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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禅财采罚〔2024〕2号)

当事人:广州易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美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89342034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二马路23-25号三层自编327房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7日对“佛山市第四中学附属学校建设工程教学设备-功能室设备采购”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FS2022(CC)WZ0007)进行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2年8月5日参与了该采购项目的投标,所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填写的所属行业内容与对应货物制造商所认定中小企业的行业不一致,构成提供虚假材料。以上事实有《投标文件》《佛山市南海区经济促进局关于协助核实企业类型的复函》《关于对上海万庆电子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认定的函》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1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权利。根据你单位提出听证延期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3月6日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经复核,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界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粤财法函〔2014〕134号)第十二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或减轻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五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4,890,800元(人民币大写:肆佰捌拾玖万零捌佰元整)千分之五的罚款24,454元(人民币大写:贰万肆仟肆佰伍拾肆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相关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禅城区财政局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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