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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老旧小区基础设施配套改造项目(断头路红绿灯安装工程)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茶陵县老旧小区基础设施配套改造项目(断头路红绿灯安装工程)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04月25日
甲方(发包方、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贺新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2240062028261
 
乙方(承包方、施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陈建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1MA7H3AKW8X
 
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规定,针对“茶陵县老旧小区基础设施配套改造项目(断头路红绿灯安装工程)”项目工程的实际情况,为明确甲乙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签订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茶陵县老旧小区基础设施配套改造项目(断头路红绿灯安装工程)
1.2 建设地点: 茶陵县内                
1.3乙方承包范围: 预算清单内及设计施工图纸范围内全部工程
1.4 工程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以下第  1   种方式进行承包:
1.乙方承诺对本项目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包质的多包方式进行承包。
2.甲方负责           \          ,乙方负责       \              。
1.5 工程价款
1.5.1 工程采用第  1   种方式确定价款。
1.固定价款方式,最终项目工程的最高全部造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万肆仟壹佰伍拾柒元柒角叁分整(¥ 1404157.73元)。
2.待工程完工后以审计结果为准。
1.5.2工程价款的支付:
货到支付合同金额的30%,施工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75%,经审计结算审定后支付审定工程款的97%,剩下3%为质保金,一年之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
注:上述款项支付前乙方出具等额的正式税务发票。
1.6 合同工期
1.6.1 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期为依据,总工期  90  日历天,开工日期以甲方(或监理)发出的书面开工通知为准,竣工日期为全部承包范围内工作内容验收合格之日。乙方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做好节点盘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变更、文字材料、报告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所有临时设施拆除,且所有施工人员、材料、机具设备等在  3  天内全部退场。
1.6.2 因甲方原因或本地区发生5级以上地震(依据地震局发布的地震公告)、8级以上台风、疫情、群众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无法施工时,工期予以顺延。
第2条  履约资质(能力)证明
2.1 乙方正式入场之前,应向甲方提供乙方具有承包该工程资质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质文件复印件并加盖有效公章、与承包范围相符合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
2.2 乙方应为其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出具正式的授权委托书,载明授权期限、范围等事项,并将原件交于甲方保存。
2.3 乙方应根据政府相关规定要求应妥善处理民工工资问题,建立专门账户用于民工工资发放。
2.4 乙方提供的以上各项证明,须保证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且各项证明均处于有效期内。
第3条 工程设计变更时合同价款处理
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上述工程如发生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或发包人调增、调减工程量并造成造价变动的与施工方最初取得的图纸工程量不一致的,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3.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2 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的价款
3.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以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3.4 合同中未实施的部分,按合同内价格扣除。
注:若发生设计或工程量变更,甲方、监理方应签发相应现场签证。
第4条  现场的标准化管理、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4.1 乙方在施工中若不遵守现场的标准化管理、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之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4.2 施工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设施要搬迁,承包人要服从发包人的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撤离,发包人另行安排场地给承包人搭建临设,搭设费用发包人承担。
4.3 乙方确保现场标化管理达到合格标准。
第5条  工程质量检验及验收
5.1 乙方应保留每次材料采购单原件,采购单内容应包括材料型号、质量等级、数量、时间等信息以备甲方检查。
5.2 甲方有权对乙方全部在建工程任一环节、部位进行抽查,并根据监理单位对乙方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5.3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
5.4 如监理机构或甲方检验结果与乙方自行检验结果不一致时,甲方可以与乙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第三方进行检验,该第三方检验费用乙方承担60%。
第6条  工程质量保修
6.1 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自项目工程全部验收合格起算。
6.2 甲方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后,应及时跟乙方联系,乙方应于收到甲方维修通知后    1   日内进行维修。
6.3 对于保修期内的任何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均应承担免费维修义务。
6.4 法律规定保修期限低于本合同约定保修期限时,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6.5 保修期间,乙方履行保修义务所花费全部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车旅费、手工费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7条  违约责任
7.1 甲方未按本合同支付工程款时,乙方可要求甲方及时支付,甲方逾期付款时间超过  3   日时,乙方有权停工,合同约定工期顺延。
7.2 除本合同1.9.2条合理延长合同工期外,延期竣工在一个月内按每按期一天违约金人民币   300  元处理,延期竣工一个月以上按每延期一天违约金人民币  300  元处理。      
7.3 由于承包方原因使工程达不到本合同规范要求,乙方负责返工直至合格。
7.4 乙方应按合同要求完成本工程,不得因无力履行合同而消极怠工或中途退场,因乙方消极怠工超过 15 日时,甲方有权直接解除本合同。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支付工程款,造成工期拖延等情况,甲方责任自负。
7.5 乙方建设完工并向甲方提交验收资料和申请之后,甲方应于收到相关资料15日内组织工程验收,逾期视为工程已验收合格。
7.6 乙方明确本工程的项目经理(负责人),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每星期在现场不少于5日,如甲方召开例会,乙方负责人必须参加(有事须请假)。
7.7 乙方未尽到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造成事故时,应自行解决。
7.8 乙方未及时支付民工工资或材料供应商工资,致使发生群体事件、工期停工等情形时,乙方应妥善解决。
7.9 保修期限内,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时,如乙方超过 3 日未进行维修或无法进行维修时,甲方可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维修所花费用,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质保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第8条  争议解决及管辖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对合同内容、效力、责任等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应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9条  其他
9.1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9.2 本合同与设计图纸、双方提供的相应证明、授权委托书、说明、证明等均为工程承包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9.3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根据实际需要,签订《补充合同》。
9.4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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