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行政中心互联网专线服务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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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DY-202208030055-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2)项目名称: 行政中心互联网专线服务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20803005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报价金额合计:小写:人民币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大写:___人民币陆拾伍万元整_____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10-01 —— 2023-09-30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由乙方负责将货品送到指定地点,甲方抽样验收。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项目价款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设备、原材料、运输、保险保管、项目安装调试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及人工、管理、税金等所有费用在内,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本项目服务价款总额为陆拾伍万元整(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 3、项目对接完毕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按月计算服务价款,每月服务价款为伍万肆仟壹百陆拾陆元陆角柒分整(54166.67元),甲方在每下一季度初支付乙方上季度的服务费用。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等额合法的发票。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东塘支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58725735220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宁乡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大量的访问服务器部署在中国电信的网络上,同时各商家、政府、企事业单位的服务器也部署在中国电信的互联网上,为确保网络访问更流畅,现需继续对中国电信提供的原互联网专线进行服务采购。本次采购的1.4G互联网出口带宽是原互联网专线的服务续租而不是新增,需IP地址保持不变,不得影响原部署在该互联网专线上的服务器的访问。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按标书约定条款执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甲方免费提供机房供乙方安装设备之用(并为日后乙方设备扩容至少预留两个机架的位置),其环境指标(温度、湿度、安全、防尘等)均应满足乙方设备正常工作之需。 6.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设备运行期间足够不间断的电源容量并满足相关要求,提供保障设备运行所需的设备接地和空调等环境及工程配套设备。因甲方设备、电源、接地等原因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6.3甲方在乙方施工期间应提供便利条件,指定专人负责配合,甲方安排免费提供足够的和安全的内部引线空间,用于穿放光纤并固定。 6.4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出资建设的处于甲方内部的管道、光纤、光端机(若有)和附属设施等(其产权均属于乙方)。甲方因故需移动上述乙方资产或者对其加以调整的,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由双方协商,在双方商定的合理期限内有偿妥善处理。 6.5 双方维护段落划分:对于固定电话,以甲方机房总配线架为界;对于数据通信、宽带接入等,以乙方接入甲方机房内的终接设备的输出端口为界。分界点外侧(电信侧)所有线路和设备由乙方负责维护(对乙方在甲方内部的维护工作,甲方提供便利),分界点内侧(用户侧)所有线路和设备由甲方自行维护(不过乙方可提供技术支持,配合处理甲方难以自行修复的障碍)。 6.6 甲方应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取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终端设备,并妥善保管和使用自己的终端设备及有关业务密码。因使用不当或者被他人盗用所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6.7甲方电脑配置、性能及安装的操作系统等软件应满足使用宽带接入业务的基本条件,且甲方应自备网卡(即电脑操作系统已能够正常识别和使用此网卡);在此情况下,宽带接入业务装通时乙方可辅导甲方该业务的基本使用方法。 6.8甲方自行负责其电脑软硬件的维护和管理,但不可自行修改乙方为其设置的技术配置参数,对于非因乙方网络问题致使不能上网之故障(即当断开甲方电脑,通过乙方便携式电脑等测试设备证明线路、端口能够正常上网),甲方应自行负责处理和解决(乙方酌情可予以协助)。 6.9 甲方应按双方约定的用途(或使用性质)正确使用各项电信业务,所租用的各类电路、专线仅用于传递与甲方正常开展的业务有关的信息。为保障公用电信网安全运行和通信畅通,在乙方所装设线路和设备等电信载体上不得擅自加装或改接附属设备;一经发现,甲方应当拆除。关于宽带接入业务:①不得用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②使用该业务上网时,应自觉遵守法律规范以及社会公德和通行惯例,上网的信息安全责任由甲方自负。 6.10 电信公司出于服务、技术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实施线路检修、服务措施更新,以及设备更新和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施工建设、技术改造与网络调整,用户应当配合。如实施上述项目将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电信公司按规定时限提前予以通告。 6.11电信公司因技术进步或国家法律、政策变动等原因可对电信业务的服务内容、业务功能、操作方法、业务号码等作出调整,但应提前通告用户并提供相应解决方案。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6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用户应按时足额交纳电信费用。如用户逾期未交清,电信公司在追缴欠费时将以每日万分之三的比例加收违约金,并可暂停直至终止向用户提供通信服务、解除协议。用户选择或终止银行托收、代扣等方式支付电信费用时,需到银行等机构办理相应手续。 7.5用户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电信公司可暂停直至终止提供通信服务、解除协议(书面通知用户),用户另应赔偿电信公司所受损失或承担恢复原状之责任: (1)有丧失或可能丧失支付电信费用能力之情形,又未提供可靠担保的; (2)办理电信业务时所提供用户资料不真实或无效的; (3)擅自改变、扩大电信公司所提供电信业务或用途(或使用性质),包括擅自用于经营电信或信息服务业务(含用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或者用于从事非法活动的; (4)安装使用未取得进网许可证的或其他可能影响网络安全、通信质量的设备的; (5)不论以何种方式擅自将电信公司所提供电信业务或电信公司资产转供第三方使用(与第三方共用包括在内),或者用户所租用电信线路、端口等设施电信公司资产被擅自迁移、变动、拆除、抵押、质押、折股投资或被损坏的(特别指出:用户的无权处置行为对电信公司不发生任何效力)。 (6)从事危害电信公司网络安全或信息安全等其他有损于电信公司利益的活动的。 7.6 如用户违约情节严重,显示其信用不佳的,则电信公司可暂停或者终止向用户提供其尚在使用的其他电信服务,并可拒绝用户提出的其他业务需求。 7.7如终端为免费租用形式,到期后或者用户终止协议时需将终端回收,不能回收的终端按折旧进行赔偿。用户需携带终端到营业厅办理相关手续。 7.8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专线服务项目建设并提供正常使用服务,逾期未完成并不能提供正常使用服务的,则按合同总价款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7.9 乙方实施线路检修、服务措施更新以及设备更新和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施工建设、技术改造与网络调整将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乙方应按规定时间通知甲方,否则,乙方每次应按当月服务费总额10%的标准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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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中标通知书.pdf 关于宁乡市行政中心互联网专线服务项目未及时提交合同的说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