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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公务用车采购项目分包1招标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公务用车采购项目采购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武进区政府采购中心的采购结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采购内容
1、项目名称: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公务用车采购项目分包 1 2、采购内容:
序号 分项 名称 品牌 商标 规格型号 技术参数 数 量 单 位 投标价格(元)
单价 合价
1 新能 源小 型客 车(七 座) 上汽 大通 SH6485N1 PHEV(大 家 5 PLUG IN 乐享版)1.能源类型:油电混合 2.车身结构:五门,七座,MPV 3.车身长度(mm):4825 4.车身宽度(mm):1825 5.车身高度(mm):1778 6.轴距(mm):2800 7.发动机最大功率(KW):120 8.电机型式:交流永磁同步电机 9.变速箱形式:智能混动 10.电机最大功率(kW):60 11.电机最大扭矩(Nm):160 12.电池容量(kWh):13 13.悬架:前麦弗逊独立悬挂/后扭力梁式悬 挂 14.驱动形式:前置前驱 15.助力类型:EPS电动助力转向系统 16.制动器类型:前/后盘式制动 17安全配置:超高强度承载式车身、主副驾 安全气囊,侧气帘、胎压监测、车身稳定 控制系统、倒车雷达、广角倒车影像 18.基本配置:无钥匙进入及一键启动系 统、定速巡航、多功能方向盘、前后独立 空调、高分辨率7英寸液晶仪表屏、8英寸 高清触控屏+多媒体娱乐系统、蓝牙功能、空气管理系统 19.整车质保:非营运车辆三电系统质保 期8年或15万公里(首任车主),整车质保 期3年或8万公里。5 179800 899000
总 计 大写:捌拾玖万玖仟元整
小写:899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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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服务范围:新能源小型客车(七座)5 辆。
4、工期要求:合同签订后 60 天内交货。
5、其他:/
第二条 合同总价款
本合同人民币总价款为 899000 元(小写),捌拾玖万玖仟元整(大写)。
第三条 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
下列关于本次采购活动方式相适应的文件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 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询价文件;
(2)响应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中标人在递交响应文件、谈判过程中所作其它有关承诺、声明、书面 澄清;
(5)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等。
第四条 权利保证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 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1、乙方应按询价文件规定的服务要求、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服 务。
2、质量保证:详见响应文件。
3、售后服务:详见响应文件。
询价文件、响应文件、合同条款及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在响应、评审过程中 所作其它有关承诺、声明、书面澄清等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主合同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验收
验收标准:按询价文件所规定的服务标准和乙方响应文件的承诺。
第七条 付款
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
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收到发票 15 天内,采购人支付合同价的 30%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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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车辆交付后,采购人组织车辆验收,验收合格后,收到发票 15 天内,甲 方支付剩余合同款。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或拒付合同款项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 10%的违约金。
2、甲方逾期支付合同款项的,每逾期 1 天应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 0.5%的 滞纳金,但滞纳金总额累计不得超过欠款总额的 5%;一旦滞纳金总额累计达到 欠款总额的 5%,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区财政因素除外。
3、乙方无法完成项目的,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1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 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逾期完成项目的,每逾期 1 天应向甲方偿付逾期交付合同总额 0.5%的滞纳金,但滞纳金累计不得超过逾期交付合同总额的 5%;一旦滞纳金总额累 计达到逾期交付合同总额的 5%,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逾期超过 1 年,视乙方无 法完成项目,项目自动终止,甲方停止支付剩余款项并按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剩 余款项包括已经申请但并未支付款项。
5、乙方完成的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应按照甲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 承担赔偿责任:
(1)在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符合要求的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 成的一切损失;逾期未完成或完成的项目仍不符合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 总价 1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在甲方规定时间内,修正有缺陷的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并承担一 切费用和风险,同时承担甲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3)按合同规定同种货币退还甲方已付款项,同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 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及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6、乙方未按规定和承诺提供伴随服务、售后服务的,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 价 5%的违约金。
7、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影响其合同项下的义务(合同解除的除外)。
8、其他:/
第九条 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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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动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地震、风暴或其他自然灾害等。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应尽快以 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原因及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等及时通知另一方。同 时,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义务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 不可抗力的影响,因未尽本义务而造成的相关损失由其承担。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 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合同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 本合同或是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除《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 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2、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甲乙 双方不得放弃或拒绝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2)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 (3)任何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本合同;
(4)合同的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除上述情形外,甲乙双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
2、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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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 5 份,甲方 2 份,乙方 2 份,常州市武进区政府采购中心 1 份。
3、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甲方(采购人):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 局(盖章)
地址:常州市武进区长安路 18 号
乙方(供应商):常州市金运汽车销售 服务有限公司(盖章)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 599 号
法定(授权)代表人: 法定(授权)代表人:
2023 年 12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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