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YC2024-SY-C007]上犹县第二人民医院建设项目电梯采购项目合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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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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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上犹县第二人民医院建设项目电梯采购
合
同
书
2024年 月 日
上犹县第二人民医院建设项目电梯采购合同
甲方(采购单位):上犹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乙方(供货单位):赣州诚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上犹扬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磋商的成交结果和磋商文件的 要求,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件签订本合同。
1、合同文件: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同 ”是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1.2“合同价”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供货单位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 方应支付给供货单位的价款。
1.3“货物 ”是指供货单位制造或组织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并且必须是其合法 生产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 等。
1.4“服务 ”是指根据合同规定供货单位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安装、调试、技术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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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买方”是指购买服务的采购人上犹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1.6“供货单位”是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成交供应商。
1.7“现场 ”系指合同项下完成服务的地点。
1.8“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服务符合技 术规范要求的活动。
2、技术规范:
2.1 供货单位提交和交付服务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 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响应文件的技术规范偏离表(如果被买方接受 的话)相一致。
2.2 技术规范中未有规定的,则以国家有关部门现行有效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3、知识产权:
3.1 供货单位应保护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 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起诉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 侵权指控,供货单位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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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备需求一览表:
用途 | 数量(台) | 额定载 重(kg) | 额定速 度(m/s ) | 层站 门 | 提升 高度 (m) | 井道尺寸 (宽*深)(mm) | 层门洞口 尺寸(mm) | 底坑 (mm) | 轿厢尺 寸(mm) | 机房 类型 | 备注 |
乘客 电梯 | 2 | 1600 | 1.0 | 8/8/ 8 | 30.4 | 2400*3300 | 1300*2200 | 1800 | 1400*24 00 | 有机 房 | 配置 对重 安全 钳 |
消防 电梯 | 1 | 1600 | 1.0 | 9/9/ 9 | 36.3 | 3200*2400 | 1300*2200 | 1800 | 2000* 1700 | 有机 房 | / |
乘客 电梯 | 1 | 1600 | 1.0 | 9/9/ 9 | 36.3 | 3200*2400 | 1300*2200 | 1800 | 2000*17 00 | 有机 房 | / |
乘客 电梯 | 1 | 1600 | 1.0 | 3/3/ 3 | 7.6 | 2600*3100 | 1300*2200 | 1700 | 1400*24 00 | 无机 房 | / |
(1)乘客电梯技术参数和配置要求:
曳引机整机 | 交流永磁同步无齿轮 |
操作系统 | 全电脑全集选方式 |
驱动方式 | 微机控制变压变频调速 |
电源要求 | 动力电源:三相五线制,交流 380 伏50 赫兹 照明电源:单相交流 220 伏 50 赫兹 |
控制系统 | 采用 32 位微机全电脑智能化控制系统串行集选操作 |
门机整机 | 永磁同步变频 |
轿厢四壁 | 发纹不锈钢 |
轿厢门 | 发纹不锈钢 |
轿厢地面 | PVC |
开门方式 | 中分门/双折门 |
开门尺寸(mm) | 1100*2100MM |
轿厢高度 | 2400mm |
轿厢操纵箱 | 发纹不锈钢面板 |
召唤指示器 | 发纹不锈钢面板 |
轿厢位置指示器 | 段码显示 |
门套 | 小门套,首层发纹不锈钢,余层喷漆钢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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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门 | 首层发纹不锈钢,余层喷漆钢板 | ||
电梯功能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 |||
1.轿厢超速保护 | 2.缓冲器开关 | 3.修正运行 | |
4.运行时间监察 | 5. 门区指示灯、无峰鸣 | 6.轿厢安全出口触点 | |
7.马达保护 | 8. 电源相位故障检测 | 9.救助运行功能 | |
10.轿厢意外移动监测保护 | 11.紧急轿厢照明、独立照明 | 12. 轿厢位置指示 | |
13. 电梯位置同步运行 | 14.安装警铃 | 15.应急通话 | |
16.客梯五方通话(有线)、消防 电 梯六方通话(有线) | 17.维修用开门按钮 | 18.机房内呼、所有楼层 | |
19.轿门触点 | 20.轿门限位开关 | 21.禁止开门开关 | |
22.井道急停开关 | 23.控制柜内急停开关 | 24.轿顶急停开关 | |
25.禁止外呼开关 | 26.检修运行 | 27.安全钳开关触点 | |
28.轿厢限速器张紧安全触点 | 29.轿内照明监控 | 30. 自动轿门锁定 | |
31. 自动精确再平层 | 32.带指示灯的关门按钮 | 33.带指示灯的开门按钮 | |
34.外呼重新开门功能 | 35.光幕 | 36.强制关门 | |
37. 因新内呼而快速关门 | 38.反向内呼 | 39.按钮粘连监察 | |
40.取消轿厢虚假召唤 | 41.外呼互锁 | 42.轿厢照明自动控制 | |
43.轿厢通风自动控制 | 44.曳引机停止 | 45.起动转矩预置 | |
46.测速计故障计数器 | 47.开门延时按钮 | 48. 控制柜内轿厢位置指 示 | |
49. 超载功能 | 50. 消防功能 | 51.轿厢称重装置 | |
52. 出入轿厢 | 53. 电梯停站智能选择 | 54.光幕式安全门边 | |
55.上行高峰服务 | 56.运行方向指示 | ||
57.两台相邻电梯,增加并联(群控)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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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防电梯技术参数和配置要求:
曳引机整机 | 交流永磁同步无齿轮 | ||
操作系统 | 全电脑全集选方式 | ||
驱动方式 | 微机控制变压变频调速 | ||
电源要求 | 动力电源:三相五线制,交流 380 伏50 赫兹 照明电源:单相交流 220 伏 50 赫兹 | ||
控制系统 | 采用 32 位微机全电脑智能化控制系统串行集选操作 | ||
门机整机 | 永磁同步变频 | ||
轿厢四壁 | 发纹不锈钢 | ||
轿厢门 | 发纹不锈钢 | ||
轿厢地面 | PVC | ||
开门方式 | 中分门/双折门 | ||
开门尺寸(mm) | 1100*2100MM | ||
轿厢高度 | 2400mm | ||
