协商不成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以下一种作为争议的解决方式: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应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各自的权利义务不因正在进行仲裁为由而改变。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双方也可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选择。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各自的权利义务不因以正在进行诉讼为由而改变。
22 不可抗力
22.1 不可抗力事件定义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的定义相同。
22.2 减少不可抗力的损失
22.2.1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承包人应协助分包人采取措施。若因分包人未能尽力挽救,导致损失扩大的,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22.2.2 承包人项目经理认为分包人应当暂停工作的,分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分包人应向承包人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2.3 不可抗力责任承担
22.3.1 本分包工程本身的损害、因不可抗力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22.3.2 承包人、分包人双方人员伤亡引起的全部责任各自承担。
22.3.3 分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22.3.4 停工期间,分包人应承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2.3.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2.3.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3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23.1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承包人、分包人双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经承包人确认后,按专用条件约定处理。如分包人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3.2 施工过程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分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承包人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方案,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经承包人确认后,按专用条件约定处理。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承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24 其他
24.1 禁止转让合同权利或义务
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转让合同权利或义务,若确需转让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取得合同另一方明确的书面同意意见;
(2)签订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
24.2 合同备案
本合同签订后15天内,分包人应负责至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包工程备案手续,承包人给予必要的协助。办理备案手续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且未能办理备案前,承包人有权不支付任何合同价款。若本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完成后,变更协议生效。
24.3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在完工结算办理完,分包人将工程交付承包人,承包人支付约定的工程款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自行终止。
24.4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件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件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注:本条件序号与通用条件一一对应)
2 工程概况
本工程概况描述如下:

