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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鼓楼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1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编号:汴鼓财招标采购-2024-2
二、项目名称:开封市鼓楼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新能源垃圾压缩车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604
被投诉人1:开封市鼓楼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地址:开封市鼓楼区西南城坡路23号
被投诉人2:开封市易和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开封市鼓楼区新华街道内环南路25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对开封市鼓楼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新能源垃圾压缩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汴鼓财招标采购-2024-2)提出质疑,因对质疑回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4月3日依法受理,并于2024年4月3日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开封市鼓楼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开封市鼓楼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新能源垃圾压缩车采购项目暂停公告”。
具体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设置区间分值,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2:将维修单位名称、地点作为评分标准不合理,增设了投标人义务和成本,变相本地化服务,排斥外地投标人,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3:技术参数要求需提供汽车整车产品定型检验报告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变相要求提供样品,且增设了投标人义务和成本,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4:付款时间和支付比例没有明确,缺乏明确的时间点和支付比例,给投标人带来操作困扰和潜在风险。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本机关对投诉书、招标文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回复等资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和调查论证。调查情况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的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五个评分项中针对“详细、完整、健全、具体、合理、可行性强、有缺陷”做了具体的评审内容和评审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描述,且明确了相应的评分标准,分值予以了量化,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的答复: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售后服务承诺要求:2.详细说明售后服务的内容、形式、含维修人员组成、免费维修时间、解决方案、解决质量或操作问题的响应时间、维修单位名称、地点等承诺。该项要求是为了便于采购人后期车辆维修保养售后服务,并未要求供应商必须在采购人所在地设立维修服务地点,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的答复:
1、工信部公告参数或汽车整车产品定型检验报告是佐证产品质量的有效材料,且机动车是涉及人身安全的产品,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国家工信部公告参数或汽车整车产品定型检验报告是合理的,不能用承诺函代替整车产品定型检验报告。另,招标文件中工信部公告参数或汽车整车产品定型检验报告作为参数支撑均为评审依据,并非资格要求或实质性条款,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2、本项目为车辆整体采购项目,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的压缩循环时间、液压系统压力、垃圾箱有效容积等技术参数都是属于构成作业车辆整体的部件。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引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文件的参数是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以及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而合理设定的。因此,采购人对车辆的整车、车辆改装组成部分提出技术要求,符合本项目的采购需求。
综上,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的答复:经本机关审查发现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只明确“付款方式为:以合同签订为准”,被投诉人质疑答复是:“若贵公司中标之后可与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规定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该条款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之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2、3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投诉事项4成立,责令开封市鼓楼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和开封市易和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封市鼓楼区财政局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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