轿厢操纵箱 | 发纹不锈钢面板 | ||
召唤指示器 | 发纹不锈钢面板 | ||
轿厢位置指示器 | 段码显示 | ||
门套 | 小门套,首层发纹不锈钢,余层喷漆钢板 | ||
厅门 | 首层发纹不锈钢,余层喷漆钢板 | ||
电梯功能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 |||
1.轿厢超速保护 | 2.缓冲器开关 | 3.修正运行 | |
4.运行时间监察 | 5. 门区指示灯、无峰鸣 | 6.轿厢安全出口触点 | |
7.马达保护 | 8. 电源相位故障检测 | 9.救助运行功能 | |
10.轿厢意外移动监测保护 | 11.紧急轿厢照明、独立照明 | 12. 轿厢位置指示 | |
13. 电梯位置同步运行 | 14.安装警铃 | 15.应急通话 | |
16.六方通话(有线) | 17.维修用开门按钮 | 18.机房内呼、所有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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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轿门触点 | 20.轿门限位开关 | 21.禁止开门开关 |
22.井道急停开关 | 23.控制柜内急停开关 | 24.轿顶急停开关 |
25.禁止外呼开关 | 26.检修运行 | 27.安全钳开关触点 |
28.轿厢限速器张紧安全触点 | 29.轿内照明监控 | 30. 自动轿门锁定 |
31. 自动精确再平层 | 32.带指示灯的关门按钮 | 33.带指示灯的开门按钮 |
34.外呼重新开门功能 | 35.光幕 | 36.强制关门 |
37. 因新内呼而快速关门 | 38.反向内呼 | 39.按钮粘连监察 |
40.取消轿厢虚假召唤 | 41.外呼互锁 | 42.轿厢照明自动控制 |
43.轿厢通风自动控制 | 44.曳引机停止 | 45.起动转矩预置 |
46.测速计故障计数器 | 47.开门延时按钮 | 48. 控制柜内轿厢位置 指示 |
49. 超载功能 | 50.消防运行 | 51.轿厢称重装置 |
52. 出入轿厢 | 53. 电梯停站智能选择 | 54.光幕式安全门边 |
55.上行高峰服务 | 56.运行方向指示 | 57.语音报站 |
58.两台相邻电梯,增加并联(群控)功能 |
5、服务要求:
5.1 配备随行视频电缆。
5.2 供货单位负责全部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现场需安排一名项目经理把控与 协调整个项目实施过程,并负责保证整个安装工作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符合技术 要求。
5.3 供货单位应派具备相应资质和技能的人员完成本项目的运输、送货、装卸、调试、维 护、维修、退换货、培训、售后服务等工作并承担全部安全责任。在项目实施或服务过程中技术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要求、行业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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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供货单位委派人员在履约过程中给自身或他人(含采购单位人员)造成人身 伤亡或财产损失,或发生了工伤事故、其他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由此产生的 全部赔偿责任、法律后果、费用均由供货单位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费用。
6、设备及数量:
名称 | 数量 (台) | 制造商名称 | 型号 | 设备单价(税 率13%) | 安装单价(税 率3%) | 合计 | 备注 |
有机房 乘客电 梯 | 2 | 上海三菱电 梯有限公司 | 机型 LEHY-III 载重 1600kg 速度 1.0m/s 层站门 8/8/8 | 225000 | 84300 | 618600 | 配置对 重安全 钳 |
有机房 消防电 梯 | 1 | 上海三菱电 梯有限公司 | 机型 LEHY-IIIF 载重 1600kg 速度 1.0m/s 层站门 9/9/9 | 247400 | 86400 | 333800 | / |
有机房 乘客电 梯 | 1 | 上海三菱电 梯有限公司 | 机型 LEHY-III 载重 1600kg 速度 1.0m/s 层站门 9/9/9 | 201800 | 86400 | 288200 | / |
无机房 乘客电 梯 | 1 | 上海三菱电 梯有限公司 | 机型 LEHY-MRL-II 载重 1600kg 速度 1.0m/s 层站门 3/3/3 | 169600 | 81300 | 250900 | / |
总价:(小写)¥1491500.00元(大写)壹佰肆拾玖万壹仟伍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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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付款方式:
7.1 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7.2 付款方式:设备到场后支付合同总价的 30%,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支付合 同总价的60%,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97%,正式运行满十二个月后无任 何问题一次性付清剩余尾款。
注:如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量、货物数量等有变化,按实际量计量,单价 按中标单价计算。
8、交货时间、交货地点:
8.1 履行期限: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日起,90天内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完成安 装、调试并交付使用。
8.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8.3 履行方式: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当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业主的需求进行一 定幅度的调整。
8.4 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进度向供货单位支付款项。
9、保修事项:
9.1 质保期为一年,每次服务保期从单次服务验收后分别计算。必须提供项目 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的免费质量保证期;
9.2 供货单位应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买方提供 未经使用的全新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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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供货单位货物及服务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供货单位在收 到通知后,应在1个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及时解决或排除问题或隐患。对达不到 质量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9.3.1 更换:由供货单位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9.3.2 贬值处理:由买、卖双方合议定价。
9.3.3 退货处理:供货单位应退还买方支付的货物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 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9.4 如果供货单位在收到通知后没有负责免费送货上门、免费更换,买方可采 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供货单位承担。
9.5 在质量保修期内的工作应包括免费提供技术支持和现场培训,免费保养,并免费提供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等,包括免费提供维修和更换所 需的所有零配件与设备,对所有电梯常规检查、调整和润滑等。
9.6 保证设备在因质量原因进行了保修处理后 180 天内,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否则即使质量保修期满,也应继续免费提供维修和更换等;如果在质量保修 期内出现的电梯故障,经过多次维修(三次及以上)后仍然出现,质量保修期 满后乙方再向甲方提供半年的免费保修、更换服务,在此半年内经过多次维修(三次及以上)后仍然出现,则半年满后再提供半年的免费维修、更换服务,依此类推。
9.7 质量保修期内乙方须自行付费,负责修理和替换任何由于设备自身的质量 问题造成的损坏及故障。质量保修期结束后,乙方以优惠的价格长期提供易损 备品备件。