3分包人承包方式及工作内容
3.1承包方式
分包人以劳务分包的方式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即包人工、包施工机具、设备及用于施工作业的工具类消耗性材料(如切割片、钻花等)、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工程验收、包现场管理费、包现场材料卸车及转运费(包括现场内的水平、垂直运输的一、二、三次或因工作需要的其它多次转运)、包承包人采购材料到施工现场领料后的保管、包现场仓库的搭设、包配合承包人幕墙的各种试验、检验人工费、包夜间加班费、包春节或其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包高温费、防寒费、劳保费、社保费、人身意外保险费用等按国家规定应由劳务人员享有的福利待遇、包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和费用。
3.2工作内容
(1)连接件的制作、安装(含测量放线、埋件安装、材料装/运输、各种试验、检测的人工配合、材料的加工、制作)
(2)龙骨的制作、安装
(3)面板的安装
(4)幕墙窗的制作、安装
(5)防火层的制作、安装
(6)避雷带的加工、安装
(7)其它:封边、封口、幕墙的密封及相关的收边收口材料等内容
(8)成品保护保养、维修等所需的各项工作。
4 合同工期
4.1.2 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以 承包人现场书面通知进场施工时间 为准,无论实际开工日期与本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时间是否一致,分包人均已在投标中考虑了该项风险,国家法定节假日、可以预料到的政府行为等影响因素均包含在合同工期风险内,分包人不得再就此向承包人提出任何索赔。
4.3 工程完工及延期
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停窝工、工期滞后,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4.4 违约责任
4.4.2 承包人认为分包人施工能力不能满足承包人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可单方面减少分包人施工范围或工作内容,另行雇佣第三方实施,因此发生的费用直接从应付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无须通知分包人或征得分包人同意,扣除金额为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额。
5 质量标准
5.1本工程要求达到的质量等级为 合格 ,要求获得的质量奖项或需达到的质量评定标准为: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包合同约定的质量奖项及质量评定标准。(即:合格并达到***奖项)
要求:粗装修工程施工严格按规范、图纸及技术交底的要求进行,所有偏差均必须在规范允许范围内。在施工过程中,各工序未按要求施工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5.2 返工、修理及整改
5.2.3 分包人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返修通知后24小时内开始维修并在承包人指定期限内完成,直到满足质量要求。因分包人原因达不到质量标准,分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达不到质量标准,视为分包人不具备满足质量要求的技术和管理实力,承包人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分包人除按照合同额30%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全部责任和费用。
6 承包人权利及义务
6.1.1 承包人人员
姓名: ;工作邮箱: 。
职责范围:在事先未获得承包人的书面同意、确认或批准前,就下述工作仅负有基础性审查建议职责,而不具有最终决定权:
(1)下达开工指令或通知;
(2)认可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及确认或同意分包商;
(3)批准任何工期顺延及任何费用索赔;
(4)对工期、工程造价有任何影响的变更指示、工程洽商、工程签证文件的签署;
(5)确定变更、签证估价;
(6)决定暂列金额、暂定项目、选择项目的使用或不使用;
(7)重要设备、材料的审查确定及定价;
(8)发出接收证书或通过工程竣工验收;
(9)工程款及工程尾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
(10)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以上职权的行使,项目经理亦仅具有初步审查权,而无最终确定权;项目经理在上述文件上签署意见,应理解为仅作提供审查意见,而不表明该文件已生效。
姓名: ;职位: 商务经理 ;工作邮箱: 。
职责范围:在事先未获得承包人的书面同意、确认或批准前,就下述工作仅负有基础性审查建议职责,而不具有最终决定权:
(1)中间计量的审核
(2)项目招投标事宜的审核
(3)审核任何费用索赔;
(4)对工程造价有任何影响的变更指示、工程洽商、工程签证文件的签署;
(5)审核变更、签证估价;
(6)重要设备、材料的审查确定及定价;
(7)工程款及工程尾款支付的审核;
(8)结算的确认权与否决权。
以上职权的行使,商务经理亦仅具有初步审查权,而无最终确定权;商务经理在上述文件上签署意见,应理解为仅作提供审查意见,而不表明该文件已生效。
姓名: ,职位: 财务人员 ;工作邮箱: 。
职责范围: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分供工程款,开收发票或收据,扣除应扣款,与分包分供方核对资金收支等财务工作。非按授权办理的文件无效。
6.5承包人其他权利义务包括通用条件中列举的外,还包括:
(1)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检查和验收。
(2)承包人应于施工前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图纸一套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监督分包人按照施工方案或单项作业计划进行施工。
(3)承包人有权根据分包人违约的事实依据对分包人直接下达处罚通知单,不需要分包人签字认可,违约金在工程款中扣除。
(4)承包人按现有条件提供生产、生活用水、用电及住宿场所,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具体详见附件***。
(5)承包人有权根据分包人在施工工期内提供的劳务人员名单直接代分包人发放工人工资,并在本合同价款中扣除。劳务工人在领取工资时必须凭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并印上手印。
7 分包人权利及义务
7.1.2 分包人现场代表为 。全权代表分包人执行工程项目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协调管理及收发文件等所有职责;其所签署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同意、认可、批准、通知、报告、证书、决定、请示、函件、会议纪要、备忘、补充协议、合同文件、变更估价、结算、索赔报告、或报审资料等,均视为由分包人所作出。分包人加盖于来往文件中的所有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加盖于相应文件的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技术专用章、合同专用章、项目部及其他部门公章等,均视为由分包人现场代表同意并代表分包人的签署行为。
分包人擅自更换现场代表或现场代表每周驻场时间少于40个小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5000元/每次;分包人现场代表必须常驻项目,考勤打卡,确保每月不少于25天,每缺勤一天,违约金 5000元/天 。
7.2.7 分包人损坏其他分包人的工作成果的,对损坏部分进行修补和维护,若分包人不能及时进行维修,承包人有权指定专人维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分包人全部承担。分包人除承担维修费用外,还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3000元/次。
7.5.1 分包人人员的生活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7.5.3 若分包人违反本条约定,每发现一例,分包人应承担违约金为每发现一例,按拖欠工资的双倍罚款。
7.5.5 分包人严禁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患有呼吸系统疾病、严重心脑血管疾病、肝肾疾病、恶性肿瘤以及药物无法有效控制的高血压和糖尿病等症状征兆、年龄未超过16岁或超过50岁(女性)以及超过55岁(男性)的现场作业人员。每发现一例,分包人应承担违约金 元。若因分包人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年龄未超过16岁或超过50岁(女性)以及超过55岁(男性)的现场作业人员,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则分包人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分包人进场施工人员须提供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具备其从事工种劳动强度的健康状况,确保无突发性及传染性病史,未提供招用工人的上述体检记录,分包人必须自行组织体检,费用由分包人承担,且身体条件不合格人员必须清退出场。否则,由此导致的职工健康、安全或疾病事故等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并且由此引发闹事、堵门、上访等手段索赔的由分包人支付相应款项,平息事态。如分包人不能解决的,承包人代为支付的相关费用由分包人承担,且承包人有权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7.6 关于免除承包人责任:若发生通用条件约定事项,分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为10000元/次。
7.7 禁止转包
分包人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严禁第三方挂靠分包人承接本工程。出现违法行为,分包人除承担相应违法处罚,赔偿承包人全部损失外,承包人有权做出以下处罚:
(1)单方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金额不足以承担承包人损失时,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不足部分;
(2)按照已完合格工程量价款的80%进行结算
(3)停止分包人在承包人处承接工程的资格。
7.8 其他:
(1)因施工进度、质量以及材料计划的下达时间等不能满足施工总进度要求,分包人必须承担相关的责任和损失,且分包人必须在经承包人允许时间范围内达到承包人节点进度要求;否则,承包人有权减少分包人承包范围的工程量,若连续两次未达到承包人节点进度要求,承包人有权将分包人清除出场。
(2)如因分包人原因而导致分包人劳务人员停工或向业主、有关政府部门投诉,一切后果都有分包人承担,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承包人因此而遭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罚款,该罚款由分包人全额承担,承包人有权按照该罚款的金额向分包人追究违约责任。
(3)分包人每道工序完成进入下道施工工序前须书面请报承包人验收,若分包人在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前未对上道工序报请验收,分包人需承担200—1000元/次的违约责任,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全部由分包人承担。
(4)分包人人员一律不准带非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住宿。
(5)分包人应教育工人严禁偷盗行为,若发现分包人工人偷盗承包人项目部或其它班组材料、机具等,每人次按分包人人员所偷盗材料价值 倍进行罚款,罚款直接从进度款中扣除,并将当事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6)若在施工过程中或施工后,总包、监理、业主因种种原因未及时验收或者因分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不合格、进度不满足要求等,导致业主拖延对承包人付款,则承包人向分包人付款亦相应拖延;分包人不得停工、怠工,承包人视情节轻重,有权扣除相应款项。
(7)施工过程中或保修期间,因分包人原因导致发生幕墙、面层损坏分包人均负有免费进行更换安装责任,否则,承包人有权安排他人进行安装,费用直接从分包人工程款或保修金中扣除。
(8)疫情防控期间,分包人应成立防控小组,设置疫情防控专员,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控方案。分包人应积极主动配合承包人完成各项防疫工作,若因分包人原因造成项目部疫情扩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9)分包人应保证疫情防疫期间劳动力满足承包人需求,并且确保所属单位劳动力满足政府对作业人员的防疫防控要求(提供有效健康证明或完成隔离证明)。
(10)分包人应按合同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对于承包范围内的遗留工程、返工工程及零星工程等,若分包人未能按承包人要求的进度和质量完成施工的,承包人有权另行发包,承包人另行发包金额及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由分包人承担,从分包工程价款中扣除,分包人予以认可;承包人有权向分包人再收取发包金额10%的工程管理费,上述费用承包人有权在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分包人仍应对其施工内容承担保修责任。
(11)分包人应设置专职或兼职劳资管理员,建立健全劳资档案,分包人必须在进场当天填报进场工人情况,并根据劳动法的要求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保证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保证合法用工。劳动合同内容必须明确计酬方式和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日期、劳务纠纷处理方式等基本内容。如果劳动合同中工资构成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基本工资必须按月全额发放(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以“生活费”名义发放)。分包人应该使用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或承包人推荐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12)分包人对其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监督管理。分包人应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周期、支付日期足额向农民工本人直接支付工资,不得以分包款结算纠纷等理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13)承包人有权根据情节、后果的严重程度,对分包人作出书面告诫、要求限期整改、收取违约金、没收履约保函(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保证金)、暂停投标资格、清出合格供应商名录、录入不良行为名录等处理措施。
(14)当实施分账制和承包人代发农民工工资时。分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出具代发农民工工资委托书。约定农民工工资总额或占分包款的比例以及分包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标准;承包人有权利审核分包人提交的工资支付表。每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中的工资总额不能高于该期应付分包款中人工费用总额。
(15)承包人每次代发分包人农民工工资的同时,分包人应向承包人出具当期农民工工资已经全部支付、不存在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农民工当期工资支付完毕声明书》,承包人收取分包人声明书后,分包人如果不认可该声明书的内容,则按严重不遵守分包合同约定的情形处理。
(16)分包人应根据工程地点的管控情况、工程施工难易程度及承包人施工安排,合理增加或减少劳务人员数量以满足施工进度需要或避免人员窝工,由此造成增加或减少的组织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或受益。
(17)按标化工地要求搞好现场美化,做到每天工完场清,保持现场整洁。
(18)分包人应搞好生活区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9)按承包人要求设置消防设置,负责自用部分消防设施的费用。消防器材统一由承包人购置,分包人不得自制。公共使用品,由分包人负责维护、保管,损坏照价赔偿。
(20)承包人下发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文件中各种要求对分包人同样具有约束力,分包人承担由于违反有关规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21)分包人须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在本合同履行过程获取的,关于承包人、承包人公司或承包人的关联公司的商业信息和事务信息,未经承包人公司事先书面明确同意,分包人不会泄露给任何第三方。这些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从承包人公司的所有相关文件中衍生的所有信息,例如有关分包工程以及承包人的任何资料和信息(含款项的支付、施工技术方案、图纸等),商业往来信息(包括承包人的其他合作单位或潜在合作伙伴,客户或潜在客户),供应链信息(招采管理流程,运输目的地,物流要求等),价格数据(包括并不局限于参考定价,估算,任何报价等)。
若分包人未能遵守本协议保密条款,承包人有权终止与分包人的合作,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若因分包人违约行为导致承包人蒙受经济损失、名誉损失,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赔偿承包人全部损失。
8 技术资料
承包人于 (时间)向分包人提供图纸 套,并于 (时间)组织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
9 环境保护及安全文明施工
9.4.1分包人应为工人配备符合国家规范的安全设备及劳保用品,分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配备安全设备、安排安全措施的,每发现一例,应承担违约金或罚款1000元。
分包人在施工现场须配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包括“三宝一器”: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触电保护器)由承包人统一采购、统一发放和统一管理,费用由承包人代付代扣 。
9.9 其他
安全文明费用的承担:
10 材料及设备管理
10.2.1 甲供材包括: 。
10.2.1.1甲供材规格及数量为: 。
10.2.2.1 分包人专职材料人员为: ,甲供材进场后,分包人需配合卸货、清点、保管、保养、搬运、二次运输及维护,相关费用均已包含在固定综合单价内,不再计取费用。
10.2.2.3 材料用量按预算用量,节约量由甲、分包人按 分成,超过预算用量按 价格从分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0.2.2.4 分包人严禁擅自使用承包人物资,进出场物资必须先向承包人申报,待承包人书面认可后方可进场或退场。擅自使用的,除返还原值外,还应承担5000元/次的罚款。
10.3.1 甲供设备数量、种类及提货时间: 。
10.3.2 关于甲供设备的使用: 。
(如有甲供设备,分包人应在使用完后立即将甲供设备退还给承包人,并办理退还手续,退换时的回收率为90%或100%,如因分包人保管、使用不善造成丢失、损坏或低于会收取率的应照价赔偿。)
10.4.1 需加工的承包人供应材料为: ,材料数量计算规则为: 。
10.4.2 材料复原及退还材料的费用承担方式为: 由分包人全部承担
11 检验、验收及完工
11.1.1分包人应提前1天向承包人申请报验。
11.2.4 承包人有权利选择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分包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作为质量验收最终结果,第三方检测分值低于 ,则分包人工程款支付比例降低10%进行支付;若分包人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2 工程保修
12.1缺陷责任期: ,自 整体工程验收合格后起算 。质量保证金为本分包工程结算总造价的 %。
12.3 质量保证金返还的时间: 缺陷责任期满后6个月内,扣除维修费用后,无息支付剩余款项 。
如果质量保证金不够扣除相关维修、鉴定费用的,则超出保证金部分金额由分包人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十日内支付给承包人。
缺陷责任期间分包人必须在接到修理通知书起48小时内派人修理,特殊情况下需在接到修理通知书后2小时内到场维修。未按时到场,视为分包人同意承包人安排其他人员进行修理,费用从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分包人支付。承包人保留追究后发生质量问题的权利。
13 合同价格
13.1(2)本工程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详见分包单价构成表。
13.2.2固定综合单价为含税包干价格,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分包人管理费、工人进退场费、劳保、保险及医疗费、人工费、辅材费、机械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赶工费、创优费用、疫情防控、不可预见费、利润、税金等招标范围规定的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工作内容,且本单价不受材料价格及国家政策影响,综合单价不再做任何调整。分包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出现亏损、市场价格波动等任何原因要求调高价款。
13.3.2采用综合固定单价模式,计量规则为:按实际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计算工程量。
13.3.3合同约定外的分包人临时用工工日费用:技工 元/工日,普工 元/工日,需办理现场签证单,经承包人相关人员签字后做为工程款支付凭证。
14 期中结算与合同价款的支付
14.1期中结算
每月25日双方办理月度中间计量,由分包人向承包人书面提交月度中间计量审核表(需加盖公章),承包人按内部流程和规定进行审核。月度中间计量仅作为对分包人进度款支付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最终结算以承包人审批为准。
分包人应在每月的25日前按承包人规定的格式提交一式两份的月度中间计量报表,包括依据合同计量规则的工程量计算单及计量所需的一切证明资料,如截止到当月27日分包人仍未报送月度中间计量报表,则该月计量以承包人办理的为准。
14.3进度款支付
14.3.1月度中间计量办理与付款分离,分包进度款支付的时间及方式依据14.3.3条。付款节点处于每月25日前的,按照分包开工日期至上月月度中间计量办量日期之间的累计金额,作为本次付款基数;付款节点处于每月25至31日之间的,按照分包开工日期至本月月度中间计量办理日期之间的累计金额,作为本次付款基数。
每次支付时,分包人应提供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单位盖章、个人摁手印),否则不予支付。
14.3.2应扣款
在中间结算经承包人审核确认并扣除下列费用后,且分包人提供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45天内支付给分包人:
(1)质量保证金/%(如有);
(2)安全保证金/%(如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如有);
(3)每次付款时应扣除的预付款(如有);
(4)分包人应缴纳的税费(如需要承包人代扣代缴);
(5)项目管理过程中对分包人的罚款(财务部门在每次付款时扣除);
(6)按合同规定每次付款时应扣除的其他款项和承包人垫付的其他款项。
14.3.3支付方式及比例
提示:支付条件特别要求,招采重点关注。
1、支付条件中的各支付比例均为上限值,执行过程中均不得超过。
2、若承包合同过程支付比例低于70%,则劳务分包合同过程支付比例执行承包合同过程支付比例;若承包合同过程支付比例高于70%,则劳务分包合同过程支付比例不得高于70%。
3、特殊情况项目,劳务分包合同拟突破承包合同支付节点和比例,需二级单位决策并报公司备案。
4、劳务分包类合同中的春节付款节点,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5、以下两种支付方式(按月/按节点),可根据招标定标结果留存一种即可。
(1)支付:
方式一:按月支付,支付比例如下:
A.在承包人审核确认后30日内,支付当月承包人审核确认合格工程量价款的 70% ;
春节付款,不超过当年承包人、分包人确认的累计合格工程量价款的 80% ;(选择适用)
B.分包范围内所有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且分包人移交全部工程资料后,30日内支付已完合格工程量价款的 80% ;
C.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分包最终结算办理完毕后,30日内付至分包最终结算价款的 95% ,剩余5% 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整体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 6 个月内,扣除维修费用后无息付清。
方式二:按节点支付,支付比例如下:
A.在承包人审核确认后30日内,支付承包人审核确认合格工程量价款的 70% (支付节点设置不得超过承包合同支付节点)
春节付款,不超过当年承包人、分包人确认的累计合格工程量价款的 80% ;(选择适用)
B.分包范围内所有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且分包人移交全部工程资料后,30日内支付已完合格工程量价款的 80% ;
C.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分包最终结算办理完毕后,30日内付至分包最终结算价款的 95% ,剩余 5% 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整体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 6 个月内,扣除维修费用后无息付清。
(2)承包人可以采用网上银行转账、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理、供应链、信用证、以房抵款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进行支付,由此产生的贴息费及手续费等费用均由 分包人 承担;并且,如分包人收款信息发生变化时,分包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如因分包人提供收款银行账户等资料错误,导致相关款项无法支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分包人承担。
14.3.4在每次付款前,分包人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的备注栏需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承包人认证无误后方可付款,分包人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不予接受,且有权拒绝付款。如因分包人不能按期提供发票或提供的发票存在瑕疵而导致付款延期,分包人自行承担后果,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付款至最终结算价的 %时,分包人必需提供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税务机关代开)。
因国家增值税税率变更,由此导致合同税率发生变更的,按照相应文件执行税率变更并相应调整价格。
14.3.5分包人施工的进度、质量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或承包人对分包人的现场管理及任何工作的执行情况不满,承包人有权延缓付款或在付款申请书中删减部分金额。如分包人未能完成合同清单项目或约定的某项工作内容,承包人将扣除未完成项目合同价款3倍的违约金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14.6 拒绝付款
除本合同通用及其他条款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在以下情况发生当期起,拒绝支付分包人工程款,直至分包人整改完毕,符合本合同约定后再行支付,延付期间承包人不承担任何利息及违约责任,并且分包人需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3)因分包人原因造成的诉讼、仲裁案件导致承包人涉诉的。
(4)因分包人诉讼案件可能给承包人造成影响的。
14.7 分包人充分了解并承诺:本工程建设单位为 ,承包人的项目资金来源于建设单位,因此本工程存在因建设单位原因付款延迟或不足额支付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暂停、建设单位违约以及建设单位破产等)。分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承担这一风险,分包人同意接受本合同每一笔款项支付的前提条件之一为:建设单位向承包人实际支付的本合同项下资金累计比例不低于本合同所需支付款项的累计比例。因建设单位原因对本项目款项支付延迟或不足额支付的,分包人无条件同意承包人延迟本合同款项的支付。
17 合同价款结算
17.2 结算的程序
结算程序: 执行通用条款17.2
结算完成时间:分包人所有工程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后,分包人移交全部工程资料及结算资料且经承包人审核无误后,于 三个月内办理完成最终结算。分包人承诺在最终结算办理完后,如涉及到其分包范围内发生安全质量检查等需要配合的事宜,分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如分包人拒绝配合,则发生的相应费用在其质保金中扣除。
分包人应在上述约定结算时限内配合承包人办理最终结算,如不配合则承包人应及时发函催告,分包人在接到结算催告函后7日内无来函回复或回复不配合的,视为分包人同意承包人按照已掌握的资料办理最终结算,最终结算以承包人办理的结果为准,分包人对此予以认可。
因分包人原因致结算不能及时办理的,承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存在以下情形,属于因分包人原因导致结算不能办理:(1)未按期办理结算,拒绝接收承包人通知的;(2)未按期办理结算,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在指定时间内不予回复的;(3)未按照合约要求保证结算质量,经多次沟通仍未改进的;(4)对结算结果表示异议,拒绝协商沟通,或在双方指定的时间内不进行协商沟通的;(5)恶意索赔或以其他方式拖延结算进度的。
结算完成后,分包人不得以结算缺陷、漏项、单价错误、工程量错误等任何原因要求承包人追加结算价款或给予分包人赔偿、补偿等。
18 违约
18.1.1分包人未按本合同工期或延长的工期完工的,每延误一天,承担的违约责任为除承担承包人各项损失外,还承担 元/天的违约金。
18.1.2分包人返修后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要求或不及时进行返修的,其承担的违约责任为除承担返修至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及创优验评标准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外,还承担 元/天的违约金。
18.1.3分包人违反本分包合同通用条件第18.1.3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额的 %作为违约金。
18.1.4如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农民工工资不能按时发放或不能全额发放,导致农民工上访、投诉或发生农民工群体事件,经查属实的,承包人视分包人严重违约,每次处以违约金 万元,并赔偿承包人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承包人与分包人共同确认:分包人应积极配合承包人核对欠付工资总额并在承包人要求时配合办理委托代付手续,如分包人不配合,承包人有权自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发函告知分包人,如分包人不接收或在接到后3日内未完成核对,则视为认可该金额,承包人有权直接代付,并视为承包人已向分包人支付了等额的工程款,如存在超额支付,承包人有权以超额工程款的 倍对分包人进行追偿 。情形包括但不限于:①上访至承包人项目部及承包人上级机构的;②上访至建设单位的;③上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④分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在新闻媒体曝光,事态严重,给承包人造成声誉影响较大的;⑤围堵承包人、发包人及政府有关部门的;⑥其他情形。
18.1.5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商定,分包人不得将因该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此种转让对承包人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如违反此约定,则分包人需向承包人承担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
18.1.6因分包人拖欠劳务人员工资造成承包人代偿的,分包人应自承包人代为清偿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标准支付承包人代为清偿工人工资的利息,承包人有权从应支付分包人剩余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代为清偿的工人工资和代偿工资的利息,若分包人剩余工程款不足,承包人有权另行向分包人另行追偿。
18.1.7分包人对外发生的材料采购、机具设备租赁、分包等经济活动,均不得以承包人名义进行。分包人因以上经济活动引发的付款责任以及由此引起的违约责任、经济纠纷、司法诉讼等一切后果均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因此造成承包人损失,分包人应予以赔偿。
18.1.8分包人未经承包人允许,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甩项施工;若发生未经允许的甩项施工情况,承包人可不经分包人确认,按分包人已完合格工程量的80%进行结算。
18.1.9如分包人不能完成履约,因自身原因中途退场的,视为违约,且按结算价下调20%执行。
18.1.10如分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承包人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要求分包人承担责任的,分包人除应承担判决或裁决义务外,还应承担承包人由此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保全担保费及其他因诉讼产生的费用。
18.1.11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或按21条争议解决方式进行解决。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工人讨薪、聚众扰民事件;或擅自进入业主、监理、承包人办公区或工程现场妨碍正常办公,或影响正常施工,或做出任何影响承包人和业主声誉的行为;每发生一次,分包人除向承包人承担5万元/次的违约金外,还要承担给业主、承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其他违约责任:
18.1.12 分包人已充分了解其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的严重性及承包人对造成损失额的举证难度,分包人承诺不可撤销的放弃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的权利。
18.2承包人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18.2.1若分包人完全履行了本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未尽支付价款义务时,承包人按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分包人对此无权再获得任何其他工期延长或费用、利润的增加。
18.2.2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存在逾期付款行为,分包人给予 90 天的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计违约金),超过宽限期,未支付部分从宽限期后第 91 天开始(逾期付款之日起)按照合同订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分包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总额不得超过结算总额的 %。(提示:此条款根据实际情况取舍)
19 合同的解除
出现下列情形的,合同当事人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1)双方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合同的
(2)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9.1 因分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
19.1.2如发生下列情形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劳务分包合同义务,承包人认为有必要解除合同的;
(2)分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合同约定开工;
(3)分包人无合理原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或无能力完成分包工程;
(4)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分包方修补有缺陷工程,分包人拒绝执行或忽视此类指示;
(5)分包人扰乱施工秩序、阻碍施工生产或闹事以及分包方原因导致的其人员拒不施工或闹事等;
(6)因分包人原因无法达到承包人工期、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的;
(7)分包人无正当理由提出单价变更要求的或单价变更要求承包人无法接受的;
(8)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提出停工或怠工的;
(9)分包人存在违法分包或者转包的;
19.2 如因建设单位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达到60天,承包人和分包人可以解除本合同。
19.3若分包人于解除合同后不按承包人规定时间撤出施工场地的。占住费金额为 。违约金为 。
20 担保
20.1履约保证金
分包人必须在合同签订 向承包人足额缴纳人民币(大写) 元(¥ 元)的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第 种。如未按约定期限缴纳,则本合同不生效。
1. 现金担保:分包人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账至承包人指定账户。
2.保函担保:分包人提供经承包人认可的商业银行保函 。
3.
4.履约保证金的扣罚: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中标后要求调整单价或合同价格的;
(2)不能满足项目工期要求的;
(3)不能满足项目质量要求的;
(4)不能满足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
(5)将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的;
(6)因分包人原因未完工退场的;
(7)因分包人原因被发包人要求中途退场的。
5.履约保证金的返还:自开具之日起至整个工程整体竣工验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最终结算办理完毕并经分包人申请后 90 日内无息退还。如因分包人违约导致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
若由分包人违约中途退场,履约保证金全部没收,且承包人不对分包人进行退场补偿。
21 争议
争议解决方式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4.4补充条款
25 合同文件接收
25.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合同双方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联络,并指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 联络电话: 电子邮箱: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邮政编码:
(2)分包人指定的接收人: 联络电话: 电子邮箱:
分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邮政编码:
25.2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在实际变动前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若无变更通知则按以上地址发送的函件,视为收悉。
25.3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或公证方式送达,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费用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25.4除采用书面形式联络外,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通过电子邮箱、短信、微信、QQ 等方式通知对方,均视为对方已接收。
26 投诉
合同履约过程中,若承包人管理人员出现吃拿卡要等违规情况,分包人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投诉:电子邮件、电话、纸质资料等 。
电子邮箱:cscec7bjzjjjcb@cscec.com
投诉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邮政编码:450004
投诉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经开区第十五大街267号中建七局大厦B座11楼纪检监督工作部
27 其它
本合同所有条款已经双方充分协商,承包人对涉及的及双方的责任免除及限制条款已作充分提示和说明,分包人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充分理解并无异议。
本合同附件:
附件1:项目部综合授权书
附件2:甲供材清单一览表
附件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附件4:项目安全生产协议书
附件5:职业健康安全协议书
附件6:项目质量管理协议书
附件7: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承诺
附件8: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附件9:委托代发农民工工资授权委托书
附件10:廉 政 合 同
附件11:临建住房管理协议
附件12;项目疫情防控管理协议
附件13:授 权 委 托 书
附件1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七局**公司
*******项目部综合授权书
建七授权(20**)第**号/建七装授权(20**)第**号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七局****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现向本公司【 项目部】(以下简称该项目)签发授权书,项目部 ***(身份证号:**** )代表本公司就该项目相关事务行使权限:
一、项目部有权行使以下权限:

