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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关于第四批部分报名挂网药品补充开展价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各相关单位:
根据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做好药品挂网工作,现将第四批报名挂网药品相关情况予以公布,并提醒企业补充开展价格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药品信息及分类审核结果查看
(一)审核结果详见附件1《第四批报名挂网药品相关情况(二)》。
(二)涉及申(投)诉的企业,请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药品招标管理模块-申投诉-药品挂网申投诉”查看申(投)诉处理结果。
二、补充价格申报及报价材料
(一)药品范围
第四批报名挂网药品中采纳申投诉意见并复核调整分类结果的,详见《第四批报名挂网药品相关情况(二)》中备注“有调整”药品(见附件)。
(二)价格申报须知
1.药品申报价格时须填报现执行最低挂网价格为不高于全国其他省级正在执行的全国最低挂网(中标)价格和广东省(包括省平台、广州平台和深圳平台)最低交易价格两者之间的低值(包含正在执行和已产生结果待执行的采购、中标、挂网价等,经集中带量采购、各种专项谈判等产生的价格除外)。
申报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为企业申报参与药品挂网采购的最小制剂单位价格(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系统将按照企业填报的转换比自行换算包装价格(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对于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同包装材质药品有多种包装规格的,生产企业应填报各包装规格中最小制剂单位的最低价。
2.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药品挂网价须符合药品差比价规则。
3.补充价格申报期间接受相关单位申(投)诉,如对调整结果有异议,请相关企业登录子系统,进入“药品招标管理模块-申投诉-药品挂网申投诉”,点击“新增”,在“申诉类型”处请根据申(投)诉内容选择“产品信息申投诉”或“产品分类申投诉”,并按系统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如有附件则须加盖单位公章。同一产品所涉及申(投)诉,在招采子系统提交一次即可。未按要求递交申(投)诉及逾期递交的,将不予受理。
三、注意事项
(一)如所申报的药品为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且已完成制造工艺变更注册,请于系统中如实维护“制造工艺变更注册”字段并上传相关附件;
(二)价格审核工作将参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落实信息互联互通 推进挂网药品价格治理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6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104号)相关要求开展,如遇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须对自身填报信息和提交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因填报信息和提交材料错漏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广州平台咨询电话:020-28866117、28866476(工作时间)
招采子系统咨询电话:020-29195621、38036197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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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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