9.8 更换的部件或零配件须与设备原采用部件或零配件的产地、型号规格相同,若无法达到上述要求,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使用代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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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在缺陷保修结束时,必须由专业工程师对电梯进行另一次测试,任何故障 须由乙方自费解决并取得甲方的同意。
9.10 修好后,乙方需一式两份报告给采购人,包括故障原因,解决措施,完 成修理所费时间及恢复正常运行日期。
10、违约责任:
10.1 除合同第11条规定外,如果供货单位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 供服务,买方可从货款中扣除违约赔偿费,赔偿费应按每迟交一天,按合同总 价的 1%计收。但违约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10%。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供货单位在达到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买方可考 虑终止合同。
11、不可抗力:
11.1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 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 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1.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 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权威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寄给或送给另一 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持延续10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 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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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税费:
12.1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担。
12.2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供货单位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货 单位负担。
12.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货单位负担。
13、仲裁:
13.1 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 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规定提交调解和仲裁。
13.2 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3.3 仲裁费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3.4 仲裁机构为合同履行地经济仲裁机构。
13.5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4、违约终止合同:
14.1 买方在供货单位违约的情况下:
14.1.1 供货单位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全部或 部分货物;
14.1.2如果供货单位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供货单位在收到买方发出 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买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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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向供货单位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影响 买方向供货单位提出的索赔。
14.2 在买方根据第15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 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货单位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 出的费用负责。而且供货单位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供货单位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供货单位终 止合同。该终止合 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 权利。
16、转让和分包
16.1 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供货单位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 合同义务。
16.2 对响应中没有明确分包的合同,供货单位应书面通知买方本合同中将分 包的全部分包合同,在原标文件中或后来发出的分包通知均不能解除供货单位 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17、合同修改:
欲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改动,均须由买卖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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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 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19、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
19.1 除了供货单位为执行合同所雇人员外,在未经买方同意的情况下,供货 单位不得将合同、合同中的规定、有关规格、计划、图纸、式样、样本或买方 为上述内容向供货单位提供的资料透露给任何人。供货单位须在对外保密的前 提下,对其雇用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所提供的情况仅限于执行合同必不可少的 范围内。
19.2 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事先未得到买方同意的情况下,供货单位不得使 用第20.1款中所列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19.3 除合同本身以外,20.1款列明的所有资料始终为买方的财产,若买方要求,供货单位应于其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以后将这些资料(包括所有副本)退还买方。
20、合同生效及其它
20.1 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
20.2 本合同一式叁份,以中文书写。买方、供货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 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3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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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适用法律
21.1 合同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甲 方(公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 方(公章):赣州诚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乙方代表(签字):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
开户行:
创业支行
帐号:帐号:1510225409000120880
日期: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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