序号

板块

授权事项

授权权限

1

总包管理

申请开工

有权向建设单位申请开工。

2

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的编制、交底、实施和落实。

3

报送工程进度

对外报送工程进度计划及调整。

4

物资需用计划

有权向建设单位报送物资需用计划(适用于工程所需材料由建设单位提供)。

5

甲供材过程及质量问题反馈

有权就建设单位方供应(控制)的物质,供货过程及质量问题,向建设单位发联系函。

6

废旧物资处理

有权按公司、分公司确定的方案实施处理废旧物资。

7

设计变更、签证、索赔

有权向建设单位报送设计变更、签证、索赔报价单(单项索赔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索赔工期在30天内的由项目部审批,超过此权限范围外的需将索赔工作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分公司审批)。

8

对外报量书

有权编制对外报量书并报送承包人审核。

9

付款申请

有权向建设单位提出付款申请。

10

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有权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需经分公司/公司审批通过)。验收合格的,有权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11

工程交付

有权组织向建设单位进行交付(需经分公司/公司审批通过后),办理工程移交单。

12

撤销保函

有权办理我公司对外开立的保函撤销相关工作。

13

递交结算资料

有权向建设单位递交工程结算书及结算资料(需经分公司/公司审批)。

14

应收账款对账

有权与建设单位进行对账,将双方应收(付)账款金额核对一致。

15

催款单

根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条款,在存在拖欠工程款时,有权向建设单位发函催收。

16

分包(供)管理

分包(供)合同管理

有权根据公司/分公司授权范围进行谈判,均需报分公司/公司审批签约。

17

分包(供)合同签证管理

分包(供)合同签证接收与初审(单项签证索赔金额在3万元以内,总金额在15万元以内的以项目部为主洽商,结果需报公司/分公司审核,审核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超过需由公司/分公司牵头与项目部共同洽商)。

