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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莪山畲族乡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乡属各办公室、行政村、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乡招投标程序和管理工作,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莪山畲族乡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细则条款“十  因火灾、洪水、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特殊原因客观上必须限期交付使用的项目与不进平台进行交易的小额交易项目,由交易领导小组和监督领导小组集体决策,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专题会议研究。”修改为:“十  小额交易限额以下的项目(除可采用电子交易外),按照“公开透明、程序简便”的原则,依据乡“三重一大”有关规定,经乡班子会讨论通过后,由项目业主自主交易,除应当保密的,成交结果需通过乡政府网站或其他媒介对外公开。因火灾、洪水、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特殊原因客观上必须限期交付使用等情况不进平台进行交易的小额交易限额项目,由交易领导小组和监督领导小组集体决策,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专题会议研究,除应当保密的,成交结果需通过乡政府网站或其他媒介对外公开。未进小额平台交易的招投标项目,档案资料需项目业主收集完整后报乡招投标中心备案。”
细则条款“十六 组织交易   3、建筑工匠招标实行分级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对于缴纳1万元/年的潜在个体投标人,允许参与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工匠能够承接的工程建设项目;对于缴纳2万元/年的潜在个体投标人,允许参与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工匠能够承接的工程建设项目。”修改为:“3、建筑工匠招标实行投标承诺制度取代投标保证金制度。对于参与限额以下项目招标的工匠,必须承诺完成相关招标程序,并按时履行工程施工合同事项,必须缴纳履约保证金,未按要求执行的工匠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由乡领导小组与监督领导小组商议后进行相关处置。”
细则条款“三十 参加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工作人员和评标专家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的,由乡监督领导小组初步核实后,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修改为:“三十 参加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工作人员和评标专家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的,由乡监督领导小组初步核实后,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建筑工匠作为投标人的,有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有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或者其他手段骗取中标的,有对正常程序中标的项目进行转包、分包的及违反招投标法的其他情形的,对发生上诉情况的建筑工匠,经乡小额领导小组与监督领导小组核实后,一律停止其参加招投标交易活动权利,情况严重的,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吊销其工匠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细则条款“三十二  根据本乡实际情况,小型建设工程(30万以下)项目利润少,企业投标积极性差。为保障农村建设,对于工艺简单、技术要求低的简易建设工程(30万以下)项目可采用本乡建筑工匠招标。建筑工匠管理依据浙建〔2018〕22号《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修订)》文件执行,工匠是否合格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批认可。莪山乡建筑工匠必须成立莪山建筑工匠协会,编制协会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不得超越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规定。建筑工匠在莪山乡承接工程项目,必须对建立的施工队伍全员进行保险购买,投标报名时必须提供购买保险承诺,在签订合同前由建设单位督促其履行承诺事项提交保险单,方可签订合同。建筑工匠未履行购买保险,直接按废标处理不得签订合同,并禁止其参与招投标活动。具体工匠管理见附件《莪山畲族乡村镇建筑工匠管理实施细则》”修改为:“三十二 根据本乡实际情况,小型建设工程(30万以下)项目利润少,企业投标积极性差。为保障农村建设,对于工艺简单、技术要求低的简易建设工程(30万以下)项目可采用本乡建筑工匠招标。建筑工匠作为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招投标法及浙江省招投标管理条例等其他法律法规。建筑工匠管理依据浙建〔2018〕22号《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修订)》和《莪山畲族乡村镇建筑工匠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执行,工匠是否合格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批认可。建筑工匠在莪山乡承接工程项目,必须对建立的施工队伍全员进行保险购买,投标报名时必须提供购买保险承诺,在签订合同前由建设单位督促其履行承诺事项提交保险单,方可签订合同。建筑工匠未履行购买保险,直接按废标处理不得签订合同,并禁止其参与招投标活动。”
附件11条款“第十一条  我乡范围内乡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审核认定且预算价在10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各类乡、村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押证管理。在莪山乡承接工程项目和农民建房,必须对建立的施工队伍全员进行保险购买。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报名时建筑工匠必须提供购买保险承诺,在签订合同前由建设单位督促其保险购买提交保险单,方可签订合同。建筑工匠未履行购买保险,直接按废标处理不得签订合同,由乡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决定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其参与本乡招投标活动。工程项目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责任书》后,必须到乡招标办办理备案手续。乡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工程中标人必须接受智慧监管系统考勤。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工匠,在参与招投标项目时,需提交无在建工程承诺书(包括农民建房)。”修改为:“第十一条  预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各类乡、村工程建设项目在乡小额招标中心进行招投标交易活动的项目实行押证管理。在莪山乡承接工程项目和农民建房,必须对建立的施工队伍全员进行保险购买。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报名时建筑工匠必须提供购买保险承诺,在签订合同前由建设单位督促其保险购买提交保险单,方可签订合同。建筑工匠未履行购买保险,直接按废标处理不得签订合同,由乡镇根据情况对其进行通报处置。工程项目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责任书》后,必须到乡招标办办理备案手续。在乡小额公共资源中心招标的建设工程中标人必须接受智慧监管系统考勤。”
附件11条款“第十二条  农村建筑工匠承接农村住房建设工程后,在开工前必须与建房户签订《建房施工承包合同》及安全责任书,并到乡村建办办理备案手续,按照农房审批要求进行农房建设。农村建筑工匠同一时间内只能承接两处以下(含两处)农村住房建设工程,联建农房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同时承接两处以上农房,并需要提交无在建工程承诺书(包括农民建房)。”修改为“第十二条  农村建筑工匠承接农村住房建设工程后,在开工前必须与建房户签订《建房施工承包合同》及安全责任书,合同中必须明确工匠按图施工、依法施工、安全施工责任,约定农村住房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合同签订后到乡村建办办理备案手续,按照农房审批要求进行农房建设。农村建筑工匠同一时间内只能承接两处以下(含两处)农村住房建设工程,联建农房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同时承接两处以上农房。”
附件11条款“第十五条  为维护村镇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水平。本乡建筑工匠应自主成立农村建筑工匠协会,从公平、公正、合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制定协会相关规章制度作为协会内部管理机制。建筑工匠参加协会后领取工作手册,应严格遵守协会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未参加建筑工匠协会管理的建筑工匠,原则上不得参与本乡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修改为“第十五条  为维护村镇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水平。本乡建筑工匠应按照县级要求自主成立农村建筑工匠协会,从公平、公正、合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制定协会相关规章制度作为协会内部管理机制。建筑工匠参加协会后领取工作手册,应严格遵守协会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
删除附件12条款“第五条  5、依据乡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的决定,符合投标资格的建筑工匠个体投标人,凡是参与莪山乡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的,为方便管理,需在小额中心进行年度备案,并统一缴纳年度保证金。对于缴纳1万元/年的潜在个体投标人,允许参与预算价在20万元以下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对于缴纳2万元/年的潜在个体投标人,允许参与预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细则附件4文件中的《附件3中介服务单位业务联系单(乡级) 样表》与《附件4中介服务单位业务联系单(村级) 样表》进行表格调整无需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
细则附件4文件中的《附件5莪山畲族乡建设工程项目中介服务收费参考》进行内容调整及补充,预算代理服务费最终结算按中标价(估算可用项目设计概算);审计服务费最终结算按送审价(估算可用送审价);跟踪审计服务费最终结算按中标价(估算可用中标价);监理费用最终结算按审计价(估算可按照中标价);设计费最终结算按中标价(估算可按照项目初步估算计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莪山畲族乡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莪山畲族乡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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