18

分包劳务工人进退场

有权确认劳务分包工人进退场。

19

劳动力分配计划

有权要求分包人按要求配置劳动力。

20

现场零星工程指令

有权根据需要向分包人签发现场零星工程指令(金额在5万元以内)。

21

紧急采购、零星物资采购

零星采购:公司权限内,材料类单项采购金额低于10万元,周转料具类单项租赁金额低于5万元,设备类单项采购金额低于5万元。

紧急采购:报公司审核后,项目实施采购。

22

材料、料具、设备进退场

有权向分包人发送物资进退场通知单;有权确认材料、料具、设备及退货材料的进退场单据。

23

物资发放

有权确认有关物资发放的领料单、退货单、混凝土浇灌申请表(不含调拨单)。

24

履约整改通知

对分包分包人工程项目的履约情况进行监控和核查,发现问题后,有权通知要求分包分包人进行整改。

25

分包分包人处罚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不服从管理或违约的分包分包人作出处罚的决定。

26

分包分包人结算扣款

有权在中间结算和最终结算时扣除分包分包人应扣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采购材料扣款、料具、机械租赁费扣款、项目现场管理费用扣款、临建费、维修费扣款、规费分摊扣款、水电费、罚款及税金扣款等)。

27

安全管理

事故现场秩序维护

有权维护安全事故现场秩序。涉及赔偿的,赔偿数额确定需经分公司审批(不含安全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

28

安全事故处理方案

发生安全事故后,有权启动应急预案。

29

质量管理

质量验收

有权组织实施质量验收工作。

30

质量事故应急措施

质量事故发生后,有权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1小时内上报分公司)。

31

质量事故处理方案

有权按照公司、分公司制定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处理事故相关事宜。

32

环境管理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措施

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有权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1小时内上报分公司)。

33

维保管理

维修整改通知

有权向分包分包人发送维修整改通知。

34

协商维修方案

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有权与建设单位协商维修方案。

35

组织维修

有权向建设单位报送维修登记单、维修任务书。

36

维修验收

有权组织建设单位对保修工作进行验收、有权组织对分包分供的维修验收。

37

催收清欠

质保金到期催付

有权向建设单位发《保修期满通知书》。

其他到期应付款催付

有权向建设单位发催款函。

38

往来函件

工程往来函件

有权报送或接收项目工程联系函(如图纸会审、技术核定、设计变更通知等)。

二、项目部无权决定或审批以下事项:

序号

禁 止 事 项

1

签署(或变更)各类经济类合同(包含但不限于总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物资设备料具采购、租赁合同、设备安装拆除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各类合同)。

2

未经分公司/公司书面批准擅自购买材料、设备。

3

放弃或限制行使工程项目优先受偿权。

4

进行银行贷款等融资活动。

5

对外提供担保、出具欠条、签订还款协议、签订调价协议。

6

对外开立各类保函。

7

对外拆借资金。

8

私设小金库,坐支现金。

9

超出本综合授权书权限的分包(供)合同签证办理。

10

确认总包结算、确认分包合同结算(含甲指分包)。

11

确认材料、设备、料具结算及赔偿(含零星材料、甲供材)。

12

设立或变更劳动关系(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等)。

13

向工伤认定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或确认工伤事故。

14

确认第三方维修费用。

15

决定废旧物资处理方案。

16

分包分供合同涨价、奖励、补偿、增加合同外的工作范围、变更分包分供合同模式。

17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

18

接收诉讼法律文书、处理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或参加仲裁、诉讼。

三、该项目不得超越权限,不得违规行使授权。该项目超越权限行使本授权书已明示禁止的事项,一律无效。该项目超越权限行使本授权书未明示授权的事项,除本公司书面形式予以追认,均属无效。
四、本授权未涉及事项,若该项目确有必要行使权限的,必须经本公司另行授权后,方可以本公司名义处理。
五、该项目在行使授权范围内的各项权利时必须遵循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除合同另有约定,该项目行使授权须加盖项目公章并由项目经理签字后生效,该项目所属任何机构或个人以任何形式签字、盖章均无效,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该项目按照本授权书规定开展各项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本公司予以认可,并承担法律责任。否则,本公司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八、本授权书与合同约定的授权类条款不一致的,以该合同约定的条款为准。
九、本授权书经本公司盖章后生效,本公司有权随时变更或撤销本授权。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七局****公司(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甲供材清单一览表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

单位

计划数量

损耗率

单价(含税)

总价(含税)



















































































附件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工程名称: 分包类型: 分包项目/标段:

清单编码

项目名称

清单特征描述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分包内容

不含税单价

增值税
税率

备注




































































































合 计



注:1.清单编码、项目名称、清单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分包内容请按照《中建七局分包工程清单计价与计算规格》要求填列。
2.不含税价指不含增值税的单价。
3.本表可根据需要自行进行调整。


附件4
安全生产协议书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宗旨,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依照《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从严治理施工现场,确保项目施工中操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施工生产顺利进行,遵循公平、守法、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安全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分包形式:
4.分包范围:
二、管理目标
1.现场杜绝火灾、重伤、死亡事故的发生;轻伤事故率控制在万分之六以内;配合承包人创建安全文明工地、举办观摩活动,迎接第三方评估和观摩活动等。
2.现场安全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规定时限内达到100%,杜绝现场重大隐患、违章的出现。
3.做好施工现场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治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发生。
4.确保施工现场为创建 级以上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确保承包人CI战略要求,配合承包人落实政府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共同实现治理目标。
5.加强人员管理,杜绝刑事案件发生。
三、协议内容
(一)双方责任与权力
1.双方共同的责任
承、分包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等规定。
(1)承包人、分包人双方都应建立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分解项目安全目标,责任落实到人,制定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审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
(2)承、分包双方必须认真对各自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3)承、分包双方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组织整改。
(4)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施工机具等,必须按规定检查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记录,严禁在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由擅自使用方负责。
(5)承、分包双方的人员,对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改。如施工确实需要拆改的,填写拆除申请,必须经承包人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改;在此期间应安排人员监督,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安排人员恢复;双方任何人擅自拆改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拆除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2.承包人的责任与权利:
(1)承包人应严格落实国家及属地政府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规和管理规定,制定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检查,督促整改。
(2)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负责组织对分包人进场工人进行安全教育;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工作,监督检查分包人自行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在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时,负责对分包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权拒绝使用未与分包人签订用工合同、超龄(普通工人男性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特种作业人员,男性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3)组织安全技术交底。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主管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负责向总、分包人的管理人员进行交底,同时督促安全管理人员监督责任工程师向现场施工人员进行交底。重要分项或重点部位的交底,应按要求直接对操作人员进行交底。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均需签上自己的名字和交底时间。
(4)负责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5)负责编制施工现场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6)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下达整改通知单,进行安全奖罚;督促分包人完成整改事项,并在整改反馈单上签署意见。对分包人施工工序、操作岗位的安全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7)建立安全例会制度。每周组织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遇有特殊情况时,随时召开安全会议。
(8)负责安全资料档案的建立和管理,保证资料的真实、及时、有效。
(9)负责日常对分包人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对分包人违章、违纪人员有制止权、下达整改通知权、罚款权、停工权和直至清退出现场的权力;对分包人施工区域内的安全隐患,开具隐患通知单并督促整改落实。
(10)承包人、业主(或监理)或地方主管部门认为分包人安全文明施工工作措施不力或安全设施不足,承包人可限期要求分包人整改或停工整改,若仍不能满足要求,承包人有权安排第三方进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按实际产生费用的2倍承担。
(11)有权要求分包人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文件规定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行劳务分包的,施工作业人员50人以内,配专职安全员1名;50-200人配专职安全员2名;200人以上配专职安全员3名;实行专业分包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12)按规定足额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有要求分包人按规定足额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权利。
(13)及时向分包人通报现场危险作业环境和危险情况。
(14)审查、验收分包人自行购置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相关物资;有权对分包人使用的临时设施、安全用电、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和验收,对不符合国家、地方规定、项目安全管理制度要求的设施和防护用品有权自行或要求分包人拆除、更换或清退。
(15)每月对分包人安全生产责任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当月考核分数低于75分或公司、分公司分包专项考核低于70分时,承包人暂缓支付分包人当月工程款,直至整改合格至80分以上。
3.分包人的责任与权力
严格遵守国家及属地政府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和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责任到人,对其施工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负全面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等相关规定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所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有住建部门颁发的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队伍中最先进场和最后退场的人员,分包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与承包人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合署办公,落实分包单位安全人员必做事项。积极配合承包人做好分包人人员和分包项目的日常安全教育和检查工作。分包人安全员应接受承包人安全管理部门和现场安全员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统一管理。分包人应将确定的专、兼职安全员名单及相关证书报承包人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分包人如需要更换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需提前7天将拟到岗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姓名、住建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书面授权书等报承包人备案,并于7日内到岗,有序交接后,方可更换。对于不能胜任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专职安全员,承包人有权要求7天内进行更换,由此对现场安全工作的相关责任由分包人承担。
(3)根据财政部、应急管理部下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规定,足额投入、合理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确保安全生产,并向承包人提供安全生产费用明细及费用投入的有效票证。
(4)接受承包人的施工资质审查,并负责提供有效资料。严格按照施工资质范围施工,不得承接超资质范围的施工任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属地政府有关规定,不得将分包项目非法转包,否则一切责任由分包人承担,由此原因发生事故造成承包人或第三方受到损失的,由分包人赔偿一切损失。施工期间分包人应始终保持自身资质(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在有效期内,如有更新应第一时间将更新后的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报承包人。
(5)分包人必须按规定为本单位施工人员办理合法用工手续、意外保险、工伤保险等;分包人所有人员进场前,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全体人员的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体检证明、接受安全教育情况材料,进场普通工人年龄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以及危险性、风险性高工作的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男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严禁雇佣未成年人;队伍进场后,调出、调进、转岗人员要事先向承包人上报。否则,因非法用工、超龄用工、入场前未体检或未经过教育上岗而诱发的一切事故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6)分包人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所在省市要求的相关技能证书,持证率100%,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书,建立档案并由承包人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存档(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必须在有效期内,到复审日期的证件必须提前组织人员复审,复审完成后及时更新)。
(7)分包人必须按要求给施工人员配备符合作业内容的劳动防护用品,分包人须执行安全防护验收制度和施工变化后交接检验制度,施工现场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包括“三宝一器”: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触电保护器)由承包人统一采购、统一发放和统一管理,费用由承包人代付代扣。其它劳动防护用品分包人应根据承包人项目部有关要求采购、发放、使用;或由承包人提供并从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费用。严禁购买、发放、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劳保用品。凡分包人未配备、未采购、未发放或劳保用品数量不足、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有权调拨给分包人使用,或直接发放到班组、工人,按照承包人采购价的两倍从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凡是从事高处作业的工人,必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带,因工人未系安全带或安全带不合格导致人员伤亡的,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分包人购置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必须经过具备检测资质机构的检测,否则承包人有权要求进行全数更换。现场管理人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情况,不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分包人的所有从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反光背心,背心颜色与制式应符合承包人总体要求,信号指挥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反光背心颜色应单独设置。
(8)必须服从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有权拒绝承包人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
(9)服从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严格按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要求进行施工如总包合同中规定文明施工创优标准,必须达标。
(10)编制本单位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送承包人审批通过,并定期组织进行演练;应当参加、配合承包人的应急救援演练。
(11)建立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制度。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工人进行班组安全教育及其他类型的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强制性标准、操作规程和项目规章制度、上下班交通安全注意事项、事故案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未进行过三级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按时进行季节性安全教育,及时做好对变换工作岗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开展节假日安全教育,高度重视国家和地方重大活动期间的安全教育。
(12)班组长要负责新入场工人的安全监护工作,每天按要求组织班前喊话(鼓励开展班后会),针对性进行风险告知提醒,并留存签到表及影像资料;分包人班组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参加承包人组织的“班组长周培训日”活动;承包人召开安全专题教育培训会、全员安全教育大会时,分包现场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应参加,并配合组织本单位工人按要求参加。
(13)对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工人进行专题安全教育培训,在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4)把承包人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到作业面的施工人员,交底人、被交底人均需签字并签明日期;分包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监督安全技术交底的进行,并按照承包人要求留置书面、影像等相关资料。
(15)建立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制度,每天进行安全巡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发现重大隐患,要及时向承包人报告;参加承包人组织的周检查和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检查,负责组织对承包人整改通知单上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直至隐患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并在要求的时间内向承包人反馈整改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隐患整改的,按照承包人有关规定给予违约扣款。
(16)参加承包人组织的安全例会,汇报本单位安全状况及问题,认真贯彻会议作出的决定,接受承包人的指挥和监督。
(17)分包人自行配置或租赁的大型设备、脚手架和吊篮等必须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质及相关资料,如进行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有特殊规定的工作必须安排有专业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搭拆施工前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搭拆过程中划定安全防护半径、进行周边防护、安排专人监护;进场电箱、电缆、中小型机具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由承包人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分包人对自行配置的施工机械,设备等应按照相应法规、行业标准、企业制度与随机说明书按期进行检查、验收、保养与维修,对承包人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有按规定保养和维修的义务。
(18)分包人对管辖范围内由承包人交付使用的安全防护设施(如脚手架、洞口防护、临边防护等)的管理负有全部责任。对在使用期间由于自身管理不善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负全部责任。
(19)发生交叉作业时。分包人应提前向承包人上报。在承包人的协调下,与有交叉作业的其他单位签订交叉作业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规定双方的施工顺序、保护措施和监督人员;涉及安全防护移交的部位,分包人负责安全防护设施完善,并签订书面移交手续。
(20)分包人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在承包人批准的区域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21)分包人对管辖范围的施工用电负有管理责任,必须配备专业电工,现场用电敷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对临时用电的管理标准和要求。
(22)分包人必须服从承包人对生活区的管理,生活区设专人进行负责,不得在在建的建筑物内布置工人宿舍,不得男女混住;应保障生活区域的整洁卫生,由电工统一在宿舍内布线和安装插座等,严禁私拉乱接、明火取暖、加工饭菜、使用大功率用电器。如违反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分包人负全责。
(23)分包人应遵守承包人对现场的统一布置,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建临时库房、值班住宿、办公室等设施应提前向承包人提出申请,经承包人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占用,未经承包人批准,分包人一律不准私自搭建临时设施。
(24)分包人设立食堂的,必须向承包人报备,并及时与当地主管部门联系办理食堂卫生许可证,工人食堂炊事员(厨师、配菜员、服务员)持健康证上岗,饭菜留样,防止食物中毒。
(25)动火作业前,需至承包人处开具动火作业审批,无审批不得进行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配置灭火器、安排监护人员。
(26)分包人应组织自有工人(含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进场前的身体检查,对有传染病和重大疾病人员禁止进场,特殊工种身体检查应包括相应的职业禁忌项目。
(27)施工过程中,分包人必须严格遵守承包人的文明施工要求,严禁从高空向下抛物,否则造成的人员伤害或物资损害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除承担直接损失费用外,承包人有权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28)分包人进行危险作业时,应提前告知承包人,并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审批手续不全、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分包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到岗旁站的,不得进行危险作业。
(29)如分包人使用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用电、垂直运输工具及防护设施等,应与承包人办理交接手续或使用手续,办理完成方可使用;如分包人自有设备或自行租赁设备进场的,必须向承包人上报真实有效的资料,并接受承包人监督。
(二)事故处理
1.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承包人的相关制度进行处理;根据事故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由应急处置小组向有关方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迟报或漏报。
承包人和分包人共同组织成立内部事故调查组、现场隐患整改小组和事故善后处理小组。内部事故调查要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拟订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现场隐患整改小组,要立即对现场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组织人员对查出的所有隐患进行整改直至隐患消除;善后处理小组负责对伤亡家属的接待、商谈有关赔偿等事宜。
2.事故责任清楚,双方意见一致的,由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上述规定的责任方对事故负责。
3.双方对事故责任意见不一致的,协商解决。
4.双方协商不成的,按地方主管部门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办理,属于何方责任就由何方负责;双方都有责任时,各负其应负的责任。
四、需要说明的事宜
1.分包人职工在施工现场、宿舍区及其他场所发生的疾病、猝死、喝酒、打架、自残或自杀等死亡或非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等一切事故,责任均由分包人自负,包括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2.严禁使用、雇用未成年人,施工现场及生活区严禁带未成年人及与工程无关人员入住。
3.分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其自有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危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4.分包人对自己进场的材料及设备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由于自己保管不善造成的材料丢失或设备损坏等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5.上级政府部门、行业部门、监理单位、业主、承包人在对项目检查中,发现分包人安全管理不到位,不按照文明施工标准执行,安全隐患严重,因此造成的罚款由分包人承担。
6.分包人不得拒收、拒签承包人所发的任何函件、整改、通知、施工措施、方案等文件,如有异议可用回函解决。
7.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违章情况,下发违约扣款单,标准按附件规定执行(详见附件:施工现场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处罚细则),扣款单由承包人安全管理人员下达并经项目领导班子(项目经理、执行经理、生产经理、安全总监、项目总工等)签字,分包人如不接收,承包人在违章单后面附现场照片,有强制执行的权利,费用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分包人对违约扣款有异议时,可书面向承包人项目经理提出复议;对项目经理的决定仍然有异议时,可向总包项目部上级安全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复议;总包项目部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五、其他
1.本协议适用于签订协议的双方。如遇有同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符者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协议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3.本协议适用范围:
(1)人员:承包人、分包人双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
(2)区域:工程地点围墙以内、生活区,现场和生活区围挡10米以内。
(3)时间:自本协议书签字起至总包书面通知分包队伍退场的第三天止。
4.分包人指定 (联系电话: )为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全面负责。
5.分包人指定 为现场安全负责人,持证上岗,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
6.本附件最终解释权归承包人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本协议与分包合同同时签订,并从签订之日起生效;承包人书面通知分包人人退场的第三天,本协议同时终止。
承包人:(印章) 分包人:(印章)
年 月 日


施工现场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处罚细则

不符合项

处罚说明





分包单位未按照建质(2008)91号文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行劳务分包的,施工作业人员50人以内,配专职安全员1名;50-200人配备专职安全员2名;200人以上配专职安全员3名;实行专业分包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限期7日内改正,逾期没有改正的,每缺少1人,罚款300元/天。

未按要求配备电工的,罚款200元/人/天。

分包人新工人进场前,未按要求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完善考核及签字手续的,人员清理出场,并处罚款200元/人/次。

在无可靠安全防护措施下,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者,罚款500元/次。

现场发生突发情况,未按要求立即采取措施、迅速处置的,或在处置过程中不积极主动,错过最佳处理时机,造成人员伤亡或其他负面影响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罚款10000-100000元。

不配合项目部开展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同办公的,罚款200元/人/天。

分包人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人证不符、证件失效的,责令停止作业,人员清退出场,并处罚款500元/次。

拒收、拒签项目部发送的函件、通知单、整改单、联系单施工措施和方案等安全技术文件的,罚款200元/次,并对后果承担一切责任。如对函件有异议可回函沟通。

分包管理人员或作业工人应当参加项目部的安全检查、安全会议、专题会议,无故迟到者罚款100元/人/次;无故不参加者罚款200元/人/次。

对项目部所发出的隐患通知单不按时、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罚款200元/条/天,逾期整改按逾期天数罚款200元/条/天。

分包人工人未佩戴合格的安全帽、劳保鞋及反光背心的,罚款100元/人/次,其余要求劳保用品(防护面罩、防尘口罩、防护手套等)未配备到位的处罚50元/人/次;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罚款50元/人/次;佩戴的安全帽不合格,罚款50元/人/次。

高处作业人员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带,佩戴不规范,责令停止作业,并处罚款1000元/次。

安全带未按要求报废,罚款500元/次。

酒后上岗作业,罚款500元/人/次。

现场吸烟,罚款50元/人/次。

现场随地大小便,罚款200元/人/次。

高处向下抛掷物料、垃圾的,罚款1000元/次。

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打架斗殴的,双方各处500-2000元罚款,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移交司法机关。

偷盗现场物资材料的,对分包单位处500元以上、物资价格10倍以下罚款,并移送公安机关。

现场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参加早班会的,罚款50元/人/次。

未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私自动火作业的,罚款500元/次/处。

危险作业未进行审批,分包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未进行旁站的,罚款500元/次。

未落实实名制管理,闯岗、翻越现场大门、围挡的,罚款500元/次。

经项目部清退的人员,不得采取其他舞弊形式再次进场作业,否则进入全局黑名单,并处罚款2000元/人/次。

带领未成年人、无关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人员进入现场的,罚款200元/人/次。




宿舍私拉乱接,使用大功率用电器、明火取暖、烧水做饭的,罚款200元/次。

违规在宿舍内放置液化气罐、煤气罐、汽油桶等危险品、易燃易爆品的,罚款500元/次/处。

在施工现场、地下室、食堂、仓库内住宿或做饭的,责令责任人限期退场,并处罚款500元/次/处。

食堂操作人员(厨师、配菜员、服务员)未持健康证或未按要求办理卫生许可证的,7个工作日整改到位,整改不到位的,罚款200元/人/周。

未经允许私自入住宿舍、留宿无关人员,撬门别锁,私装空调、人走不断电的,处罚款200元/次/处。

休息期间喧哗吵闹,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二楼宿舍向下泼水撒尿倒垃圾的,罚款200元/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送司法机关。

施工现场及生活区从事“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移送司法机关,并处罚款500-10000元/次。

人员离场未办理离场手续,破坏生活区设备设施的,罚款罚款500元/次/处。





施工过程中未对临边洞口防护进行及时、标准防护的,罚款200元/处;临边洞口防护整层缺失的,罚款1000元/层/天。

临边、洞口防护、通道口防护不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或攀登作业装置、悬空作业装置不符合规范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及作业人员存在违章行为的,或移动式操作平台、悬挑式物料钢平台的搭设不符合规范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罚款500元/次,并责令限期改正。

施工过程中需要临时拆除部分或者局部安全防护设施,未到总包项目部进行申请取得书面审批的,或施工结束未及时恢复、恢复不到位、恢复前未安排专人监护的,罚款500-2000元/处。





基坑支护结构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或人工开挖狭窄基槽时未采取支护措施的,或在支护结构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前开挖下层土方的,或塌方开挖不均衡出现局部超挖现象的,或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出现碰撞支护结构或工程桩行为的,或基坑边堆载超过基坑设计允许要求的,或基坑支撑拆除方式、拆除顺序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罚款500-2000元/次,并责令停止作业。





现场临时用电未采用TN-S 接零保护系统的,或电气设备未接保护零线的,或配电系统未采用三级配电级漏电保护的,或用电设备与开关箱间的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未配备防爆插头的,或自带配电箱内的元件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或对可能造成触电事故的用电设备、开关箱、电缆线等没有采取防护及保护措施的,无电路图、无巡检记录,罚款200元/次,巡检记录滞后的,处100元/次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现场配电箱、开关箱未注明编号、用途、责任人、电箱内电气开关不按规定设置、进出线凌乱,一闸多机、未按规定设置末端电箱、漏电保护器、架空高度不符合要求,电线老化、拖地多处有接头破损或宿舍、危险场所不使用安全电压以及违反有关用电规定,埋地电缆未做警示标记等,罚款100-5000元。

电箱位置设置不合理,罚款200元/次。

混凝土浇筑结束,泵车电缆等用电设备取电端未及时拆除,留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处1000元/次罚款。

电箱损坏、倒地、淋水,电缆泡水、未架空埋地,使用民用拖线板,私拉乱扯的,200元/次





动火作业未落实消防措施、看火人未到场的,罚款200元/次。

动火后必须确认无余火并将现场清理干净后离开。如不按规定执行,罚款500元/次。

电焊机一次线长度超过5米、二次线长度超过30米、作业时双线不到位、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使用绝缘不符合要求的焊钳、焊把线破损严重(焊把线超过2处接头的)、气焊作业时氧气乙炔瓶间距小于5米,瓶与明火小于10米、乙炔气瓶不安装回火装置及防震圈、气瓶压力表气管和破损、动火区域有易燃物可能引发火灾的、气瓶随地倒放、气瓶倒地滚动运输、装卸气瓶剧烈震动、气温超过40度未对乙炔瓶采取防高温措施等危险行为、下班或临时离开电焊机未拉闸断电等情况,视情节轻重罚款200-2000元。

动火作业使用的气罐、喷枪等设备不符合国家、行业规范要求,或超过出厂有效期的,责令停止作业,并罚款200-500元。

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恶意破坏消防器材,视情节轻重罚款200-2000元/次。




未经项目部联合验收模板支架,私自浇筑混凝土的,罚款1000-5000元/次。

在脚手架基础底部进行沟、槽等开挖作业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或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采取弥补措施的,罚款1000元/次,并责令停止作业。

悬挑式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设置刚性连墙件的,或悬挑式脚手架的悬挑钢梁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设置的,或悬挑式脚手架的立杆未落在悬挑钢梁(或纵向钢梁)上、未设置定位钢筋的,罚款500元/处,并责令限期改正。

未按照规定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上设置防坠落、防倾覆、同步控制等安全装置及安全装置的设置不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或架体升降前未进行专门检查并及时清除障碍物的,或升降工况未设置警戒区、架体上有荷载及人员停留的,或架体与建筑物之间未按照要求进行严格封闭的,每发现一次处罚1000-5000元,并责令限期改正。

高大模板支架存在杆件缺失的,或杆件间距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或未按要求设置连墙件与剪刀撑的,或立杆伸出顶层水平杆的长度超过规范要求的,或梁底支撑立杆未与板底架体连接成为一体的,或杆件连接方式或方法存在严重缺陷的,或内外架相连未在浇筑前拆除的,或混凝土浇筑顺序与专项施工方案要求不相符的,或支架上的堆载超过设计规定的,或混凝土不到设计强度、未经允许提前拆除支撑架或模板的,罚款1000元/次,并责令限期改正。

脚手架上堆放重物、垃圾、物料清理不及时的,罚款500元/次。





现场实施动火、脚手架拆除、防护拆除、受限空间、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及顶升、起重吊装、吊篮挪移、建(构)筑物拆除、夜间危险部位作业、电梯井内施工等高风险作业前,未按照规定办理作业审批手续、作业时未安排专人监护、未按要求落实审批表内各项要求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罚款1000-5000元/次。





分包人自行采购、租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进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或未进行检测登记及检测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或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安装、拆卸、顶升、加节、维修、保养等作业的,以及安全装置缺失,存在较大事故隐患的,每发现一次处罚1000-5000元,并责令限期改正或停止作业。

施工机具无相应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卷扬机未设置钢丝绳防脱绳装置、圆盘锯、切割机无防护罩、切割机无夹具等情况)、机械严重带病运转或超负荷作业、现场机具违章使用倒顺开关、使用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钢丝绳,吊车大钩无吊钩保险等,以上情况将视情节对作业队伍进行处罚200—2000元/次。

大型机械未按要求执行定期维修保养的,罚款1000元/台/次。针对上级检查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或存在弄虚作假回复,每条按照隐患大小罚款 2000元/次。

私自拆改设备结构、用途的,如手工锯改装台锯的,罚款500元/次。





高处作业吊篮未安装安全锁、限位装置及安全锁、限位装置失效的,或作业人员未将安全带系在专用安全绳上的,或作业人员在未采取措施的情况下空中翻越、进出吊篮的,或悬挂钢丝绳或安全带存在质量缺陷及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罚款1000元/人/次,并责令限期改正。

故意破坏吊篮安全装置,如安全锁人为固定,私自改装吊篮结构的,罚款1000元/人/次。

一台吊篮内超过2人同时作业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处罚款1000元/次。

未经总包项目部允许和验收,私自挪动吊篮、启用吊篮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处罚款1000元/次。






塔式起重机未安装起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不灵敏的,或未安装高度限位器、幅度限位器、回转限位器、行走限位器等行程限位装置及行程限位装置不灵敏的,或未安装断绳保护装置及断轴保护装置、行走缓冲器及止挡装置、风速仪、障碍灯等保护装置及保护装置不灵敏的,或未按规定安装附着撞击及附着装置的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或吊钩、滑轮、卷筒、钢丝绳结构设施、电气设施等存在质量缺陷及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或未履行验收程序并签字确认的,或未按规定进行例行检查并及时对隐患进行整改的,罚款2000元/次,并责令限期改正。





起重吊装作业前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及未经审核、审批的,或超过一定规模的起重吊装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的,或起重机械未安装荷载限制装置、行程限位装置的,或钢丝绳、地锚、索具等存在质量缺陷及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或起吊作业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或起重吊装现场未设置警戒区域的,或高处作业未按要求设置作业平台、爬梯等安全装置的,或构配件码放高度超过规定要求及大型构配件码放未采取稳定措施的,责令停止作业,罚款2000元/次,并经总包项目部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使用铁丝吊大模板的,责令立即整改,并罚款500元/次;连续出现的,相关人员清退出场。

为难恐吓信号工、司索工、起重机司机,要求其违反“十不吊”的,处罚款200-1000元/次,连续出现的,相关人员清退出场。






施工升降机未安装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急停开关、缓冲器等安全装置及安全装置不灵敏的,或未安装极限开关、上下限位开关、顶窗电气安全开关和门机电联锁等限位装置及限位装置不灵敏的,或未设置地面防护围栏及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或未设置防护围栏门联锁装置及联锁装置不灵敏的,或附墙架、导轨钢丝绳、滑轮等存在质量缺陷及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或未履行验收程序并签字确认的,或未按规定进行例行检查并及时对隐患进行整改的,罚款2000元/次,并责令限期改正。

破坏施工升降机出厂构件和安全装置的,罚款2000元/次,人员清退出场。

非专职司机私自操作施工升降机的,罚款500元/次。

超员超重不听司机劝阻的,罚款500元/次。

电梯防护门未及时、未将翻板固定到位进出电梯吊笼的,罚款200元/次。






物料提升机未安装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行程限位、楼层停靠装置等或安全装置失效、不灵敏的,或未设置防护围栏及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或附墙架、缆风绳、地锚、钢丝绳等存在质量缺陷及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或未履行验收程序并签字确认的 ,或未按规定进行例行检查并及时对隐患进行整改的,罚款2000元/次,并责令限期改正。

非专职司机私自操作物料提升机的,罚款500元/次。

物料提升机用于运送人员的,罚款500元/次。

物料提升机运行期间,楼层防护门未的,罚款200元/次。





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政府部门和总包项目上属单位检查过程中,由于分包人安全违约造成对项目部和人员予以安全处罚的,分包人承担双倍罚款。


附件5
职业健康安全协议书
承包人:
分包人: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护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并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职业健康管理责任、履行各自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及 省和 市相关职业病防治条例,特制订本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分包形式:
4.分包范围:
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
1.杜绝火灾、食物中毒、中暑、现场作业中毒事故,不出现职业健康损誉事件,杜绝轻伤及以上安全事故。
三、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1.承、分包双方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贯彻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并严格执行承包人单位的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2.分包人应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合承包人共同管理职业卫生工作。
3.分包人应与其使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缴纳法律规定的各类保险,应对其所属的工人资格进行认真审查,保证施工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进场施工人员须有一年内的体检记录,确保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心脏病等突发性及传染性病史。否则,因此导致的职工健康、安全或疾病事故等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并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4.分包人应组织特种操作工进行体检,经体检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5.承包人对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和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作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作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6.分包人对要加强对所属人员职业健康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并做好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落实班前安全活动制度,确保三级安全教育率100%,禁止未接受三级安全教育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入现场作业。
7.分包人须执行安全防护验收表和施工变化后交接检验制度。施工现场的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包括“三宝一器”: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触电保护器)由承包人统一采购、统一发放和统一管理,费用由承包人代付代扣。
8.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承包人、分包人双方管理人员均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章指挥,强令施工人员冒险作业,对因此而造成的事故和损失应由违章指挥者负主要责任。分包人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来自各方的违章指挥,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严禁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因严重违章、违纪而造成的事故和损失应由肇事者承担主要责任。因分包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和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他人伤害应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9.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施工范围内的职业卫生管理及相关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现象,有权提出限期整改、违约扣款、停工整改的处置。
10.分包人在施工期间应遵守政府在交通、市容、环境保护和施工噪音等方面的管理规定,若因分包人作业不当造成扰民或环境污染,所导致的罚款及其他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11.分包人单位应在履约过程中,保障所属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一旦发生人员伤亡情况,无论原因,均遵循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全部善后赔偿处理费用。
12.分包人单位发生人员伤亡或其他安全事故的,应第一时间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承包人单位报告沟通,不得迟报瞒报。分包人应积极对伤亡职工或家属进行经济补偿,并做好具体善后工作。因分包人怠于处理善后工作引发纠纷,承包人有权直接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赔偿款项及处理费用支付受害人员,并且承包人不承担多赔付款项的责任。
13.分包人若开设工地食堂,要遵守《食品安全法》,炊事员必须持健康证。食堂必须由资格单位验收,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经营。食堂必须接受主管部门日常卫生监督。生活垃圾要集中堆放,及时清理。
14.凡发现有职业病确诊患者,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治疗和安置。
15.对于分包人因疏于管理,违反上述规定而被地方政府部门处以罚款或责令停工整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分包人承担。
四、违约责任
1.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满足承包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要求,实际施工情况将有可能影响此目标的实现时,承包人有权将部分工程切出交由其他单位施工或与分包人终止合同。
五、协议生效与终止
1.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免除分包人应承担的协议中没有提及而政府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责任。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随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的终止同时终止。
承包人:(印章) 分包人:(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6
项目质量管理协议书
承包人:
分包人:
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中建股份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办法》(中建股市字【2018】872号)、中建七局《质量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符合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质量底线管理(市优)的目标,明确双方在工程质量方面的责任、义务和权利,结合 ** 项目实际情况与合同要求,确保双方正常履约和质量目标达到合同要求,使工程质量在过程中始终处于受控状态,最终达到合同质量目标的实现,特签订此协议。
第一条 双方共同遵守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现行施工规范、标准和相关法规。
第二条 双方共同遵守承包人各项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是分包合同关系,分包人作为具有建筑相关资质的合法企业,是承包工程的质量责任主体。
一、承包人责任
1. 认真贯彻国家规范标准及地方、行业标准和企业内部有关管理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各个施工环节进行现场监督。
2. 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和未经检验的分包人不得擅自使用。
3. 对工程的施工中的重点、难点部位,承包人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应经过监理、公司、项目部审批(需要专家论证的应进行论证)后,方可用于指导施工。施工前,承包人按照专项的施工方案对分包人进行专项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4. 对分包人施工质量进行监控管理,纠正违章施工,督促整改施工中的质量问题,必要时责令分包人施工班组停工整顿,限期整改。并对责任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经常组织分包工程管理人员进行质量分析,查找质量问题原因,总结施工经验,提高管理水平,逐步提升施工质量。
6. 对需要隐蔽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做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监督机构进行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方可通知分包人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二、分包人职责
1.分包人承担的施工项目质量标准必须满足 承包人 的合同质量目标(若因分包人施工质量影响约定质量目标的实现,承包人视情况对分包人实施质量违约罚款。)
2.施工过程中分包人必须服从承包人的质量体系管理,分包人必须建立自身的质量保证体系,按要求配备足够专职质检人员且纳入总承包统一管理,明确职责,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各项工序的施工质量。专职质检人员配备按建筑面积:
(1)土建专业:
1)2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2)2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3人;
3)5万平方米以上不少于4人。
(2)专业分包工程:
每个专业不少于1人。
3.分包人应严格遵照图纸、变更通知(设计变更)、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及规范完成工程施工,其施工质量应符合规范及协议书中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分包人有义务针对发包方提供的图纸、变更通知进行审核,如发现与相关规范冲突,分包人有义务指出并提醒承包人。
4.分包人应认真执行承包人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施工质量。
5.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配备相应的检验测量仪器,所配备仪器应经过有资质部门检测并在有效期内使用,否则承包人有权对其仪器进行强制检测,所发生费用由分包人双倍承担。
6.分包人必须设有专职质检员和技术员指导施工和配合各项工程验收,并按时提供各项自检资料,专业分包单位应按照承包人要求按时保质保量提供相关资料,如分包人未按要求上报,承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承包其相关资料,所发生费用由相关分包人双倍承担,由承包人在其工程款结算时扣除。
7.分包人在各项工程施工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标准及技术交底,对工人进行班前交底、过程指导、自查自纠,做好交底记录,工人签字齐全,且交承包人资料员一份进行存档,把好工序质量关。
8.分包人在施工中必须做到“三检”和“样板引路”,做好自检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和标识。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检验,承包人检验不合格,分包人应在12h内整改完毕,并重新报承包人验收;未经项目部技术、质量及监理验收不准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9.分包人应严格按照承包人制定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施工方案。
10.分包人必须全力配合承包人工程质量创优,以确保工程达到质量创优目标,否则分包人将承担违约处罚;
11.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设计、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合同约定标准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停工、返工,分包人应承担返工、维修费用以及对承包人造成的名誉等损失。如分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停工、返工,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对分包人处以500-20000元违约金,且承包人保留对分包人进一步追责的权利,后续施工质量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承包人有权对其在分包的考核评价中予以降级。
12.因分包人施工质量原因造成承包人被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等单位下发罚款,由分包人承担。
13.分包人必须配备责任心强、技术素质好、有资质的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队伍。施工中如多次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对分包人不称职的施工队伍、人员,随时整顿教育,不改者,按规定进行辞退。
14.工程完工后,分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工程进行维修和保养工作,保修年限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承包人与建设单位合同所规定的年限,建设工程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5.分包人所施工的内容存在结构安全、质量隐患,且隐患未彻底消除的,承包人将暂缓对分包人办理结算及支付工程款。
三、为有效提高工程质量,落实公司有关质量否决权的实施,承包人对分包人进行工程款预付或结算时,必须经质量人员对已计量的工程实体进行质量把关,并对质量管理过程中实施的质量违约处罚单报送至商务合约部门,在工程结算中予以扣除。
四、本协议同时结合项目经理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奖罚措施”等配套实施。
五、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议解决。
六、本协议双方盖章生效,工程保修期过后,自动失效。
承包人: 分包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7
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承诺
致:
项目 *** 分包工程现由我公司参与分包,为确保在该项目务工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三、做到用工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标准和时间等。
四、告知农民工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的投诉部门和联系电话。
五、当发生以下几种情形时,有权直接在我公司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及工程款中直接代为支付:
1.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超过限定时间的;
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或其它恶性事件的;
3.分包人逃避、推诿,管理混乱致使农民工诉求的拖欠事项无法认定的;
4.承包人认定的其他需要代为支付的情形;
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要求承包人代为清偿分包人拖欠的工人工资的;
6.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承包人代为清偿分包人拖欠的工人工资的。
六、若发生承包人为我公司代为清偿拖欠的工人工资的,我公司愿自承包人代为清偿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标准支付承包人代为清偿工人工资的利息,承包人有权从应支付我公司剩余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代为清偿的工人工资和代偿工资的利息,若我公司剩余工程款不足,承包人有权另行向我公司另行追偿。
分包人:(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8:
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要求,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事宜协议如下:
一、承包人承诺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或施工质量缺陷等理由拒付农民工工资。
二、分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发农民工工资,承诺每月按时将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审核,农民工实名登记、工资金额、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等信息真实性由分包人负责。
三、农民工工资应按月支付,按月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作为承包人每月劳务分包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并从中扣除。
四、承包人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劳务分包工程按形象进度节点工程款的70%作为工资性工程款,专业分包工程按形象进度节点工程款的30%作为工资性工程款,由承包人代为发放。
五、农民工工资发放及考勤
(一)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分包人应将进驻人员信息(包括劳务公司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上报承包人,承包人应及时核对,没有上报的视为未进入施工现场。
(二)分包人要对进入项目施工现场的农民工进行登记造册,注明工种、所在班组、工资标准等。
(三)承包人委派劳资专管员***每天进行农民工出勤统计,并会同分包人劳务负责人签字认可,分包人授权***为施工现场负责人代表其签字。出勤统计单未会签的,视为当日无农民工出勤。
六、违约责任
施工期间,如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承包人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其无条件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分包人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工资、高估冒算农民工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支付所欠工人工资。经核实,高估冒算超出费用,承包人按双倍向分包人收回,从剩余劳务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三)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对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承包人:(盖章) 分包人:(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9
委托代发农民工工资授权委托书
*** (承包人名称) :
我单位(***公司)承包了贵公司 *** 项目***施工,按照国家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要求,为保证我单位聘用的农民工和管理人员工资足额发放,现委托贵公司代为支付我单位在此项目人员工资,并支付到末端,个人所得税在我公司出具的工作表中已扣除,由我单位代扣代缴,代付款项在我单位此项目工程款中扣除,付款资料按分包合同约定及贵公司资金支付要求提供。该代为付款的行为不代表本次代付工资的农民工和管理人员与贵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其他权利义务。
此次委托支付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此次委托支付产生的一切风险和经济损失由我单位承担。
附:代付工资明细表
委托人:
单位负责人:
日期:
附件10
廉 政 合 同
为做好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保证施工项目安全优质高效,现根据中建集团和承包人有关对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订立本廉政合同。
第一条 承包人、分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的有关廉政规定。
(二)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三)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落实监督责任。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五)发现对方有严重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承包人的义务
承包人从事项目管理的人员,在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均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分包人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不准在分包人报销任何个人费用。
(二)不准参加分包人安排的高档宴请、娱乐消费及旅游度假等活动;不得接受分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分包人为其个人装修住房、安排旅游及参与婚丧嫁娶等。
(四)承包人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承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分包人推荐施工班组及材料供应商,不得要求分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六)承包人工作人员应按照项目管理流程办理分包人的各项业务,不允许向分包人吃拿卡要或打击报复。
(七)严格遵守作风建设“五不准”“五禁止”“五严禁”及廉洁从业“十不准”等相关规定。
第三条 分包人的义务
分包人应与承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行贿或馈赠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
(二)不准以任何名义为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报销费用。
(三)不准以任何理由安排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参加高档宴请、娱乐消费及旅游度假等活动。
(四)不准为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和装修住房等。
(五)分包人发现承包人工作人员有索贿受贿事实的,应立即向承包人上级领导和纪检监督部门举报,举报方式有如下几种:
(1)来信来访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经开区第十五大街267号中建七局大厦B座11楼纪检监督工作部, 邮编:450004
(2)举报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3)举报邮箱:cscec7bjzjjjcb@cscec.com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分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承包人保留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
(三)如分包人对承包人人员行贿,所有贿赂物品一律没收上交;如分包人和承包人的员工勾结虚增结算款,则按照虚增款项的双倍扣减分包人应结算的款项;如发现分包人接受承包人人员要求安排承包人人员亲友在分包人工作,责令被安排人员在两天内退出该工作岗位。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纪检监督工作部负责监督执行,由承包人单位的纪检监督工作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检查建议。
本合同有效期为承包人、分包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项目履约完毕结止。
本合同作为 **** 合同的附件,与 ***** 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生效。
承包人: 分包人:
日期: 日期:
附件11
临建住房管理协议
经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友好协商,由承包人为分包人提供现有临建房屋作为住宿使用,按照谁使用谁保管,损坏或损毁按价赔偿的原则,就住房管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期限为,从分包人办理入住手续至分包人退场办理归还手续为止。
第二条:分包人退场办理归还手续时,临建房屋及设施如有损毁、损坏的,应按照第三条表格价格扣除住房押金,由安全生产管理部直接开罚单,从工程款中扣除。
第三条: 每间房屋物品清单及价格

序号

物品

数量

价值

备注(合计)


板房










窗户





开关





电灯





照明线路





门锁





钥匙





空调





.....




第四条:分包人入住前,需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对房屋进行检查,无任何损坏后,签订协议。分包人办理入住手续后,要在2天内为各宿舍配备扫把,垃圾篓,垃圾袋和拖布,具备打扫卫生的条件,并在保洁物品损坏时随时更换,如检查没有落实清扫、保洁工具,承包人有权按照100元/间罚款,并有权下令分包人整改。
第五条:分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委托或任命一名专职劳务管理负责人,兼管宿舍卫生、农民工治安、考勤及工资表等事宜,并把联系方式报给承包人劳务管理负责人,由承包人安排其在综合治理办公室集中办公,共同管理农民工。
第六条:办公或仓库用房,租金为 元/月/间;住宿用房每间房住7~9人,租金为 元/月/间,不足7人按每少一人租金增加 元/月/间,费用在进度款中由承包人按月扣除。(具体租金及每间人员数量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
第七条:承包人若为宿舍提供空调,则收取每台 2000 /元的押金,施工完毕退场时,若空调有损坏,则扣除部分押金作为赔偿承包人的损失,余款不计息退还。
第九条: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房屋租赁期间,分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房屋。
(2)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承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的,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
(5)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分包人交纳的各项费用的。
(6)其他违反本协议的行为。
第十条:分包人应遵守事项
1、提供农民工真实身份证件,并在项目综合治理办公室登记上网,办理胸卡和饭卡。出入生活区,进入现场请出示胸卡。
2、每间房中最多只允许有一张空铺作为集中放置物品使用,每间房在入住的时候,填写入住人姓名,并粘贴大门上,人员如有调整,及时更换名单。
3、入住房间的人员应排出值日表,每天清扫房间内的垃圾,并把清扫的垃圾放进垃圾篓,用垃圾袋装好,再丢弃到每栋楼附近的大垃圾桶内,如随意从房间向外丢弃垃圾,每发现一次承担50-500元违约金。
4、住在二楼的人员打扫房间时要注意,可以使用打湿拧干的拖布拖灰尘,但不能使用带水的拖布拖地,更不能向地面洒水,避免有脏水通过板逢漏到一楼房间内,引起纠纷,如果是因为有脏水漏到一楼引起纠纷或损坏物品,二楼的人员负全部责任,自主协商赔偿事宜如无法协调则安全生产管理部人员介入调查,并由所属队伍承担50-300元/次的违约金,如无法找到具体责任人,则在本宿舍内居住的人员平均负责赔偿或处罚。
5、宿舍房间只能作为住宿使用,严禁将宿舍当作上房或其他用途使用,除可以存放随手使用的小型工具(钳子、扳手、钉锤、手电锯、木工工具箱等),不得在宿舍内存放较大物品而影响宿舍承重安全的工具。
6、严禁把模板制作的凳子,桌子,箱子等带入宿舍,严禁把用钢筋焊制的凳子,脸盘架等带入宿舍,如在宿舍内发现以上物品,则由该宿舍所属队伍承担50-300元/个的违约金,如需要凳子,可以到商店购买塑料凳子。
7、严禁在宿舍内抽烟,抽烟请到走廊或室外,宿舍内如果发现抽烟或发现地上有烟头,由分包人按照10元/个烟头承担违约金。
8、宿舍内使用的电压是36v安全电压,为手机或小电器充电请到项目手机充电室,严禁在宿舍内乱接电源,改接电线或使用大功率电器,如发现则由分包人承担300-500元/次的违约金。
9、宿舍内严禁存放烧水器,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以及煤气罐或其他做饭的炊具,不管使用与否都严禁存放,违者直接没收处理,不服从管理者直接驱除现场。
10、严禁携带或在宿舍内存放炸药,雷管,烟花爆竹,汽油,柴油,松香水,酒精等爆炸危险品和化学腐蚀品,严禁携带或存放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危害人身安全的物品,违者由分包人承担5000-50000元/次的违约金,并对当事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1、不得在宿舍内聚众酗酒,打架,闹事,赌博,散布不当言论,否则分包人承担5000-10000元/次的违约金,并承担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和相关法律责任。分包人人员打群架的,不论任何原因,分包人承担10000-30000元/次的违约金,再另行问责,涉嫌故意伤害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12、对于醉酒或无事故意拨打110电话的行为,每发生一次对当事人驱除现场,严禁其继续务工,并由分包人承担5000元/次的违约金,如有问题需求助警方或项目部,可以到项目警务室,综合治理办公室或工友服务室或拨打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人电话,进行报告处理。
13、在午休期间和晚22点以后不得大声喧哗,并停止一切娱乐活动,熄灯就寝,以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对于由此引发的纠纷,将追究分包人责任。
14、宿舍内床上物品,床下工具应摆放整齐,衣服鞋袜要勤洗勤换,不得乱扔乱放,勤洗脚勤换衣,保持宿舍卫生,干净整洁,空气清新,以免影响大家身体健康。
15、不得在宿舍内外私拉乱挂,涂抹张贴,改变宿舍构造,每栋宿舍都在阳台支架上安装了专门的晒衣钢丝,请大家自由悬挂使用。
16、宿舍内严禁男女混住和留宿他人,严禁用塑料布彩条布等易燃品围床,若有亲友探亲需住宿,必须到治安室登记,本工地不提供夫妻房,如夫妻同居的请到场外租房,如有违反,分包人承担200元/次的违约金。
17、禁止偷盗,禁止传播黄色书刊,淫秽物品及一切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18、不得损坏洗浴,卫生间,热水器,开水龙头,水龙头等公共财产和设施,如发现故意损坏行为,按原价5倍赔偿。
19、保管好自己的现金,银行卡,首饰,手机等贵重物品,现金最好存银行,外出要关窗锁门,如有遗失后果自负。
20、分包人劳务管理负责人要随时向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部报告分包人住宿人员流动情况,在住宿人员减少时,要主动的把房屋移交给承包人,而不能私自宽松住宿。
21、分包人要组织所有住宿人员学习本协议内容,并自觉严格遵守以上约定,如有违反,项目有权对施工队伍或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若因分包人住宿人员吸烟动火乱接电源,改接电线或使用大功率电器等原因造成火灾,由分包人负责赔偿给承包人和其他人员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承担承包人所受到的行政处罚等责任,另外向承包人缴纳1-5万元违约金
第十二条: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分包人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装已租赁的房屋,使承包人、分包人双方造成的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协商解决。
承包人: 分包人:
日期: 日期:
附件12:
项目疫情防控管理协议
承包人:
分包人:
为做好项目疫情防控工作,提高防控水平和应对能力,保障参建各方人员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经甲、分包人双方协商,结合实际情况,签订本疫情防控管理协议。
一、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承包人有权利制定项目全员疫情防护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全面监督方案和预案的执行。
2.承包人有权利根据疫情发展形势,采取现场短期停工、全员检测、人员集中隔离等应急防疫处置措施。
3.承包人有权利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分包人进行督导、处罚,情况严重可暂停分包人进场施工。
4.承包人有权利检验核查项目进出场人员的健康情况。
5.承包人有义务指导分包人组建防疫工作小组,检查指导分包人的卫生防疫工作。
6.承包人有义务即时通报项目所辖范围内的疫情情况。
7.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卫生部门及主管部门进行卫生防疫工作。
8.承包人有义务对现场工作区组织统一消杀。
二、分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分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承包人做好疫情防控管理,积极配合疫情防控检查,对于提出的问题立刻整改,确保疫情防控的管理要求落实到位。
2.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自身的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并严格按方案、预案执行。
3.分包人应建立应急管理体系,及时上报进场人员基本信息、健康信息,提前上报离场人员去向,经承包人批准后方能离场,不得出现迟报、漏报、瞒报行为。
4.分包人派往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均进行了有效身体检查,本人及家庭成员过去14天内无发热咳嗽、乏力等符合病毒感染的症状,过去14天内未接触过感染病者或疑似感染病者,严格配合入场人员的体温检测等工作,入场时及入场后一直佩戴符合标准的专用口罩,谈话和工作时保持适度距离,不与任何人员有密切接触。
5.分包人应确保自身工作人员防疫物资供应,提前准备好有产品合格证的体温计、防护口罩、消毒液、洗涤用品、喷洒设备等必要防疫物资,并足额准时发放使用。分包人报价中已充分考虑疫情防控期间各项投入,后期不得因疫情防控等原因向承包人提出补偿。
6.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做好人员的封闭管理,严格控制人员流动和聚集,要求外出住宿人员必须签订承诺书,做好自身防护,出入时间和路线必须登记备案。
7.分包人要按照承包人要求做好自身办公区域、宿舍区域、公共活动区域的保洁、消杀工作,尤其是宿舍区域、公共区域的杀菌消毒工作。
8.分包人必须及时报告自身的风险事项,合同义务履行过程中,如出现未能切实履行政府主管部门疫情防控各项政策要求和承包人防疫管控要求而导致本项目出现确诊病例,给本项目带来不良社会影响乃至经济、工期损失等情形,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履行本管理协议,遵纪守法,相互监督,密切配合,共同筑牢疫情防控项目防线。
承包人: 分包人:
日期: 日期;
附件13
授 权 委 托 书
本人( )系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全权办理 *** 项目 *** 分包相关事宜,有关签署合同、处理现场、办理结算等一切事务,由 在上述授权范围签字的所有文书,我公司均予认可,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我公司承担。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代理人无权转委托,特此委托。
委托代理人姓名: 性别: 职务: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授权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单位详细住址:
委托单位办公电话:
委托单位传真号:
委托日期:
附代理人、法人身份证(加盖公章)
法人身份证 代理人身份证
(正反面) (正反面)
(提示:委托书与身份证需在同一页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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